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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平台無法提現報警

發布時間: 2023-07-25 16:15:48

虛擬貨幣平台提現總是被拒絕,一直找理由,現在需要報警嗎

報警也沒太大用,伺服器一般不在國內,管不了!

㈡ 虛擬貨幣平台虧錢了能追回嗎

法律分析:虛擬幣是沒辦法存儲在銀行,也沒辦法從銀行中取出來使用的。只能通過第三方交易所去進行交易來實現資產的升值。平台虛擬貨幣被騙能追回嗎?如果我們不行選擇了一個騙子平台,在平台上面虛擬幣被騙無法體現,或者是在不正規的交易平台遇到不法分子騙走我們的虛擬幣,這個時候你有兩條路可走。一條路就是選擇報警,讓國家介入調查來幫助你追回虛擬資產。一種就是在平台投訴,查賬找出騙子的賬戶。當然,前一種適用於每一個人,後一種只適用於正規平台。選擇的平台不正規,後一種就只會石沉大海沒人理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條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㈢ 虛擬貨幣找誰舉報

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虛擬貨幣是指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群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有比特幣、騰訊公司的Q幣、盛大公司的點券等等。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和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的,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

㈣ 網上虛擬幣詐騙怎麼報警

如發現被騙,應第一時間撥打110向公安機關報案,並提供被騙過程。 這時候可以請警察陪你去銀行辦理凍結受害人銀行卡的手續,防止騙子把錢轉到你的銀行。
拓展資料:
近日,銀保監會等五部門發出提醒,部分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的「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侵害公眾合法權益。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銀行非法集資、傳銷和欺詐的現實。它們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網路化、跨界性明顯。依託互聯網和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進行資金收付,風險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為境內居民進行違法活動。有個人在聊天工具群中聲稱獲得了海外優質區塊鏈項目的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有可能是詐騙。這些違法活動所騙取的資金大部分流向境外,監管難度大。
二、欺騙、誘惑、隱瞞性強。以熱點概念炒作,有的還利用名人「平台」宣傳,以「糖果」空投為誘惑,聲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 ,收入高風險低」,具有強烈的煽動性。在實踐中,犯罪分子通過在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的價格走勢,設置盈利和提現門檻,非法獲取巨額利潤。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各種名義發行虛擬貨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炒作虛擬貨幣,隱蔽性和混淆性很強。
例如,近期國際金融市場波動較大,一些平台開始炒作「虛擬貨幣是黃金白銀之外的避險資產」的概念,而實際情況是其價格大幅下跌,導致重給消費者帶來損失。而且,這些平台還通過機器人程序刷機和數據篡改,製造虛擬貨幣交易市場「繁榮」的假象。平台在誘導消費者進入後,會使用各種市場操縱手段來侵佔消費者的財產。
三、存在多種違法風險。犯罪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收益)和「動態收益」(線下開發收益)為誘餌,吸引公眾投資,引誘投資者和開發人員加入,不斷擴大資金池,其特點是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
四、銀保監會等五部門提醒消費者,此類活動以「金融創新」為噱頭,本質上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本運作難以維持需很長時間。公眾應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誇大其詞的承諾,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對於發現的違法犯罪線索,可積極向有關部門報告。

㈤ 虛擬貨幣騙局怎麼報警

虛擬貨幣騙局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等多部門發布風險提示稱,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

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公眾要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被騙後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5)虛擬貨幣平台無法提現報警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首先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過租用境外伺服器搭建網站,實質面向境內居民開展活動,並遠程式控制制實施違法活動。

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其次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實際操作中,不法分子通過幕後操縱所謂虛擬貨幣價格走勢、設置獲利和提現門檻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還以ICO、IFO、IEO等花樣翻新的名目發行代幣,或打著共享經濟的旗號以IMO方式進行虛擬貨幣炒作,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和迷惑性。

最後這類行為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炒幣升值獲利和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㈥ 在網路平台投資理財產品,不給提現,請問怎麼報警

被騙後可及時撥打110 報警電話報警!也可以直接可以向案發地、詐騙行為實施地、詐騙結果發生地、嫌疑人住所地報案,就是你可以選擇在你的所在地報案,如若你清楚犯罪嫌疑人在哪,也可以去其所在地報案,兩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報案後均應受理(受理並非立案)。
拓展資料:
這類詐騙一般都是首先通過網路渠道,把投資者拉入股票群、直播室,前期老師以講解股票操作指導,給老師樹立信任感;其次老師稱目前股市行情部好,讓投資者賣掉股票,跟著老師做其他的投資,向投資者推薦個股期權;股票配資;數字貨幣(各種虛擬貨幣);外匯;融資融券;炒現貨黃金;香港恆生、滬深300、A50等產品。經常在群里分享其他人的投資收益;通過直播室或微信群開始舉辦各類比賽等,以入金金額分高級戰隊,待遇越高級,老師單帶;等平台的客戶虧錢,發現被騙甚至投訴之後,即把投資者拉黑或踢出交流群,造成客服失聯,老師失聯。有的平台甚至僅兩三個月時間,就會以平台維護升級,關閉官網和軟體,為跑路爭取時間;偶爾有投資者如果盈利的,平台會以種種理由設置提現障礙。
根據國家規定,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期貨業務,境內單位或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從事境外期貨交易。境內投資者通過上述機構的交易軟體或移動客戶端參與境外期貨交易,一旦發生糾紛,自身權益將無法得到有效保護。從公安部門查處的案件來看,此類交易中投資者的交易指令根本沒有下到境外的期貨經營機構或者期貨交易場所,而是通過自行搭建交易平台與客戶進行對賭,涉嫌詐騙犯罪。如果有人宣傳,做「外盤期貨」能夠賺大錢,那是欺詐誤導,請不要參與,以免上當受騙,遭受財產損失。

㈦ 我用現金和別人換的虛擬貨幣在平台上消費提現不了我能找別人要回來錢嗎

現在的問題是你的虛擬貨幣在平台上消費提現不了,但是這筆錢是到賬了的。
那麼他不能消費不能提現的原因在哪?如果人家沒有騙你,而是你搞錯了,交易規則,那麼人家肯定不可能把錢還給你吧。
因為這是你自己的責任,你自己沒有搞清楚交易規則。所以要自己承擔,這筆損失。
當然,反過來如果不是你自己的問題,而是對方的問題比如說對方騙了你,那麼你可以找他協商,要求他退錢。
排出他騙你的,因素,只要這件事是你自己的責任,那你都無法找別人要回錢,這樣也不合理。
因為虛擬物品通常都是不退不換的,而且很多時候也根本沒辦法退換。

㈧ 怎麼告虛擬貨幣平台

虛擬貨幣騙局直接打110報警電話報警。
這些交易所本身都是違規的,都沒有經過國家有關部門的批准私自建立的,媒體報道一再強調要去正規的交易所交易,現在出了事只能去報警處理了。公眾要理性看待區塊鏈,不要盲目相信天花亂墜的承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切實提高風險意識。被騙後及時到公安機關報案。

㈨ 比特幣提現不了報警有用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法規規定,被不正規平台或是不正規代理商誘導投資的投資者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合法追回損失的。如果平台沒有跑路,3個月以內還是有機會通過法律途徑追回損失。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㈩ 比特幣提現不了報警有用嗎

法律分析:沒有用。虛擬貨幣交易在我國是違法的,不受法律保護。央行雖然不承認比特幣的法定貨幣地位,但是沒有否認比特幣作為一種商品的合法性,不禁止投資、買賣比特幣。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第一條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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