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互聯網對虛擬貨幣的政策是什麼
㈠ 中國提倡虛擬貨幣嗎
中國2015年並未發布任何關於虛擬貨幣的政策,中國對虛擬貨幣持放任其發展的態度。以下是我國對虛擬貨幣的表態: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去年的博鰲論壇上表示,比特幣與集郵者收集的郵票一樣,擁有收藏價值,人們把它當做資產來進行交易而非支付貨幣,所以對於央行來說不存在是否取締問題。這也是央行行長周小川對比特幣的唯一一次表態。
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發布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自在但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各金融金鉤不得提供比特幣的相關服務。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狗狗幣等等。
㈡ 虛擬幣的有關政策
2009年6月26日,文化部、商務部聯合下發《關於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同一企業不能同時經營虛擬貨幣的發行與交易,並且虛擬貨幣不得支付購買實物,防止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對現實金融秩序可能產生的沖擊。
虛擬貨幣的獲得是由游戲玩家用法定貨幣向游戲公司購買所得的,因此它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都歸屬於購買它的游戲用戶。
《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網路游戲可以合法的使用虛擬貨幣這種支付手段,是因為現在國內網路游戲絕大多數都已經把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支付手段,是網路游戲運營不可或缺的一個工具,解決了在網路游戲的服務中一些用戶出現的支付不便的問題。另外,為了防範虛擬貨幣擴大使用帶來的風險,避免出現替代法定貨幣流通或交易這樣一種功能,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只能用於購買游戲公司發行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其它公司的產品和服務,不能用於購買實物,這樣的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游戲虛擬貨幣變相的成為一種替代或者影響法定貨幣的職能。
《通知》中規定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要有準入許可,要從事這樣一種交易活動,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認定。對交易活動採取監管,交易平台必須對交易者的真實身份進行認定,包括禁止未成年人的交易,對可疑的,或者是明知有問題的交易活動,不僅要進行阻止,而且出現問題還要向相關的部門進行報告,並且配合相關部門對非法交易進行查處。
嚴厲打擊利用網游虛擬貨幣從事賭博的違反犯罪行為,虛擬貨幣的使用不得用於開箱子等這樣一些帶有博彩性質的游戲設置。
《通知》規定,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接納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也不得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交易。
「私服」和「外掛」上的游戲行為不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如果在交易平台上交易的一些虛擬貨幣來自於「私服」和「外掛」就是一種非法的交易,會受到相應的處罰。 網路游戲的管理是一項非常復雜的工作,它既要考慮到網路游戲作為文化產業,既有文化屬性,又有經濟屬性這樣一個特殊性,又要考慮到社會對它的接受度,在制定政策的時候要充分徵求各方的意見,並且使各方的意見、利益通過一種制度能夠達到一種平衡。這個政策的實施可能會短時期內對一些游戲公司的收益,或者說他們的股票產生一定的影響。但是,這個文件對於整個游戲產業來講,既是一個機遇,也同時是一個挑戰。
㈢ 什麼是虛擬貨幣,網路虛擬貨幣買賣規定,虛擬貨幣政策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國內還沒有專門的法律
更沒有專門的政策
只是有部門指導意見
㈣ 國家關於互聯網金融有哪些法律規定
我國當前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集成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㈤ 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是什麼
現在也發行了虛擬的人民幣,國家對虛擬貨幣的政策是一定要加強監管。在此情況下可以同意。
㈥ 中國2015年有什麼政策關於虛擬貨幣的嗎
2015年中國政府沒有發布任何關於虛擬貨幣的相關政策。唯一的政策是央行在2013年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否定其貨幣屬性。在2015年央行召開了一次數字貨幣研討會,央行計劃發行數字貨幣。其它的沒什麼政策了,不過一般情況下不管出什麼政策,比特幣、瑞泰幣、微盟幣這些正常的數字貨幣影響一般不是太大。
㈦ 中國政府網虛擬幣政策
在中國沒有任何一家發行虛擬貨幣的公司獲得了政策的許可。中國對虛擬貨幣持放任其發展的態度。以下是我國對虛擬貨幣的表態:
央行行長周小川在去年的博鰲論壇上表示,比特幣與集郵者收集的郵票一樣,擁有收藏價值,人們把它當做資產來進行交易而非支付貨幣,所以對於央行來說不存在是否取締問題。這也是央行行長周小川對比特幣的唯一一次表態。
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年底發布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自在但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各金融金鉤不得提供比特幣的相關服務。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福源幣、萊特幣、狗狗幣等等。
㈧ 中國有什麼政策禁止買賣虛擬貨幣的嗎
中國沒有禁止虛擬貨幣買賣的政策,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合法的。
在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比特幣風險通知,在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否定了其貨幣屬性。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服務。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須做好反洗錢工作。
楊行長周小川在博鰲論壇采訪中把比特幣比作是郵票一樣的可交易資產,央行無權取締。
2013年以來流行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福源幣、狗狗幣、瑞波幣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