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ico以太坊
1. ICO和IPO有什麼不同
1、發行要素
IPO項目發行的是公司股份(share),發行的主體是公司法人,募集的是法定貨幣,如美元、人民幣等,募集到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各類活動;而ICO項目發行的是「代幣」(Coin),發行的主體是數字貨幣項目開發者,募集的資金是已有的數字貨幣。
2、發行進展速度
IPO項目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要經過一系列繁瑣的程序,整個IPO流程走完可能需要6個月時間,這還不算前期規劃階段;而ICO項目則不需要走繁雜的程序,整個ICO在線上完成,投資者線上投資,項目發行人在線上融資,效率非常高,進展很快。
3、監管審核
IPO需要監管機構審核通過後才能發行,相關法律健全;而ICO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核,因為ICO作為一個新興事物成長速度太快,監管者跟不上其發展步伐,相關的法律也未能健全。
4、跨境融資
IPO項目的融資往往局限於一國或一地區,且受監管機構的監管;而ICO項目是線上融資,其技術基礎是區塊鏈技術,有著去中心化的特點,不受約束。
5、投資者收益
對投資者而言,投資ICO項目時,投資者以其持有的數字貨幣來購買「代幣」,當「代幣」成功上市交易後,其價格會大幅波動,投資者可高價拋售獲利;當投資IPO項目是,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後,其股價通常也會大幅上漲,也可從差價中獲利。
6、股權、決策權
IPO發行的股份不僅僅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它也代表著一定比例的股權,股權意味著決策權,持股人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有發言權、決策權;而ICO則是一種純粹的投機產品,靠其價格波動獲利,持有「代幣」的投資者並不享有對該項目的決策權或影響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ICO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IPO
2. ICO發展歷史是什麼樣子的
9月2日據報道,8月21日,央行總部收到了相關緊急報告,該報告條分縷析,明確指出,用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來看,ICO屬於變相非法集資。
引述之情人士稱,央行相關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的ICO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ICO,其實連1%都不到。」
那麼ICO的發展歷史是怎麼樣的?
2013年7月:Mastercoin(現更名萬事達幣OMNI)是最早進行ICO的區塊鏈的項目之一,曾在Bitcointalk論壇上眾籌成功籌資5000 BTC。
Mastercoin是建立在比特幣協議之上的二代幣,旨在幫助用戶創建和交易加密貨幣以及其他類型的智能合同。
2013年12月:NXT(未來幣)是第一個完全POS區塊鏈,曾籌資21BTC(相當於當時6000美元),但是它的市值最高達到1億美元,對投資者來說無疑是最成功的ICO項目之一。
2013年至2014年間:出現過許多瘋狂的區塊鏈項目成功的啟動了ICO,它們的代幣價格都出現過瘋漲,不幸的是這些ICO項目最後都死在炒作過程中或者直接成為騙局。
然而,在這段時間,也有十分成功的ICO項目,例如Ethereum。
2014年7月:Ethereum(以太坊ETH)國內外人氣高,是迄今為止最大的一次ICO之一,籌措資金超過1800萬美元,同時也是除比特幣以外市值最高的加密數字貨幣。
2015年3月:Factom(公正通)通過Koinify平台ICO,利用比特幣的區塊鏈技術來革新商業社會和政府部門的數據管理和數據記錄方式。
2016年3月:Lisk的去中心化應用(DAPPs)是使用Javascript語言進行編程,這是目前全球最簡單也最流行的編程語言。
Lisk此次總共籌集到14,080BTC和超過8,000萬XCR,眾籌所得金額在區塊鏈項目ICO中排名第二位,僅次於以太坊。
2016年5月:The DAO是ICO史上最大的眾籌項目,融資額高達1.6億美元。
DAO全稱是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anization,即「去中心化的自治組織」,可理解為完全由計算機代碼控制運作的類似公司的實體,在人類歷史上還是首次。
但是作為萬眾矚目的ICO項目,最終因受到黑客攻擊,再到爭論中軟硬分叉,最後以解散退回以太幣而告終。
2016年9月:FirstBlood(第一滴血)將電競競賽服務跟區塊鏈結合,使用了智能合約來解決獎勵結構問題,眾籌一開始即籌資600萬美元,全球總共籌到465,312.999ETH。
3. 數字貨幣挖礦從17年「94」事件,到現在經歷了哪些政策調整
經歷的東西可多了,但都是往良性發展,不然今天的比特幣現在能到12萬一枚嗎?
2017年4月,央行等七部委將ICO定性為非法集資,叫停ICO並發布公告:ico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所謂的「虛擬貨幣」,其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金融詐騙、傳銷違法犯罪活動。
一時間各大交易所平台紛紛清退資產關門歇業,交易所的幣種紛紛跳水,跌幅達到90%,這就是幣圈著名的「94」事件。
4. 什麼是以太幣/以太坊ETH
以太坊英文名Ethereum,簡稱ETH,是最近被熱炒的虛擬投資幣種。被稱為是全球第二大市值的數字貨幣,僅次於比特幣。
以太幣是以太坊的一種數字代幣,是因為以太坊開放的需要使用代幣——以太幣ETH來支撐應用。以太坊同樣可以在交易平台交易買賣。簡單的來說,以太坊(Ethereum)是一個平台和一種編程語言,使開發人員能夠建立和發布下一代分布式應用。
以太坊(Ethereum)可以用來編程、擔保和交易,也可以用來組織投票,域名買賣,金融交易平台,線上眾籌,管理公司,
制定合同和大部分的協議,還能集成硬體的智能資產。
以太坊的價格之所以能夠飆升,不僅得益於以太坊社區的推廣宣傳,更重要的是虛擬貨幣投資者們正在尋找替換比特幣的投資產品。
比特幣受國內央行的監管、申請ETF上市被拒等一系列問題,導致投資者們對比特幣的前景看淡。而此時以太坊的出現、宣傳推廣,正受到這些虛擬幣投資者的青睞!
BtcTrade平台(比特幣交易網)www.btctrade.com作為國內最大最靠譜的交易平台,早在11月份就上線以太坊交易。上線時的以太坊在50元左右,如今已漲至300元一枚,實足驚人!以太坊ETH的前景到底如何,能否像比特幣一樣獲得如此的關注,拭目以待!
5. 虛擬貨幣「挖礦」違法!蘇州發布行業內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虛擬幣交易自去年9月被央行等多部委列為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動以來,國內各地公安、檢察機關等披露了一批涉虛擬幣交易、結算等非法案件,而近期,除了將虛擬幣交易、結算等活動視為非法行為之外,與之相關的挖礦行為也被列為違法犯罪行為。
4月28日,浙江湖州相關執法部門公布的一起案例中了解到,湖州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協同吳興區發展改革和經濟信息化局、湖州市公安局吳興分局於近期查處了一起價值百萬元的重大虛擬貨幣「挖礦」案件,該案也成為湖州市推進「大綜合一體化」改革以來破獲的首起要案。
據了解,在此前的4月12日,浙江省發改委通過日常監測平台監測到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存在部分異常IP地址登錄情況,疑似為非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立即將相關情況告知吳興區發改經信局。隨後,吳興區發改經信局聯合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和吳興公安分局組成專門行動小組,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開展逐一排查工作,最終在上強村南園自然村一間簡陋的出租民房內查獲上百台礦機。
無獨有偶,在4月2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官微「相城檢察發布」發布一則消息顯示,該區檢察院近日制發了《涉虛擬貨幣犯罪偵查指引》(下稱「指引」),針對虛擬貨幣隱匿性強、跨境流通快、價值兌換多元等特點,為規范偵查工作提供全流程指導。
「從今年3月上海公安發布首例超億元虛擬貨幣網路投資詐騙案,到江浙等地陸續公布的相關案例,對於該領域的犯罪查處頻率明顯增加。另外值得關注的是,以前虛擬幣挖礦被列為淘汰項目,浙江最新公布的指引則直接將其連帶定性為虛擬幣交易違法行為,可見國家對虛擬幣領域的清理整頓力度加大,勢頭不減。」
「挖礦」交易同樣違法
從湖州官方發布的案情獲悉,在4月15日,當地執法隊員通過調查詢問,當事人承認在吳興區埭溪鎮上強村的出租民房內從事虛擬貨幣「挖礦」行為,並進行以太坊等虛擬貨幣境外網路兌換。
其後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趕赴杭州,與國家計算機網路與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浙江分中心合作,首次通過高科技手段進行技術鑒定和證據固定,經鑒定確認當事人所持有的網路設備屬於虛擬貨幣挖礦設備;
4月18日,吳興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隊隊員、吳興區發改經信局工作人員和湖州深藍計算機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前往埭溪鎮對剩餘設備(包括U盤、移動硬碟)進行現場核驗。經核驗其中121套設備存在虛擬貨幣「挖礦」數據(總價值近300萬元),執法隊員現場製作設備數量清單,交由當事人簽字確認,目前該案行政處罰告知書已送達當事人。據悉,湖州吳興區已查處相應違法案件4起,查獲挖礦設備132台,涉及金額350萬元,可以騰出用能空間約330噸標准煤。
「從該案中透露出一個訊息,『挖礦』交易已被視為違法活動。這幾年針對『挖礦』產業國家的政策是逐步收緊的,從鼓勵到淘汰,再到限制違法,挖礦後即使不交易,它本身高耗能的性質也不符合我國碳中和的總目標,因此可以預見國內『挖礦』將被嚴控。」
而在上海資深加密貨幣市場研究員王恆看來,當前虛擬幣交易的違法犯罪風險越來越高,以前只是針對ICO現場嚴厲打擊整頓,這一行為對於社會的危害性特別高,因此監管及公安部門也將其列為與傳銷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樣的罪名。而現在『挖礦』交易也同樣違法,雖然不一定受到刑事處罰,但從交易金額來定性,經濟處罰必不可少。
業內現首個虛擬幣犯罪偵查指引
長三角地區近年來關於虛擬幣交易犯罪案的數量和金額都不小,其中不乏涉案金額過億元的案件。
今年315期間,上海市公安局對外正式披露所偵破的上海首例利用虛擬貨幣實施網路傳銷犯罪的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0餘名,涉案金額達1億余元;
2020年11月,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布了一起涉案金額超77億元的 WoToken 特大網路傳銷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對一審結果不服的上訴人的上訴,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分別判處高玉東等多個犯罪嫌疑人刑期以及經濟處罰,該案也成為國內迄今最大的一起虛擬幣交易大案。
4月17日江蘇蘇州相城區檢察院所公布的指引中也表示,該院近年來辦理了多起涉虛擬貨幣刑事案件,涉及虛擬幣的組織領導傳銷案、電信網路詐騙案,涉案資金高達數十億元。
據了解,該指引共十四條,對虛擬貨幣案件財物的查扣,證據的調取,財物的處分進行分析歸納,引入第三方技術公司解決虛擬貨幣資金流向等技術性問題,力求規范和完善公安機關的取證行為。將電子數據作為涉虛擬貨幣案件的偵查重點,立足標准化、規范化建設,對保存原始存儲介質、現場提取電子數據、遠程勘驗、電子數據檢驗與鑒定等辦案流程進行了詳盡規定,並從線索收集、證據提取、金額認定等全鏈條、精細化引導偵查,破解偵查難題,具有極強的可操作性。
與此同時,指引還加大了追贓挽損和反洗錢力度,秉持決不讓犯罪人員在經濟上獲利理念,要求對涉案贓款應追盡追,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損失。如針對犯罪嫌疑人通過這種平台轉移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等行為,指引建議偵查機關對資金流實時監控,鎖定資金最終去向,准確認定涉案金額。
對此,相城區檢察院檢察長壽櫻表示,虛擬貨幣洗錢黑灰產業鏈不斷演變,逐步呈現規模化、專業化趨勢,數字經濟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方式和公民的生活消費方式產生了極大影響,應當聚焦企業所盼、群眾所需重點發力,提升檢察履職的精準度。指引的制發偏重於社會效果,也是從保護公民權益角度作出的努力。
「這份針對虛擬幣犯罪偵查的指引,可能是業內首次成體系的文件,因為虛擬幣犯罪主要通過互聯網進行,其隱蔽性和跨境交易的特點都比一般的經偵、刑偵案耗費精力要大,能夠將案件偵辦經驗具體化,對於我國公檢法部門在此領域內進行犯罪偵查會提供便利。」
6. 「ICO將被納入監管」是什麼意思
今年上半年以來,國內以虛擬貨幣籌集資金的ICO項目爆炸性增長,針對ICO是否非法集資惹爭議。根據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發布的報告,2017年以來,通過各類平台完成的ICO項目累計融資規模達63523.64BTC、852753.36ETH以及部分人民幣與其他虛擬貨幣。以2017年7月19日零點價格換算,摺合人民幣總計26.16億元。累計參與人次達10.5萬。8月24日,銀監會首次針對虛擬貨幣籌資做出規定。銀監會起草了《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指出:未經依法許可或者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以虛擬貨幣等名義籌集資金的行為,應當進行非法集資行政調查。非法集資參與人應當自行承擔因參與非法集資受到的損失。據報道,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局長霍學文曾在一場閉門會上指出,凡是「管別人錢的活動」都應該納入監管。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兼院長吳曉靈日前也公開指出,從國際上看,目前美國已經將ICO作為證券品種來進行監管。中國央行也已經對比特幣做過相應表態(指出比特幣不具備貨幣屬性),預計還會有進一步的監管措施出台。
7. 「ico」是什麼的縮寫
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縮寫),首次幣發行,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
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中國央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7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給ICO做出了定性,同時宣布了取締的決定。文件發出後,各虛擬貨幣更是全線跳水。不僅ICO幣種價格瀑布般下滑,幾大主流虛擬貨幣價格也受到了較大影響。
8. ICO將被納入監管是什麼情況
8月28日,一位證監會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近期火熱的ICO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目前在准備各種材料。「目前ICO風險很大,從長期來看,肯定要被納入監管。」
4問ICO
1、ICO該不該納入監管?
紙貴科技CEO、墨鏈總發起人唐凌告訴記者,ICO應該納入監管。在財富效應示範之下,目前「傳銷幣」、「空氣幣」太多了,很多項目還未確定便能融資,投資者炒幣很瘋狂,風險很大。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ICO也應該納入監管。金融創新,只有依法合規規范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適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於目前ICO融資後在資金的使用上沒有監管,融資之後的資金去向成謎。他建議,監管應該注意投資者適當性。
2、ICO應當如何監管?
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認為,ICO的監管,首先是明確法理定性。對ICO的企業進行登記式管理、對ICO募集的代幣進行公開透明的託管管理,項目發起方、代幣流通平台、第三方宣傳機構,對項目真實性需要加強考察,增加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控制風險。這些監管辦法都可以在定性後執行。也有很多法學專家建議參考英國、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監管系統,將創新和風險間的矛盾最小化。
對於如何監管,唐凌建議設置項目審核和盡調。目前ICO項目是「自審自過會」,雖然代投平台也會審核,但是沒有備案。同時,應設立資金託管。前期有媒體曝出個別平台拿資金沉澱去購買理財產品,這就是沒有資金託管導致的,容易出現平台捲款跑路。此外,規范化管理,資金撥付不要一次性給完。很多創業者沒見過這么多錢,不知道怎麼花,容易出問題。
肖颯認為具體監管抓手為: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託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
「進行產品備案登記是監管機構了解和監控高風險金融業務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規方案,能夠讓項目更透明;資產託管,防止涉眾案件;項目真實,是對ICO發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資,將風險和投資者分級匹配,約束投機資金。」肖颯說。
3、ICO監管難點在哪兒?
唐凌表示,監管難點在於:現在很多平台通過智能合約就能ICO,尤其是通過以太坊的項目,不需要經過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為比較多,風險大。
田穎認為,認定ICO的性質是推進監管的一個難點。ICO有點類似眾籌,但又跟眾籌不完全相同。美國SEC在前一陣公布了對THE DAO代幣的調查結果中,認為該代幣具有有價證券范疇,歸證監法監管范圍。這次判定,也是美國監管層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和分析的結果。有一些非證券類代幣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產品的使用權,那就不屬於有價證券這個范疇了。
她認為,ICO是互聯網產物,有些ICO項目是全球化運營的,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增強國際間協調。還有就是,監管的力度應該到什麼地步。
肖颯表示,對於ICO的本質,業內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質定性為「以物換物」,用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換取另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尚可解釋。
如果ICO項目直接募集「法幣」,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等,則可理解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
肖颯認為,如果ICO項目有分紅條款,則有股權標志,如果項目有回購條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類似理財產品,沒有牌照而發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非法經營較難界定,那麼上述行為很可能認定為傳銷。很多ICO項目在推廣過程中,有推廣獎勵行為,比如「拉一個投資者返代幣」。
4、監管對ICO的影響?
維優元界CEO初夏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監管層應該規范ICO的發展,尤其是設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因為很多普通投資者並沒有高風險承擔能力,不應該參與這么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沒有合格投資者制度,容易造成社會問題。
對於監管的影響,田穎表示,短期來看對目前市場是沖擊,長期看是利於整個數字資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真正做到讓市場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監管也會使優質的項目能夠呈現其價值。
華創證券一份研報認為,ICO的創新趨勢值得關注,長期來看,隨著其影響力越來越大,接受監管才能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具備較強實力的ICO平台或項目有望率先擁抱監管,平衡創新屬性與潛在風險,成為ICO未來發展的受益者。
9. ICO是什麼意思,能通俗的解釋下嗎網上搜到很多但是都是官方術語
ICO是一種區塊鏈行業術語,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縮寫,首次幣發行,源自股票市場的首次公開發行(IPO)概念,是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募集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數字貨幣的行為。
ICO是一種為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籌措資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參與者可以從中獲得初始產生的加密數字貨幣作為回報。由於代幣 具有市場價值,可以兌換成法幣,從而支持項目的開發成本。ICO所發行的代幣,可以基於不同的區塊鏈。常見的是基於以太坊(ETH)和比特股(BTS)區塊鏈發行,由區塊鏈提供記賬服務和價值共識,實現全球發行和流通。
ICO參與者對於一個項目的成功非常重要,他們會在社區里為該區塊鏈項目進行宣傳,使它產生的代幣在開始交易前就獲得流動性。但ICO的參與者最看重的依然是由項目發展或代幣發行後價格升值帶來的潛在收益。
10. 什麼是ICO,國家為什麼要禁止
問題一:ICO是一種區塊鏈行業術語,是一種為加密數字貨幣/區塊鏈項目籌措資金的常用方式,早期參與者可以從中獲得初始產生的加密數字貨幣作為回報。
問題二:因為ICO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所以被國家禁止。
禁止ICO根據公告發布: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中國人民銀行領銜網信辦、工信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七部委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求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立即停止,同時,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做出清退等安排。
(10)央行ico以太坊擴展閱讀:
2017年9月4日下午3點,《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准確認識代幣發行融資活動的本質屬性
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有關部門將密切監測有關動態,加強與司法部門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協同,按照現行工作機制,嚴格執法,堅決治理市場亂象。發現涉嫌犯罪問題,將移送司法機關。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