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什麼應當如何監管
⑴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
國家不承認
⑵ 如何監管q幣
網上Q幣熱熱鬧鬧,可也有部分專家對Q幣的合法性提出了質疑,認為虛擬貨幣的廣泛應用可能會沖擊金融秩序。對虛擬貨幣的爭議一時四起。
虛擬貨幣算貨幣嗎?一般認為,貨幣指的是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應當具有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儲藏手段和世界貨幣的職能。一些金融專家認為,虛擬貨幣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類似職能,但仍不能視為一般等價物。按騰訊公司的解釋,Q幣只能單向流通,不可用於兌換人民幣。對不玩游戲、不上網的人來說,Q幣一文不值。
盡管Q幣並非貨幣,但其所具有的虛擬財產特徵為大多數專家所接受。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郎立新認為,Q幣目前在部分領域能夠流通,可以變現。從外部表現看應當視為財產。在杭州一家廣告策劃公司工作的孫小姐告訴筆者,前幾天她打開QQ聊天工具,發現自己賬戶里的30多個Q幣不翼而飛。她認為自己的Q幣是被「黑客」盜走了。郎律師說,雖然目前還沒有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但顯然孫小姐的財產已受到侵犯,適用於現實財產侵權有關的法律。不久前,我省的杭州、溫州等地都曾發生過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糾紛。
浦發銀行私人金融顧問郭劍認為,Q幣的出現是為了解決網路支付不方便的問題,更類似於第三方支付。網路交易的發展,需要類似虛擬貨幣的結算方式,而Q幣的出現,正滿足了網友們對網路交易便利性的需求。
事實上,Q幣大量應用的背後正是網民們還不習慣其他的網上支付方式。曾經被視為主流結算工具的網上銀行,還沒有被大量網民接受。郭劍認為,這與個人使用習慣有很大關系。其實對於有良好上網習慣和採用安全措施的網民來說,網上銀行的風險並不會因為網路支付方式而增加。
據悉,央行已經開始關注虛擬貨幣現象,並將於明年起草制定與電子貨幣相關的管理辦法,加強對虛擬貨幣的監管、規范。
⑶ 網路虛擬貨幣是哪一個部門在監管
控制貨幣流通量,維護金融穩定。如果發行虛擬貨幣等於是沒有通過央行,就增加了貨幣流通量,使用金融監管失控。
⑷ 怎樣分析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的監管
就目前而言,國內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交易處於關閉狀態,不能夠在交易所進行交易。
虛擬貨幣缺乏監管性,太過於自由;所以,當前我國對虛擬貨幣仍處於嚴重監管范圍;當然了,對於虛擬貨幣區塊鏈技術方面的研究,還是值得嘗試的。
⑸ 每個虛擬貨幣交易平台都是由那個機構來監管
一般情況下是由當地人民政府來監管的,但是虛擬貨幣在國內仍舊處於一個灰色的地帶,虛擬貨幣處於一個三不管的狀態。但是,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一些最基本的還是需要做的,比如說公司化運營,網站在工信部進行備案等等。
在國內知名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有五大比特幣交易平台,錫谷、時代等山寨幣平台。
⑹ 電子貨幣的該如何監管
電子貨幣的產生與發展給各國的金融機構提出了新的問題,特別是電子貨幣對現行金融監管制度帶來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安全,防止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發生,以及避免出現惡性競爭和無秩序的行為,「政府適度監督有沒有必要」成為各國比較關注的問題。我們如果將電子貨幣作為一種科技產品來管理,沿用統一規范和標准化原則,勢必會與電子貨幣興起進程中出現的產品多樣化和技術、協議等的快速進化相矛盾,同時又形成一些業務領域的規則和管理的真空。因此,我們需要通過詳盡的法律規定加以完善電子貨幣的監管問題。
⑺ 央行對虛擬貨幣進行監管的目的是什麼
主要有以下幾個目的:
1、加強對虛擬貨幣互聯網站的管理;
2、防範虛擬貨幣可能產生的洗錢風險;
3、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及投資風險提示;
4、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5、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
⑻ 虛擬貨幣是哪個部門監管
虛擬貨幣和金融衍生是有區別的,虛擬不允許,國家會控制的,就像當初的比特幣,國家立即出台政策禁止
⑼ 為什麼現在虛擬貨幣這么火,國家怎麼監管。我身邊的人現在都在挖礦,
原因:在信息技術高速發展的今天,實體貨幣遠遠不能滿足人們的資金流動需求。如果有足夠多的人認可某種虛擬貨幣的價值,則它完全可能成為物質交換的替代單位,虛擬幣的存在必然還會再引起金融界的一股熱潮。
針對虛擬貨幣可能存在的風險,目前已有許多國際組織和中央銀行對虛擬貨幣體系的監管問題進行了公開回應。這些回應大體可以分為四類:警告與風險提示,監管與登記許可,立法規范,明令禁止。
(1)警告與風險提示。
一些中央銀行與監管機構對比特幣及虛擬貨幣體系發出了風險警告。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法蘭西銀行、荷蘭和比利時中央銀行就針對使用比特幣可能引發的洗錢與恐怖主義融資發出了公開警告。歐洲銀行業管理局(EBA)在2013年底發布的報告中警告消費者虛擬貨幣存在的諸多風險,如兌換損失、電子錢包被盜、支付不受保護、價格波動等。西班牙雖然沒有類似的風險警告,但及時發布了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信息公告。
(2)監管與登記許可。
總體而言,國際組織均認為對虛擬貨幣的監管應在防範風險和促進創新之間找到平衡。瑞典從2012年開始要求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交易必須在金融監管機構進行登記。另外一些國家則注重資質監管,進而使其間接滿足審慎監管要求。還有些國家的監管主要針對虛擬貨幣交易的商業模式。法國金融審慎監管局將提供比特幣流通買賣服務,並在此過程中賺取資金的行為視作是一種支付服務而要求得到政府授權。另外一些國家將監管的重點著眼於與虛擬貨幣有關的中介機構。德國聯邦金融監管局和丹麥的監管機構認為,為虛擬貨幣提供中介服務需要獲得授權。
(3)立法規范。
目前,已有部分國家擬立法監管虛擬貨幣交易。加拿大擬立法允許政府對比特幣交易進行監管,並將數額大於一萬美元的交易納入可疑監管范圍。美國希望調整相關法律結構應對比特幣的發展。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路(FinCEN)為使銀行保密法(BSA)在網路背景下適用,於2013年發布了針對私人生成、持有、分配、交易、接受和傳輸虛擬貨幣的行為及主體界定的解釋性指引。歐洲央行強調應加強現有法律框架下的國際合作,從歐洲與全球層面在現有法律制度框架下對虛擬貨幣加以規范。更多的國家則認為比特幣不是一種流通貨幣,不具有法律地位,也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義,如芬蘭、瑞典、馬來西亞和印尼等。
(4)明令禁止。
在某些國家,與比特幣有關的交易被禁止。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禁止金融機構進行比特幣交易,上述禁令隨後擴展至支付服務的供應商。持同樣態度的還有泰國和印尼央行。匿名網路貨幣(包括比特幣)的流通被俄羅斯司法檢查部門視作對貨幣的替代而被禁止。俄羅斯中央銀行早先已經將提供比特幣服務納入可疑交易的監察范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禁止發行未注冊股票換取比特幣,禁止未經注冊從事以虛擬貨幣計價的網上證券交易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