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查到個人虛擬貨幣嗎
Ⅰ 支付寶上的錢法院能查到嗎
可以查到。
執行法官劉英欣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查控系統查詢了被執行人李某和他妻子支付寶個人賬戶情況,在被執行人李某的支付寶賬戶上查到了一筆6萬余元的款項。執行法官立即電話聯系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要求協助凍結、扣劃被執行人李某支付寶賬戶內的款項。
並將凍結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以加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過去。在確認情況之後,支付寶公司在線上及時協助凍結了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的支付寶個人賬戶資金,並將其在支付寶平台的信用等級進行降級處理。
隨後,執行法官劉英欣將劃撥執行裁定、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以加急特快專遞方式送達支付寶(中國)網路技術有限公司,全部執行款4.85萬余元於2017年5月18日被劃撥至孟村法院專用賬戶內,5月19日申請執行人張某在法院的監督下提取了這筆款項,案件得以全部執結。
(1)法院能查到個人虛擬貨幣嗎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與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16類25項信息(不動產、存款、金融理財產品、船舶、車輛、證券、網路資金等)。基本實現對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形式和相關信息的有效覆蓋。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總對總」網路查控系統,為6038萬余件案件提供查詢凍結服務,共凍結資金4136億元,查詢不動產信息984萬條,查詢到車輛5142萬輛、證券1421億股、漁船和船舶194萬艘、互聯網銀行存款257億元,有力維護了當事人合法權益。
Ⅱ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法院能夠查詢個人的銀行賬戶和證券賬戶信息嗎?」:
1、如果賬號主人涉嫌刑事犯罪,檢察院和法院可以查。
2、如果牽涉到民事案件、行政案件:法院在當事人申請時有權查詢。
3、如果是執行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執行員有權查詢並劃扣。
Ⅲ 法院能查到個人現金匯款信息嗎
可以。
在櫃台現金匯款網上能查詢匯款記錄的。方法如下:
登錄個人網上銀行,選擇「我的賬戶」-->「電子速匯」-->「轉賬匯款查詢」或「批量指令查詢」分別查詢「單筆轉賬匯款」及「批量轉賬匯款」近三個月的匯款記錄。
其中「轉賬匯款查詢」可按收付款交易逐條詳細查詢,點擊查詢記錄右側的「詳細信息」,可查詢該筆交易的具體信息。
Ⅳ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Ⅳ 法院能查到個人所有賬戶嗎
1、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可以根據職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各項財產情況。但法院查詢財產,以該財產在相關國家機關進行登記的為限,被執行人有財產,但未辦理實名登記手續的,法院無法查詢。
2、法院可以查詢的財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基金、其他有價證券、車輛、房屋、土地使用權等。
Ⅵ 不懂法院為什麼能查到一個人的名下有多少財產或存款
名下財產有很多種,包括車,房,銀行存款等等!法院會到每個單位去核實。
比如銀行存款會到中國人民銀行,這是帶有行政執行,從這個銀行可以核實到債務人在四大銀行的所有名下存款
Ⅶ 法院可以把個人財產查出來嗎
1、首先,你可以持生效的法律文書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執行局在受理你的案件後,會窮盡手段執行對方的個人財產,用以保障你的權利
3、至於你擔心的對方惡意轉移財產的問題,實際中確實可能發生,但是這種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效行為,雖然惡意轉移,但是法院仍然可以執行他的轉移財產的。
Ⅷ 法院能查到余額寶的錢嗎
我覺得不能,因為支付寶和余額寶對應的基金公司不是銀行~均不是法院查詢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