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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可以正常發行嗎

發布時間: 2023-07-16 10:03:09

『壹』 中資盛世發行虛擬貨幣(中寶),合法嗎

目前在中國都是違法的,目前中國是禁止人民幣對虛擬貨幣進行結算(包括比特幣)。

拓展資料: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貳』 虛擬數字貨幣國家允許嗎

虛擬數字貨幣國家是允許的。

據搜狐財經報道:央行日前表示,對數字貨幣的研究已有階段性成果,爭取早日發行數字貨幣。

目前包括歐美許多國家和地區的主要銀行已公開表示對數字貨幣發展的肯定態度。如果數字貨幣成功發行,除了百姓生活支付更便利,對國家來說更有著提高經濟交易活動透明度等多重利好,對跨境電商貿易的意義更是不可小覷。

顯而易見,數字貨幣基於其「優秀基因」而被寄予厚望。業內人士表示,數字貨幣一旦問世,將會被應用到多個領域。 雖然,從紙幣到數字貨幣必定有個適應過程,其變革的路也會很漫長,但可以看出,數字貨幣必然會形成一種發展趨勢。技術的創新會克服現實中出現的問題,就像現在去銀行辦業務,如果不涉及現金,大堂經理會推薦客戶到ATM等自助設備,這就是過去一段時間技術革新替代人工的很好證明。現在手機應用也做到非常簡單,可以預見,未來技術還會不斷更新,使用電子渠道和數字貨幣等新時代下的產物將會成為一種趨勢,一種當前阻力無法逆轉的趨勢。

『叄』 虛擬貨幣在國家違法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肆』 中國允許發行的12種虛擬貨幣都有什麼

「中國官方沒有認可任何一種虛擬貨幣也沒有法定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
拓展資料: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知名的虛擬貨幣如網路公司的網路幣、騰訊公司的Q幣,Q點、盛大公司的點券,新浪推出的微幣(用於微游戲、新浪讀書等),俠義元寶(用於俠義道游戲),紋銀(用於碧雪情天游戲),2013年流行的數字貨幣有,萊特幣、無限幣、誇克幣、澤塔幣、燒烤幣、便士幣(外網)、隱形金條、紅幣、質數幣。2022年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圈內流行"萊特銀、無限銅、便士鋁「的傳說。
中國不存在第一批合法的虛擬貨幣這一說。2013年年底央行等五部委發布風險通知,明確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現可以自由的買賣。 其它數字機密貨幣也同樣適合,例如山寨幣始祖萊特幣、珠寶行業的商業積分福源幣以及主打小額打賞的狗狗幣等等。但雖然虛擬貨幣在我國是合法存在的,如果打著虛擬貨幣的幌子進行傳銷詐騙,那就是違法的活動。
網上虛擬貨幣的私下交易已經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虛擬貨幣與人民幣之間的雙向流通。這些交易者的活動表現為低價收購各種虛擬貨幣、虛擬產品,然後再高價賣出,依靠這種價格差贏取利潤。隨著這種交易的增多,甚至出現了虛擬造幣廠。
虛擬貨幣除了主營公司提供之外,還有一些專門從事「虛擬造幣」的人,以專業玩游戲等方式獲取虛擬貨幣,再轉賣給其他玩家。以溫州地區為例,大概有七八家這樣的「虛擬造幣工廠」,從業者達到四五百人。這樣不僅給虛擬貨幣本身的價格形成一種泡沫,給發行公司的正常銷售造成困擾,同時也為各種網路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平台,從而引發其他一些不良行為。

『伍』 發行虛擬貨幣合法嗎

法律分析:1 、並未明確發行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何種具體的罪名,但可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可以分為兩大類犯罪行為,即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與詐騙類犯罪行為。2 、詐騙類犯罪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以發行虛擬貨幣作為欺騙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可能涉嫌『『集資詐騙罪」,「有價證券詐騙罪」,「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3、 非法經營類犯罪行為,簡而言之,是指未經國家許可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或從事國家明令禁止從事的經營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這一類行為可能涉嫌「非法經營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陸』 中資盛世發行虛擬貨幣(中寶),合法嗎

目前在中國都是違法的,目前中國是禁止人民幣對虛擬貨幣進行結算(包括比特幣)。

拓展資料:

第一類是大家熟悉的游戲幣。在單機游戲時代,主角靠打倒敵人、進賭館贏錢等方式積累貨幣,用這些購買草葯和裝備,但只能在自己的游戲機里使用。那時,玩家之間沒有「市場」。自從互聯網建立起門戶和社區、實現游戲聯網以來,虛擬貨幣便有了「金融市場」,玩家之間可以交易游戲幣。

第二類是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訊工具服務商發行的專用貨幣,用於購買本網站內的服務。使用最廣泛的當屬騰訊公司的Q 幣,可用來購買會員資格、QQ秀等增值服務。

第三類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如比特幣(BTC)、萊特貨幣(LTC)等,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也有人將比特幣意譯為「比特金」,是一種網路虛擬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也可以作為新式貨幣直接用於生活中使用。

『柒』 虛擬貨幣交易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但就交易角度而言,虛擬貨幣交易在國內還是合法的,但不能用人民幣進行交易。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一、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

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二、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要切實增強社會責任,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為客戶提供虛擬貨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虛擬貨幣或將虛擬貨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虛擬貨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虛擬貨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虛擬貨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虛擬貨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託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採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互聯網平台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路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三、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

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廣大消費者要增強風險意識,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財產及權益受損。要珍惜個人銀行賬戶,不用於虛擬貨幣賬戶充值和提現、購買和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以及劃轉相關交易資金等活動,防止違法使用和個人信息泄露。

『捌』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玖』 虛擬貨幣創始人可以隨便發行虛擬幣嗎

虛擬貨幣創始人不可以隨便發行虛擬幣。虛擬貨幣也是一種特殊的貨幣,它的發行很嚴謹的。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虛擬貨幣的作用

虛擬貨幣可以緩解不穩定經濟,特別是通貨膨脹嚴重的國家面對的貨幣危機,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區塊鏈,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提供了借鑒,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無疑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具備合法性和穩定性。盡管央行主導的數字貨幣依舊無法避免,但是利用區塊鏈的可追溯性和智能合約特性,來做到更安全、更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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