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不符合約定怎麼辦
A. 如果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符合合同要求,由此引起的費用和工期延誤應由誰承擔
發包人。1、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並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2、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採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風險提示:臨時停工損失的計算:臨時停工多因地質條件變化、臨時停水、停電、工程中的人為障礙等原因造成。此類停工一般都要辦理經濟簽證,簽證上要有具體的停工、復工時間及人員、機械數量,因而停工損失的計算比較簡單。1、人工停工費的計算,發包方的原因而造成的停工、窩工,按停工期間的現場停工工人計算。2、機械停工的計算,根據有關規定,其機械停置費按第一類費用中的折舊費、大修理費、經常修理費、機上人工,四項費用之和乘以實際停置台班數(每天只計一個台班)。
B. 發包人違約的情形有什麼以及其法律責任是什麼
法律分析: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在計劃開工日期前7天內下達開工通知的。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發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設備的規格、數量或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3、因發包人原因導致交貨日期延誤或交貨地點變更等情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