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貨幣交易員
1. 操盤手是違法的嗎
並不違法。操盤手是個新詞,它是隨著股市的開啟而走進中國人生活的。它的誕生標志著中國經濟的變化。操盤手不是炒手,他們是不炒單的,因為主力資金不需要炒單,他們做的是趨勢,他們的目的是控制盤面而不是靠微小的點差來積累盈利。
股市操盤手實際上是職業炒股人,是通過協議幫助別人炒股,和利用他人資金炒股不同
你所說的不能用別人的錢炒股,是指股票交易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或未經客戶許可,擅自挪用客戶資金用於炒股,未能得到他人的授權或許可
實際上,操盤手是一個介於合法和非法之間的特殊職業,例如一些股民(一般指大戶)會委託一些職業炒股人來幫自己炒股,定立協議,職業炒股人會按照協議的內容進行股票交易,實時買賣
由於操盤手多數擁有豐富的股市經驗,而一般委託操盤手炒股的(這里和那些散戶委託金融公司不同)多數都是莊家和金融機構,資金雄厚,而且擁有比一般股民更多的消息等,所以賺錢比賠錢多,但也容易坑苦散戶,也就是吸散戶的錢給他們賺錢
正常的委託炒股的操盤手是合法的,可以以協議的方式來約定,但是,有一批操盤手是被莊家控制的職業炒股人,他們利用莊家的優勢和內幕交易等,坑害大多數散戶股民,給莊家吸金,這就涉嫌違法
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中國人民銀行警告,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不能作為市場上的支付手段,與虛擬貨幣相關的商業活動都是非法的。互聯網企業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
不允許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以任何名義參與電力市場,已進入電力市場的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需限期退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第四十五條 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或者非法介紹買賣外匯數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
2. 當初稀里糊塗買了20000枚比特幣的人,現狀如何
比特幣市場是一個極度瘋狂的市場,有的人在一夕之間成為了億萬富翁,也有的人被割了韭菜,人間的酸甜苦辣、喜怒哀樂,都演繹得淋漓盡致。了解比特幣市場的人,應該都知道此前比特幣的價值只有1000元人民幣,但是到2017年就上漲到17000元,這樣的升值速度,與之相匹配的利潤也大得驚人。比特幣是在2009年出現的,彼時比特幣的價值只有0.1美元,再看2017年的價格,兩者之間有著天壤之別。如果有人在比特幣剛出來的時候就持有大量的比特幣,現在絕對是數一數二的富豪。
當這位工程師成為億萬富翁之後,他就開始環游世界。事實上,他早就有環游世界的想法,但是由於經濟的原因,一直沒有實現。現在,這位工程師可以自由自在了生活了,實現自己環游世界的夢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這位工程師也表示,雖然自己原本的工作很不錯,可以為他提供穩定的收入,但是他一直都夢想著環球世界,探訪各個國家的朋友。現在,他正過著自己想要的生活,而憑借著賣出比特幣得到了上億資產,也足夠他一輩子揮霍。
3. 個人買賣虛擬貨幣是否違法
【法律分析】:銷售虛擬貨幣不違法。銷售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要符合設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有關條件,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服務的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出售、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明知是偽造的貨幣而運輸,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購買偽造的貨幣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偽造的貨幣換取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偽造貨幣並出售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4. 幣安的合規究竟是怎麼回事
這個行業因為它的特殊性,這方面的話題總是回引起一些人的不安心,以及更瘋狂的謠言,謠言多可怕在現實中我們也是明白的,幣安在很多國家是有牌照,擁有合規資質,所以不要過分困擾這個問題。
5. 抄虛擬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簡單說,自此以後,朝中國大陸用戶開放虛擬貨幣交易所,以及推廣宣傳炒幣、為炒幣提供支持的,都屬於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貨幣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開展貨幣鑒別和假幣收繳,中國人民 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授權的鑒定機構開展假幣鑒定業務,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涉及假人民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涉及假外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用現金機具鑒別能力不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組織開展機構內反假貨幣知識與技能培訓,未按本辦法規定對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的反假貨幣水平進行評估,或者辦理貨幣收付、清分業務人員不具備判斷和挑剔假幣專業能力的;
(三)未按本辦法規定採集、存儲人民幣和主要外幣冠字型大小碼的;
(四)未按本辦法規定建立貨幣鑒別及假幣收繳、鑒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范的;
(五)發生假幣誤付行為的;
(六)與客戶發生假幣糾紛,在記錄保存期限內,金融機構未能提供相應存取款、貨幣兌換等業務記錄的;
(七)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八)未按本辦法規定收繳假幣的;
(九)未按本辦法規定將假幣解繳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的;
(十)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十一)無故拒絕受理收繳單位或者被收繳人提出的貨幣真偽鑒定申請的;
(十二)未按本辦法規定鑒定貨幣真偽的;
(十三) 不當保管、截留或者私自處理假幣,或者使已收繳、沒收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6. 虛擬貨幣交易違法嗎
1、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2、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 3、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瑞泰幣、萊特幣等山寨幣也同樣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 刑法 》02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02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 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 拉人做虛擬貨幣犯法嗎
違法。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傳銷,比如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如果打著比特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活動那就是違法的。現在創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必須進行網站的備案,對用戶實行實名認證。全球除了一些小國家明確禁止比特幣以外,比特幣在全球大多數國家都是合法存在的。
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
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規定,作為比特幣主要交易平台的比特幣互聯網站,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依法在電信管理機構備案。
同時,針對比特幣具有較高的洗錢風險和被犯罪分子利用的風險,《通知》要求相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的要求,切實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可疑交易報告等法定反洗錢義務,切實防範與比特幣相關的洗錢風險。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交易是不違法的,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何拉人頭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那就是違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法律依據:
《禁止傳銷條例》
第七條
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8. 炒幣賺了5000萬違法么
違法。2021年5月18日,央行聯手三部門,定性炒幣涉嫌「非法集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炒幣顧名思義就是買賣數字貨幣。炒幣的投資方式分為兩種,短線炒幣和長線炒幣,短線炒幣就是快買快賣,長線炒幣則是長期持有數字貨幣,在到達期望價值的時候拋出,兩者炒幣方式相同,只是持有數字貨幣的時間不同。公眾號關註:博森科技小蝶。
以常規的交易為例,例如你用10塊錢人民幣,跟店家換來了一碗面。在這個過程中,你就是用金錢換來了食物以及店家的服務。另外交易也可以是以物易物,例如你用一頭豬跟別人交換了三條狗。
同理,數字貨幣交易就是買賣雙方使用數字貨幣交換,每種數字貨幣都有自己的實時價格。交易會收費用,就像股票交易有手續費,政府有收印花稅等,充提幣時會收礦工費,但是注意這里的收費主體是完全不一樣。
最主要的區別在於:股票交易的費用制度都是由政府制定的;而數字貨幣交易的手續費是由交易所收的,另外礦工費的多少是由礦工及網路是否擁堵決定的。
另外,數字貨幣交易是數字貨幣對數字貨幣,不像股票市場有法幣作為交易的介質;
雖然有類似法幣的穩定幣,但是顯然沒有政府支持的情況下還起不到法幣的完全作用。
法律依據
《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條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加強對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經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組織認定為用於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部門、電信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依法作出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並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參與虛擬貨幣投資交易活動存在法律風險。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