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銀子虛擬貨幣
A.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有什麼後果
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盜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
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
B. 盜竊游戲幣能定盜竊罪嗎
在目前司法環境下,網路虛擬財產不宜納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中「財物」的范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不認定為盜竊罪,構成其他犯罪的,依其他犯罪處罰,如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從我國刑法來看,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含義,2009年6月4日施行的《文化部、商務部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通知》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作出了界定:由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提供的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一種虛擬兌換工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用於兌換發行企業所提供的指定范圍、指定時間內的網路游戲服務,表現為網路游戲的預付充值卡、預付金額或點數等形式,但不包括游戲活動中獲得的游戲道具。
從上述界定可以看出,網路虛擬財產有以下幾個明顯特徵:價值特定性,一定的網路虛擬財產只能存在於特定伺服器運行的游戲中,不能置於其他游戲中,脫離特定的游戲即無任何價值;價值虛擬性,沒有實體物,其經濟價值是否存在依託於玩家主觀上是否認定其具有使用價值及實際是否能在同一游戲的不同玩家之間實現交易;價值差異性,對不同玩家而言其價值大小不一,對非玩家而言並無價值。
從我國刑法來看,雖然作為盜竊罪的「財物」不僅限於有體物,還包括無形財物,如電力、燃氣等。但不論是有體物還是無形物,它們都存在共同的特徵,即一般社會公眾均認同其具有價值,且價值能夠被客觀衡量。相比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明顯不同於我國刑法盜竊罪中的「財物」,其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的概念。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實則為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一種虛擬的兌換工具,不能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此外,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只有法律規定為犯罪的才能作為犯罪處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對象的不能成為犯罪對象。目前,我國刑法及歷次關於盜竊罪相關的司法解釋均對「公私財物」作出明確規定,但並未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的對象。
再從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和屬性看,網路虛擬財產的實質法律屬性是電磁記錄,即電子數據。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適用該罪名足以客觀、全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
■司法觀察
網路虛擬財產價值認定難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價值如何認定的問題,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尚沒有統一的、能夠被普遍認可的計算標准。
首先,目前司法解釋並未有規定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如何認定,司法實踐中缺乏明確的認定依據,無論如何認定其價值都會存在爭議;其次,在客觀意義上而言,網路虛擬財產本身並沒有價值,其價值大小隻能於玩家交易時商定,難以從一個客觀的角度加以認定;再次,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只能存在於特定的伺服器與特定的玩家中,脫離了特定的伺服器並失去了所謂的價值,對不同玩家其價值存在不同,難以有統一的計算標准;最後,如按照伺服器運營商因盜竊行為支付的修復費用或者預期收益作為價值認定的依據,並不能做到客觀。
因此,將竊取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界定為盜竊罪將會給數額的認定帶來一系列問題,在目前尚沒有統一、客觀的數額計算方法而又可以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認定的情況下,不宜將網路虛擬財產解釋為盜竊罪中的「財物」。
從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來看,鮮有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以盜竊罪論處。義大利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均不承認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構成《義大利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其遵循體例解釋的原則,禁止對「財產」進行擴張解釋包含信息數據。對侵犯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義大利刑法典》在傳統犯罪後設立了分條。雖然日本刑事司法實務中存在對騙取虛擬財產的行為認定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的判例,但其是通過在傳統的詐騙罪後規定了「使用電子計算機詐騙罪」這一特殊罪名,日本刑法的通說也認為虛擬財物不屬於《日本刑法典》規定的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我國台灣地區刑事法典在2003年修正時刪除了1997年將電磁記錄設為動產的規定,對竊取電磁記錄的行為規定適用專門的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來處理。
綜上,根據網路虛擬財產的特殊性質,其並不具有刑法意義上財產的屬性,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處理,能做到罰當其罪。
C. 邊鋒游戲被盜走6000W左右銀子`如果我報案能判他幾年`急急急
虛擬貨幣- -這個沒法說不過網上被騙走2000元可以報警網路警察了
D. 虛擬貨幣賬號被偷了後他把裡面的幣轉到他的賬戶上去了,後面找到偷號人,這樣偷號人是否違法
這種行為是否違法,是要看數量,一般咋騙不到5000連警察也不受理,你怎麼處理呀!
E. 盜竊財物價值2000左右的將會有什麼樣的處罰
盜竊財物價值2000元左右的屬盜竊罪。
偷竊2000元怎麼處理:
1000元以上不滿2500元的,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個月或單處罰金;25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一年;4000元以上不滿7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7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的,處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法律依據
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
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盜竊數額、次數、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相應的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盜竊數額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每增加1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2、盜竊數額達到十二巨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3、盜竊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每增加20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
4、多次盜竊的,可以增加兩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5、盜竊他人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嚴重影響他人生產、生活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盜竊的認定標准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並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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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日常生活中盜用他人的錢財大家知道這一定是違法的,但網上盜竊游戲幣,也會構成犯罪。近日,浙江省奉化法院就判決了一起盜竊案,男子因盜竊480萬元網路銀子被判處有期刑期6個月。
32歲的肖某,平時沒什麼事就喜歡在網吧上網玩游戲。2013年年底,他在網吧認識了王某,當時王某想在寧波游戲大廳創建一個自己的賬號,但是不會操作。熱心的肖某當即指導王某進行了相關操作。
之後兩人經常會在網吧遇見,一有什麼不懂的,王某就會問肖某,偶爾肖某也會幫王某輸入賬號密碼進入寧波游戲大廳。去年12月中旬的一天,肖某身上沒錢了,轉念就想起王某的游戲賬號。「我看到過他的賬號里有很多銀子,當時就想著把他的銀子偷出來去賣了換錢。」
為了尋找買銀子的人,肖某特意跑去了其他網吧詢問是否有人願意收購游戲大廳的銀子,找到了專門收購銀子的人表示交易價格為100元現金折抵24萬的銀子。
肖某當即表示同意,隨即便用網吧總台旁的電腦登陸王某的寧波游戲大廳賬號,輸入密碼後,將裡面的480萬的銀子轉到了收購人的賬號上,收購者支付給了肖某2000元的現金。
而肖某之前就曾有過盜竊的行為,對於這樣的盜竊對於肖某來說已經是駕輕就熟了。盜了480萬元的銀子,對於虛擬貨幣,在定罪的時候到底該按照什麼價值進行認定呢?
依照寧波游戲中心運營公司所給出的發行價格顯示,1元人民幣相當於1000虛擬銀子,而被害人王某表示,在游戲大廳里賣銀子會有一部分贈送,市場在買賣銀子時基本按照1元人民幣兌換2200元虛擬銀子進行。
6日,法院審理了該案,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肖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肖某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F. 怎樣通過比特幣賬號偷比特幣
比特幣可以交流哦
G. 比特幣大盜偷了多少比特幣
比特幣(Bitcoin)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數字貨幣,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比特幣也被意譯為「比特金」。
比特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通過特定演算法的大量計算產生,比特幣經濟使用整個P2P網路中眾多節點構成的分布式資料庫來確認並記錄所有的交易行為。P2P的去中心化特性與演算法本身可以確保無法通過大量製造比特幣來人為操控幣值。
比特幣非常類似於現金
比特幣的好處:不會被凍結、無法跟蹤、不用納稅、交易成本極低。對比炒幣的人來說是財富,對於幣圈外的人可能會覺得是騙局。
具體要看哪個交易平台,每個交易平台肯定是不一樣的。
H. 韓國查獲2416名比特幣偷稅者,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也要交稅嗎
關於這個問題,我可以簡單粗暴的回答你,目前還是不需要的,但是以後怎麼發展或者以後有什麼新的政策就難說了,比特幣現在在國際市場上的影響非常大,這一點毋庸置疑。根據美國國稅局的最新數據報告顯示,2013年至2015年之間交易報告顯示,那個時候交易比特幣的人數大概全世界不到900人左右,雖然這個數字顯然是不正確的,但是,美國為了規范監管,所以美國國稅局早在2014年的時候,就已經將加密貨幣列為個人的財產屬性,並給某些比特幣交易所發送了規定通知。
一、沒有發行機構我認為現在全世界上無外乎只有兩種人,一種是有錢人,一種是沒有錢的人,另外一種是有比特幣的人,或是沒有比特幣的人,很明顯的化學反應這可能是大部分許多擁有者,或是以後會進入貨幣圈的人的一種財富信念罷了,在短時間內因為貨幣的飛漲,像是神話一樣創造了許多突然致富的財富新聞,很多人現在認為比特幣就是他這一輩子的希望,顯然這些人只是還沒有被割韭菜過。
I.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J. 生產虛擬貨幣是否犯法倒賣游戲幣是否犯法
不犯法,否則游戲的運營商和開發者勞早被處罰了。倒賣也不犯法,偷盜他人的游戲賬號和裝備者已有被法律處罰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