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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富天承虛擬貨幣

發布時間: 2023-07-11 12:17:43

『壹』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刑事風險(轉載)

2021年9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名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銀發〔2021〕237號)。通知明確了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明確指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盛行,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筆者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活動的組織者存在巨大的刑事風險。

一、《通知》對虛擬貨幣法律地位和相關業務活動的定性

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是交易的媒介,其本身並無價值。之所以被人們普遍接受是貨幣所代表的財富,而這種直接對應關系,是因為有政府的信用擔保。而虛擬貨幣的發行主體並不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沒有國家信用的擔保,不具有財富載體的法律地位。

(一)明確了虛擬貨幣的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以太幣、泰達幣等虛擬貨幣具有非貨幣當局發行、使用加密技術及分布式賬戶或類似技術、以數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點,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對相關行為的定性。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或虛擬幣之間的兌換、買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撮合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全部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 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通過互聯網向我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對於相關境外虛擬貨幣交易所的境內工作人員,以及明知或應知其從事虛擬貨幣相關業務,仍為其提供營銷宣傳、支付結算、技術支持等服務的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關責任

(四)相關交易活動,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這里包括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


二、對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的打擊力度

虛擬貨幣的發行,沒有政府的信用擔保,容易成為財富掠奪的工具;虛擬貨幣的炒作,容易被操縱,造成廣大「投資者」巨大損失,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 。由於虛擬貨幣的匿名性,通過交易可以隨意漂白資金的原始來來源,達到洗錢的目的,助長相關犯罪活動。

從國家層面上看,虛擬貨幣的熱炒,已經威脅到國家的金融安全、人民群眾的財富安全和 社會 穩定,必然會遭受全鏈條行政干預和刑事打擊。

(一)在原始取得環節,嚴厲打擊「挖礦

2021年9月,11部門聯手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聯合發布,發改運行〔2021〕1283號《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通知》要求,明確區分「挖礦」與區塊鏈、大數據、雲計算等產業界限,要從所屬企業、規模、算力、耗電量等基礎數據,梳理排查存量項目與在建新增項目。嚴禁新增項目投資建設,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嚴格限制虛擬貨幣「挖礦」企業用電報裝和用能。嚴禁對新建虛擬貨幣「挖礦」項目提供財稅金融支持。從電力供應,財稅支持和金融服務角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二)交易與兌換環節,嚴格禁止,依法取締

1.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市場主體登記和廣告管理。注冊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含有「虛擬貨幣」「虛擬資產」「加密貨幣」「加密資產」等字樣或內容。嚴禁製作、發布和代言虛擬貨幣的相關廣告

2.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服務。禁止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

3.加強對虛擬貨幣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和接入管理。不得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

(三)涉及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刑事風險

安機關將繼續深入開展「打擊洗錢犯罪專項行動」「打擊跨境賭博專項行動」「斷卡行動」,嚴厲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中的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

可見,隨著虛擬貨幣的熱炒,不斷積累著金融安全風險, 社會 穩定風險和 社會 財富的風險,對相關行為的刑事打擊已經在路上,刑事風險陡然上升。

三、虛擬貨幣交易及相關業務可能涉嫌的罪名

涉及虛擬貨幣的相關業務活動中容易涉及非法經營、金融詐騙等犯罪活動,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的洗錢、賭博等犯罪活動和以虛擬貨幣為噱頭的非法集資、傳銷等犯罪活動是司法機關重點打擊對象。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投資經營虛擬幣的名義,拉人頭,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虛擬幣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

(二) 集資詐騙罪,在虛擬幣業務中,虛構挖礦,或者組建平台等活動,吸收不特定的人的資金後,肆意揮霍,導致資金不能返還,或者攜款逃避,或者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數額達到10萬元的,則構成犯罪

(三)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以投資「挖礦」為由,或者組建虛擬幣交易平台等,向不特定的公眾公開宣傳,許諾一定期限內,獲得固定收益的,如果吸收的金額達到人民幣20萬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就會構成犯罪。

(四) 詐騙罪,以推銷某虛擬幣的投資套餐為由,或者利用非法設立的虛擬貨幣投資交易平台,通過控制交易活動,虛構行情,修改交易數據和交易價格,直接進行「割韭菜」

五)非法經營罪,通常是方式有。組建虛擬貨幣的交易盤,或者作為國外虛擬貨幣交易盤的代理,以期貨交易的方式,組織投資者進行買漲買跌的交易活動,收取手續費。

(六)洗錢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 社會 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通過買賣虛擬貨幣進行形式轉換的行為。

目前,利用虛擬貨幣跨境兌換,將犯罪所得及收益轉換成境外法定貨幣或者財產,是洗錢犯罪新手段,雖然我國監管機關明確禁止代幣發行融資和兌換活動,但由於各個國家和地區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的監管政策存在差異,通過境外虛擬貨幣服務商、交易所,可實現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的自由兌換,虛擬貨幣被利用成為跨境清洗資金的新手段。

(七)開設賭場罪,主要集中於為賭場提供人民幣與虛擬幣的兌換環節,根據刑法的共犯理論,而涉嫌開設賭場罪。通常是行為人明知某 游戲 平台為網路賭博平台的情況下,仍向平台申請做虛擬 游戲 幣兌換代理商,為網路賭博人員提供買賣虛擬幣及資金結算服務。

網路虛擬貨幣雖不能完全等同於貨幣等傳統意義上的財物,但在特定的場合下,行為人可以通過對虛擬貨幣的佔有實現非法獲取他人財物的犯罪目的。因此以虛擬貨幣為對象的詐騙行為,同樣可能危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具有相當的 社會 危害性,也應當作為犯罪予以懲處

虛擬幣受法律保護嗎虛擬幣盜騙算不算犯罪

第一,虛擬幣,比如 比特幣 等,或者一些 游戲 、網路貨幣,如QB,某 游戲 金幣等都屬於個人合法財產,只要個人合法取得,就受到保護
第二,國家所禁止的交易,特指在國內禁止炒作、交易該虛擬幣。但是禁止交易不代表該虛擬幣本身違法或者沒有價值


舉個例子:例如比特幣,我國拒絕承認任何區域鏈塊幣,也禁止交易和服務,但是這不代表比特幣本身沒有任何價值,在國際交易體系中,比特幣在部分地區是獲得認可的,而且也有對應的價值尺度
當他人盜竊比特幣或者騙取比特幣時,國家依然會按照盜竊罪或者詐騙罪論處,金額需要核定。
目前我國禁止的是虛擬幣的交易、定價等,但不是禁止虛擬幣本身的價值和持有,只要該幣不被定義為非法,那麼就是合法的
同理, 游戲 貨幣同樣被認定為合法財產,只是國家禁止其交易而已,而不影響因對虛擬貨幣侵害而導致的相應法律責任.

虛擬貨幣 交易平台上線交易的虛擬幣種涉嫌傳銷是什麼罪

可能會涉及非法集資以及傳銷等相關刑事犯罪。
(1)目前沒有法規對交易平台進行規范,但是交易平台也應盡到審核義務,例如,在上線交易各種網路虛擬貨幣時,應審核該幣是否為基於 區塊鏈 技術的網路虛擬貨幣。
(2)如果交易平台明知上線交易的幣種涉嫌傳銷,但為了收取提成,還為該幣種提供交易服務,推動其發展,一旦該幣種被認定構成傳銷,交易平台或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3)同時,虛擬貨幣交易機構的賬戶上存儲了客戶大量資金,但是,各家網路虛擬貨幣交易機構並無獲批吸收公眾資金的資格,這使得交易機構面臨非法集資的潛在風險。
2017 版《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 ( 以下簡稱《指南》 ) ,列舉了虛擬貨幣和傳銷貨幣的幾種區別:
(1)從發行方式上看,虛擬貨幣不依靠特定貨幣機構發行,它依據特定演算法,是 去中心 化的發行方式;而傳銷貨幣則主要由某個機構發行,並且採用拉人頭的方式獲利;
(2)從交易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是市場自發形成的零散交易,形成規模後逐漸由第三方建立交易所完成交易,而傳銷貨幣則由某個機構自己發行,並且自建平台來進行交易;
(3)從實現方式上看,虛擬貨幣本身是開源程序,而傳銷貨幣的開源是完全抄襲別人的開源代碼,且沒有使用開源代碼來搭建程序,其本質跟 Q 幣一樣是可受網站控制的。

一、虛擬貨幣平台涉嫌詐騙的行為通常出現在兩個環節,一是發幣環節,二是交易環節。

其一 在發幣端,應審查平台發行的虛擬貨幣是否具有真實的價值屬性。

一般而言,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數字資產,鑒別其是否具有價值真實性的關鍵在於虛擬貨幣是否具有去中心化的流動性,即虛擬貨幣的存在以及流動是否依賴於中心化的平台本身。

如果是基於以太坊、波場等主流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其本身是具有去中心化特徵的,這類虛擬貨幣在上鏈後可以和所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幣幣交易;如果平台發行的所謂虛擬貨幣並不是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虛擬貨幣本身可能只是一行程序代碼,且虛擬貨幣無法脫離平台進行流動,則這類虛擬貨幣只能稱之為「平台幣」或「空氣幣」,在平台伺服器關閉後,這類虛擬貨幣也將隨之消亡。

實務中,如果平台發行的是沒有任何實體價值或服務支撐的,且並非基於區塊鏈技術開發的虛擬貨幣,那麼可能會因為提供了不具有真實價值的商品或服務而被認定為採用欺騙方法非法佔有他人財物,進而認定為構成詐騙罪。

其二,在交易端,應審查平台在交易過程中是否具有操縱、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交易應當是完全的市場行為,其價格的漲跌完全由市場決定。如果人為干預甚至完全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則市場定價機制完全失去意義。實踐中,平台操縱、控制價格也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

第一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參數,設定交易價格的上限和下線,即以劃定價格交易區間的方式控制幣價的漲跌幅。

第二種情況,平台方通過技術人員修改後台數據,直接修改虛擬幣價格,完全掌控虛擬幣價格的上漲與下跌。

筆者認為,兩種情況都存在操縱、控制幣價的因素,但在定性上應當加以區分。第一種情況下,平台並沒有直接控制虛擬幣的價格,只是仿照股票交易市場的漲跌幅機制,為虛擬幣價格設定了漲跌幅。從主觀方面考量,平台要求技術人員這樣做的目的,通常是為了維護幣價的穩定,防止由於非理性的投機行為導致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進而導致平台崩盤。這種情況下,平台方控制幣價漲跌幅的行為並不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是為了維持平台運營的穩定性,不應認定為詐騙罪。

而第二種情況則不同,平台直接控制虛擬幣價格的行為,導致了市場博弈行為對價格漲跌影響的完全失效,虛擬幣完全由平台定價。如果平台方濫用這一技術手段,可能導致平台通過「先拉盤、後砸盤」的操作方式,造成表面上投資者因市場「熔斷」而大面積虧損的假象,事實卻是平台實控人非法佔有了這部分「虧損」。這種情況下,平台方要求技術人員操縱價格的目的是為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是可能認定為詐騙罪的。

一般而言,平台實控人發幣及經營平台的目的如果是為了平台的持續經營,則其取得的資金應當是大部分用於平台的持續運營,少部分按照既定規則用於分紅。因此,「經營性」用途應認定為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一觀點體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中:「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因此,「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通常不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如果資金為平台實控人直接佔有後,並沒有投入平台運營或只有少量資金用於運營,絕大部分被實控人用於揮霍、奢侈性消費或為了實現資金佔有而進行了非法轉移,則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對於資金用途、去向的審查應當遵循「比例原則」。如果是大部分用於經營,存在小部分奢侈性消費的情況,也不應以偏概全地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

綜上所述,技術人員由於參與到了虛擬貨幣平台從發幣到交易再到收益分配的多個環節,其客觀行為、主觀故意均會對案件是否構成詐騙的定性產生影響。辯護人應當從技術服務的多個角度切入,結合案件的證據材料,綜合判斷案件整體上是否構成詐騙罪。 如案件不構成詐騙罪,則應當審查案件整體是否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或非法經營罪,審查技術人員是否構成幫助信息網路犯罪活動罪等其他犯罪。

『貳』 虛擬貨幣被騙了100多萬

「虛擬貨幣」這個概念相信在很多人的認知中既熟悉又陌生。以虛擬貨幣比特幣為例。大多數人只聽說過它的存在,但很少有人真正了解它。

由於這些年比特幣的價格一路飆升,一度從0.0025美元的發行價漲到了今天的38448美元,這使得這種虛擬貨幣的存在直接刷新了大部分人對「虛擬貨幣」的認知,他們認為「虛擬貨幣」一定是高回報的值得投資的「貨幣」,於是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投資貨幣圈。

然而就在前段時間,央視曝光了一個「虛擬貨幣」騙局,有人入局後甚至被騙了百萬元。

那麼,這篇文章的內容,大川將帶你深入了解。「虛擬貨幣」到底是什麼?「虛擬貨幣」騙局到底有多可怕?

當這些目標群體進入群聊時,群里所謂的「老師」就會通過各種手段對他們進行洗腦,使他們喪失判斷能力,上當受騙。

最常見的一種洗腦方式,就是邀請「托兒」,不斷在群里截圖收入,時不時「放水」,讓很多躍躍欲試的學生嘗到「甜頭」,或者給學生送禮,讓他們越陷越深.

央視財經頻道曝光的「虛擬貨幣」騙局非常典型。「老師」通過上課給學生洗腦,宣傳一種回報率極高的「虛擬貨幣」。據老師推測,這種「虛擬貨幣」至少會有10到20倍甚至100倍的溢價。

如此高的回報率,再加上之前的「老師」給學生們嘗到了不少甜頭,讓很多學生被眼前的利益沖昏了頭腦。

直到資金全部被騙,受害者才反應過來。從頭到尾,他們經歷的一切都是詐騙團伙的一出大戲。

雖然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該詐騙團伙,但是整個調查過程的難度可想而知,而且除了這個詐騙團伙,警方還發現了其他一些類似的網路平台。在這些平台中,除了平台名和老師名,其他作弊手段可以說是完全再現。

直到事情曝光,一些受害者才意識到自己被騙了,然後選擇了報警求助。

大川在開頭提到,比特幣作為一種典型的「虛擬貨幣」,確實讓無數人看到了虛擬貨幣的巨大「前景」,但很多人其實並不知道這些虛擬貨幣是什麼,從何而來。

我們以比特幣為例。這是一種沒有發行方的加密數字貨幣,是基於大量計算而誕生的。

目前,這種虛擬貨幣的唯一生成方式是由「礦工」挖出來。「礦工」通過計算機專用演算法的大量計算不斷試錯,最終計算出正確的哈希值獲得比特幣獎勵。據悉,設計師設計的比特幣總數為2100萬。開始時,每個「礦工」將獲得50個比特幣的獎勵,然後每四年減半。當分割到最後無法繼續的時候,比特幣的產量就不再增加.

北美的Bitforms「比培褲手特幣礦」

如今,比特幣雖然被炒到了「天價」,但這種虛擬貨幣在國內並不被認可,比如dogecoin、以配嫌太坊、雷達幣等等。

至於為什麼中國不承認這種貨幣,舉個簡單的例子你就明白了。雖然美國是世界一流的印刷大國,但是美國發行的每一美元貨幣都會通過發行一美元國債來抵押。這就像一個商人在賣貨。他每賺一美元,就需要賣出價值一美元的商品。

但是,那些通過網路演算法得到的貨幣是不一樣的。他們背後沒有什麼可以「抵押」的。說白了,這些虛擬貨幣在現實中沒有價值。

所以中國不會承認這些虛擬貨幣的價值。

「虛擬貨幣」的出現,不僅催生了央視曝光的無數「虛擬貨幣」騙局,還造成了很多其他我們需要知道的危害。

雖然「虛擬貨幣」不被我國認可,但不可否認,我國投資「虛擬貨幣」的人確實不少。大川純神身邊很多朋友都嘗試過投資「虛擬幣」,投資這些「虛擬幣」的危害顯而易見。大川的朋友沒有一個是從幣圈出來的,基本都是把自己的投資款都取出來之後就從幣圈跑了。但是,簡單來說,他們投資的金額不是很大,也沒有負債。

有人很難通過投資「虛擬貨幣」致富的原因很簡單。這樣的虛擬貨幣背後一定有「推手」。如果你趕上他們來「放水」,你或許能從中得到一些好處,但如果你不幸趕上他們來「收韭菜」,你就可能在劫難逃了.

除此之外,「虛擬貨幣」還可以幫助犯罪分子洗錢、逃稅。

以比特幣為例。如果犯罪分子以價值100萬的比特幣受賄,這些比特幣就不是真錢,相關偵查部門就無法對其進行偵查。然而,犯罪分子在受賄後可以出國消費比特幣,這使得犯罪分子更容易洗錢.

最後,大川想到了這樣一句話,「吃虧的永遠是想佔便宜的人」,投資「虛擬貨幣」也是如此。

所以這里不建議做這樣的投資。說白了,「虛擬貨幣」的投資純屬金融騙局,最後的贏家永遠不可能是我們這樣的普通人。

所有的「甜頭」都只是幕後推手拋出的誘餌。收網了,所有抱著佔便宜心態的人都脫不了干係.

相關問答:虛擬幣交易違法嗎

一、虛擬幣交易違法嗎1、虛擬幣交易是否違法,視情況而定:(1)對於一般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2)但是如果當事人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行為,會受到處罰。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二、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2、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並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3、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等行為;4、主體是一般主體。

『叄』 天富天承、中資華信有什麼背景

一、天富天承的背景介紹:

天富天承(武漢)數字資產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於2019年05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陳浩,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數字資產的開發與交易信息服務等等;

(3)天富天承虛擬貨幣擴展閱讀:

、中資華信的具體經營范圍:

中資華信經營廣泛,包括濟信息咨詢(以上均不含限制項目);創業投資咨詢業務;投資興辦實業(具體項目另行申報);在網上從事商貿活動(不含限制項目);計算機的技術開發;資料庫處理;基礎軟體服務;應用軟體服務;

軟體開發;從事廣告業務;項目管理策劃、企業品牌策劃、展覽展示策劃、文化藝術活動策劃;計算機軟硬體及輔助設備、五金交電、機電設備、建築材料、鋼材、裝飾材料、礦產品、辦公用品、有色金屬、汽車及配件、珠寶鑽石、煤炭、石油及天然氣、通訊設備的銷售。

二、天富天承的具體經營范圍:

包括國內貿易(不含專營、專賣、專控商品);經營進出口業務(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後方可經營);物業管理;計算機的技術培訓(不含學歷教育);文藝創作等等。

商業運營與管理;區塊鏈技術的開發(不含虛擬貨幣);互聯網、物聯網及其衍生產品的系統開發;知識產權代理;軟體開發;數據處理與存儲服務;企業信用評估;會議會展服務;文化藝術交流活動組織與策劃(不含營業性演出)等。

『肆』 虛擬貨幣有哪些比較知名的有哪些

一則“虛擬貨幣有哪些?比較知名的有哪些?”的問題,成為了一個熱門的話題,我來說下我的看法。虛擬貨幣有哪些?比較知名的有哪些?虛擬貨幣有ZEN、REN、SUSHI、DYDX、ETH、BTC、SHIB、DOGE等。其中比較知名的有SHIB、DOGE、ETH、BTC等,其中的BTC也就是我們所知道的比特幣。虛擬貨幣是具有一定的風險的,首先虛擬貨幣並沒有得到國家的承認,而且虛擬貨幣是沒有設置上下漲跌幅限制的,太容易暴漲暴跌很有可能讓人在一夜之間直接爆倉。在這里我還是比較推薦我們的A股大市場的,畢竟A股是由國內的一些上市公司所組成的,是比較具有投資價值的。

一.虛擬貨幣有哪些

常見的虛擬貨幣有ZEN、REN、SUSHI、DYDX、ETH、BTC、SHIB、DOGE等,其中比較知名的有DOGE、SHIB、ETH、BTC等,而在這四個中人們分別把他們稱為狗狗幣、柴犬比、以太坊和比特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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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人為賦予的嗎

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人為賦予的首先是炒作的越厲害虛擬貨幣的價值越高,其次就是炒作的時間越長那麼影響的程度越大,另外就是越多人入資那麼價格越高,還有就是很多的虛擬貨幣交易盤都是詐騙盤,最後就是虛擬貨幣本省市不具備現實貨幣的能力的。需要從以下五方面來闡述分析國家網信辦集中整治涉虛擬貨幣炒作亂象,虛擬貨幣的價值是人為賦予的。

一、炒作的越厲害虛擬貨幣的價值越高

首先是炒作的越厲害虛擬貨幣的價值越高 ,對於虛擬貨幣而言本身是沒有任何價值的,但是隨著炒作的人群越來越多那麼價值就在不斷地飆升,這對於很多的人群而言都是不利的。

群眾投資虛擬貨幣的注意事項:

盡量選擇一些正規的渠道進行投資。

『陸』 經濟日報:炒作虛擬貨幣終將一場空,投資虛假貨幣有何風險

01、價格穩定的風險

首先,虛擬貨幣是不被國家承認的,也就是說這一部分貨幣的最終成交價格是由市場上極小一部分人說了算的。那在這種情況下,虛擬貨幣的價格就不會特別的穩定,而對於我們普通的投資者來說,風險是非常大的。說的直白一些,其實這些虛擬貨幣的價格是漲是跌,完全是由背後的人來進行操控的,而我們普通的投資者就像是跳樑小丑一般,最終只能夠被他人宰割。

總而言之是不建議大家去炒作這種虛擬貨幣的,我們如果有多餘的閑錢是可以拿來投資的,但是一定要去投資那一些國家法律能夠保護到的理財項目。像這種虛擬貨幣就完全不受國家法律保護,在購買了之後後如果一旦出現虧損或者是被騙的話,那我們也只能自認倒霉了。

『柒』 買賣虛擬貨幣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是指在虛擬空間中,特定社區內可以購買商品和服務的貨幣。廣義的虛擬貨幣大致上可以分成三類:第一類為與實體貨幣無關的虛擬貨幣,此種貨幣只可以在封閉的虛擬環境中使用,通常是網路游戲中的貨幣。第二類為單向兌換型虛擬貨幣,此種貨幣通常只可以在虛擬環境中使用,但有時候也可以用來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如各種超市、網站的積分、點數等。第三類為雙向兌換型虛擬貨幣,此種貨幣有買入價和賣出價,包括由專門發行機構發行貨幣的或者去中心化的加密貨幣,例如比特幣、萊特幣。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法定貨幣是法律賦予其具有在一國境內廣泛流通,不受地域、行業、支付對象的限制,可用於償付一切債務,具有絕對債務償付效力的貨幣。上述監管文件對虛擬貨幣定性為:雖然虛擬貨幣被稱為「貨幣」,但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因此,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禁止虛擬貨幣以法定貨幣身份從事交易活動。虛擬貨幣是一種虛擬商品,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持有虛擬貨幣,監管政策也未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否定。監管政策認可虛擬貨幣在性質上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禁止從事的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為,由於虛擬貨幣不是法定貨幣,因此,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除此之外,對於特定主體,還不得從事相應禁止行為:一是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涉及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二是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開展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法律依據:《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要求會員機構不得開展虛擬貨幣交易兌換以及其他相關金融業務,堅決抵制虛擬貨幣相關非法金融活動,不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賬戶和支付結算、宣傳展示等服務,同時提示社會公眾加強風險防範意識,不要參與虛擬貨幣相關交易炒作活動,謹防個人資金受損。

『捌』 虛擬貨幣屬於網路金融的范疇嗎有何依據

數字貨幣自然就有了發展趨勢的天地。越發社會發展權重值小一點普通百姓,貨幣的社會信用就給其越關鍵。由於貨幣信用的偽劣代表著普通百姓的勞動收入隨時都在被一隻無形的手所搶掠。越發底層的人,越是要自己用工作來換取基本的生活標准;而越發勞動收入,越發容易被劣質的貨幣信用所搶掠。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實則社會發展權益的結合。

一個人進行相關實際操作,前它網路伺服器會讓實際操作開展紀錄並升級。但其中一個網路伺服器或幾個伺服器崩潰時,別的網路伺服器仍然合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其北京市地稅局的回復中表示,本人通過互聯網回收玩家的數字貨幣,抬價後向別人售賣獲得的收入,歸屬於個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新項目測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規定,財產轉讓所得計稅方式為,以一次出讓資產總收入額(無論分幾回付款,均應合並為一次出讓財產收入)減掉資產原值和有效花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額,可用20%的稅額計算公式繳納個人所得稅。

『玖』 虛擬幣賺了幾百萬,怎麼出貨

首先需要在一個大的交易平台比如幣安火幣之類的注冊一個比特幣錢包2注冊完成後,進入交易平台後,點擊資產管理,找到提現,按照操作流程走就可以把幣提到錢包里3提現到錢包里之後,需要等大概30分鍾左右,賬戶usdt變現最快的方法就是你先把usdt劃轉成法幣,然後再去法幣出售還要看你有多少usdt,然後找到合適的承兌商,就可以交易了溫馨提示中國大陸用戶各交易所已經開始慢慢准備清退現有存量用戶,再說虛擬貨幣資產風險太大,建議。

一定要選大的正規交易所, 但是如果交易所被黑,大的也沒辦法,因此大額最好存自己錢包加密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貨幣是數字貨幣或稱虛擬貨幣的一種 相關介紹。

在億屏在線上賺的錢是可以直接提現的,在軟體中的「我的」頁面中點擊「我的錢包」,綁定微信賬戶支付寶賬戶或者是銀行賬戶,就可以把賺取的錢提現到個人賬戶上億屏在線賺的錢都是人民幣,不是虛擬貨幣,不需要兌換。

其次直接推薦二名玩家,可拿二代玩家每日產能的10%3直接推薦三名玩家,可拿三代玩家每日產能的10%以此類推,最高可拿10代玩家每日產能的10%這個獎金最最最重要,倍增起來非常厲害,已經有好多朋友日收入突破幾千元。

『拾』 又一數字貨幣借貸平台暫停提款!幣圈為何頻頻爆雷

嚴格來說,幣圈頻頻爆雷的原因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缺乏監管,二是缺少認可,三是風險太高。也就是說,由於幣圈產品的特性與傳統貨幣有著很大不同,從而導致幣圈產品會頻繁出現爆雷的現象。

三、風險太高

要知道,由於幣圈產品並不具備實體功能,也不具備任何意義上的實際價值,因此幣圈產品的價值更多地是以人們的主觀想法為基礎,從而缺少客觀事物的支撐,同時也與傳統的市場經濟脫節,這就導致幣圈產品具有非常高的風險。在這樣的情況下,一旦人們對幣圈產品信心不足,那麼幣圈產品的價值將會出現比較大的下滑,自然會出現頻頻爆雷的現象。

總的來說,幣圈之所以會頻繁出現爆雷的現象,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缺乏監管,二是缺少認可,三是風險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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