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礦機賠了
Ⅰ 買礦機被騙報警有用嗎
通過查詢相關資料顯示,買礦機被騙報警有用。買礦機被騙屬於詐騙罪,報警是有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具體消息可關注官方網站,獲得第一手權威信息。
Ⅱ 神秘的5.6萬台礦機,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這場爭端再升級
一場變故突然襲來,華鐵應急被舉報財務造假、老闆娘拿走12億元比特幣。
這邊,華鐵應急向杭州公安局報了案,並召開新聞發布會,深夜反擊!
而那邊的億邦通信 科技 發文稱「華鐵應急『三宗罪』證據確鑿,不容抵賴」,還拿出了錄音等19頁圖文證據。
雙方爭論的焦點5.6萬台礦機去哪了,已然成謎。但毫無疑問,這場對抗已經隨著雙方的回應再次升級!
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8月8日下午,美股礦機巨頭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對外發聲:
已於8月6日向浙江證監局實名舉報華鐵應急涉嫌 嚴重財務造假、嚴重信息披露違規 以及實控人胡丹鋒及其 配偶潘倩涉嫌巨額職務侵佔掏空上市公司資產 等違法違規行為,涉及華鐵應急支付託管費金額、礦機及比特幣資產歸屬等重重疑問。
這位礦機大佬的舉報,緣於三年前的一起交易。
2018年,億邦國際子公司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億邦 科技 」)與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下稱「新疆華鐵」)簽訂了 總價4.032億元、8萬台「礦機」銷售合同,如今這筆合同的貨款交付產生了糾紛 。
單純看億邦國際與華鐵應急的這筆貨款交易本身,並不復雜。
2018年5月30日, 《合同補充協議》對貨款支付的時間節點做了調整 ,約定華鐵應急於2018年10月20日之前付清總計4.032億元款項:其中約定5月7日支付8064萬元;5月30日支付 1008萬元,安排2萬台礦機上線;6月15日支付2520萬元,安排5萬台上線;6月20日支付504萬元,安排1萬台上線;10月20日前支付剩餘2.8224 億元。
億邦國際(EBON.US)董事長胡東表示,8萬台礦機交付上線至今,新疆華鐵仍有2.8224億元餘款未支付。
對此,華鐵應急公開回應,「截至2018 年12月底, 新疆華鐵實際收到雲計算伺服器2.4萬台……億邦 科技 未對新疆華鐵履行剩餘5.6萬台雲計算伺服器的供貨義務,新疆華鐵不存在相應的支付義務,從而主張解除合同 」。
華鐵應急深夜召開媒體會
4400餘枚比特幣澄而不清
8月9日晚間,華鐵應急(603300.SH)在杭州勝康路68號公司總部召開媒體說明會,公司實控人胡丹峰、董秘郭海濱、公司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陳加曹等人參與了情況說明。
公司已於當日向杭州公安局報案, 認為億邦國際及其董事長胡東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有關不實言論導致公司股票大幅下跌,給公司及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
對於8月8日億邦國際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 在媒體說明會現場一一否認 。
第一,如針對涉嫌財務造假的指控,華鐵應急稱,億邦方面已經多次對相關部門進行了舉報, 相關部門已經進行了核查 。
第二,而對於事件爭議焦點——5.6萬台礦機設備,華鐵應急稱,未付款的剩餘5.6萬台設備的實際買受人並非浙江琪瑞機械設備有限公司(華鐵應急原全資子公司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更名後主體), 而是第三方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億邦方面此前認同簽收單改由紐博簽收,合同主體發生了變更 。
「(5.6萬台礦機設備)是億邦方面的銷售張浩簽字,陳寶清簽收確認,就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拿走的,不是公司拿走的」,華鐵應急方面代理律師浙江澤大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加曹在現場解釋。
此外, 華鐵應急否認了和浙江紐博實業的關聯關系 ,「對方的錄音中說浙江紐博實業是我姐姐的公司,是斷章取義,十年前,我姐姐在浙江紐博的確有入股,後來股份轉掉了,和我們華鐵應急沒有關聯關系。」
第三,針對公司實控人胡丹鋒及其配偶潘倩涉嫌侵佔4400多個比特幣的指控,華鐵應急方面僅表示,「浙江證監局此前也對公司作了專項核查,比特幣礦池是任何人都可以用手機注冊賬號,查看設備是否在運行的狀態,而比特幣挖出來是直接到錢包賬戶, 這是(對方)混淆了概念,兩個賬戶不是必然關聯,相關部門的核查證明我們是不存在問題的 」。
不過,現場多家媒體對於該問題進一步追問,華鐵應急並沒有在現場予以回復。
在媒體說明會最後,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也坦承,「2018年,公司離開主業做的一些決策,付出了重大代價,的確是深刻的教訓,給我們上了一課。」
胡丹峰強調,此前其在2019年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將由本人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紐博實業,是否存在關聯關系?
此前,華鐵應急此前曾在法庭上表示,雙方存在爭議的5.6萬台礦機的實際收貨方是浙江紐博實業有限公司,與自己無關。
據天眼查數據顯示,紐博實業成立於2010年7月,注冊資金1.47億元,經營范圍包括實業投資,建築機械設備上門安裝,建築機械設備租賃,與華鐵應急經營范圍相近。 紐博實業公司成立時的注冊資金為3000萬元,其中,胡月婷出資2700萬元,陶中華出資300萬元 。
2011年4月, 胡月婷從紐博實業股東名單中消失,新增了呂東紅等7名股東 。值得注意的是,在華鐵應急的招股書上,實控人胡丹峰姐姐的名字恰巧也叫「胡月婷」,兩者是否為同一人,是讓人好奇的。
而胡月婷已經在2011年退出了紐博實業的股東名單,其明面上與華鐵應急在業務上又沒有明確的關系。
所以,在億邦國際未能證實紐博實業與華鐵應急存在關聯關系之前,所提到5.6萬台礦機貨款的追償問題是否由華鐵應急承擔還無法下結論。
陽謀:將上市公司列為成共同被告
上市公司子公司拖欠貨款,億邦國際發起法律訴訟非常正常,但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作法讓很多人感到意外。
億邦國際將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的理由是,「新疆華鐵系華鐵應急全資子公司,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由華鐵應急非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成立,其注冊資本1.7億元全部由募集資金投入」,且在此次交易中,華鐵應急員工胡丹峰、董君娜起到了核心作用」。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億邦國際相關人士在8月8日的發布會上稱,華鐵應急實控人胡丹峰曾向其表示,「買億邦的礦機後已經虧 30%,現在只能等幣價(上漲),公司賬上沒(錢),如果要新疆華鐵拿錢,那我只能把新疆華鐵破產,上市公司是不會付這個錢,我們沒有做這筆賬。」
不過,華鐵應急給出了截然不同的說法。
在8月9日早間的澄清公告中,華鐵應急稱,「根據立信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新疆華鐵恆安建築安全 科技 有限公司驗資報告》,新疆華鐵1.7億元注冊資金出資到位且資產完全獨立,與華鐵應急財產可做明顯區分。因此,兩家公司相互獨立,華鐵應急不應當為新疆華鐵承擔連帶責任。」
此外,華鐵應急還在公告中提到,公司控股股東胡丹鋒於2018年年報事後審核問詢函回復中出具承諾,「對上述合同糾紛可能給公司帶來的損失承擔連帶償付責任,如果華鐵恆安要求億邦 科技 繼續履行或行使合同解除權的過程中導致華鐵應急的經濟損失,胡丹鋒兜底承擔連帶償付責任」。
有分析人士表示, 億邦國際之所以要把上市公司華鐵應急列為共同被告,其目的就是為了給自己的訴訟索賠增加一個安全墊,在第一被告無力賠償的情形下向支付能力強的上市公司進一步索賠 。
這場爭端也波及了華鐵應急的股價,在繼昨日全天一字跌停後,8月10日,華鐵應急再度開盤跌停。
來自:21世紀經濟報道、證券時報、證券市場紅周刊、網易 財經 等
Ⅲ 被朋友忽悠買礦機挖礦被騙怎麼報警
被朋友忽悠買礦機挖礦被騙怎麼報警,被朋友忽悠買礦機挖礦被騙直接去派出所報警,把事情經過稱述給警察,由警察處理立案,配合警察調查就可以了,直接去報警就可以了。
Ⅳ 買到高價礦機怎麼處理
買到高價礦機要及時退還。
1、買到高價礦機時可以這樣處理:找到購買礦機電腦的購物app。
2、點擊進行退款,填寫退款原因後,點擊我已收到貨。
3、前往快遞驛站,將電腦根據商家提供的路徑原路退回即可完成退款。
Ⅳ 買礦機被騙可以立案嗎
買礦機被騙只要符合詐騙罪的立案標准都是可以的。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較大的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為人認罪、悔罪的,可以根據相關規定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1、具有法定從寬處罰情節的;
2、一審宣判前全部退贓、退賠的;
3、沒有參與分贓或者獲贓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諒解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九條 案發後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詐騙財物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的,應當發還被害人。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騙款物佔查封、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應予扣除。
Ⅵ 買礦機被騙了50萬
法律分析:投資需謹慎,當你發現自己被騙的時候,一定要保留相關證據,及時尋求法律援助,證據充分是可以挽回損失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Ⅶ 買礦機被騙可以立案嗎
買礦機被騙是否可以立案需要看被騙的數額多少,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被騙的金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會構成詐騙罪,會立案。如果被騙的金額沒有達到三千元則不構成詐騙罪。
法律分析
如果被騙的金額達到三千元就會立案,構成詐騙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欺騙行為的內容是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現實生活中,詐騙罪的欺騙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有語言欺騙也有文字欺騙等。欺騙行為必須使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錯誤認識,即使受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需要注意的是,認識錯誤必須是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具體表現通常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宜認定為詐騙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犯罪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於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例如:拐賣婦女、兒童的,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罪。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