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璟東比特幣礦機
1. 挖礦收入猛漲!比特幣礦機價格翻倍仍供不應求,誰才是真正的幕後推手
由於2021年疫情的影響,現在很多的經濟都進行了相應的萎縮,而這個時候人們就會選擇一個相應的虛擬產品進行相應的存儲,在這個時候,比特幣就變得非常的火熱。而截止到2021年的1月9號,比特幣的價格已經突破了將近4萬元,這樣的感覺給人還是非常震驚的。
同樣我們還也值得注意的就是關於這個疫情的影響,所以說現在很多要是都會進行一些大放水,同時這樣也是因為新冠病毒對於這個經濟造成的影響也是非常可怕的。同時也有很多國家進行相應那個融資解決的措施,而這樣的措施也正式向把相關的資產放在比特幣,這個儲存最終也是很多人都會理解的,發生這樣的事情,也好多人表示對於這個比特幣,而言它真正的幕後推手就是一個國際上的形式。
2. 小區地下車庫疑似藏著「比特幣」工廠,事件調查怎樣了誰要對此負責
蚌埠恆大御景灣小區有很多業主反應,小區里16號樓地下車庫裡面的噪音很大 ,直接影響了樓上居民的正常生活。相關部門趕到現場,經過初步調查,發現原本的車庫經過改建成了地洗車庫,屬於違章封閉行為,現場發現,這個地下車庫竟然是個比特幣工加工生產點。
地下停車場的停車場,原本在車位上封閉起來的房間都已經全部拆除了,裡面的機器也都全部搬走,只剩下空空盪盪的一排排貨架。小區業主對物業的這種做法表示不能理解,在地下車庫建造了密閉的空間,這么明顯的建築,小區竟然沒有發現,再者就是房間里的通訊網路和用電是通過物業才能接通的,物業沒理由不知道。小區業主要求有關部門能夠檢查,希望徹底解決這個問題,給他們一個交代。
3. 你聽說過最奇葩挖比特幣的方式有哪些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貨幣,是一種P2P形式的數字貨幣,可以在虛擬世界用來購買游戲衣服、皮膚等裝備。如果有人願意,在現實生活當中也可以使用它。
比特幣的交易網站較為脆弱,而且普通大眾無法理解。
4. 利用挖比特幣傳銷案例
利用比特幣挖礦進行傳銷的案例有沒有我不知道,但利用比特幣礦機進行詐騙的還有的。去年,隨著比特幣價格過山車式的增長已經媒體的廣泛報道,比特幣逐漸進入了大眾的視野,比特幣造就了一批批一夜暴富的神話,面對利益的巨大驅逐,比特幣挖礦業日益受到熱捧,但比特幣礦機出現了狼多肉少的局面。以市場上的阿瓦隆礦機為例,從8000千元一度被炒到30多萬。自從南瓜張開源了除晶元以外的所有阿瓦隆礦機硬體解決方案以後,大批礦機代工廠商應運而生,也不乏一些利用礦機的預售的詐騙活動,今年4月份廣元旺蒼縣公安局經過縝密偵查,成功抓獲利用互聯網出售「比特幣挖礦機」、2個月詐騙10餘萬元的犯罪嫌疑人龍小廣(化名,男,27歲,旺蒼縣東河鎮人),破獲川內首起系列利用比特幣挖礦機進行網路詐騙系列案。
如果要進行挖礦,還是需要購買專業的ASIC礦機,因為算力一直在上漲,即使你購買的是真實的礦機,但如果礦機的整體性能跟不上,還是很難回本的。礦機是一個更新換代極快的行業。在國內建議你購買阿瓦隆三代礦機。
5. 螞蟻礦工ETH有提現成功的嗎
可以。
螞蟻礦機提現可以提到支付寶或者微信裡面的去,但是可能要1~2天。在數字貨幣領域,我們想要獲得一種數字貨幣的話,我們可以直接買入它,我們還可以通過挖礦來獲得,螞蟻礦池就是這樣一種可以幫助我們通過挖礦獲得數字貨幣的東西。自2010年首個礦池成立到現在已經有11年的時間,有不少礦池的發展都很不錯,螞蟻礦池也是其中之一,有很多剛入門想要挖礦的小夥伴們都會選擇螞蟻礦池。
螞蟻礦池比特幣取出也比較簡單,很多的挖礦程序都可以選擇, GPU的計算很明顯要超過於CPU,而且各種不一樣的顯卡會擁有可用的客戶端,在下載好程序之後就可以進入到挖礦運行的階段,如此就可以獲得更多的比特幣,盡管比特幣聽起來好像很容易挖掘,但是這些年來挖掘的難度還是比較高的,而在挖到比特幣之後隨時都可以取出,並沒有過多的限制性,只是在我們取出來的過程中也需要等待一定的時間,因為平台還需要審核,審核的時間估計是1~2天左右。所以在等待審核的過程中,還請一定要保持耐心,不要過於的擔心。
拓展資料
什麼是螞蟻礦機
螞蟻礦機是全球市佔率第一的加密貨幣挖礦機品牌,市佔率約為70%。礦機由比特大陸研發,在中國內地擁有專利。螞蟻礦機初時只有比特幣礦機,後來業務拓展至其他加密貨幣,如以太坊、達世幣、萊特幣、門羅幣等等。螞蟻礦機採用比特大陸設計的ASIC晶元,該晶元由台積電生產。所有晶元均以BM字頭作為型號。每一步礦機里都有3至4塊的電路板,電路板上則有數十塊晶元,因此每一部螞蟻礦機都只能夠用以挖掘一種或多種利用相同演算法的加密貨幣。螞蟻礦機需要配合專門的挖礦軟體,不能使用第三方軟體。另外,螞蟻礦機由於功率甚高,也需要配合專門火牛使用。
6. 比特幣礦機價格翻倍,你對比特幣有了解嗎
因為這個世界上賺錢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在網上賺錢是最不靠譜的。因為自從步入了21世紀以來,各個行業的發展都得到了質的飛越。尤其是電子信息產業,它的發展是最為迅猛的。短短10年,直到如今,電子產品已經完全地走進了讓大眾的生活,改變了人們的生活方式,使得一切的事物都變得不再困難。但是有利就有弊,任何的事情都逃不過這個規律。互聯網的高速發展給人們帶來了極其簡單的生活,但是同時網上也充斥著一些不好的,騙人錢財的東西。這些東西是防不勝防的,因為製作精良的網頁和足夠誘人的誘惑可以使人沉淪於其中。而網上挖礦賺錢就是這樣的,在形式上是非常的相似的,盡管最後可以賺錢,但是其數額是非常小的,其實到了最後根本就賺不到任何的錢。
而未來的數字貨幣相信會和比特幣類似,但絕不是有限供給。而是當人類的生產財富的能力完全可以由計算機的計算能力匹配的時候,電子貨幣的發行速度和計算機計算速度成正比或者略微超出一定比率以製造溫和通脹,在未來挖礦的同時也是在創造價值而不是現在的浪費電力。最終數字貨幣實現生產力的微小變動和計算能力難度所匹配,這或許就是人類貨幣的最終形態吧!
7.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8. 比特幣機器是怎麼運轉的
很多朋友對於比特幣的算力比特幣的礦機礦場以及挖礦的回報率都是比較陌生的,下面我們就詳細科普一下比特幣以及區塊鏈記錄之間的運行機制。首先解釋一下什麼叫區塊鏈?我們可以把它看成是分布式的賬本以及構成的一個相對應的信用網路,在這個網路中每個人的言行舉止都可以記錄在鏈上,並且支持驗證和回溯調查,多個鏈組合在一起就形成了區塊,而負責把這個信息記錄在鏈上的我們把它稱之為礦工。
所以看到這里,相信大家也就能夠理解什麼是比特幣的算力,什麼是比特幣的挖礦?另外提一句,當前的礦場基本上已經被大機構所壟斷,或者說所謂的入門門檻非常之高,沒有幾百萬元的投資或者上千萬的投資,基本上在當前的比特幣挖礦行業中都屬於散戶,而散戶礦工經常會因為算力波動較大以及電費成本的上升入不敷出而放棄挖礦。
9. 有對以太坊礦機了解么,有推薦的么區塊鏈太火了,心裡癢癢,了解了下區塊鏈挖礦,比特幣價格驚人,但是
你好,你說得對,比特幣比較火,所以很多看到的都是比特幣礦機,以太坊礦機相比較而言確實比較少
10. 什麼東西「原價萬元現價兩千!」
9月份,多部委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採取了嚴厲的監管措施,相應虛擬貨幣的價格也發生了較大波動。
在各大比特幣交易平台陸續關閉交易服務的同時,部分國內開采比特幣的「礦機」也失去用武之地。用於挖比特幣的「礦機」和顯卡正在被拋售。
據了解,此前,還有部分低素質的「挖礦」者購買了顯卡後,將其用於挖礦,挖了幾天後,利用購物平台的退換貨政策,將使用過的顯卡退還給購物平台。購物平台一般都會檢查顯卡,發現無損壞後重新包裝出售給下一位消費者。這無疑是損害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
「只是挖了1-3個月的礦的話,連顯卡廠商自己也沒法用絕對准確的方法來判斷顯卡是否有挖過礦。有一些買二手顯卡的買家,如果是用來打游戲,買到『礦卡』肯定是帶不動機器的。」前述業內人士向記者表示。
「最近這一波的變動,市場變化太大了,我認為顯卡最終的價值不在挖礦。畢竟比特幣挖礦也要看規模效應,這是未來趨勢,少數人的顯卡挖礦最終會被淘汰的。希望市場回歸理性吧。」另一位比特幣「礦工」則如此認為。
國家明文規定限制,肯定只會越來越貶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