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思幣礦池
A. 辯護角度談虛擬貨幣的「價值」
與其他國家不同,我國一直對虛擬貨幣持高壓態度,且政策層層加碼。2013年五部委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否定比特幣的貨幣屬性,將其定性為特定的虛擬商品;到2017年,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叫停虛擬貨幣ICO;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下稱《通知》),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並表示虛擬貨幣交易平台向中國境內居民提供服務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並將追究相關境內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隨後國內的交易平台或暫停中國境內新用戶的注冊並清退存量用戶,或直接永久關掉了交易服務。
至此,筆者也認為,目前虛擬貨幣在國內已經終結。但與之相關的案件未來一段時間仍將高發。在相關案件的刑事辯護工作中,我們始終無法繞開虛擬貨幣「價值」的認定問題,往往需要對涉案的虛擬貨幣的「價值」進行舉證及對其價格鑒定進行質證等工作。
下面我們以比特幣為例,談談我們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證明其「價值」來源的一些思路。
1 價值來源——「共識」和「信任」
我們的貨幣 歷史 ,經歷了實物貨幣到紙幣,再到記賬貨幣的變遷。何為記賬貨幣?就是以數字記錄方式確定歸屬和轉移的貨幣,移動互聯網時代,我們生活中早已習慣脫離實體錢包,只使用手機掃碼支付,這種便利正是來源於記賬貨幣的充分應用,我們之間的相互轉賬只是在彼此銀行賬戶的數字上做加減法,整個過程就是一個雙方記賬過程。而這個記賬的權利掌握在國家手中,由各個銀行、三方支付機構和央行負責,央行擁有整個國家大賬本的記賬權,即「中心化記賬」的方式,而我們之所以認為紙幣及這些「手機中的數字」具備「價值」,是我們基於對國家的「信任」,是國家在這些「數字」背後的信用背書讓我們達成了它們具備「價值」的「共識」。
同樣,黃金之所以有價值,是因為我們已經達成了其作為貨幣交換一般等價物的「信任」;鑽石的價值,也同樣是人們對其稀缺性及其背後的某種象徵意義的達成「共識「」。所以, 價值的本質,其實是人們對特定物價值的「共識」和「信任」, 如果人們不對一個事物達成有「價值」的「共識」,那麼很多我們認為「值錢」的事物,其實根本沒那麼「值錢」(包括鑽石和國家發行的紙幣)。
但紙幣天然存在一個問題,無論是當年密西西比泡沫時期的法國政府,還是次貸危機和新冠期間的美國政府,都會出現無節制超發貨幣的現象,貨幣超發及經濟危機往往引發通貨膨脹,紙幣大幅貶值。紙幣之所以貶值,也正是人們對於政府發行貨幣的「信任」在大幅降低,而對於的黃金等物品「價值」的「共識」提升,進而金價上漲。虛擬貨幣鼻祖比特幣誕生於2008年次貸危機後期的美國,在此背景下,針對主權貨幣的通脹問題,其被設計成「去中心化」和「總量恆定」等特性。
隨著人們基於對這種「去中心化」虛擬貨幣達成「共識」,產生「信任」,虛擬貨幣才產生了「價值」。並隨著達成「共識」、「信任」其「價值」的人越來越多,它們的價格也水漲船高。
以比特幣為例,2009 年1月,中本聰挖出第一枚比特市時,市場對此新生事物非常陌生,無法形成對其「價值」的「共識」,所以,此時比特幣的價格為0美元。2010年5月22日,美國人拉茲羅首次用10000個比特幣購買了25美元的披薩(首次比特幣交易,拉茲羅也是首次使用顯卡挖礦的人),那麼它的價值變成了0.0025美元。2013年4月,塞普勒斯發生經濟危機,當地居民不信任迅速貶值的塞普勒斯鎊貨幣,而紛紛搶購比特幣,導致比特幣價格飆漲8.8倍。當2013年11月比特幣達到8000人民幣階段高點的時候,中國五部委《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發布,嚴重打擊了人們對其的「信任」,比特幣價格隨之大幅下跌,同樣在2014年,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平台MTGox破產,沖擊了人們對比特幣的「信任」,讓其價格跌入熊市……此外,工作量證明、共識機制和最長鏈機制保證了比特幣不可篡改,且每一枚幣都可以追溯誕生及交易的 歷史 ,具備不可偽造的特徵。這些特徵也增加了人們對其「價值」的」共識」。
所以,虛擬貨幣是基於人們對達成「共識」、形成「信任」的程度,而產生了其價值,並基於「信任」的程度大小,而直接影響其價格。
2 價值來源——「獲取成本」
虛擬貨幣有兩種獲取發生——「挖礦」和「交易」。
先說說「挖礦」,以比特幣為例,其原始產生就是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指「礦工」藉助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定解的過程,第一個求得特解的「礦工」能夠獲得新增「賬本」的記賬權,從而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勵。計算這個特定解的過程需要大量的運算,同時比特幣在設計之初就被制定了一套規則,算力每過一段時間需要調整一次,這意味著挖礦的難度也在上升,也讓成本(主要是顯卡等硬體)大幅提高。
同時,隨著挖礦所需要的算力提高,挖礦難度增大,個人能挖到比特幣的概率越來越小,也就逐漸發展出規模化的礦場,也就是聚合n多台礦機的算力一起挖礦,挖礦從個人挖礦轉變為礦場或礦池,一個礦場的成本有:建設成本、設備成本、維護成本(包括店裡成本和人工成本)、網路成本等。
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無差別的人類勞動。那麼虛擬貨幣的挖礦過程,同樣投入了具體的(勞動力)「成本」,並且這個「成本」可以量化為具體的(虛擬貨幣)商品價格。早在比特幣誕生的2009年,一個叫「新自由標准」的用戶,就在比特幣早期論壇上提成通「生產成本」計算比特幣價格的方法。他認為一枚比特幣的價值計算方法應為:計算機運行一年所需要的平均電量是 1331.5 千瓦/時,乘以上年度美國居民平均用電成本0.1136美元,除以112個月,除以過去30天里生產的比特幣數量,最後的結果除以1美元,得出1美元=1309.03比特幣的定價結論。
至於「交易」的獲取方式,無論是直接使用法幣交易,還是使用法幣兌換虛擬貨幣後再進行交易的方式,只要最終能夠與法幣達成某種「匯率」的自由兌換,它背後自然存在確定的價值。
如我們在 《談虛擬幣詐騙案件的辯護要點》 文中所述,實務中我們需要區分非主流貨幣中的特殊幣種,通常所稱的類主流幣(山寨幣),他們在技術模式上與主流幣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有自己的真實項目、基於區塊鏈底層技術、按照其白皮書的規劃執行,常見的山寨幣有EOS、BTM。針對這類涉案虛擬幣。在實際辯護中,我們應當重點證明這些 虛擬幣符合流通性,與主流幣或者法定貨幣能夠自由兌換的特徵 。
我們前年承辦的浙江某虛擬幣詐騙案,工作重點就是放在搜集其在境外某交易平台能與比特幣自由兌換的證據材料,即證明該類非主流「山寨幣」可以與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虛擬貨幣進行交易,最終能夠變現成法幣的特徵,證明其具有財產屬性。
此外,如無法達到上述標準的虛擬幣,一般屬於空氣幣和傳銷幣。空氣幣,顧名思義,就是在實際發展中,沒有任何產品或業務落地,單純發幣圈錢跑路而已,如已經跑路的英雄鏈、超級明星、太空鏈等等。傳銷幣,則是打著區塊鏈之名,行傳銷之實的貨幣,如此前轟動一時的深圳普洱幣等,我們也在 《談虛擬幣傳銷案件的辯護要點》 一文對傳銷幣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了論述。
由於區塊鏈的「新 科技 」外衣,加之其虛擬屬性,導致司法機關長期以來對其價值真實性的判斷存在嚴重誤區。我們認為,比特幣為代表的主流虛擬貨幣去中心化,沒有發行政府及權威機構做信用背書,且交易價格波動巨大,並不具備貨幣屬性也不宜作為貨幣使用。但其本質上仍屬於一種特殊商品,應定性為一種無記名的有價證券,這不僅於民法層面擁有充分的物權理論支撐,同時也能被進一步解釋為《刑法》第92條所規定的「財產」,所以,針對該類型的網路詐騙,從魚龍混雜的「幣」中,區分出主流虛擬幣以及可以流通的「山寨幣」,是對抗詐騙指控的有力辯點。
3 價值來源——司法認定
1、十部委《通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改變了主動民事判決中「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方向,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定雖受政策影響大,但尚不明確。
2021年9月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則徹底直接將虛擬貨幣相關行為定性為非法金融活動,隨後內蒙古、雲南、安徽等省份及相關機構,先後發布了12條打擊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的監管政策,這也同時改變了很多民事判決對「挖礦」合同效力的認定。
此前,北京海淀法院在王鐵亮訴火幣網一案判決中認為,並無法律法規明確禁止當事人進行比特幣的投資和交易,當事人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雙方締結的 合同有效 ,虛擬幣交易合同 不屬於合同無效 的法定情形。
2018年10月杭州互聯網法院在陳國貴與浙江億邦通信 科技 有限公司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判決中也認為:我國法律、行政法規 並未禁止 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 未禁止 買賣比特幣「挖礦機」。故原告陳某主張買賣比特幣礦機違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案涉 合同合法有效 。且而交易中的買家不屬於消費者,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不能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定。
十部委《通知》發布後,多地法院的案例開始基於「公序良俗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合同無效。如北京東城法院在「勤某公司訴雲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判決中認為: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幣「挖礦」本質上屬於追求虛擬商品收益的風險投資活動,投資者須自行承擔相關投資風險;從行為效力上看,「挖礦」活動電力能源消耗巨大,案涉多台「礦機」日均耗電量極大,且生產交易環節威脅國家金融安全, 社會 穩定衍生風險突出,已經成為一種投機性工具, 與《民法典》「綠色原則」精神相悖,屬於行政法規禁止投資的淘汰類產業,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合同 ;從責任負擔上看,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 因雙方對合同無效均存在過錯,故相關損失後果亦應由各方自擔 。
同時各地法院關於虛擬貨幣的認定也並不明確。
在(2018)浙11民終263號丁建強、陳映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法院認為因本案的虛擬貨幣非我國規定的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當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由於案涉標的物本身的不合法性,涉及該標的物的交易行為亦不受法律保護,因此認定因案涉合同無效。
2020年5月《民法典》頒布後,多地法院一改先前對於虛擬貨幣不予保護的態度,基於民法典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要求,很多法院都採取認定虛擬貨幣合同有效的司法裁判。如2021年5月濟南中院在(2021)魯01民終3796號中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予以認可。在該案中,法院認為所設虛擬貨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涉案的公民的合法虛擬貨幣財產權益依法給予法律保護。
雖然主流裁判規則如此,但綜合全國近幾年的判決來看,對於虛擬貨幣交易合同是否有效的裁判標准並不統一。筆者認為,正是近年來國家對於虛擬貨幣投資一直持嚴厲態度,並頻繁升級的監管政策,司法裁判才會短期內做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更把其作為典型案例予以公告,未來人民法院對虛擬貨幣糾紛案件也會更多的減少虛擬貨幣財產保護,需要公民自擔風險。
2、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在司法實務中,雖然刑事領域對數字貨幣的財產屬性仍存爭議,但早在2017年七部委《公告》發布前,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浙10刑終1043號判決中即有認定: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後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通過互聯網竊取了被害人的比特幣後,再將其售出所得款項計人民幣20餘萬元到了其個人的銀行帳戶,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2020)粵0304刑初2號判決認為,以太幣在中國境內歲不能作為貨幣流通個,但其作為一種虛擬財產,其所有者能夠對持有的貨幣進行管理、通過特定方式進行支付、轉移且能夠使用貨幣公開進行交易,具有一定經濟價值,屬於刑法上的「財物」。
2013 年的《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 4 條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所以被害人的賬戶信息變動詳情可由代幣交易平台出具證明。除此之外,刑事案件處理中還存在以當地物價局出具的比特幣《價格鑒定結論書》為其價值依據,如「武宏恩盜竊案」 (2016)浙10刑1043號,及公安局網路安全保衛總隊出具的虛擬貨幣價格證明,如「胡志凱盜竊罪一審刑事判決書」(2015)東刑初字第1252號。
所以在眾多刑事判例中,虛擬貨幣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具備「價值」,可作為財產類犯罪的對象。
本文作者|鄭夏律師,中南 財經 政法大學碩士,,曾任職檢察院、政府辦等部門。先後獲無錫優秀專業律師(刑辯類)、無錫市名優律師培養對象(優秀骨幹律師)、無錫優秀律師團隊(2016、2018、2020)、無錫律協優秀個人會員(2018、2021)、首屆華東律師辯論賽優秀辯手、無錫優秀專業案例、江蘇產業人才培訓優秀講師等榮譽。
B. 求完整馬克思的貨幣起源說,不要簡單概括
馬克思研究貨幣起源是從分析商品開始的,「只要理解了貨幣的根源在於商品本身,貨幣分析上的主要困難就克服了。」對於貨幣的形成與發展過程,馬克思始終圍繞著商品的內在矛盾及其外化這一中心來展開。馬克思認為在人類幾千年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史上,貨幣的價值形式經歷了四個階段:簡單的價值形式、擴大的價值形式、一般價值形式、貨幣形式。
(一)簡單的或偶然的價值形式。
簡單的或偶然的價值形式是指商品價值只是偶然地、簡單地通過另一個商品表現出來。例如:1隻羊=3把斧子。這個等式表明了一隻羊的價值通過三把斧子表現出來。
(二)擴大的價值形式。隨著生產力的發展,交換成為一種經常現象。這時一種商品已經不是偶然同一種商品相交換,而是經常地和許多商品相交換了。這樣,價值形式便發展到第二階段,這就是擴大的價值形式。擴大的價值形式是指商品的價值通過許多商品表現出來。這一價值形式較簡單價值形式更能充分反映價值的性質,即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凝結。
(三)一般的價值形式。人們從無數次的交換中認識到,在某地區市場上,什麼商品是大家願意接受的。這樣只要用自己的商品先換到這種大家比較樂意接受的商品,然後用這種商品再去換自己需要的東西,交換不僅成功,而且省事了。這樣就有一種商品會自然而然地從許多商品中分離出來,變成一切商品的等價物。價值都通過這種商品表現出來。這種價值形式便稱為一般價值形式。它的出現是價值形式發展的一個質的飛躍。
(四)貨幣形式。交換的發展,使一般等價物固定地由金銀來承擔。金或銀之所以能夠固定地擔當這個重任,首先是因為它本身也是商品,也有價值;其次,是因為金銀具有體積小、價值大、便於攜帶、不易變質損壞、質地均勻、易於分割等方面的特性,最適合充當貨幣材料。因此,馬克思指出:「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當金銀從商品世界分離出來固定地獨佔一般等價物地位時,就成為貨幣。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貨幣是價值形式發展的結果,它是在商品交換的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從商品世界中游離出來的一種特殊商品。貨幣是價值形式的完成形態,這就是貨幣的起源。正是基於此,馬克思認為貨幣的本質無非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體現了商品生產者之間的生產關系。
貨幣的本質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這種本質只有通過貨幣的職能才會充分表現出來。貨幣有五種職能: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貯藏貨幣、世界貨幣。前面兩種職能是基本職能,後面三種職能是隨著商品經濟發展而不斷產生出來的。
(一)價值尺度。所謂價值尺度,就是貨幣充當計量其它一切商品價值量大小的尺度。貨幣能有價值尺度的職能是因貨幣本身也是商品,也凝結著一般的人類勞動,也有價值。貨幣執行價值尺度的職能就是把商品的價值表現為一定的價格,因而不需要實在的貨幣,只要有想像的或觀念的貨幣就行了。(二)流通手段。流通手段指貨幣充當商品交換的媒介的職能。以貨幣為媒介的商品交換就是商品流通。用公式表示是:商品—貨幣—商品(W—G—W)。執行流通手段的貨幣必需是實在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金銀在逐步為紙幣所代替,有形的紙幣又為無形的電子貨幣所代替。(三)貯藏手段。貯藏手段指貨幣退出流通領域而被人們當作社會財富的一般替代品和獨立的價值形態保存和貯藏的職能。作為貯藏手段的貨幣,必須是實在的和足值的貨幣。(四)支付手段。支付手段,指貨幣作為交換價值而用於清償債務、繳納賦稅和租金等方面的職能。在商品生產和交換中,由於各種商品的生產時間和銷售時間各有不同,必然會出現賒銷賒購現象。在這里,貨幣不是直接作為商品交換的媒介,貨幣的支付只是為了償還以前的欠款。貨幣執行支付手段時,必須以交換雙方的信用為前提,並藉助一定的契約形式。(五)世界貨幣。世界貨幣指在國際市場上發揮一般等價物作用的貨幣。世界貨幣的職能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作為一般的支付手段,用來支付國際收支的差額;二是作為一般的購買手段,用來購進外國商品;三是充當社會財富的一般代表,由一國轉移到另一國。如支付戰爭賠款、輸出貨幣資本等。隨著貨幣形式的發展和國際經濟聯系的加深,黃金作為世界貨幣的職能形式大為減弱,某些經濟實力雄厚國家的貨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世界貨幣的作用。貨幣的五種職能之間存在著有機的聯系,它們共同體現了貨幣作為一般等價物的本質。
最後,馬克思還詳細闡述了貨幣流通規律問題。貨幣流通規律即一定時期內流通中所需貨幣量的規律。其基本內容是,作為流通手段的貨幣量,取決於需要流通的商品的價格總額和貨幣流通速度。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與商品的價格總額成正比,與貨幣流通速度成反比。用公式表示就是: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待售商品價格總額/單位貨幣流通速度。公式中的商品價格總額又取決於待流通的商品數量與商品的價格水平的乘積。因此,價格水平、待流通的商品量和貨幣的流通速度這三個因素,決定著貨幣的流通量。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職能產生以後,出現了賒銷賒購現象,在這種條件下,上述關於貨幣流通量的公式應作適當補充。用公式表示為:流通中所需要的貨幣量=(待銷售商品價格總額-賒銷商品價格總額+到期應支付的價格總額-相互抵消的總額)/同名貨幣流通次數。
貨幣理論是馬克思主義經濟理論體系中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對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完善和發展尤其是對於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特別是金融領域的宏觀調控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指導意義。首先,我們必須自覺遵循貨幣流通規律,以商品流通的客觀需要為依據,嚴格控制貨幣發行,保持貨幣流通與市場商品可供量的大體平衡。其次,對於貨幣執行的信用職能來說,我們既不能迴避它有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一面,又不能讓其自由發展。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還有待逐步完善和成熟、我國金融體系還很脆弱的情況下,只能採取漸進式的金融領域的開放和改革。除此之外,還要合理和規范發展虛擬經濟。虛擬經濟的發展要以實體經濟為基礎,以防止虛擬經濟盲目擴張。
C. 馬克思貨幣需求公式是什麼
執行流通手段的貨幣必要量= 商品價格總額×貨幣流通數量
公式:M=PQ*V
D. 馬克思的貨幣理論主要有哪些主要內容
可以說馬克思的貨幣理論蘊含著非常現代的洞察力,它從各個方面預示了凱恩斯的理論。這在馬克思對待信用和金融危機上面表現得最明顯。然而,只有在一般的價值理論背景之中馬克思的貨幣理論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也就是說,在作為交換價值的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形式與職能間建立緊密聯系是必要的。貨幣的衍生物成為獨立的價值形式,成為了價值尺度。貨幣其自身是先於資本主義出現的,它在歷史的演進中完成交換領域和一般流通領域中的各種職能。這些貨幣的各種形式與一般貨幣等價物所執行的職能是不可分離的。本文將要提出,特定的資本主義貨幣形式與貨幣循環理論相結合提供了更為系統連貫的分析框架,它加強了馬克思最初的對信用貨幣的分析。與這些特定的資本主義貨幣形式對應的是現代銀行和復雜信用創造工具的演進。
貨幣的形式和職能
在資本主義條件下,貨幣衍生物以價值採取它自主的形式為條件。商品交換價值的貨幣表現構成了可度量的「一般等價物」。商品的價格是商品與貨幣間的交換比例(例如擴大的價值形式),它是由在一般等價物中所包含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相對量所決定的。從這個方面來說,價值形式代表了商品的社會形式,以其內在的能力進入到交換過程和表現貨幣價格。對象化到使用價值中的勞動時間只能通過貨幣的形式被社會承認,作為交換價值通過市場實現。根據馬克思,一般等價形式對象化為交換價值的貨幣表現。確實,貨幣系統本身能夠作為一種延遲支付的手段或者信用循環的現代表現。但貨幣在資本主義以前是以商業資本或商人資本形式出現的。馬克思認為社會習慣和規定會決定何種商品貨幣被選擇,通過排除其他所有商品,而賦予某種特殊的商品一般等價物的角色。貨幣於是獲得了商品購買力的壟斷力量。一般等價物作為具有壟斷力的購買手段是商品所有者的社會紐帶,資本主義社會的神經(nexus rerum)。
只要抽象勞動需要社會承認,一般等價物就必然表現為自主的、獨立的價值形式。在馬克思那個時代,金是一般等價物,馬克思將紙幣作為金的「符號」。貨幣作為共同屬性,作為價值的度量和作為商品價值量的社會表達的必要手段來起作用。流通中貨幣的數量遵循「迴流定律」(law of reflux)來與價格總額相適應,方式為金融系統中的貯藏或拋售,或者流通速度的變化。流通過程創造了貨幣本身能使得商品可以通約的幻覺。但是在表面或者交換價值的「現象形式」之下,抽象勞動決定了價值的物質實質。用馬克思自己的話說:「因為一切商品作為價值都是對象化的人類勞動,從而本身可以通約,所以它們能共同用一個獨特的商品來計量自己的價值,這個獨特的商品被轉換為他們共同的價值尺度或貨幣。」[1]在M-C-M′的一般循環中,貨幣作為循環過程的中介,在這個過程中真實的社會生產特徵被歸入到了買賣中個體的行為之中。貨幣積極地將商品當作價值。這預先假定了在發達的資本主義關系中為賣而買(M-C-M′)是占統治地位的。在M-C-M′中,貨幣不能看成是被動的,因為貨幣的增加是被設定為流通的目的。貨幣在經濟中是最積極的東西,任何貨幣理論的一個重要目標就是解釋這個現象。
與李嘉圖不同,馬克思認為貨幣不能僅限於作為交換和流通手段。確實,甚至在凱恩斯批判薩伊定律之前,馬克思就反對古典的貨幣中性教條,後者認為貨幣僅僅是蓋在物物交換上的「面紗」。在純粹的商品經濟中,貨幣作為被動的角色反映物物交換過程中商品間的交換比例。在這個物物交換的經濟中,購買和出售同時進行,也就是說商品使用價值是主要目的。就是在這個基礎上,薩伊定律——認為普遍的生產過剩是不存在的——能夠被驗證。肯定的,即使假設商品交換是通過貨幣作為流通手段,只要貨幣不被閑置貯藏起來或作為價值的儲存,薩伊定律就會有效。古典體系混淆了純粹的商品經濟與資本主義貨幣經濟,馬克思的體系顯然與之相反,他從貨幣的最初形式開始。就主要目的是以貨幣形式實現交換價值而言,以貨幣形式存在的一般等價物決定了市場經濟的邏輯。最終驅動單個資本家的是以貨幣形式來創造和實現剩餘價值。資本的貨幣形式與商品形式之間的矛盾預示了金融危機的可能性。
「信用貨幣的貶值(更不用說它的只是幻想的貨幣資格的喪失)會動搖一切現有的關系。因此,為了保證商品價值在貨幣上的幻想的、獨立的存在,就要犧牲商品的價值。一般說來,只要貨幣有保證,商品價值作為貨幣價值就有保證。因此,為了幾百萬貨幣,必須犧牲許多百萬商品。這種現象在資本主義生產中是不可避免的,並且是它的妙處之一。在以前的生產方式中沒有這種現象,因為在它們藉以運動的那種狹隘的基礎上,信用和信用貨幣都還沒有得到發展。一旦勞動的社會性質表現為商品的貨幣存在,從而表現為一個處於現實生產之外的東西,貨幣危機——與現實危機相獨立的貨幣危機,或作為現實危機尖銳化表現的貨幣危機——就是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很清楚,只要一個銀行的信用沒有動搖,這個銀行在這樣的情況下通過增加信用貨幣就會緩和恐慌,但通過收縮信用貨幣就會加劇恐慌。」[2]
馬克思確認了貨幣的三種基本職能。首先,貨幣被當作計算單位,通過確定價格來作為價值尺度行使職能。馬克思的商品貨幣理論使他將金作為價值尺度。金自身的價值由生產這種特殊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與其他所有商品不同,金具有一般交換價值,這是通過社會承認和作為價值尺度由國家認可的。第二,貨幣作為流通手段(例如現代的紙幣),是由私人銀行發行,並最終由中央銀行通過其儲備的高能貨幣來調節。第三項職能可以描述為價值的抽象代表或簡單地說,「作為貨幣的貨幣」。在這個觀點上,馬克思區分了三種貨幣的功能:(1)以貨幣貯藏的形式儲存價值:「資本的一定部分,必須不斷作為貯藏貨幣,作為可能的貨幣資本存在,這就是:購買手段的准備金,支付手段的准備金,一種在貨幣形式上等待使用的閑置資本;而且資本的一部分不斷以這種形式流回。」[3]貨幣以潛在資本的面貌出現。作為價值的儲存,貨幣取得了固有的購買力,並且通過M-M′的循環,獲得了自我擴大的價值;(2)作為支付手段或者以信用形式延遲支付;(3)作為世界貨幣、國際支付手段和儲備資產。在馬克思自己的時代,這個功能是由英國強權所支持的國際金本位來執行的。一旦貨幣被作為價值尺度和價格標准,貨幣就取得了作為流通手段的地位。作為流通手段,貨幣法定的清償手段被國家承認並擔保,被作為法幣發行。也就是說,國家獲得了佔有鑄幣稅的特權。貨幣作為價值尺度的職能是社會承認的。僅僅是在流通過程中貨幣才能以價格形式充當一般等價物。馬克思的分析框架建立了一個因果聯系,貨幣作為價值尺度和價格標準是以其作為流通手段的存在為前提條件的。
貨幣的各種職能也與其特定的歷史形態相一致。銀行業務的出現和信用創造與資本主義演進的高級階段相一致。相反,法幣和貴金屬自發演進或金屬貨幣形式出現在資本主義之前,其起源就如同文物一般古老。這些不同的貨幣形式深刻地影響著貨幣中介的決定。於是,貨幣作為價值的抽象表達與資本主義交換更發達的、更高級的貨幣中介形式一致。現代銀行演變見證了支付和信用創造管理手段的融合。現代的信用創造工具和金融媒介,可以說是價值抽象表現的最近的形式。它們是信用的形成和調節發生的地方,處於資本家和工人以及資本家之間貨幣流通的中心。但是,必須強調不考慮貨幣形式,基本職能仍然是相同的。商品貨幣僅僅是一般等價物歷史形式的一種。隨著資本主義的發展,其他具體形式的資本主義貨幣如信用、不可兌換的法幣、銀行存款等等,逐漸成為了占統治地位的形式。
E. 《資本論》的主要內容主要包括哪些
《資本論》全書共三卷,以剩餘價值為中心,對資本主義進行了徹底的批判。
第一卷研究了資本的生產過程,分析了剩餘價值的生產問題。
第二卷在資本生產過程的基礎上研究了資本的流通過程,分析了剩餘價值的實現問題。
第三卷講述了資本主義生產的總過程,分別研究了資本和剩餘價值的具體形式。這一卷講述的內容達到了資本的生產過程、流通過程和分配過程的高度統一,分析了剩餘價值的分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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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論》是馬克思用畢生的心血寫成的一部光輝燦爛的科學巨著,這部巨著第一次深刻地分析了資本主義的全部發展過程,以數學般的准確性證明這一發展的方向必然引導到社會主義革命和無產階級專政的確立。
《資本論》武裝了無產階級,成為無產階級進行革命斗爭的強有力的理論武器。是馬克思「整個一生科學研究的成果」。
它凝聚著馬克思的全部心血和智慧,是他獻給全世界無產階級的一 部最重要的科學文獻。它在世界各國廣泛流傳,成為工人階級反對資產階級的強大思想武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資本論
F. 馬克思關於貨幣的定義
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是商品也是貨物,但在商品經濟中單獨脫離了出來,和現在用的紙幣不同,紙幣是貨幣的符號,沒有價值。
G. 如何認識馬克思的貨幣本質觀
馬克思的分析是從商品入手的,馬克思運用歷史的和邏輯的方法,以科學的勞動價值理論闡明了貨幣產生的客觀必然性。
貨幣是在商品交換過程中自發產生的,是價值形式、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的必然產物。
▲邏輯的線索:商品及其價值二重性與貨幣產生的關系: 商品定義與產生的原因; 商品是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統一體;貨幣成為商品價值的外在表現。
▲歷史的線索:交換發展過程濃縮為價值形態的演化過程: 簡單價值形態→擴大價值形態→一般價值形態→貨幣形態.
貨幣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理解:
貨幣首先是一種商品,具有商品的共性;
△貨幣是一種特殊的商品,是一切商品價值的表現材料,具有與其他商品直接相交換的能力。
△貨幣外在形式的變化不改變貨幣的本質,也不改變貨幣與商品的對立均衡關系。
H. 馬克思是如何說明貨幣的本質和起源的
關於貨幣起源和本質的理論,在《資本論》第1卷中得到了完整、准確而集中的闡釋。馬克思首先分析的是商品及其二重性,即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
由於商品的二重性是由體現在商品中的勞動二重性決定的,而勞動的二重性又是由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商品生產的基本矛盾,即私人勞動與社會勞動的矛盾決定的。正是通過對商品內在矛盾的揭示,說明了這種內在的對立必然發展成為外在的對立。
經過簡單的偶然的價值形式、總和的或擴大的價值形式、一般價值形式,最終確定為貨幣形式,發展為商品與貨幣的對立。所以貨幣的產生,不過是私有制條件下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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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延伸
馬克思關於金銀貨幣說過一句經典的話,即「貨幣天然不是金銀,但金銀天然是貨幣」。歷史上充當過貨幣的商品有很多,而金銀最適合固定充當貨幣的真正原因,正是在於生產貨幣的私人勞動直接就是社會勞動。
這種屬性的內在必然要求便是,充當貨幣的那種商品,最好是不論產自何人何地,其質量都是無差別和同一的。此外,這種貨幣交易的高頻和普遍性特性,還要求貨幣最好具有均質無差、耐磨損、便保存、易分割等等特性,而且較小的體積能包含更多的社會勞動(可稱為社會勞動密度)。
正是由於對充當貨幣的商品的特殊屬性要求,而在實物商品生產領域中,金銀具有其它一般商品所不可比擬的自然屬性優勢,便使得其更適合充當貨幣了。
I. 馬克思主義如何解釋金錢關系
馬克思是用歷史的眼光看待貨幣商品關系的。他首先從商品的二因素入手,指出商品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交換價值只是其表現形式),價值是商品本質,它是無差異的人類勞動在商品中的凝結。你不懂得商品就不懂得貨幣(俗話稱為「錢」),商品是為交換而生產的產品。由於私有制和社會分工的存在,相互需要交換,又必須尊重對方的勞動(商品歸不同的所有者擁有),所以要想得到別人的商品,實現其使用價值就必須讓渡自己的商品和人家交換。相互以勞動者的平等姿態相對待。這就需要比較勞動量的多少。所以商品的價值就是體現勞動者平等交換勞動的關系。商品的價值形式經歷了四種形態:偶然的價值形式、擴大的價值形式、一般的價值形式、最後是貨幣形式。對了,你該不會是沒有學過這部分內容吧?最後商品的內在矛盾,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矛盾最後被外化為商品與貨幣的矛盾。貨幣成了衡量一切商品價值的尺度和流通手段。貨幣成了價值的化身。所謂貨幣,就是固定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它是商品內在矛盾解決的結果。體現的是商品生產者平等交換勞動的關系。當然有用它成為一般等價物成為價值的化身,就成為人們一直追逐的對象,商品生產一個致命的環節就是售賣,把商品變成貨幣,這個動作是「驚險的一跳」,決定著商品和商品生產者的命運。所以誰有錢就意味著誰是「老大」,誰最「牛」!當然,如果離開了商品世界,它就是去了光環。它的本質不在這個「物」(貨幣)本身,而在於這種物背後的社會關系。當然商品和貨幣關系被推到極致的要數資本主義了。因為賺錢或者說剩餘價值規律是資本主義的絕對規律。但只有在一定情況下貨幣才轉化為資本。資本可以體現在「物」上,體現在錢上,也可以體現在生產要素上,還可以體現在商品上,但這些東西本身不是資本,只有當勞動力成其為商品的時候,貨幣才轉化為資本。那種把商品和貨幣本身當著神靈來頂禮膜拜的觀點就是「貨幣拜物教」或者「商品拜物教」。看看《資本論》吧。
J. 對馬克思」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的理解
因為,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金銀都是貨幣,但對發展起來的商品交換來說,金銀的自然屬性使它們最適合充當貨幣。自然界並不出產貨幣,正如自然界並不出產銀行家或匯率一樣。但是,由於資產階級生產必須把財富在一種唯一的物的形式上作為物神結晶起來,金銀就成了這種財富的相應的化身。
金銀天然不是貨幣,但貨幣天然是金銀。一方面,銀質或金質的貨幣結晶不僅是流通過程的產物,而且實際上是流通過程留下的唯一產物。另一方面,金和銀是現成的自然產物;它們既直接是前者又是後者,沒有任何形狀的差別可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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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貨幣的商品價值可分為實物貨幣和形式貨幣,實物貨幣本身是一種特殊的商品,包含價值量,比如羊、貴金屬等;而形式貨幣本身沒有價值量,它的價值是契約約定的,只有契約價值。兩者形式不同,但是本質上是統一的,即都被約定作為交換媒介, 都存在契約價值。貨幣的購買力決定於貨幣的契約價值,但實物貨幣的購買力也會受到自身商品價值的影響,通常實物貨幣的商品價值小於其作為貨幣的契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