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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池公司武漢

發布時間: 2025-04-01 01:13:30

Ⅰ 什麼是nuls區塊鏈

區塊鏈案例|背頂北大想做老鼠屎——難!

故事得從區塊鏈項目說起,我們知道,而今區塊鏈資本方創始人很多有著名校高府背景,以北大清大及國外頂級高府更甚,這不是偶然,據我所知,企業家或合夥人比你想像中勤奮多了當然有良好教育背景居多,自然會關注趨勢。

但少數資本方喜借教育背景灌糖衣於高府。

為何?相信你我皆心明未說或難以說破罷了。

今兒就以歷時大半年鏈圈幣圈因空氣幣惡名傳播甚廣的英雄文娛鏈作例:

英雄鏈公眾號已停更多時。

「今年5月,央視新聞直接點名英雄鏈項目,指其以代幣的名義進行虛假詐騙。而作為英雄鏈的銷售總監,北大才子劉洪元在事發後成為了眾矢之的。

事發後,劉洪元跑路到新加坡,英雄鏈CEO高准也帶領團隊跑路柬埔寨。」——隔壁小怪獸。

英雄文娛鏈是什麼?站台人有哪些?

「英雄鏈(HEC)是今年1月上線的,支持數字加密貨幣的博彩游戲平台,項目CEO為高准。」

英雄鏈白皮書:

劉洪元何許人,如何捲入英雄鏈的?

劉洪元,原北京大學創業投資研究會的會長。作為天使投資人的陳滿麗,有著方便鏈接高校學子的清大教育背景,看中了正在為創業而焦慮的劉洪元。

「參與代投的人除了劉洪元以外,還有王大炮、白總、比特吳等,這些人對英雄鏈的銷售起到推波助瀾的做用。」

從白皮書可以看到,英雄鏈代幣被規定在一年內不可以流通,將被鎖定。所募資金用於開發。

而英雄鏈文娛鏈背後的操縱者實是哈希資本陳滿麗。

那麼,陳滿麗何許人?

她,身在夢想之顛科技有限公司等成十家公司,並且任高管等職位。亦有能以師長身份鏈接高校學子的的清華麥考瑞應用金融碩士學位。

陳滿麗所在哈希資本-背景介紹

HashCapital哈希資本是由鄧德言先生和Nick.Fu(付小明)先生共同創立數字資產投研機構。創始人鄧德言擁有清華麥考瑞應用金融碩士學位,曾任澳洲知名金融機構外匯分析師,具有多年證券外匯、現貨交易經歷。付先生擁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及武漢理工大學通訊工程雙學位。

哈希資本與亞太區塊鏈商業應用

HashCapital哈希資本自成立以來已募集3期基金,總額數千萬美元,重點關注亞太市場的區塊鏈商業應用和數字資產相關項目。HashCapital哈希資本所投項目已逐步形成對區塊鏈全產業鏈覆蓋,包含智能合約、證券交易結算、身份證明、分布式記賬、電子商務、數據API以及區塊鏈基礎設施等領域。投資包括IPTChain、KTrade、Loopring、Qcash、CoinMeet、HalalChain、Nuls等諸多優質數字資產。

相剋相生點評:

冗長的頭銜在項目方創始人中屬正常。畢竟區塊鏈項目不一定需要實際公司,像牛頓項目那樣提的巧克力辦公是可以的。創始人如何讓廣大投資人認識是個問題。因而各項目方創始人都會單獨弄頭銜。有過項目領頭經驗的人更容易贏得投資人信賴。

造個不算笑話的對話:

「你有什麼?」

「我有Title」。

可見頭銜在區塊鏈行業的重要性。對話歸對話,項目創始人們還是很厲害有專業知識背景的。

從投資全產業覆蓋看,給人專業和宏大的感覺。就是這么一個看上去蠻高大上的機構藏著英雄鏈文娛鏈的幕後操縱者陳滿麗。

背頂北大想做老鼠屎——難!

為何陳滿麗等少量資本方喜駐扎、灌糖衣於高府?!

北大具行政地位和國人意識中的潛在價值

提起北大,是否和我此刻一樣胸有莫名熱氣氤氳,不曾承其恩澤,亦似受其大惠環抱。欲言之又恐言不盡。北大北大,循思想自由原則、取兼容並包之義。概因北大實屬國人,而非你我。

1、以北大為例,它的行政地位促使其不僅僅是一所學府

北大曾具首府地位,起於北大創立之時的定位。按定義,它是中國近代以來唯一以國家最高學府身份創立的學校。最初也是國家最高教育行政機關,行使教育部職能,統管全國教育。

可見北大的行政管理職能是有歷史淵源的。

即使你我一時不記得,覺得是個普通的學子或老師。但有些東西真的是潛移默化的,很多百姓及鄉村家長潛意識里會有烙印般的影響,就像傳播甚廣的奶奶廟。

2、國人之北大清大情懷即使不深,亦不淺

小時候作為一個正常的中國孩子,相信大家一樣,童年肯定被灌輸過文不同但意一樣的北大清大人大等北京高校殿堂頌詞。不可否認,我也有北大清大情懷,此情懷多時是對人的情懷,概因大師們曾於北大演說。對北大的印象不多,但也不淺。這種影響以至於當年四川省理科狀元想描述自己是一個立體的人而不是學習的機器的時候還是選擇起了個《北大是我美麗羞澀的夢》這樣用當人的詞彙來說是為北大做PR實則深諳北大在國人心中地位的標題。

因而,此時此刻前波不平,北大未寧是可以理解的。

她,陳滿麗,還是那個她,容顏不變,頭頂師銜,外披全球高校區塊鏈創業領袖聯盟(全球高校區塊鏈創業領袖聯盟啟動儀式是7月25日下午14:00-16:00,在北京海淀中關村大街59號中國人民大學明德樓C座601室舉辦的區塊鏈領袖活動)顧問導師,再次瞄準北大等高校學子。

若今朝創業師輩學輩背頂北大,想做老鼠屎——難!!!

因京師大學堂老鼠屎,梁鴻志石平章宗祥個個皆非等閑之輩?!

若問北大些許兼具管理層的老校友有涉足區塊鏈,真否?

文章有所刪減,完整版請移步公眾號【OnlyTimeKnow】回復「背頂北大想做老鼠屎」。

順頌安琪~

NULS的POC共識與POS和DPOS共識機制有和區別?

POC:(Proof-Of-Credit)信用共識機制,由NULS團隊首創並運用,共識機制為:節點信用達標的情況下,鎖定一定保證金即可加入共識,共識節點重新排序後每輪輪流出塊,退出共識時保證金解鎖。NULS的POC分為委託共識和節點共識,委託共識抵押2000NULS,節點共識抵押20000NULS。節點建立者維護節點,收取委託共識的部分傭金,共同維護NULS主網節點健康運行。

POC共識機制綜合了POW/POS/DPOS的優勢特點,把區塊鏈中難以統一的去中心化、效率、一致性在不同方向上的特點做到了更好的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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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去中心化:在POC共識機制的中,沒有節點數量的硬性限制,節點的數量是動態的,任何滿足條件的都可以加入節點,這里每一個出塊節點都類似POW中的礦池,通過持有權益的方式來加入這個礦池中共識。在POW中礦池根據算力來獲得記賬權益,在POC中,所有的礦池獲得記賬權的機會是隨機對等的,這使得POC共識機制的節點分布相對更去中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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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效率:影響區塊鏈網路效率的兩個關鍵因素是節點分布廣泛的程度和提供節點的硬體網路資源。在協調這兩個參數中,POC共識機制引入了信用系數機制,直接會影響到節點的穩定,所以每一個節點以及參與到這個節點的委託人都會做出對網路最有利的選擇,保證節點能高效穩定的提供服務,另外通過權益的方式來加入節點共識,使得節點的數量會在一定的區間內浮動,可以通過更改激勵參數來調節,參數一定的情況下市場會進行自動的調節。在這些節點中,融入了DPOS的隨機排序後出塊原則,保證了網路的的安全和高效,可提供較高的TPS承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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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致性:在POC共識機制中,全員皆可以參與共識,節點只能向參與者收取一定的手續費,所有的人參與共識的機會是均等的,獲得的激勵根據權益和節點信用系數來決定的。節點和所有的參與者都會為了提供穩定的節點服務達成共識。

2018-10-04小白學區塊鏈——什麼是母鏈

一,什麼是母鏈

簡單來說就是萬鏈之母,能生鏈的鏈就叫做母鏈,可以說是底層的底層了。

二,母鏈的特點

1,母鏈是整個商業生態的代表,母鏈上產生子鏈,是和側鏈很相似的子鏈,而不是說區塊鏈技術中涉及的分叉。

2,母鏈只記錄創建子鏈相關的數據結構,也可以說只記錄一部分子鏈運行結果的數據,這樣使母鏈本身保持健康靈活、不臃腫,這種架構設計有利於子鏈對物聯網多應用場景的靈活匹配。

三,母鏈的應用

可定製區塊鏈的基礎設施,可以是一個區塊鏈可以發展成生態的項目,如本體、NULS、MixinNetwork等

區塊鏈在實際生活中的應用有哪些?

(1)趣鏈

趣鏈區塊鏈底層平台是趣鏈科技研發的國產自主可控區塊鏈底層平台,以高性能、高可用、可擴展、易運維、強隱私保護、混合型存儲等特性,配合數據共享與安全計算平台BitXMesh、區塊鏈開放服務平台飛洛FiLoop、供應鏈金融平台飛洛供應鏈FiloLink、存證服務平台飛洛印FiloInk、智能合約安全研發平台MeshSec,能更好的支撐企業、政府、產業聯盟等行業應用,促進多機構間價值高效流通。

(2)京東鏈

智臻鏈(JDChain)是京東自主研發的企業級區塊鏈底層框架,其誕生標志著京東全面開啟基於區塊鏈BaaS平台和「JDChain」底層鏈的「智臻生態」建設。京東智臻鏈服務平台依託多項優化實現的「一鍵部署」能力,做到了領先的秒級區塊鏈節點部署。此外,它還具備開放兼容多種底層、企業級動態組網等成熟應用的核心優勢。京東智臻鏈的適時推出,將有效提升各行業企業級區塊鏈應用的大規模落地,推動中國及全球信任經濟的建設。

(3)迅雷鏈

迅雷鏈(ThunderChain)是迅雷旗下網心科技自主研發的區塊鏈應用項目,具備百萬tps高並發、秒級確認能力。迅雷在研發高性能區塊鏈產品的基礎上,搭建了迅雷鏈開放平台,助力企業或個人開發者部署智能合約,輕松實現產品和服務上鏈,使得區塊鏈應用開發更為便捷。

(4)井通鏈

井通區塊鏈是井通科技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區塊鏈核心底層技術,它是基於區塊鏈技術所構建的有效去中心化互享生態的互聯網交易網路,採用分層設計(5層)的底層平台,以及多語言的智能合約體系,並已實現跨鏈功能。其具備私鏈、雲鏈、聯盟鏈等多層次、全方位、一站式服務能力,行業和區域生態的布局已初步成型。

除上述區塊鏈產品外,還有社區主導的LTC、Cosmos、IOTA、Nervos、NULS、MOAC等,企業主導的Ripple、Stellar、微眾BCOS、網路XuperChain、華為、平安、萬向、螞蟻金服、眾安、布比、矩陣元、秘猿、眾享比特、復雜美、上海鏈景等眾多區塊鏈產品。

(1)礦池公司武漢擴展閱讀:

區塊鏈,遠不止是一項技術,其背後牽涉到的是「多方協作」的精神。在現代社會中,很多事情必須依靠大家通力合作才能達到1+12的效應,但在合作中需要盡力避免出現「信息不對稱」之類的問題。

因此聯盟成員之間共同記賬、共享數據,將一切公開化以消除「信息不對稱」,以保護每個人的利益,讓營商環境良性發展。誠實做事將獲得應有的收益,如果作弊自然就會路人皆知,千夫所指。技術就是幫助實現這種模式的基礎。這就是更重要的「區塊鏈思維」。

Ⅱ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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