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會怎樣處罰
❶ 支付寶將禁止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到底違法不
支付寶將禁止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在我國的法律中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違法不違法。近日,支付寶發表聲明禁止虛擬貨幣的交易引起了熱議,不過大部分都對支付寶的這個行為表示支持,認為支付寶的這個做法是正確的,因為虛擬貨幣的用途有很多種,這樣可以有效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虛擬貨幣雖然說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有些虛擬貨幣中卻存在像傳銷之類的行為,它的貨幣形式多樣就會出現各種騙局,對於想要投資的人來說一定要謹慎,等全部了解以後再做出決定。不過現在互聯網發展的越來越快速,可能什麼時候虛擬貨幣也會有更好的發展吧。
❷ 虛擬貨幣個人對個人買賣違法嗎
只要價格合理,雙方自願交易,不屬違法行為。就像你有一台舊電視機,想出售,有人想用,談妥價格,他出錢,你交貨,不違法。
❸ 現在,個人之間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違法
不算,錢是自己的,想買什麼都可以,除非槍支彈葯,毒品,嫖娼,其他無所為
❹ 請問虛擬貨幣是否合法 !私下交易 !
不合法
在國內目前沒有承認任何虛擬貨幣是合法的,包括前幾年鬧的很兇的比特幣,最後央行都是直接宣布不合法的。
❺ 中國將禁止所有虛擬貨幣商業交易虛擬貨幣會被禁止嗎
中國禁止虛擬貨幣交易後,怎樣才能買賣虛擬貨幣?
❻ 賣虛擬幣的時候,如果收到了黑錢的話,需要返還嗎
本想買幣賺一筆,但不想發幣方竟成了傳銷組織,涉嫌違法、犯罪;參與資金都將面臨收繳。這時,買幣款能否追回,就成了買幣人最關心的問題。成立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傳銷活動的上下層之間通常成立共犯關系;所募幣款通常全部認定為違法所得。被騙加入後又推薦他人加入並因此獲得代幣、返現的,所獲利得通常也將作為違法所得被追繳。那麼被騙加入組織,是否還能追回自己曾經繳納的「入門費」?
文章脈絡:
一、追繳不一定沒收,可獲退賠;
二、 追繳的范圍:成罪范圍內的違法所得;
三、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買幣款誰退誰:「違法所得」的計算
根據《刑法》第64條規定,只有「違法所得」才應當被追繳、退賠。違法所得,字面上看,是指通過違法(包括但不限於犯罪)所獲取的財物。而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涉案財物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涉案財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違法所得及其孳息、供犯罪所用的財物、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以及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財物及其孳息。
根據前述規定,違法所得依據產生違法所得的犯罪分為兩類:
(1)取得利益型的犯罪中的違法所得;如盜竊罪、貪污罪、受賄罪中的盜贓物品、貪賄財產等;
(2)經營利益型的犯罪, 如高利轉貸罪。
可見,違法所得不僅包括通過違法犯罪行為獲得的財物(即,原生的違法所得,取得利益型),也包括這些財物可能發生的天然孳息、法定孳息以及利用該財物而經營所獲得的財產性利益(即,派生的違法所得,經營利益型)。對於前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本身即是違法的;收益就是違法行為的對象或結果。對於後者而言,產生收益的活動是合法的;只是用以產生收益的本金涉嫌違法。
前述兩類違法所得產生的方式不同, 其追繳的計算方式也不同。對於取得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所取得的非法財產本身即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而對於經營利益型犯罪的違法所得而言,,則應當扣除正常經營所獲利益。例如,在高利轉貸罪中,違法所得通常是指利差所得,而並非全部轉貸款的金額。
規范上,法律規定的態度也非常明確:1995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刑事案件如何認定「 違法所得數額」的批復》中指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決定》規定的「 違法所得數額」, 是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獲利的數額。從字面意義看, 這里的「 違法所得」應扣除相應的成本。
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為:實際購買產品的金額是合法經營的金額,應當予以扣除;而提供服務等沒有實際產品的情況下(例如,非法行醫等場合下的人力投入),相應成本不予扣除。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存在「人頭計酬」等向「上線」返現的情形。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違法所得認定辦法》(國家工商總局第37號令)第八條規定:「在傳銷活動中,拉人頭、騙取入門費式傳銷的違法所得按當事人的全部收入計算。」
可見,向上線繳納的「抽頭」不是傳銷組織中本層級當事人的收入;而是上線的收入,應予以扣除,並計算入上線的違法所得數額中。在作為上線的違法所得收繳後,依據前文所講,及時向下線進行返還。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❼ 淘寶我賣虛擬貨幣為什麼成交了我就被處罰
虛擬的東西操作不當
就有刷淘寶信譽的嫌疑
你小心一些 多看看經驗
❽ 銀行門口的一些人賣處幣,這種行為是觸犯什麼法要怎麼定罪處罰
肯定是違法的!
《境內居民因私兌換外匯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銀行,系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第四條 銀行對居民因私兌換外匯應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的兌換標准,按兌換當天的銀行掛牌匯率兌換外匯。
第五條 居民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交下列有關文件:
(一)居民因私出境,探親、會親(含出境旅遊)兌換外匯除向銀行提交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下列有關文件:
1、已辦妥前往國家有效入境簽證的護照和出境證明;自費留學人員還需提供錄取通知書;
2、前往港澳通行證或往來港澳通行證;
3、定居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提供注有「僑」字的外國人居留證和注有返回簽證的護照或外國人出入境證;
4、出境定居者同時還須出示前往國家(或地區)居住證;
5、出境朝覲人員須提供省級宗教事務管理局的文件。
凡屬通過旅行社組團出境旅遊的居民(其護照附頁備注欄內蓋有「僅限一次旅遊出入境有效」的藍色條章)由旅行社集體辦理兌換外匯手續。凡自行出境旅遊的居民可向銀行直接辦理兌換外匯手續。
(二)居民因特殊需要申請兌換外匯必須向銀行提供下列文件:
1、居民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應提供邀請函、電,工作單位證明及出境文件;
2、居民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須提供有關學術組織的證明文件匯出外匯;
3、居民個人從境外郵購少量葯品、醫療器具等特殊用匯,須憑縣或市級醫院證明附醫生處方和本人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憑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開具的證明;
4、居民出境定居後,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的用匯,憑境外定居當地醫院及公證部門的有效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證明;
5、境內居民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經常項目下的其它個人用匯,憑本人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有關文件和有關證明,超出標准部分需經外匯管理部門審核。
(三)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必須是真實的。
第六條 居民因私兌換外匯標准:
(一)出境探親、會親(含出境旅遊)兌換外匯標准:
1、去香港、澳門地區可兌換500美元的等值外匯;
2、去香港、澳門地區以外的國家或者地區(含台灣)可兌換1000美元等值外匯。
(二)境內居民出境定居兌換外匯標准:
1、離休金、退休金、離職金、退職金、撫恤金可全部兌換外匯,其中離職金不足兌換1000美元的,可一次性兌換1000美元等值外匯;
2、在境外定居後,其離休金、退休金、退職金、撫恤金每半年合並後,可憑境外定居證明和有效的生存證明全部兌換外匯;
3、無工資收入的境內居民可一次性兌換1000美元的等值外匯;
4、未滿十四歲的兒童,每人可按上述標準的一半兌換外匯。
(三)自費朝覲人員和自費留學人員出境時可一次性兌換1000美元等值外匯。
(四)其他需要兌換外匯標准:
1、境內居民自費出境參加國際學術會議,作學術報告,被聘任教等,如邀請方不負擔旅途零用費,按出境探親標准兌換外匯;
2、境內居民繳納國際學術團體組織的會員費按其學術團體規定標准兌換外匯匯出;
3、境內居民從境外郵購葯品、醫療用具等特殊用匯,可兌換500美元(含500美元)以內的等值外匯;
4、境內居民出境定居後,如因生病或其他事故,其境內親屬最高可兌換500美元等值外匯匯出;
5、遇有本辦法未列入的其他用匯,金額在300美元以內的(含300美元),由銀行兌付。
(五)居民用匯超過上述標準的,可向當地外匯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者,國家外匯管理部門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以前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