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礦機公司
⑴ 做烏茲別克的不可撤銷信用認證付款有風險嗎
首先,貿易術語DAF是邊境交貨(....指定地點),而塔什干並非在中國邊境附近,那麼,DAF塔什干顯然不合理。且《INCOTERMS2010》已經用DAT和DAP取代了DAF,DES和DDU,所以,需要確認究竟是DAT塔什干,還是DAP塔什干?
所謂信用證,是國際貿易結算中常用的支付方式或工具,是開證行對受益人有條件的付款承諾的書面文件,即只要受益人(賣方)按照信用證的規定行事,提交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則開證行將保證向受益人付款。
所以,如果理解了上述概念,那麼,風險如何,就可知矣。
⑵ 急!!邀請烏茲別克客戶來我公司參觀
你得問清楚我國駐烏茲別克使館這個邀請函的要求。根據我3年前的經驗,這個邀請函需要你去當地政府的外事部門申請辦理,由當地外事辦發統一格式的邀請公函。
⑶ 誰可以做中亞五國(哈薩克、烏茲別克、土庫曼、塔吉克等等)的能源投資機會與風險研究
中電經緯吧,我們電力公司的能源信息都是來自他家的。
⑷ 求助!誰有烏茲別克的企業法律法規
現有涉及在烏投資的法律主要有《外國投資法》、《外國投資者活動保障法》、《企業、公司及組織納稅法》、《土地稅法》、《車輛和交通工具稅法》、《土地法》。在實際操作中,常以總統令、內閣規定等文件,調節外商和外國投資在烏的活動。這些文件主要有《關於鼓勵生產企業出口產品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於深化經濟改革、保護私有財產和發展企業經營活動總統令》、《關於加強烏茲別克共和國本國貨幣內部競爭能力總統令》、《關於刺激和鼓勵私營經濟總統令》、《關於鼓勵創建外資企業的補充措施總統令》、《關於發展有價證券市場的補充措施總統令》、《內閣關於進一步完善和放寬對外經濟活動的規定》、《內閣關於進口關稅制度的規定》、《內閣關於國家扶植輕工業和地方工業的措施的規定》等。可以列舉很多,但總的來說,烏茲別克法律不完善,且得不到很好執行。頻繁的總統令和內 閣文件,往往是後面否定前面;政策多變和投資環境不穩所產生的影響,不利於投資者決策;種種鼓勵和 扶持政策,比較集中地體現在稅收優惠上,分述於後。
烏茲別克《外資法》和《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及保護措施法》簡介
烏獨立後,為了改善投資環境,制定了一系列法規和政策,其中烏《外資法》和《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及保護措施法》於1998年4月30日頒布實施。
一、外資法
(一)主要目的和任務
鼓勵外資大量流入,促進烏茲別克經濟發展,並使其融入世界經濟體系;吸引和合理使用外資、吸引知識和其它資源以及現代化工藝和管理經驗。
(二)外國投資者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外國投資者可以在烏境內建立外資企業,可以享受烏法律規定的一切權利和優惠;
2)獨立確定和實施投資的規模、種類和投資方向;
3)外國投資者可獨立與法人和自然人簽訂協議;
4)外國投資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資和在投資活動中取得的利潤。根據投資者的決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資及其利潤的權利,按照烏法律有關規定可以把投資轉給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權利轉移時,根據協議,雙方相互之間關系可自我協調;
5)外國投資者可獨立和自由支配所獲收入;
6)外國投資者可以吸收外資、貸款和借款;
7)外國投資者可利用自己帳戶上的當地貨幣在烏外匯市場購買外匯;
8)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外國投資者有權購買土地。
9)根據烏法律規定,外國投資者擁有使用屬於私有財產的權利。
10)由於國家管理和執法部門的非法行為和決定而給外國投資者造成的損失,外國投資者有權獲得補償。外國投資者享有烏國家法律規定的其他一切權利。
2、 外國投資者責任義務:
1)烏境內外資企業注冊資金外方比例不能少於30%,注冊金額外方不得少於15萬美元;
2) 遵守烏茲別克的現行法律;
3) 按照烏茲別克的法律規定納稅;
4) 外國投資者應履行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5) 外國投資者必須獲得投資項目的鑒定,包括遵守烏國家法律規定的衛生環保規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責,根據烏法律文件規定,對觸犯烏法律規定的行為,外國投資者應接受相應處罰;
7)外資企業在符合烏法律要求的條件下,可自主實施進出口業務,出口自產商品時可免辦許可證和配額;
8)按烏法律規定,外資企業有權進口自己生產所需的商品。
9)根據同外國投資者簽訂的勞動合同,外國投資者為生產所需帶入烏茲別克境內的物資,以及外國投資者和位於烏茲別克境內的外國人帶入烏境內的個人用品免徵海關稅;
3、烏茲別克國家的責任義務
烏國家保障和保護外國投資者在烏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一切權利,向外國投資者提供公證、平等制度,保證其安全。按照烏法律規定,凡是被授權人與外國投資者簽訂的有關合同,烏國家以及國家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需承擔合同中規定的責任和義務。
二、外國投資者保障及保護措施法
(一)目的和任務
確立在烏境內從事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及保護措施。
本法的主要任務:制定一整套外商投資保障及保護措施;為部分外國投資者和外資項目確定提供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的條件。
(二)外國投資者權益保障
1、國家保障並保護在烏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投資者的權益;
2、不得歧視外國投資者的國籍、住地、信仰、從事經濟活動的地區,不得在履行烏國際協議時因投資者及投資的來源國不同而區別對待;
3、如果烏後來制訂的法律惡化了投資環境,外國投資者在自投資之日起十年內可以遵循當初投資時的法律。外國投資者有權自願享受新法令中優化的投資條款;
4、國家有關管理機關及國家政權機關無權干涉依法經營的外國投資者的經營活動;
5、如果國家有關部門在合法履行職責時,發現外國投資者有違法行為,可在許可權范圍內採取同違法行為有直接關系的措施。國家管理機關和執法機構不得以存在違法行為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國投資者的其它合法經營;
(三)、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
如果外國投資者在下列領域投資,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補充保護措施:
1、 能保障經濟穩定增長及優化國家經濟結構;
2、 能鞏固和擴大國家出口潛力以及保障國家融入世界經濟體系;
3、 向加工原材料、生產消費品、提供服務並保障居民就業的中小企業投資;
4、向外國投資者提供的補充保障及保護措施也可以包括烏茲別克政府的擔保、在財政上對投資項目給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稅務及支付制度、國家對項目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並依法採取的其它保護措施。
(四)、匯款保障
外國投資者在依法繳納稅金及其它費用後可以將外匯自由匯出烏茲別克,其中包括下列匯款:
1、 用於維持或擴充外資的初始金或補充資金;
2、 投資收益;
3、 依該法所獲得的虧損補償金;
4、 用於履行合同的支付資金;
5、 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國投資所獲資金;
6、 依法獲得的其它收入;
7、如果外資企業失去支付能力、破產或為了保護債權人權益、刑事調查、或者作為自然人的外國投資者發生違法行為,或者法院及仲裁機構裁決有必要制止抽走資金時,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可以阻止外資撤離。
如果你需要詳細的法律法規,可以到書店查詢。
⑸ 在烏茲別克成立中外合資企業
合資企業手續比較復雜,我們是在這邊本地注冊的獨資公司,你應該找當地的專業律師咨詢。
⑹ 哈薩克、烏茲別克鐵路運輸專業公司,有從他們那裡發過貨的、確實好的,請推薦一下,謝謝!
這家國際鐵路運輸公司我和他們合作過,還是做得挺好的。是專門做哈薩克、烏茲別克鐵路運輸的,你就在網路輸入:大洋、鐵洋朱先生,你就知道他們了。
⑺ 從德州怎麼運輸設備到烏茲別克,哪裡有這樣的代理公司啊德州有嗎天津北京請大家支招,謝謝。
找大一點的國際運輸代理公司尋一下價就行了,他們在各國都有自己的合作代理,出口的貨看是空運還是海運了,中外運,嘉里大通都可以考慮,大田集團也行,上網搜索一下就有他們的聯系方式,如果不大的話又著急也可以走國際快遞,聯邦,UPS,敦豪都行
走鐵運的話 直接找中鐵快運 或者華人物流 都是做鐵運的
⑻ 外貿經驗,出口烏茲別克做LC
你好。我認為L/C是國際貨物貿易中繼進口方提前付款最保險的一種付款方式。在L/C的保障下,資金的回收是通過銀行保障的而非進口廠商/公司。 也就是說,當對方收到貨之後,對方確認收貨,是銀行直接付款給你,而非你的買主付錢。銀行既然能為你的買主發行L/C,證明他的銀行是相信你買主的信譽度的。銀行為他墊付款後,銀行是相信你的買主有能力也會償還的。這時,您根本不必擔心他與銀行的糾紛,反正您是可以直接從銀行拿到貨款的。
那麼您說的資金回收的風險的可能性就為1,由於貨物質量或數量等原因對方拒絕收貨。2,對方的L/C發行銀行本身信譽度就不可靠。
如果為第一個原因,這就是您自己需要完成的工作,貨物都沒有得到對方的認可,收回貨款就很成問題。
如果為第二個原因,有一個方法避免,就是在L/C的整個環節中再加入一個銀行(confirming bank)。 confirming bank在你的這個情況中會是您的advising bank, 你自己的銀行信譽度可定是有保證的,所以這個問題就根本不成問題。 這時,付款的責任就從對方的銀行(烏茲別克)轉嫁到中國的銀行(你自己的advising bank)。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您說火車到貨之後貨權就不再您手中了,那是在誰那裡?進口方么?你的B/L是negotiatable 還是non-negotiable? L/C通常只接受negotiable的B/L。那麼你說手的貨權不在您手中時,你的B/L歸誰所有???
⑼ 新疆企業在烏茲別克設立公司辦事處,需要准備什麼資料
拿企業執煦去烏國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