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池拉人算傳銷嗎
Ⅰ 靠拉人頭發展下線賺錢算不算是傳銷不需要人家出一分錢的
發展下線就是傳銷
Ⅱ 怎樣判斷一個人是不是拉人做傳銷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項目投資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投資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主要客體要件必須有二項:
1.欺詐性(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
2.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與經濟秩序。
傳銷與直銷的實質區別是:直銷是屬於商業活動,屬於營業范疇,而傳銷是金融活動,是詐騙。
拓展資料:
對照識別
傳銷導致大多數消費者和投資者的最終權益得不到保障。傳銷與正常營銷逐一對照,供大家辨別。
消費行為與經營行為模糊,傳銷者用一些「伎倆套路」。前期給你宣傳的是投資經營行為,後來你不知不覺成為了消費者;或者宣傳的是消費行為,後來讓你變成了投資者;甚至引用「消費資本化」之類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資與消費之間。這樣給你在法律上的維權帶來很多困難(註:消費行為與投資經營行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適用法律分別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合同法》)。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項目投資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投資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
在《禁止傳銷條例》 中,反復提到層級關系這個概念,一定規律組成層級關系只是眾多傳銷中的一個現象,必須與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行為才有可能涉嫌傳銷。比如:村級社區商店商品,就有五六個級別並且層層加利,這是正常銷售。所以說,傳銷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傳銷常伴隨偷稅漏稅、哄抬物價等現象。侵犯多個社會關系和法律客體;主要客體要件必須有二項:
1、欺詐性(侵犯公民財產所有權);
2、擾亂社會管理秩序與經濟秩序。
特徵識別
首先,天上不會掉餡餅,當把事業或者回報描述得天花亂墜的時候就應該警惕,高回報必然有高風險。
其次,無論傳銷的形式如何變化發展,其實質仍是以購買份額作為繳納入門費,發展下線人員、拉人頭組成層級,以下線人員「業績」作為獲利依據。
因此,識別傳銷,需要看三個特徵:
1、入門費
是否需要認購商品或交納費用取得加入資格或發展他人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
2、拉人頭
是否需要發展他人成為自己的下線,並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給付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3、計酬方式
是否以直接或間接發展人員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報酬,牟取非法利益。
如果符合以上特徵,就有可能涉嫌傳銷。
參考資料:網路-傳銷
Ⅲ 傳銷拉人是不是犯罪
傳銷拉人是犯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6月18日《關於審理單位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為主要活動的,不以單位犯罪論處。」故對專門從事傳銷行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以單位犯罪論處,而對其組織者和主要參與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處罰。本罪侵犯的客體為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民個人財產,通常是貨幣。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組織、從事傳銷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但不是所有的傳銷行為都構成犯罪,情節一般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只有行為人實施傳銷行為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要區分傳銷罪與直銷活動中的違規行為。若在直銷行為中出現誇大直銷員收入。產品功效等欺騙。誤導行為,應由直銷監管部門處以行政處罰,而不應視為傳銷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應結合傳銷涉案金額、傳銷發展人員數量、傳銷中使用的手段、傳銷造成的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綜合衡量。
Ⅳ 是靠拉人頭賺錢的傳銷模式嗎
這么和你說吧 與其說是傳銷不如說是直銷 現在所定義的人頭賺錢 你很難區分他們 只要有效果 有產品 不是太騙人 都是這種模式
Ⅳ 傳銷犯法嗎,只拉人頭卻不賣產品算傳銷嗎
傳銷犯法,我以前舉報過,不過被當皮球踢來踢去,最後不了了之。至於為什麼不抓捕就不得而之了。
Ⅵ 用裂變拉人算不算傳銷
互聯網主要發展方式就是以裂變為原理,可以說是營銷,營銷工具新銳任務寶就是以裂變為原理衍生出來的,將裂變的方式很好的體現在公眾號的漲粉活動中,這也是以裂變的原理在為公眾號拉人也叫漲粉,只要活動真實有效就不是違法,當然肯定就不是傳銷了。
Ⅶ 拉人頭,發展下線,有產品,有公司,這算傳銷嗎
有公司,有工廠,但不是公司招業務員而是業務員招業務員,招的業務員必須入司,所得到的產品又不是本公司的工廠生產的,而且又不是等價的產品,我認為這就是傳銷
Ⅷ 靠拉人頭提成屬傳銷性質嗎
是的!
一、傳銷(非法的)是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
(拉人頭)
二、傳銷不合法,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三、
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下列行為,屬於傳銷行為:
(一)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對發展的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滾動發展的人員數量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包括物質獎勵和其他經濟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並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策劃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