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經紀合約怎麼辭職
發布時間: 2024-10-30 07:54:31
『壹』 藝人如何和公司談解約
筆者在上一期內容跟大家詳細介紹了藝人(演員、網紅等一切從事演藝工作的人員)與經紀公司從簽約到解約的前世今生,這一期就進一步聊聊藝人如果想撕掉這份「賣身契」(解除經紀合約)應該怎麼辦?我會直接從實務處理這類案件的角度上干貨,沒有鋪墊和廢話。首先,藝人解約可不像普通人辭職換家單位那麼簡單,普通工作簽署的是《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關系(提前30天通知公司),但藝人簽署的是經紀合同,經紀合同是帶有居間、服務、委託、經紀屬性的綜合性民商事合同,一旦簽署就要有契約精神,不可以隨時提出解約。
這里可能有人要說了,經紀合同約定了公司每月付給我基本工資,對我的直播時間和內容也有要求,甚至對我的工作量都有嚴格的考核,這和勞動合同沒區別,實務中也有不少律師主張這是事實勞動關系。那我很遺憾的告訴你,拿事實勞動關系去攻擊公司必敗無疑,主張事實勞動關系只是律師的訴訟策略之一,並不是真正目的,從目前公開司法判決來看,還沒有一例支持藝人與經紀公司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至於經紀合同中那些涉及人身約束的條款,目前司法判決大概率會認定為「為了保證雙方合作順利進行而衍生出來的管理行為「,所以,請保持清醒,目前這條路基本走不通。
那麼怎麼解約呢? 答案是仔細看合約條款
從法律角度來講,經紀合約本身就是一紙合同,藝人要解約就等於要解除這份自己簽署的合同,道理就是這么簡單。《合同法》第93條的額「法定解除」、第94條的「約定解除」可以說對此已經規定的非常明確,但對於非法律職業的人來講,合同法等於一個數學公式,我給你講公式你很難理解,所以你乾脆就背住這個公式,我直接教會你怎麼用它,學會了這個公式,你不光會解除經紀合同,以後千千萬萬的合同你都會解除了!這是一個萬能公式,救自己、救家人、救公司,你簡直可以拯救宇宙。
先說公式93「約定解除」
請翻開你的經紀合同並找到「違約條款」、「合同終止和解除」,看看這條是怎麼寫的,舉個例子,比如合同里寫著甲方擅自給乙方更換經紀人,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甲方不遵守合同約定給乙方發放提成,乙方有權解除合同等等,也就是合同明確約定了乙方在什麼樣的條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如果甲方恰好違反這一條了,則乙方可以直接根據約定解除合同。
再說公式94「法定解除」
首先還是請翻開你的經紀合同從頭到尾仔細看,尤其是「甲方應當」「甲方保證」「甲方承諾」等條款;
第二,仔細回憶公司目前有沒有哪些哪些行為是沒有按照合同履行,例如實務中比較常見的是「承諾的培訓和演藝機會分配實際沒有做到」「工資或者提成有拖欠」」沒有依據的扣款等等;
第三,判斷公司的違約行為是否「根本違約」,如果是,恭喜你,你成功獲得了「法定解除權」,你可以直接向公司發出《解約函》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合同通知,解約完成,恭喜你重獲自由;
第四,如果公司不是根本違約,或者你判斷不清楚是不是的情況下,則保存公司違約的證據,准備解約談判籌碼。
那麼問題來了,怎麼判斷根本違約呢?
這是一個太過於復雜的法律概念,關於這個理論的討論無論是學術領域還是實務審判領域,恐怕沒人能三言兩語說清楚。但最簡單的判斷方法就是,公司的違約行為是否導致你們雙方無法繼續履行這份經紀合約,如果是,這就是根本違約,如果不是,這就不屬於根本違約,還是很拗口對不對,沒辦法,這就是法學的邏輯也是法學的魅力。
我舉兩個最常見的例子,幫助大家理解:比如公司從來不按照合同約定給你發工資,導致你收入一直很低甚至無法生存,再比如簽約以後公司對你一次商業安排都沒有,導致你沒有曝光,這種就是根本違約,你完全可以解除合同。相反,例如公司經常延遲給你發工資,約定好的每年至少安排三部戲給你試鏡,實際一年過去了你才拍了一部戲,像這種情況就很難認定為根本違約,作為藝人來講你肯定認為不公平,但是站在公司的角度,經紀合同的履行是很復雜的商業行為,即使存在這些履行瑕疵,也不會從根本上影響雙方繼續合作,司法審判會根據合同履行的實際情況去兼顧雙方的利益,這就是法律的邏輯和社會功能。
總結:
1、藝人要解約,必須給公司發《解約通知》,至於能否達到解約的目的,取決於公司有無根本違約行為。如果到了訴訟階段,法院也是根據證據來判斷公司是否根本違約,所以要保存證據。這一步非常關鍵!很多經紀糾紛案件敗在藝人手中證據不足。無論公司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只要你想解約,都要提前留存好每一份證據,不打無准備之仗。
2、建議委託專業律師介入處理解約事宜,在法律談判或者訴訟結束前,最好不要馬上去接其他工作,實際上,經常有藝人在經紀合約還沒解除的情況下就接其他工作了,或者正是有了其他機會才急於解約,如果解約不成反倒自己成了違約方,要支付高額違約金,這個經濟損失要自己判斷好,如果認為值得再去做,違約的法律後果很嚴重,不要抱僥幸心理哦。
『貳』 與廣告公司簽了合約怎麼解約
一般公司的話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出辭職,得到批准,一個月後就自由了。
但是合約一般都有寫違約金,一般公司按上述都行得通,廣告公司就難說了,
首先要看這廣告公司是不是正規公司,
韓國的藝人也是要經歷幾年的練習生被選中才有出道的可能,
而出道後的一切收入,是要先還清他們作為練習生的債務的,
所以要看實際情況而論了。
『叄』 我簽定三年合約,但現在立即不做,工資不要,公司會告我嗎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二、你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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