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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破獲盜竊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 2023-07-20 03:06:55

Ⅰ q幣與貨幣的區別

QB只是一定時期內出現的一種能加快某個領域內交易速度的支付手段, 本質和食堂飯票沒什麼區別。真實世界的貨幣是以國家為區分,而虛擬貨幣則是以推出該貨幣的公司為區分。 QB需要靠策略,靠推銷,而真實世界的貨幣是不需要靠推銷的,那是法定貨幣。
QB與人民幣等值。很多點卡雖然不與人民幣等值,但是也類似於匯率,比如1元兌100點。
這並不是想要多少就能賣多少的!
騰訊推出的很多服務都要QB。人民幣可以買國內任何可以用貨幣表示的物品和服務 ,但是QB卻不行。QB只能購買騰訊公司推出的服務以及物品或者是騰訊跟其他公司聯合推出的服務以及物品(比如瑞星充值)
QB需要推銷,並不能強制性的購買現實物品。需要通過推銷QB來換取人民幣,這跟推銷一件貨物來換取人民幣一個道理。
而人民幣是強制性的貨幣,他是中國唯一的貨幣單位。可以購買任何可以用價格衡量的東西以及服務。它只是一定時期內出現的一種能加快某個領域內交易速度的支付手段 ,本質和食堂飯票沒什麼區別。

Ⅱ 竊取他人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是否構成侵權網路游戲裝備虛擬貨幣是私人財產的一種嗎

如果該裝備金額較大是可以構成《刑法》上的盜竊罪的,「網路游戲裝備」 是網路游戲玩家通過勞動投入,不斷地升級、攻關、打怪而獲得的虛擬財產,在此其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勞力,在現實中是可以用價值來衡量的,有其固有的價值,應受到現實社會的法律保護,也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我國承認網路虛擬財產的價值性,屬於個人財產的一部分。
相關案例:
2006年1月,深圳南山區法院對社會普遍關注的盜竊QQ號碼案作出一審判決,11名被告利用木馬病毒的方式,非法盜取數百萬個QQ號碼和網路游戲賬號、道具,並在網路上銷贓獲利70多萬元被認定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別被處6個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認為為,依照法律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公私財物」。但在我國相關法律均未將QQ號碼、QQ幣等納入刑法保護的財產之列,因此,QQ號碼和Q幣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保護對象。
2007年3月的國內首例偷盜虛擬財產被重判的案件中,兩名靠虛設電話號碼非法盜取QQ游戲幣獲利70餘萬元的罪犯胥某和陳某,被浙江省麗水市法院一審判決,以盜竊罪被判處13年和10年徒刑。

Ⅲ 被朋友騙去買虛擬幣錢被騙了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交易被騙公安機關立案的可能性不大,因為虛擬貨幣交易騙局一般涉及的人數多、范圍廣、金額小、匿名性較強。公安機關收集取證較難、抓捕行動也難以進行,因為大多虛擬貨幣騙局的創世運營團隊的信息是不公開的,無從取證,也許主謀被抓以後也會成為受害者。隨著虛擬貨幣的流行,與之相關的糾紛頻頻出現。近日,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法院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要保持清醒理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Ⅳ 從2006年Q幣被盜案,看刑法如何保護虛擬財產

2002年5月Q幣面世。

當時市面上已經有很多互聯網公司、 游戲 公司在推廣自己的虛擬幣,只是普遍因法律屬性不明、難以被認定為「財產」),難以受到法律保護。

加密貨幣(也就是我們現在常說的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面世以來遇到的各種問題和爭論,虛擬幣當時也都遇到過,從 是否具有貨幣屬性 , 是否會對金融秩序產生沖擊 , 是否屬於「虛擬財產」 , 是否應受法律保護 ,到 竊取虛擬幣屬於盜竊、詐騙還是(後來的)計算機類犯罪 。

最突出的就是偷 游戲 幣、角色、道具、裝備、點卡等等,算不算偷。

2006年的兩個盜竊案把這種爭論體現得淋漓盡致,裁判思路直接影響10年後出現的比特幣之類的虛擬貨幣被盜案。

深圳:QQ(附隨Q幣)盜竊案

2006年1月13日,深圳南山法院審結一起盜竊案。

二被告人共計盜取、賣出QQ號碼130餘個,獲贓款70000餘元。其出售的QQ號碼還拖帶價值2654元的Q幣及網路 游戲 幣。

第一,法院認為「QQ號碼」不是盜竊罪的犯罪對象「公私財物」。



第二,法院認為「QQ號碼」是一種通信工具的代碼,理由是:

上海:Q幣網路盜竊案

2006年6月26日,上海黃浦法院審結一起「Q幣網路盜竊案」,法院認為二被告盜竊Q幣代理商持有的Q幣的行為構成盜竊罪。

基本案情

M公司是Q幣和網易一卡通代理商。

2005年6-7月期間,孟某通過互聯網,在廣州市利用黑客程序,獲取M公司登陸騰訊、網易在線充值系統使用的賬號和密碼。隨後與何某盜竊了價值約259萬的Q幣和 游戲 點卡。

M公司發現被盜後,立即通過騰訊在網上追回來月1.5萬個Q幣(價值約116萬),還有約1.7萬個Q幣和點卡沒追回(損失約143萬)。

二人到案後,孟某家屬幫助交付8000元、何某家屬交付26萬元,用於抵扣贓款。偵查機關將其中的約143萬損失發還給M公司,多餘款項退還交款人。

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有五個爭議焦點,雖然現在很多問題已解決,但2006年時都還是難點:

法院觀點

如何計算網上秘密竊取Q幣和 游戲 點卡的盜竊數額,因當時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分析後按「騰訊、網易公司和M公司的實際交易價格」計算,即259萬。

法院認為這個問題需要分析,有兩個原因:

法院認為,Q幣和 游戲 點卡體現網路公司提供服務的勞動價值:


網路環境是對現實生活的虛擬,網路中充斥著大量兇殺、打鬥、搶劫、盜竊等在現實生活中被法律禁止的虛擬行為。

如果網路環境中的虛擬行為沒有危害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則不是需要刑法來規范的行為。

但是, 如果虛擬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刑罰懲罰 。

Ⅳ 虛擬物品被盜,怎樣定罪

由於法律規定的空白,對與真實盜竊相異的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各地處理情況很不一致:公安機關有的不立案,有的依據《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路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對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治安拘留;有法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定罪判刑,也有法院認為這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因法律上還未將Q幣等虛擬財產作為一項財產權利,而判被告人妨礙通信自由罪。不同的法院判決 在網路游戲中,許多游戲高手可以在賺取到大量游戲幣後,將這些游戲幣拿來出售。這其中,也包括一些通過盜取QQ號碼進而盜取與QQ號綁定的Q幣的網路黑客。這些人往往通過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游戲幣、再用游戲幣兌換Q幣的方法進行洗錢,然後再賣出套現。
案例一近日,成都市錦江區法院以盜竊罪判處「網路小偷」楊小瓏有期徒刑8個月。楊小瓏曾多次盜取成都某公司7個網路游戲充值賬戶內的虛擬貨幣,並用虛擬貨幣購買游戲卡點賣錢,非法獲利1300餘元。

案例二 此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的一起QQ號被盜案中,檢察官按照盜竊罪提起公訴,但法官認為目前我國法律上還未將QQ號作為一項財產權利,所以未支持盜竊罪的定性,而判被告妨礙通信自由罪。
案例三 2004年9月29日與2004年8月到10月這兩段時間,網游《大話西遊Ⅱ》(網易運營)中多位玩家相繼發現自己的裝備被盜。2004年11月9日,網易公司向廣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報案,警方在與嫌疑人進行線下交易時將其擒獲。2005年12月25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宣判其盜竊罪成立,判處罰金5000元。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2006年3月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四 2005年3月至7月期間,被告人曾某、楊某將破解的QQ號碼出售給他人。二被告人賣出QQ號碼共計160餘個,獲贓款7萬余元。2005年11月28日,深圳市南山檢察院以盜竊罪對被告人曾某、楊某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南山區人民法院於2005年12月9日開庭審理,2006年1月13日作出判決,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對二被告人分別判處拘役6個月。
虛擬財產是否受法律保護?
無論是騰訊Q幣,還是新浪U幣,它們都僅僅是一家互聯網廠商推出的,用於代表自己所提供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數據符號而已。至今為止,沒有哪家銀行參與到這種「網路虛擬幣」的推出之中。由於廠商之間往往存在某種競爭性,他們的「網路虛擬幣」體系往往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網路虛擬幣」並不能夠像人民幣一樣在現實社會中流通。此外,「網路虛擬幣」僅是一種提貨憑證,幾乎所有推出「網路虛擬幣」的廠商,都不提供「網路虛擬幣」兌回現金的服務。而雙向甚至多向流通,正是貨幣能夠充當一般等價物的基礎所在,「單向流通」的特性決定了「網路虛擬幣」是無法充當一般等價物的。除非我們能夠把這種「提貨憑證」自由合法地兌換為真正意義上的現金或電子貨幣。因此,它僅僅是一種虛擬財產,而不是現實財產,無法成為我國法律的保護對象。
以盜竊、盜銷各大網游公司網路游戲賬號、騰訊QQ幣、游戲裝備等為主要特徵的網路虛擬財產盜竊行為正在呈現不斷擴大、升級之勢。這不僅嚴重損害了用戶的正當權益,並且給互聯網企業的正常運營構成了極大威脅。 因此,網路虛擬財產被盜的案件可以歸為盜竊罪范疇,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門反映情況,但必須有兩種證明方可立案:一種是事主必須證明其確實擁有虛擬財產,另一種是有證據證明其虛擬財產確實被盜。如果兩種證明具備,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為,目前全國人大還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種案件屬於特殊盜竊案,也就是此種犯罪可以按照盜竊罪論處。

關於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問題,理論界和司法事務界主要有三種觀點,即財產權說、知識產權說和債權說。盡管網路虛擬財產有別於一般的財產,但在我看來,它是無形財產。我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五條明確規定:「公民的個人財產,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儲蓄、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其他合法財產」可以寬泛解釋,Q幣、虛擬武器等網路虛擬財產由於具有物的基本屬性,可以歸類為「其他合法財產」。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路虛擬財產應屬於無形資產的一種。Q幣既可以從游戲開發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其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但它究竟是債權還是物權,或者知識產權,這個問題是當前司法界與學術界產生爭議的根源所在。虛擬財產是一種具有法律意義的財產,應當得到法律保護的「無體物」。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無形財產,具有自己獨特的屬性和特徵,不同於傳統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對虛擬財產的保護不應機械地納入物權或債權的范疇,有必要對其進行單獨立法加以保護。 虛擬財產的取得需要付出相應的時間、精力和金錢,具有空間虛擬性、可交易性、價值性以及期限性的特點。在網路虛擬空間與期限內,體現出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並在現實生活中表現出實際的物質利益。正因為虛擬財產的交易性和價值性以及取得的付出性,才使虛擬財產具有了財產性。從另一方面說,虛擬財產同樣可以被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所以,虛擬財產應該受到財產類的法律保護。 盜竊虛擬財產是否可按照盜竊罪論處? 目前虛擬市場中存在的貨幣有多種,如騰訊Q幣、網路幣、網易泡幣、新浪U幣、魔獸幣、天堂幣、盛大點券等。以Q幣為例,騰訊提供的數字是使用者超過兩億人。業內人士估計,國內互聯網已具備每年幾十億元的虛擬貨幣市場規模。雖虛擬貨幣市場已很有規模,但虛擬貨幣被盜,「立案」尚於法無據? 虛擬貨幣本身並無其他交易功能,可以說虛擬貨幣並非法律所認可的財產權利。但隨著Q幣的無限發行與虛擬產品有限消費情形持續不變,將會導致Q幣相對過剩並導致虛擬世界的通貨膨脹。目前亟待解決的是規范虛擬貨幣市場的秩序,而不能盲目「立案」保護,使大眾感覺虛擬貨幣等同於人民幣。 當網路虛擬財產被盜、被騙時,我們也可以藉助刑法懲處不法分子。目前,法院針對網路虛擬財產的犯罪,有的以盜竊罪予以處罰,有的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予以懲處。出現不同做法的原因之一即在於缺乏對網路虛擬財產統一定性。如果我們將網路虛擬財產界定為財產的一種,這些問題也能得以有效解決。例如,某些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施了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或者詐騙等行為,盜竊或詐騙的數額達到「數額較大」的標准,其行為就可以定性為盜竊罪或詐騙罪。當然行為者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時候,其侵入計算機系統等手段行為可能又觸犯了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等罪,其手段與目的結合,構成牽連犯,可以擇一重處斷。什麼是Q幣 騰訊Q幣是一種可以在騰訊網站統一支付的虛擬貨幣,Q幣面值分別有1元、2元、5元、10元、20元。用戶使用撥打聲訊電話的申請方式得到的Q幣,1元面值Q幣表現形式是一個12位的數字串,2元、5元、10元、20元Q幣表現形式分別是2、5、1、8開頭的14位的數字串。申請到的Q幣可以在騰訊網站購買一系列相關服務,購買時根據相應的提示投入相應的Q幣數額。Q幣卡目前暫時可以用來申請QQ行號碼、購買QQ靚號、QQ會員服務、QQ交友、QQ賀卡等服務,據騰訊公司稱,稍後還將推出一系列精彩個性化增值服務。 亟須虛擬財產 相關立法 用戶與網路商之間是合同關系 趙宜勇(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法院法官、法律碩士): 虛擬財產被盜引發的玩家與盜竊者之間、玩家與運營商之間的糾紛。虛擬財產一旦被盜,用戶查找盜竊者往往比較困難,或者雖能找到但難以舉證,因此一旦發生虛擬財產被盜後往往會請求運營商協助提供證據,而更多的是直接以運營商沒有盡到應盡的安全義務為由將運營商訴諸法院。從技術上來看,游戲運營商有能力協助玩家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而從法律上來看,游戲運營商由於收取玩家的費用,也有義務保存歷史數據,防止數據丟失並重現游戲數據。因為用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是服務合同關系,要依據我國《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如果用戶的損失是因為游戲運營商未盡到注意義務,或程序技術上的重大缺陷而造成的,那麼游戲運營商應該對用戶承擔包括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繼續履行等形式的違約責任。若游戲運營商沒有過錯,損失是由第三人的侵害造成的,則應直接向侵害人主張。
虛擬財產保護立法建議 在我國目前對虛擬財產保護還沒有立法的情況下,網路企業應用行業自律的形式來保護用戶的利益。同時,加緊制定有關立法或司法解釋,具體措施包括:(一)從司法解釋層面給虛擬財產一個法律上的名分;(二)加增保護計算機資料數據的刑事立法;(三)規范虛擬財產交易秩序,保障虛擬財產交易安全。建議虛擬財產交易最好是通過合法注冊的網路公司包括中介公司進行:一則稅務、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其進行有效的監管,保障國家稅收不流失;二則專業公司介入虛擬財產交易可以從中取得收益,如提取交易傭金等,從而增加社會就業機會;三則專業公司可以對交易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對交易的數據進行保存,或為交易雙方提供信用擔保,從而可以徹底有效地杜絕虛擬財產交易中存在的欺詐現象。

Ⅵ 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原子幣是合法嗎

提起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大家都知道,有人問原子幣是合法嗎?另外,還有人想問請問3.0扶貧原子幣是什麼意思?你知道這是怎麼回事?其實原子幣是做什麼的?下面就一起來看看原子幣是合法嗎?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

1、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原子幣是合法嗎?

原子幣不是合法。隨著區塊鏈技術成為關注熱點,被部門嚴厲打擊的虛擬貨幣出現死灰復燃勢頭。

所有打著區塊鏈旗號關於虛擬貨幣的推廣宣傳活動都是的。部門對於虛擬貨幣炒作和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的打擊態度沒有絲毫改變。

部門已經通盤部署,要求全國各地全面排查屬地藉助區塊鏈開展虛擬貨幣炒作活動的情況。在下一階段的工作中,部門將加大清理整頓虛擬貨幣及交易場所的力度,發現一起、處置一起。

交易虛擬貨幣的注冊、備案信息及合法性,在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尚未明確的情況,其投資交易不受保護。

深圳市福田區審理了一宗因投資買賣虛擬貨幣引發的糾紛。提醒,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不受保護,投資者要清醒理性。

根據相關規定,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代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地位,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虛擬貨幣發行,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公開的行為,涉嫌代幣票券、集資、金融、等活動,投資者不要被「高收益」沖昏頭腦。

2、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請問3.0扶貧原子幣是什麼意思?

作為一種新生事物,建議謹慎小心對待,目前對於這個領域的及管控還比較落後,應該說存在更多的是風險,而不是機遇,不要盲目的追求不切實際的東西,踏踏實實的走好每一步才是最重要的。

原子幣是做什麼的?

3、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原子幣是做什麼的?

4、你說原子幣不合法,當時的比特幣合法嗎?現在又是怎樣的結果,馬雲搞的時候你說合法嗎?現在都在用

偷換概念啊,是有實體貨幣支持的,不是虛擬貨幣,只是把貨幣數字化了

近年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炒作(如ICO、IFO、IEO、IMO和STO等)花樣翻新、投機盛行,價格暴漲暴跌,風險快速。相關主體通過、流通代幣,向投資者籌集資金或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其本質上屬於未經批准公開行為,涉嫌代幣票券、發行證券以及集資、金融、等,嚴重擾亂經濟金融秩序。

年9月4日,中國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風險的公告》,對ICO和虛擬貨幣交易場所進行清理整頓,境內虛擬貨幣交易規模大幅下降,有效避免了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對我國金融市場的沖擊。

以上就是與原子幣是合法嗎?相關內容,是關於原子幣是合法嗎?的分享。看完原子幣是什麼東西合法嗎後,希望這對大家有所幫助!

Ⅶ 現在中國對網路虛擬財產保護嗎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了,說一下以前關於這些勝訴的案例,謝謝了

以下是文化部《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

第 49 號

《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蔡 武

二○一○年六月三日

網 絡 游 戲 管 理 暫 行 辦 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游戲管理,規范網路游戲經營秩序,維護網路游戲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及國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網路游戲研發生產、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形式的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網路游戲是指由軟體程序和信息數據構成,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路提供的游戲產品和服務。

網路游戲上網運營是指通過信息網路,使用用戶系統或者收費系統向公眾提供游戲產品和服務的經營行為。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是指由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法定貨幣按一定比例直接或者間接購買,存在於游戲程序之外,以電磁記錄方式存儲於伺服器內,並以特定數字單位表現的虛擬兌換工具。

第三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是網路游戲的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依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路游戲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從事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堅持社會效益優先,保護未成年人優先,弘揚體現時代發展和社會進步的思想文化和道德規范,遵循有利於保護公眾健康及適度游戲的原則,依法維護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與社會和諧。

第五條 網路游戲行業協會等社團組織應當接受文化行政部門的指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制定行業自律規范,加強職業道德教育,指導、監督成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

第二章 經營單位

第六條 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並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一)單位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確定的網路游戲經營范圍;

(三)符合國家規定的從業人員;

(四)不低於1000萬元的注冊資金;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七條 申請《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的,核發《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文化部《網路游戲管理暫行辦法》全文 2010年06月22日 12:36 鳳凰網科技 【大 中 小】 【列印】 共有評論1條《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從事經營的,應當於有效期屆滿30日前申請續辦。

第八條 獲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變更網站名稱、網站域名或者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經營地址、注冊資金、股權結構以及許可經營范圍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在企業網站、產品客戶端、用戶服務中心等顯著位置標示《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等信息;實際經營的網站域名應當與申報信息一致。

第三章 內容准則

第九條 網路游戲不得含有以下內容:

(一)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違背社會公德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第十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審查,並聘請有關專家承擔網路游戲內容審查、備案與鑒定的有關咨詢和事務性工作。

經有關部門前置審批的網路游戲出版物,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不再進行重復審查,允許其上網運營。

第十一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依法對進口網路游戲進行內容審查。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獲得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內容審查批准後,方可上網運營。申請進行內容審查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申報表;

(二)進口網路游戲內容說明書;

(三)中、外文文本的版權貿易或者運營代理協議、原始著作權證明書和授權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四)申請單位的《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內容審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 申報進口網路游戲內容審查的,應當為依法獲得獨占性授權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

批准進口的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的,由變更後的運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重新申報。

經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批准文號第十三條 國產網路游戲在上網運營之日起30日內應當按規定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履行備案手續。

已備案的國產網路游戲應當在其運營網站指定位置及游戲內顯著位置標明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進口網路游戲內容上網運營後需要進行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將擬變更的內容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內容審查。

國產網路游戲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動的,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備案。

網路游戲內容的實質性變動是指在網路游戲故事背景、情節語言、地名設置、任務設計、經濟系統、交易系統、生產建設系統、社交系統、對抗功能、角色形象、聲音效果、地圖道具、動作呈現、團隊系統等方面發生顯著變化。

第十五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建立自審制度,明確專門部門,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自查與管理,保障網路游戲內容和經營行為的合法性。

第四章 經營活動

第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根據網路游戲的內容、功能和適用人群,制定網路游戲用戶指引和警示說明,並在網站和網路游戲的顯著位置予以標明。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網路游戲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以及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游戲或者游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路。

第十七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不得授權無網路游戲運營資質的單位運營網路游戲。

第十八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在網路游戲中設置未經網路游戲用戶同意的強制對戰;

(二)網路游戲的推廣和宣傳不得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

(三)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游戲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

第十九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的使用范圍僅限於兌換自身提供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不得用於支付、購買實物或者兌換其它單位的產品和服務;

(二)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不得以惡意佔用用戶預付資金為目的;

(三)保存網路游戲用戶的購買記錄。保存期限自用戶最後一次接受服務之日起,不得少於180日;

(四)將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種類、價格、總量等情況按規定報送注冊地省級文化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不得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務;

(二)不得為未經審查或者備案的網路游戲提供交易服務;

(三)提供服務時,應保證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注冊,並綁定與該用戶注冊信息相一致的銀行賬戶;

(四)接到利害關系人、政府部門、司法機關通知後,應當協助核實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經核實屬於違法交易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終止交易服務並保存有關紀錄;

(五)保存用戶間的交易記錄和賬務記錄等信息不得少於180日。

第二十一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要求網路游戲用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進行實名注冊,並保存用戶注冊信息。

第二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終止運營網路游戲,或者網路游戲運營權發生轉移的,應當提前60日予以公告。網路游戲用戶尚未使用的網路游戲虛擬貨幣及尚未失效的游戲服務,應當按用戶購買時的比例,以法定貨幣退還用戶或者用戶接受的其他方式進行退換
網路游戲因停止服務接入、技術故障等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自身原因連續中斷服務超過30日的,視為終止。

第二十三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應當保障網路游戲用戶的合法權益,並在提供服務網站的顯著位置公布糾紛處理方式。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制定《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網路游戲運營企業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應當包括《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的全部內容,服務協議其他條款不得與《網路游戲服務格式化協議必備條款》相抵觸。

第二十四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根據法律法規或者服務協議停止為網路游戲用戶提供服務的,應當提前告知用戶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發現網路游戲用戶發布違法信息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服務協議立即停止為其提供服務,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在網路游戲用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網路游戲用戶發生糾紛時,可以要求網路游戲用戶出示與所注冊的身份信息相一致的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審核真實的,應當協助網路游戲用戶進行取證。對經審核真實的實名注冊用戶,網路游戲經營單位負有向其依法舉證的責任。

雙方出現爭議經協商未能解決的,可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為違法網路游戲經營活動提供網上支付服務的,由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通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八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保證網路信息安全,包括防範計算機病毒入侵和攻擊破壞,備份重要資料庫,保存用戶注冊信息、運營信息、維護日誌等信息,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用戶個人信息。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網路游戲上網運營、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或者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網路游戲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依據《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三十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含有本辦法第九條禁止內容的網路游戲產品和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上網運營未獲得文化部內容審查批準的進口網路游戲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進口網路游戲變更運營企業未按照要求重新申報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進口網路游戲內容進行實質性變動未報送審查的。

第三十一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發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三、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四、五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網路游戲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五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20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網路游戲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三款、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並可根據情節輕重處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相對集中地行使文化領域行政處罰權以及相關監督檢查權、行政強制權的行政執法機構。

第三十七條 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查處違法經營活動,依照實施違法經營行為的企業注冊地或者企業實際經營地進行管轄;企業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地無法確定的,由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網站的信息服務許可地或者備案地進行管轄;沒有許可或者備案的,由該網站伺服器所在地管轄;網站伺服器設置在境外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進行管轄。

第三十八條 網路游戲的網上出版前置審批和出版境外著作權人授權的互聯網游戲作品的審批,按照《中央編辦對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三定」規定〉中有關動漫、網路游戲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的部分條文的解釋》(中央編辦發〔2009〕35號)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抄送:中共中央辦公廳、中宣部、中央編辦、中央文明辦、中央綜治辦,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新聞辦、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衛生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共青團中央。

本部:部領導,各司局、國家文物局。

案例;
1,淄博警方破獲虛擬財產盜竊案

2008年7月,臨淄公安分局刑偵大隊二中隊接報案稱:臨淄一《夢幻西遊》游戲玩家游戲裝備被盜,受害者稱該被盜虛擬財產價值人民幣2000餘元。

接警後,臨淄公安分局領導對該例新型犯罪予以高度重視,立即從刑偵大隊抽調精幹警力組成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工作。專案組民警迅速對案件進行初查,對相關物品的價值進行了准確的認定,後經物價鑒定,此宗裝備價值1600餘元。

根據受害人提供的線索,民警經過摸排調查,在掌握了足夠的證據下,遠赴廣西柳州,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經法院審判,被告人唐某被判處拘役6個月,並處罰人民幣三千元。
,2,2006年12月,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以涉嫌盜竊罪,對竊取QQ號碼的曾某等人提起公訴。但是由於沒有證據證明QQ號碼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南山區法院最終以「侵犯通信自由罪」作出判決。而2007年4月,發生在浙江省麗水市的一起以高科技手段盜打電話、申請倒賣Q幣的案件中,2名被告人分別被法院以盜竊罪判處十年和十三年有期徒刑。

Ⅷ 比特幣和摩根幣有什麼區別

1、兩種貨幣的性質不同:比特幣是一種加密數字貨幣,摩根幣就是一種典型的傳銷幣。

2、兩種貨幣的運行模式不同:

(1)比特幣是一個共識網路,促成了一個全新的支付系統和一種完全數字化的貨幣。它是第一個去中心化的對等支付網路,由其用戶自己掌控而無須中央管理機構或中間人。

(2)摩根幣是一種典型的傳銷幣,他們往往承諾高收益,創始運營團隊的信息不公開,具有國際大公司背景,提出了一套貌似很合理的經濟學理論。

(8)深圳破獲盜竊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網路貨幣的危害:

1、虛擬貨幣的廣泛應用,也正加速網路大盜的猖獗

(1)2006年12月深圳市公安局宣告破獲了全國最大的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案,11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該團伙利用木馬病毒的方式,非法盜取上萬QQ號以及Q幣等虛擬財產,並在網路上銷贓獲利70多萬元。

(2)在此案中虛擬貨幣Q幣被作為定罪量刑的標准,警方以涉嫌盜竊罪逮捕不法分子算是特例,原因是騰訊公司已在廣東省物價局備案,1個Q幣等值於1元人民幣。

(3)網路貨幣的使用范圍越來越廣,比如可用於在線購買殺毒軟體、為超女投票等,一些網站甚至用網幣給版主發工資。

2、營商的體系之外

因為個別虛擬貨幣成了人民幣的「等價物」,甚至是「網上人民幣」,顯示出「網路硬通貨的角色」,才使得非法賭博的非法所得可以兌現成人民幣,進一步滋長了網路賭博行為。

Ⅸ 歷史廣東十大經濟詐騙

央廣網廣州2月28日消息(記者鄭澍 通訊員曾祥龍
袁永超)近日,廣東省公安廳對社會公眾公布了2015年全省十大經濟犯罪案件。2015年,廣東省公安經偵部門緊緊圍繞省委「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目標,按照「三個打造」(打造有為經偵、打造信息經偵、打造法治經偵)的工作思路,堅持打防並舉,深入推進「四項建設」,嚴厲打擊各類嚴重危害國家經濟安全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經濟犯罪活動,共立經濟犯罪案件2.4萬多宗,破案9700多宗,抓獲犯罪嫌疑人1.8萬多名,挽回經濟損失24億多元,全省「獵狐2015」、打擊非法集資、地下錢庄、制假售假、銀行卡犯罪等專項工作綜合考評均居全國前列。

1.惠州「獵豹905」偽造貨幣案

2015年9月,在省公安廳經偵局的組織指揮下,惠州、汕尾、深圳、廣州四地公安機關聯合開展收網行動,一舉搗毀分別位於惠州市惠城區小金口鎮金羅路附近工廠和惠州市仲愷區陳江鎮附近工廠內的特大偽造貨幣機制窩點2個,繳獲第五套2005年版假人民幣半成品約2.1億元,四開單色膠板印刷機4台,抓獲犯罪嫌疑人29名,印製假幣膠版1套以及曬版機、切紙機、油墨、紙張等印製原料一大批,該案所印假幣無一流入社會。

2.廣州「海燕4號」打擊買賣銀行卡犯罪專案

2015年5月至7月,省公安廳經偵局組織廣州、深圳、汕頭、佛山等16個市公安機關,開展「海燕4號」打擊買賣銀行卡犯罪兩個波次收網行動,共抓獲犯罪嫌疑人70名,繳獲銀行卡4000餘張以及U盾、銀行卡信息、電話卡、身份證等一大批;同時發起全國集群戰役,多省聯動打擊取得顯著戰果。

3.深圳「3·30」地下錢庄案

2015年8月,在公安部經偵局、省公安廳組織指導下,深圳市公安局組織多個警種及分局力量,開展「3·30」專案破案收網行動。搗毀地下錢庄非法經營窩點6個,刑拘犯罪嫌疑人8名,現場繳獲人民幣5萬余元,港幣10萬余元,美金1萬余元,以及大量財務賬冊、電腦等作案工具,凍結涉及18家銀行賬戶207個,凍結金額3.15億元,涉案金額高達442億余元人民幣。

4.深圳「海浪1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6月17日,省公安廳組織深圳公安機關對被公安部和國稅總局列為聯合督辦案件的「海浪1號」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案開展統一收網行動,共打掉犯罪團伙3個,抓獲犯罪嫌疑人31名,搗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犯罪窩點15個,現場繳獲現金人民幣30多萬元、網銀U盾100多個及發票稅控機、空白增值稅專用發票、財務賬冊等作案工具一大批,涉案價稅超過100億元。

5.廣州、江門「利劍1號」萬眾財富公司非法集資案

2015年4月,省公安廳經偵局組織廣州、江門等7市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開展聯合收網行動,成功偵破萬眾財富公司非法集資案,搗毀窩點10個,抓獲涉案人員9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金額逾8億元,受害人員涉及10省7000餘人。

6.深圳、肇慶「利劍5號」網路虛擬貨幣非法集資案

2015年11月,省公安廳經偵局組織深圳、肇慶等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開展行動,成功偵破「愛幣」、「K幣」等系列網路虛擬貨幣非法集資案,現場抓獲涉案人員98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打掉非法集資犯罪團伙2個,涉案金額10億多元,受害人員涉及28省5000多人。

7.珠海博元投資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2015年8月,省廳經偵局組織珠海市局經偵部門立案偵破珠海市博元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和偽造金融票證案,抓獲犯罪嫌疑人6名。經查,博元投資控制股東余某夫婦為支付原控股股東未按期履行的5.26億元股改業績承諾款,通過虛假方式製造公司已收到3.84億元業績承諾款的假象,並對股改業績承諾款的履行情況進行虛假公告披露,嚴重損害投資者權益。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起訴。

8.揭陽「10·28」非法制售假發票案 10月28日至12月18日,省公安廳經偵局組織協調揭陽、深圳、潮州等地公安機關,以揭陽為主戰場,聯合甘肅省蘭州市、遼寧省沈陽市、湖南省永州市、四川省成都市等地公安機關,對「10·28」假發票專案開展波次收網行動,實現對假發票膠版製作、非法印製和銷售環節的全鏈條打擊,共搗毀窩點8個,抓獲涉案人員23名,繳獲制假機器37台、普通發票及增值稅專用發票膠版1900餘張、PS版765張、假印章1052枚,查獲涉及廣東、甘肅、浙江、遼寧、內蒙古等10多個省市的各類假發票約120萬份。9.廣州庄某明等人合同詐騙案 2015年7月,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抓獲庄某明夫婦,成功偵破一宗涉案金額達1.44億元的合同詐騙案。經查,犯罪嫌疑人先後以購買土地等名義以月息3%至4.5%的利息向庄某等十一人借款1.1億多元,並騙取另一報案人鋪位款項2800萬元。其款項大部分用於賭博「六合彩」和個人消費,借款到期後又使用假身份證逃往緬甸。在「獵狐2015」的強力追逃中,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千里追蹤,在公安部和省公安廳的協調下,於2015年7月由緬甸警方協助將其抓獲歸案。目前,該案已移送檢察機關起訴。10.廣州假冒偽劣潤滑油案 2015年7月至9月,廣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組織白雲、番禺、增城區分局經偵大隊,轉戰新疆、北京、上海、遼寧、山東、浙江等10多個省市,成功收網3起特大假冒偽劣潤滑油集群戰役,徹底摧毀以地下生產、銷售工場為據點,通過互聯網向全國10多個省市銷售假冒「美孚」、「殼牌」、「嘉實多」等品牌潤滑油的特大犯罪團伙,共打掉犯罪團伙10個,抓獲犯罪嫌疑人22名,搗毀包括生產、加工、倉儲、銷售假冒偽劣潤滑油窩點16個,查獲假冒各類品牌的潤滑油成品2萬多瓶、半成品1.5萬多瓶,潤滑油濾清器2000個,商標標識、包裝箱、封口機、灌裝機等作案工具,涉案金額高達58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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