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傳銷虛擬貨幣罪刑期
A. 傳銷詐騙罪會怎麼判刑
沒有傳銷詐騙罪,有非法組織傳銷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B.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會判多少刑期嗎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C. 傳銷罪最底和最高判刑是怎樣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最低刑是拘役,最高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一般最高不超過20年(數罪並罰另算)。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意義上的傳銷不同於直銷,刑法中的傳銷是一種犯罪行為,而犯罪行為的入罪起點低可以更為嚴厲的打擊犯罪行為和預防犯罪行為的發生。而合法的直銷並不是傳銷,所以不會受刑罰處罰。
(3)領導傳銷虛擬貨幣罪刑期擴展閱讀:
傳銷產生於二戰後期的美國,成型於戰後的日本,發展於中國。
在國外傳銷和直銷是一個意思,也就是說國外只有傳銷這一個概念,國外傳銷的主要概念是:以顧客使用產品產生的口碑作為動力,讓顧客來幫助經銷商來宣傳產品後分享一部分利潤,也就是客戶傳播式銷售。這跟國內的傳銷是兩個概念。
而我國刑法上的傳銷(中國式傳銷)是虛假的公司,虛構的產品,什麼都是空的,就只是讓你拉人頭,從入會費或者加盟費中提取少量提成。
或者控制人身自由,沒收財物,讓你無法與外界聯系,天天學習那些傳銷培訓教材,讓你學會怎麼騙人,然後列名單、電話或書信邀約、攤牌、跟進、直至以各種方式交齊入會費或者加盟費。
中國式傳銷是建立在精神控制的基礎上,即讓你通過他們的傳銷培訓洗腦後自發的去組織進行傳銷;另外一些會控制你的人身自由,沒收所有物品,並且通過暴力使你認可這些謊言。
D. 組織領導傳銷案會判緩刑嗎
對於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犯罪分子,根據案件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如果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是可以予以緩刑判決的。
《刑法》
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 1040傳銷案,組織、領導傳銷罪是否需涉案金額定刑期,如沒涉案金額如何定罪,定
1040傳銷案,組織、領導傳銷罪一般不根據涉案金額定刑期,是根據犯罪性質確定刑期,當然要是涉案金額特別巨大,會適當增加刑期的。為了家庭和睦幸福,遠離傳銷。
F. 傳銷人員量刑標准
傳銷罪一般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6)領導傳銷虛擬貨幣罪刑期擴展閱讀: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2001年3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6次會議通過,2001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1年4月18日起施行)規定《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1年4月18日公發[2001]11號)中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1998年4月18日以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處理的答復》([2003]高檢研發第7號)規定《禁止傳銷條例》 。
(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9年2月28日通過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組織領導傳銷罪」。
組織、領導傳銷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
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情節嚴重的傳銷或者變相傳銷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1998年4月18日國務院《關於禁止傳銷經營活動的通知》發布以後,仍然從事傳銷或者變相傳銷活動。
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該批復明確了對傳銷行為按非法經營罪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了以數額作為非法經營罪情節嚴重的標准,傳銷型非法經營罪歸於該規定的第五條:
其他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
(一)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G. 傳銷組織領導罪怎麼量刑、判刑的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量刑標准《刑法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領導傳銷虛擬貨幣罪刑期擴展閱讀
對符合本意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傳銷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組織、領導的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累計達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H. 領導組織傳銷涉及金額1000萬元,他是領導人,刑期有多重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I. 非法傳銷金額達到多少要被判刑
第24條的行為的第七條,組織策劃傳銷,工商沒收非法財物的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50萬元至20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