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是物權嗎
⑴ 虛擬貨幣是什麼情況
虛擬貨幣即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大致可分為三類: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福源幣(F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⑵ 貨幣算不算《物權法》中提到的「物」
根據目前的通說,貨幣屬於物,而且屬於證券化之物。我國的《物權法》並未對貨幣進行規定,但台灣民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都對其進行了規定,認為他是特殊的動車,適用特殊的物權變動規則,即佔有即所有,
⑶ 人民幣屬於物權法上的物嗎
人民幣只是一種貨幣符號,並不是物。法律上的物與現實生活在中的物並非同一概念。
⑷ 虛擬貨幣是商品嗎它與現實中的貨幣有什麼區別
虛擬貨幣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以人民幣的形式進行交換和買賣…比Q幣和其他網游的游戲幣…但這前提都是需要用人民幣支付的…所以虛擬貨幣只是人民幣的網路化支付形式…當今作為人民幣使用還有些困難。
虛擬貨幣是擁有價值,但不能直接兌換實際物品的貨幣。(如股票、債券等) 因此,虛擬貨幣不是商品。
⑸ 虛擬貨幣是什麼
虛擬貨幣,是用於電子流通的貨幣。現在虛擬貨幣的范圍很大了,有Q幣、比特幣等等。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壯大,虛擬貨幣越來越豐富,可能會發展成未來的主流。比如BTC、EOS、BCBOT等等已經不止是虛擬貨幣了,已經有了演算法、有了落地項目、有了技術。
虛擬貨幣主要由網路游戲服務商發行,用來購買游戲中的道具,如裝備、服裝等。但是目前虛擬貨幣的使用已經大大超出了此范疇,虛擬貨幣可以用來購買游戲點卡、實物和一些影片、軟體的下載服務等。
(5)虛擬貨幣是物權嗎擴展閱讀:
現實風險
虛擬貨幣作為電子商務的產物,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且,越來越和現實世界交匯。然而,在虛擬貨幣日益長大的同時,相關法規卻相對滯後,埋下了不少隱患。
欺詐行為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
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沖擊體系
現代金融體系中,貨幣的發行方一般是各國央行,央行負責對貨幣運行進行管理和監督。而作為網路上用來替代現實貨幣流通的等價交換品,網路虛擬貨幣實質上同現實貨幣已經沒有區別。不同的是,發行方不再是央行,而是各家網路公司。
如果虛擬貨幣的發展使其形成了統一市場,各個公司之間可以互通互兌,或者虛擬貨幣整合統一了,都是以相同標准和價格進行通用,那麼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虛擬貨幣就是通貨了,很有可能會對傳統金融體系或是經濟運行形成威脅性沖擊。
參考資料:網路-虛擬貨幣
⑹ 人民幣是否屬於物權
一、《物權法》是有產者的福音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2條規定:「社會主義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民法通則第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國家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物權法》第四條則規定:「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可見,《物權法》對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實施平等保護,事實上提升了私有財產的相對法律地位,確立了私有財產與公有財產擁有同等的民事地位的原則,這對法律性的恢復國有與非國有產權的普遍對等的民事關系奠定了基礎,更因為其中隱含的剝離意識形態的經濟民事化邏輯而具有重要的進步意義,絕對是有產者的福音——而且,結合改革開放數十年來中國公民收入普遍提升、財富普遍增加的事實,《物權法》所保護的「有產者」已經囊括了中國絕大多數群眾的實際利益。
二、《物權法》是對人民幣的法律性升值
《物權法》在立法說明和審議報告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城市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等涉及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物權都作出了積極的解釋或規定,充分反映了對公民「事實物權」的尊重和追溯性保護原則。比如《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這既是從社會穩定角度作出的對過去不合理法律規定的補充和完善,也是尊重公民對「物」的事實性權利的具體表現——最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就是最重要的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作為一種保護形式只應該對此予以適應而不可成為制度枷鎖,而《物權法》的立法實踐生動的貫徹了「事實求是」、「尊重事實」、「以人為本」的基本原則。僅以「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一條而言,《物權法》就為國民經濟中佔有重要比重的房地產業消解了巨大的利益模糊性並注入了巨大的未來經濟預期,換言之,通過《物權法》,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原規定收歸國有的巨大權益被明確按「物」的佔有事實繼續留歸原物業人所有——這實際上是通過立法方式為房地產經濟注入一塊巨大的、明確的、受法律保障的社會投入。從上述角度看,《物權法》為包括在內的重要社會普遍性物權領域的法律性增值打開了操作空間,這既是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城市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權等物業所涉及的相關行業、領域具有資產增值性的利好,也是一種對人民幣的法律性升值。
三、《物權法》的經濟意義被社會低估
目前,我們更需要深入研討《物權法》的經濟意義,尋找《物權法》實施以後對房地產經濟、金融經濟、農村經濟等方面產生的重大影響,必須注意的是,這既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更是未來將持續發生作用的重要效應,還是觸及中國社會經濟生活各領域的一個深遠事件——一個現實的建議是,經濟產業界和廣大市場人士有必要結合本身實際從《物權法》中探索其中的戰略性影響,獲得具體而實用的戰略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