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安安幣圈發展趨勢
『壹』 幣圈演講的幾個名人
李笑來 他是幣圈的元老級人物,其事跡不必多言,他參與或站台的項目有EOS、BigOne、SBTC分叉幣、雄岸基金、硬幣資本等等。他是許多人進入幣圈的引路人之一,在幣圈是接近信仰的存在。 但李笑來老師也一直爭議不斷,EOS項目僅用5天時間就融資了1.85億美元,2017年最火熱的時候,該項目的市值一度沖到50億美元。但2018年,被陳偉星點名批評為「史上最大空氣幣」,一路下跌。 7月李笑來老師炮轟幣圈的錄音流出後,他也堅決否認自己將散戶看做「韭菜」的說法; 不過沒過多久,《韭菜的自我修養》就上市銷售了; 9月30日凌晨,李笑來老師在微博上退出幣圈; ....... 從今年年初為杭州百億區塊鏈基金演講,到7月震撼整個幣圈的錄音門事件,緊接著與陳偉星互懟懟到丟掉雄岸基金合夥人的高帽,再到9月高調宣布出走幣圈從此無站台,最後新書發布會上公開解疑區塊鏈熱點。 李笑來一個人就足以承包幣圈一整年的流量。 2.陳偉星 他是出身於幣圈的嘴強王者,曾與比特幣首富李笑來共同開創了互懟時代。 善於抓住每一個上位走紅的機會,屢屢口出狂言,在毀譽參半的浪潮里懟出了一條屬於自己的特色網紅路。 即使打車鏈最終難逃夭折的命運,陳懟懟的名號也應被幣圈銘記。 3.張健 來時挾萬鈞雷霆之勢,去時則安安靜靜,揮一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 他是火幣前CTO,離職後創立了Fcoin交易所,並引領了「交易即挖礦」的風潮。在FCoin最風光的時候,上幣投票可以把以太坊網路堵塞,交易量比幣安、OKEX、火幣三家交易所的總和還要多。 Fcoin的平台幣FT在當時也是風光無限,有寶二爺等人吶喊助威,價格一路上漲,大量投資者紛紛買入。可惜好景不長,6月15日FT開始下跌,在7月20日更是十幾分鍾跌了90%,不少投資者傾家盪產。 但面對維權者,Fcoin和張健神奇地消失了。8月就有投資者發現公司位於望京的辦公室人去樓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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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如果世界各國都不承認比特幣會發生什麼事
我想理性的請大家看清楚,比特幣何曾讓各國承認過?
比特的誕生本就是對金融霸權主義的抗議,今天美國印個5000億全世界都得跟著買單,比特的建立是希望通過人與人的共識信任創造出一種新的流通貨幣,是全員共同參與制定的價格,通過市場的自由機制決定價格,而他的生產成本則是投入的設備和挖礦耗費的電力費用等。
沒有人強迫任何人去加入幣圈,但是2020年5月比特第三次減半將會是一個里程碑的時刻,他會不會像你們說的無人接盤我不知道,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那就是無論有多少非幣圈人質疑他是傳銷也好,沒有實際價值也好,都不可能將比特消滅,因為他的價值屬於所有持有和信任的共識者共同制定,如果大家有質疑那麼,安安靜靜的看著他就好,剩下的對錯不妨交給時間來證明。
『叄』 勸說別人和我一起投資幣圈.我也賠了.我犯法嗎
不犯法
1、參與中心化交易所、defi類型的dapp、錢包的除了收付款外的其他多餘功能都是違法行為,對其中的中國國籍人員明確違法2、發幣明確違法3、nft有炒作風險,可能違法,國家已經在重點關注,這種特殊的幣4、幣商,otc違法5、幣圈咨詢、給出炒幣指導的軟體違法6、用幣洗錢違法。大概就是這么多違法的,但是個人炒幣絕對不違法,只是你基本沒有太多的手段可以讓你繼續炒幣了,不要和我杠,國家的目標是讓我們所有人都不炒幣,炒幣很可能會導致資產流出,上當受騙。普通人還是多安安心心奮斗或者炒股吧!
炒幣顧名思義就是買賣數字貨幣,炒幣的投資方式分為兩種,短線炒幣和長線炒幣,短線炒幣就是快買快賣,長線炒幣則是長期持有數字貨幣,在到達期望價值的時候拋出,兩者炒幣方式相同,只是持有數字貨幣的時間不同。在任何投資市場,絕大多數人都喜歡做短線而不喜歡做長線。在數字貨幣市場,這個現象就更明顯:絕大多數人喜歡炒幣而不喜歡屯幣。很多人都認為炒幣實際上很難掙錢,但實際上在行情的誘惑下還是有很多投資者會不由自主地去炒幣,也許這是距離暴富最近的一步!簡單點說,現在的炒幣就是炒加密數字貨幣的意思,不過在炒幣的時候,一定要嚴格篩選有價值的加密數字貨幣,同時要有合理的資金分配方案,對於幣圈的最新消息,一定要關注,早知道可以更好的調整炒幣方案。
『肆』 炒幣犯法嗎
1、炒幣是違法的。具體如下:
(1)炒幣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受騙。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抬頭,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洗錢、非法集資、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例如,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使之更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交易工具。
(2)另外,利用虛擬貨幣跨境轉移非法資金也是一個典型場景。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宴賣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槐祥做鉛衡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