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特幣購買礦機合同
Ⅰ 民用電挖比特幣違法嗎
法律分析:不犯法。1、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禁止比特幣的生產、持有和合法流轉,也未禁止買賣比特幣礦機。2、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投資及交易水漲船高,方興未艾。對於此類經互聯網技術發展後在互聯網環境中新生成的虛擬物品,相關交易存在政策與商業風險。但在在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前提下,當事人訂立的合同為有效合同。3、比特幣由「礦工」「挖礦」生成,「礦工」可以由身處全世界任何地點的任何人擔任,「挖礦」是「礦工」根據設計者提供的開源軟體,提供一定的計算機算力,通過復雜的數學運算,求得方程式的特解的過程,求得特解的「礦工」得到特定數量的比特幣獎賞。4、由於比特幣是基於工作量證明,與算力相關。要有算力,就得耗電,所以它的耗電量是很大的。也正因為有這么大的耗電量,才能保證比特幣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比特幣礦機違法嗎
法律分析:比特幣礦機本身是不違法的。若用比特幣礦機作為噱頭,來進行傳銷或非法集資,就屬於違法的工具。比特幣挖礦機是指,專門用於運算生成比特幣的機器設備。在比特幣的世界裡,大約每10分鍾會向公開賬本記錄一個數據塊。礦工們則利用其所擁有的挖礦機,爭奪打包這個數據塊提交,誰最終成功生成那個交易記錄塊,誰就可以獲得伴隨這些交易而生成的交易費用,外加一筆額外的報酬,這筆額外的報酬就是比特幣新幣的發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Ⅲ Celsius破產前倒貨!比特幣礦機大降價 CleanSpark抄底近3千台
加密貨幣市場的低迷,已經讓一些礦工難以負擔他們昂貴的設備及挖礦成本。根據Luxor提供的專用積體電路(ASIC)礦機交易市場數據,比特大陸的Antminer S19和S19 Pro的每Terahash價格約26-36美元,已跌至2020年以來的最低水平。
據Luxor的比特幣ASIC價格指數,包括:Antminer S19、S19 Pro、Whatsminer M30…等規格類似的礦機(效率低於38焦耳/TH),其最新的平均價格約為41美元/TH,但在去年底時還高達106美元/TH,驟降60%以上。且自2020年比特幣價格觸底後以來,從未見到20+美元/TH的水平區間。
Celsius Mining提出破產前曾大量傾倒礦機
另外據《Coindesk》今日稍早報導,隨著Celsius和旗下挖礦子公司Celsius Mining在本周一同申請破產保護,也加劇了礦機在熊市的價格下跌。一位知情人士透露,Celsius Mining在6月份拍賣了其新購買的數千台礦機:其中第一批(6000台)以28美元/TH的價格出售、第二批(5000台)以22美元/TH的價格易手,根據價格指數數據,當時的礦機交易價格約為50-60美元/TH。
據悉,Celsius Mining去年在北美的比特幣挖礦業務總共投資了5億美元,據報導擁有約22,000台ASIC礦機,其中大部分是比特大陸最新一代的AntMiner S19系列;但諷刺的是,Celsius稍早遭金融時報記者爆料指控稱該公司投入挖礦業務的資金其實是來自客戶資金,公司執行長Alex Mashinsky背棄了不會挪用客戶存款的承諾。
Luxor營運長Ethan Vera稍早也警告:隨著更多礦機進入市場,我們預計新一代設備的價格將下降1-2美元/TH,有許多礦業公司將需要清算其部分設備,這將給ASIC價格帶來了額外壓力。
CleanSpark加碼抄底單月收購近3,000台礦機
但盡管市場低迷,仍有企業選擇在低點加大投資。據比特幣挖礦和能源技術公司CleanSpark14日發布的新聞稿,該公司近期以大幅折扣價,大量收購了1,061台Whatsminer M30S機器在Coinmint的可再生能源託管設施中開采比特幣,一舉為該公司現有的采礦能力增加了每秒約93petahashes(PH/s)的計算能力。
CleanSpark執行長Zach Bradford說道:我們久經考驗的混合方法將我們的設備結合在一起,同時擴大我們自己的挖礦設施,這使我們處於有利位置,可以持續地提高我們的比特幣采礦能力。
其實這已是該公司在大約一個月內的第二次大量采購機器。6月市場低迷時,CleanSpark也以低價獲得了1,800台Antminer S19 XP的比特幣礦機采購合約。Bradford表示:公司的算力在過去六個月中增長了47%,同期比特幣月產量增長了50%。這些重要的KPI強調了一個事實,即我們的增長速度超過了全球算力…我們相信,專注於效率、正常運行時間和執行的運營戰略將使這些指標不斷提高。
Ⅳ 比特幣挖礦是否保護法院明確不保護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了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案。本案法院認定雙方簽訂的挖礦合同因違反國家禁止比特幣交易的規定且違背公共利益,屬於無效合同其利益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法院還向礦機所在地的四川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司法建議,建議對挖礦行為進行清理整治。那麼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得先了解一下比特幣是什麼以及它是怎麼創造出來的。比特幣是一種虛擬數字貨幣,它沒有任何的國家甚至個人信用背書,最早是由一群技術極客推出並在很小的一個范圍內傳播流動的小眾數字貨幣。在它還沒有被資本炒作起來之前,甚至有人用10000個比特幣換一個比薩(想想現在一個比特幣都達到3萬美元不知道當初換比薩的哥們現在是什麼想法)。因此,從本質上說,比特幣現在之所以能有如此的高位,是由資本、炒客、以及一群狂熱的信仰者共同推動的結果。與這些小眾群體對比特幣的狂熱相反,目前全球主流國家對比特幣大多持否定態度。
比特幣的數量是有限的,比特幣總數一共是2100萬個,且不可增發。它是通過計算機進行復雜的運算最終得到,這個過程也被稱作「挖礦」。而挖礦的難度也隨著比特幣數量的減少不斷的增加,就拿那個用比特幣換披薩的程序員來說,那個時候比特幣還沒有那麼火爆,他當時一個人每天可以挖幾千個比特幣,而現在一萬台礦機(就是專門用來挖比特幣的計算機)一個月也就只能挖300個左右。據業內人士介紹,十台神馬68T的機器(挖比特幣的計算機,簡稱「礦機」)跑一年耗電是306600度電,差不多可以挖2個幣,並且這個難度還會不斷的提高。因此比特幣背後的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門十分復雜深奧的科學,但真正對這些科學感興趣的只是少部分圈內的技術專家,而大部分人關注的僅僅是比特幣的炒作,因此比特幣及區塊鏈技術雖然是一個比較新的東西,但因它而生的糾紛卻並非多麼的復雜深奧。
解釋完上面的問題回到本案,本案本質上是一個賣礦機的A公司賣給一個炒作比特並的B公司一些礦機,B公司委託A公司代為運營這些礦機一年,一年中產生的收益也就是比特幣雙方之間再行分配。而B公司又在四川某地的礦場租賃場地進行實際的挖礦(因為四川、雲南、西藏等地電費便宜,所以大部分礦場都集中在這些地方)。後來B公司僅僅支付了18枚比特幣給A公司,與預期的300枚相差甚遠,因而A公司訴至法院。
本案法院的觀點是,比特幣挖礦行為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節能減排,及我國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的實現,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目前我國也禁止比特幣的相關交易,雙方之間簽訂的協議屬於無效合同,B公司按照合同主張的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因而駁回了B公司的訴求。
Ⅳ 購買虛擬礦機被騙 案例
法律分析:受害人付某稱通過微信聊天認識了一個賣礦機的網友,他說這個貨源是穩的,付某才跟他訂貨的。付某說,對方此前在網路上宣稱,自己能弄到大量低價挖礦機,於是大家按照幾萬一台的價格,以先訂貨過兩個月再發貨的所謂「期貨」的方式,先後從嫌疑人那裡購買了幾千台比特幣挖礦機。起初,付某也有些懷疑,但因之前購買的量不大,對方都能按時交貨,打消了他們的顧慮。對方因此成了圈子裡的紅人,大家通過各種渠道找他購買挖礦機,然後再加價層層倒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Ⅵ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新京報訊 據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官微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二審案件。北京三中院認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編輯 孫琳智
Ⅶ 買礦機挖比特幣違法嗎
買礦機挖比特幣不違法,比特幣挖礦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央行等五部委聯合下發的比特幣危險告訴中明確把比特幣界說為一種特別的互聯網產品,民眾在自擔危險的前提下能夠自在的生意,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比特幣在我國不可直接兌換法定貨幣,不可直接購買商品,但比特幣可作為商品被接受這使用人民幣來購買。這也就是說,比特幣不可作為幣種流通,但也可算作一種商品,購買商品並不觸及我國任何法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比特幣
和法定貨幣相比,比特幣沒有一個集中的發行方,而是由網路節點的計算生成,誰都有可能參與製造比特幣,而且可以全世界流通,可以在任意一台接入互聯網的電腦上買賣,不管身處何方,任何人都可以挖掘、購買、出售或收取比特幣,並且在交易過程中外人無法辨認用戶身份信息。2009年1月5日,不受央行和任何金融機構控制的比特幣誕生。比特幣是一種數字貨幣,由計算機生成的一串串復雜代碼組成,新比特幣通過預設的程序製造。
每當比特幣進入主流媒體的視野時,主流媒體總會請一些主流經濟學家分析一下比特幣。早先,這些分析總是集中在比特幣是不是騙局。而現如今的分析總是集中在比特幣能否成為未來的主流貨幣。而這其中爭論的焦點又往往集中在比特幣的通縮特性上。
不少比特幣玩家是被比特幣的不能隨意增發所吸引的。和比特幣玩家的態度截然相反,經濟學家們對比特幣2100萬固定總量的態度兩極分化。
凱恩斯學派的經濟學家們認為政府應該積極調控貨幣總量,用貨幣政策的松緊來為經濟適時的加油或者剎車。因此,他們認為比特幣固定總量貨幣犧牲了可調控性,而且更糟糕的是將不可避免地導致通貨緊縮,進而傷害整體經濟。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們的觀點卻截然相反,他們認為政府對貨幣的干預越少越好,貨幣總量的固定導致的通縮並沒什麼大不了的,甚至是社會進步的標志。
比特幣網路通過「挖礦」來生成新的比特幣。所謂「挖礦」實質上是用計算機解決一項復雜的數學問題,來保證比特幣網路分布式記賬系統的一致性。比特幣網路會自動調整數學問題的難度,讓整個網路約每10分鍾得到一個合格答案。隨後比特幣網路會新生成一定量的比特幣作為區塊獎勵,獎勵獲得答案的人。
Ⅷ 雪崩時,沒有一片雪花能夠倖免——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宣判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幣「挖礦」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法院一審認定合同無效,判決駁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額比特幣收益的訴訟請求。
2019年5月,F公司與Z公司簽訂若干份合同,雙方約定F公司委託Z公司采購和管理「挖礦機」、提供比特幣增值服務以及支付增值服務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Z公司也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履行期間,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同時賠償損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礦」及比特幣交易存在風險,且相關部門明確禁止比特幣相關交易的情況下,仍簽訂代為「挖礦」協議, 此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上述行為造成的後果應由當事人自行承擔。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F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案的影響除了不保護相關財產權益,還在於庭審結束後,法院向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送了 司法建議 ,建議 排查該案所涉比特幣「挖礦」項目、禁止涉案公司繼續從事「挖礦」活動、排查涉案「礦場」及當地其他虛擬貨幣「挖礦」項目並進行清理整治 。該建議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實施的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參與了該通知的起草,明確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組織和自然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 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涉嫌破壞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關部門依法查處。。
雪崩時,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時又是加害者。 該案只是開始,而且不僅僅針對比特幣,各地的司法導向也會漸漸趨向於明確和統一。後續一系列與虛擬貨幣相關的糾紛都有可能出現類似的判決。
所以,還是那句話,普通人請遠離虛擬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