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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太坊美國證券裁定

發布時間: 2021-10-04 18:19:25

❶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買以太坊靠譜嗎

已經獲得監管部門批准。靠譜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摘要】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買以太坊靠譜嗎【提問】
已經獲得監管部門批准。靠譜的,希望可以幫助到你【回答】

❷ 以太坊經典ETC怎麼買

其實絕大部分交易平台都支持ETH-以太坊交易

❸ 證券立法的美國九十年代的證券立法

美國從1933年制訂《證券法》和1934年頒布《證券交易法》以來,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取得了巨大的發展。九十年代以後,隨著美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擴大,美國證券立法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制訂了許多新的法律規范。
一、《1990年證券實施補充與股票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立法,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設立了新的司法和行政補充制裁措施。並授權證券委新的管理與執法權力,管理垃圾股票市場。
對於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該法授權證券委有權發出「停止和終止命令」,有權發出行政訴訟,有權對被管理的實體和關聯人士實施民事處罰。該法也授權聯邦法院對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實施民事處罰,並有權對公司的董事、職員的欺詐行為進行處罰。
股票改革條款旨在加強證券委的權力,對長期懷疑可能存在欺詐行為的垃圾股票市場加強管理。通常,垃圾股票是低價證券,價格不會超過每股5美元,在場外市場交易。該法增加了證券委的制裁權力,並可制定市場管理規則。
二、《1990年信託契約改革法》
1990年國會通過了《1990年信託契約改革法》(Trust Indenture Reform Act of1990),目的在於對1939年的立法進行改革和更新。在50年中間,信託契約的市場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例如債務契約的擔保問題,1939年法對此的規定極其簡單,證券交易市場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信託契約,和新的信託契約發行方法。
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委進一步加強國際證券執法的協調工作,簡化《1939年信託契約法》,使之符合現代要求;縮小立法之間對提供給股東信息的法律要求的差距。在國際證券執法領域,立法授權證券委可對國外證券管理部門提供的證據保守秘密,否則這些證據按照美國證券法的要求應予公開。如果信譽良好的國外證券管理部門決定並向證券委說明,證據的公開違反了該國證券法的要求,這類證據可不公開。該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委可制定規則,提供外國證券管理官員掌握內部信息的情況。
改革法的目的在於使信託契約法能夠適應新的時代的需要,同時也便於管理部門的操作和實施。在改革法通過之前,有關契約協議,作為民事合同按照普通法中的合同關系進行規范。
新的改革法將原來的強制性合同條款改為任何信託契約必須載明統一的法律條款。原來的條款只是合同條款,而現在信託契約協議中的條款,世紀上法律條款。這樣可以大大簡化證券交易委員會工作人員的信託契約合同條款內容的認定。所有的合格信託契約將有關的法律條款載於信託契約之上。
另一個變化是該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對於任何符合公共利益和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給予任何人任何登記、公開信息、發行信託契約或者進行交易以全部或者部分的豁免。
鑒於證券市場的國際化,改革法賦予證券交易委員會以批准外國受託人作出獨立的受託人在美國開展業務的權利,只要該外國受託人符合美國法律對獨立受託人的有關要求和規定,即可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委員會獨立審批。
三、《1990年市場改革法》
1987年10月19日,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道一瓊斯指數下跌508點,1989年10月13日,下跌190點,以及股票指數的上下起伏,反復無常,都說明證券市場還需要進一步進行規范化。
《1990年市場改革法》(Market Reform Act)從以下幾個方面對證券市場改革作出了規定:包括增加證券交易委員會在緊急情況下的處事能力,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簡化清算與交割手續。
《1990年市場改革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通過行政命令的方式,對個別證券停止10個工作日的交易。在遇到緊急的情況下,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無須通過《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程序,直接通過命令方式,採取臨時緊急措施。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規定建立大額交易的報告和記錄制度,以便證券交易委員會能夠對證券市場進行更有效的監管。證券市場改革法對證券交易法新增第13節,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要求證券商對大額交易的詳細情況提供專門的報告。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要求所有登記注冊的證券交易商和經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士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供他們持有股份的公司的財務報告。
《1990年市場改革法》要求證券交易委員會簡化證券交易的清算與交割手續。1987年10月19日美國證券交易市場出現大幅度動盪後,研究表明,傳統觀點所區分的股票市場、指數市場和期權市場,其實是一個統一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他們互相關聯、互相作用。證券交易與清算、交割的關系也是如此。他們是證券交易市場整體是一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報告中指出,在分割的市場中,投資者在資金無法及時運作,從某一獲利的一將資金抽出,移往另外的市場作出保證金。新的立法反映出美國立法者力圖建立一個相互協調和貫通的交易與清算、交割體系,使一個市場中的資金能夠通過連網直接移往領一個市場的交易之中。
市場改革法要求美國財政部長與聯邦儲務委員會主席、證券交易委員會主席從1991年至1995年,每年的3月31日向國會提交一份其各自下屬機構在保護證券市場方面的報告,報告的重點內容是:第一在建立美國統一、高效的金融市場方面所作的努力,第二在出現緊急情況時如何通過協調與合作確保對款項的支取。第三、在有關本國以及國際資本市場的穩定、高效、持續發展等方面所作的努力。
四、《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
美國國會頌布《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對違法證券法的行為科以經濟處罰。在該法頒布以前,證券交易委員會只能對個別違法者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追究其法律責任。除了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對內幕交易問題進行調整外,對於其他一些違法行為,證券交易委員會往往感到比較難以處理,要麼過於輕微,沒有太大的威力,要麼過於眼力,取消某些證券的上市資格。
1.行政處罰制度
根據《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的規定,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採用罰金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處罰。《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使證券交易委員會獲得更多的處罰手段,便於其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不同的方式對違法者進行制裁。
2.司法處罰制度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可以對違法聯邦證券法者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對違法者進行經濟處罰。是否應對違法者進行處罰以及應該可以多少罰金,由法院根據事實和情節予以決定。
3.行政程序中的民事救濟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行政程序中可以對違法聯邦證券法者進行經濟處罰,對違法聯邦證券法的行為,或者在依法應該提交的報告或者應該披露的說明書中故意虛假陳述、或者進行誤導的行為進行處罰。經過對紀錄的調查取證後發現有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委員會向違法者發出通知,並進行聽證。如果證券交易委員會認為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並且進行經濟處罰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對違法者進行處罰。
4.行政訴訟制度
如同其他的行政決定一樣,被告對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者其主要業務地的美國聯邦法院巡迴上訴法庭或者哥侖比亞地區的巡迴法庭提起行政訴訟。
在美國的法律系統中,有關公司管理事務的法律規范,屬於地方立法的范疇。聯邦的這項法律並非要干預地方的立法權,而是從證券交易的角度,對那些其行為明顯不能再擔任公職的公司主要負責人的職務,從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出發,採取一定的法律措施。為此《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授權聯邦法院對於因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因違反《1933年證券法》或者《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反欺騙條款,該公司必須應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時,可以停止或者暫時中止其行為明顯不宜擔任公司負責人或主管人員職務的人擔任其在公司中的職務。
《1990年證券實施救濟法和垃圾股票改革法案》同時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行政程序,對繼續侵犯投資者利益的公司負責人,立即行為作出臨時或者長期停止其公司職務的權利。由於這一停止當事人公司職務的決定,在操作上牽涉到很多具體的復雜問題,為此證券交易委員會通過只對證券交易商、投資咨詢商以及受其制約的其他人行使這一權力。
停止職務作為一種行政救濟措施,可以避免被停止職務者繼續違法、侵害其他投資者的利益。在原來的美國所有的聯邦金融管理機構中,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沒有這一直接作出停止職務裁定的許可權。現在這一規定的實施,可以使證券交易委員會無須通過繁瑣的向法院提取訴訟、請求法院發布禁令的方式,而直接對違法者作出停止其職務行政裁定。國會通過立法,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在其管轄的范圍內,通過作出類似於法院禁令的行政裁定,對各種違反聯邦證券法的行為,及時予以制裁。除了其廣泛的適用范圍之外,證券交易委員會所獲得的「停止職務」的許可權,比證券交易法第15節(c)的規定所進行的行政程序更為有效。這是因為第一、違反證券交易委員會作出的停止職務的裁定,將導致民事處罰,以及對違反者導致強制禁令的結果。第二、該法還授權對違法者進行審計,沒收非法所得以及有關的利息,並附帶有一個長期停止擔任職務的裁定。
五、《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是為了方便和加強證券法律實施中的國際合作,加強證券交易委員會對部分美國境外實施證券違法行為,並需要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調查進行境外取證的能力。
《加強國際證券合作法》對美國聯邦證券法作出以下幾方面的修改:
第一、免除從外國受到的秘密文件根據《信息自由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的必須公開的要求。
第二、它明確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有關規則,為執行的需要,可以向國內或者國外的執行官員提供非公開的文件的信息。
第三、它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證券自律組織,對一些證券專業人員因在國外違反某些證券法律規范而受到外國法院的判決或者外國證券管理部門處罰的,可以對他們在美國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作出限制或者取消其資格。授權證券管理機構,經過聽證以後,取消那些嚴重違反證券法律的成員的會員資格。
第四、它授權證券交易委員會接受因協助外國政府機構進行調查過程所花費的開支。
六、《股東通訊改進法》
《股東通訊改進法》(Shareholder Communication Improvement Act)的制訂是為了提高股東參與公司決策的機會。《股東通訊改進法》要求公司直接將有關信息和通知發給股東本人。
在美國,很多股東所持有股票,常常委託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代為管理,這樣,這些股票在公司的記名本所記錄的都是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的名字,銀行或證券公司代表股東直接行使股東權。因此,公司在發通知時,往往直接發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
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一項法律,責成證券交易委員會制訂實施規則,要求公司直接將有關資料和信息送交請銀行或者證券公司代為管理股票的股東本人。但是1985年的立法沒有包括共同基金的股東。所以這樣法律可以說是國會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在股東與公司的信息溝通方面所進行的進一步的努力。
以前的立法規定,只要求銀行和證券公司影響他們代為管理證券的股東提交有關的管理報告,但是沒有對投資公司提出這樣的要求。現在美國約有3000萬人持有投資公司的股票,其中約有10%的股東將股票託付給銀行或者證券公司管理,因此有相當多的人無法直接受到公司的通知。

❹ 幣行以太坊回升 納斯達克再發力部署區塊鏈

根據國內知名的數字資產交易平台OKCoin幣行的數據顯示,昨日以太坊開盤價1463.00,最高價1545.00,最低價1451.01,收盤報於1490.99.截止收盤上漲1.85%,振幅6.48%。今日以太坊開盤價1487.29,基本平開。

OKCoin幣行分析師稱,日內來看,最近幾個交易日價格有轉強跡象,價格在每次調整低點出現上移特徵。當下價格處於高位盤整,大部分時段交投於1480—1530區間。

綜上,4小時周期的均線系統偏向多頭排列,而且MACD指標在強勢區域運行,日內價格在小幅調整後繼續回升概率偏大。日內關注1460一線支撐,若此價位附近止跌回升說明行情依然強勢,若跌破則將轉弱,或將再次考驗1420一線多空分水嶺。

納斯達克已經與瑞士主要的股票交易所運營方成一項協議,將區塊鏈整合到OTC產品服務中。根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公布的一項申請文件顯示,納斯達克——該交易所自2015年就開始研究區塊鏈技術——已經與SIX集團子機構SIX瑞士交易所達成一項協議。值得注意的是,SIX集團同樣正在通過其SIC證券業務線來試驗區塊鏈技術。

這份SEC文件表示:「2017年7月,納斯達克與SIX瑞士交易所簽署一項協議來實施一種基於分布式賬本技術的解決方案用於SIX的OTC產品,進一步使用納斯達克金融框架(NFF)來推動區塊鏈技術的商業化。

盡管目前還不清楚什麼時候這個OTC解決方案將會被開發,也不清楚是否已經制定好部署時間線,不過這個消息是納斯達克推動區塊鏈商業化的最新進展。

對於納斯達克的其他區塊鏈項目,今年5月份,這個股票交易所與金融巨頭花旗銀行達成合作,共同進行區塊鏈支付研究。更早一些,今年3月份,納斯達克透露正在為一家數字媒體合約交易所提供區塊鏈技術支持。

此外,納斯達克還表達了對投資更多區塊鏈創業公司的渴望,並且是計劃投資千萬美元。

納斯達克交易所可以說是全球在區塊鏈領域最活躍的交易所之一。除此之外,倫敦股票交易所、香港股票交易所、紐約股票交易所等都已經公開開發區塊鏈解決方案。此前不久,全球四大交易所之一倫敦股票交易所宣布與IBM合作為中小企業創建一個區塊鏈證券平台。香港股票交易所也宣布在2018年推出一個區塊鏈私人股票交易市場。

比特幣,以太坊,比特幣現金交易所

以太坊是目前市值僅低於比特幣的加密貨幣,以太坊的出現也彌補了比特幣在擴展性上的不足,經過五年的發展,以太坊已經積累了眾多的青睞者,以太坊簡潔的功能應用凸顯了自身的優勢,本來發展一帆風順的以太坊卻遭遇了「打擊」,在前不久,美國SEC主席傑伊克.萊頓在接受采訪時,明確的表示以太坊是證券,瞬間引起了軒然大波,以太坊也迎來了信任危機。

前段日子,大家一直擔心以太坊一旦被定性為證券,大部分的以太坊交易將被禁止。以太坊交易在美國市場一旦因故停止,其幣價會迎來暴跌,還有其他和以太坊相關的加密貨幣也將接連雪崩,甚至會退出交易。這對幣圈造成的打擊不可想像。

混跡在幣圈的人,以太坊基本上是無人不知無人不識的,如果以太坊真的是證券的話,那麼後果真的是不堪設想,畢竟以太坊在幣圈的地位屈指可數,大多數人的手中都有以太幣,可能會讓投資者手中的以太幣大幅貶值,這將對幣圈帶來災難性打擊。以太坊能否逃過一劫,令交易所和投資者都捏一把汗。更多詳情請點擊

❻ 這是篇美國證券法的案例(3),能幫我翻譯一下么

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此項法令,是為禁止回應者在違反法案第五條的未登記和未免除的證券(?專業詞彙)的交易中使用郵件和其他跨州商業的手段。地方法院裁定該禁令無效(60F SUPP. 440),第五巡迴法院同意該裁決(151 F 2d 714)。由於一份訴狀宣稱巡迴法院的判決與聯邦和美國決議相左,並在該法令下提出了一種新穎而未經批準的測驗,我們同意移送訴訟文件。委員會則認為該測驗在行政上是不可行的。
大部分事實已經得到了保證。回應者W.J.Howey公司和Howey-in-the-Hills服務公司是佛羅里達州的公司,其控制和管理直接普通。前者在佛羅里達湖縣擁有大片的柑橘地。在過去的數年中,它每年大約要種500英畝的地,長成的樹林一半留歸己用,一半供給公眾以「給予我們額外的財政發展」。後者是一家培育和種植許多這種樹的公司,其業務也包括了收獲並進行營銷。

❼ 以太坊和以太經典的區別

  1. 關於區塊鏈的可變性。

  2. ETH,假如大部分人同意修改鏈條也就是可變性,那麼就可以修改區塊鏈記錄和合約。

  3. ETC,區塊鏈記錄和合約不可修改,也就是不可篡改性。

  4. 下面是關於兩種方法的利弊。

  5. 可變性的好處是人們可以適時地改變以做出正確的決定,因此,修改規范比找漏洞更實用。

  6. 不可修改性是人們不管當時有多聰明,但也不可能會不出錯,因此,應對此方案出現問題的時候,最好是通過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尋找和解決漏洞。

  7. 關於發展的不同

  8. ETH,不管是有意安排或者從誕生就如此,區塊鏈核心決策都是在社區的參與下由以太坊基金會制定並大部分由它開發。

  9. ETC,區塊鏈的決策主要是通過三個鬆散的,有協作關系的團隊在社區參與下得到反饋而決定的。

  10. 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人都可以為兩種區塊鏈提出改進建議,這正是開源之好處,也是很常見的,你會發現,這兩條鏈的開發人員通過Github和Reddit來相互溝通,我希望為了實現共同目標,提高溝通和交流的頻率。

  11. 關於兼容性

  12. 目前,這兩種區塊鏈都相互兼容,ETH寫的合約,或應用程序,可以在ETC上應用,反之亦然。

  13. ETH,專注於eWASM,致力於為越來越多的開發者提供平台,而對於合約安全性的問題是次要的,例如:Viper。

  14. ETC,專注於讓開發者創造出更安全的合約,例如:Viper,IOHK研究,代價是消耗潛在的開發者人數。

  15. 很明顯,這兩條鏈都可以互相接納,不管它們的意願是否相同,我的看法是,開發人員的數量並不一定與產品的質量掛鉤。

  16. 關於交易速度

  17. ETH,平均25秒,升級之後會縮短。

  18. ETC,平均14秒,升級之後維持在10-14秒,根據ECIP-1010 和 ECIP-1036協議。

  19. 關於區塊容量

  20. ETH,隨著ETH日交易量逐漸達到5百萬,區塊容量日漸飽和,這種情況跟最近比特幣的交易費用問題類似,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對區塊擴容得到解決,通過增加默認的燃料限制。

  21. ETC­,目前區塊容量還有很大空間,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接受ETC,區塊容量也會隨著增加,跟ETH一樣。

  22. 關於社區

  23. ETH,主要在Reddit上討論

  24. ETC,主要在Slack上討論

  25. 關於貨幣政策

  26. ETH,計劃供應穩步增長,導致ETH區塊鏈在生命周期里平均有3%的通貨膨脹。

  27. ETC,2025年之前,通貨膨脹達到3%,屆時總供應量將達到2億ETC,之後會通貨緊縮。

  28. 關於交易量的地區分布

  29. ETH,中國佔20%,南韓25%,美國25%。

  30. ETC,中國佔50%,南韓25%,美國10%。

  31. 關於證券

  32. ETH,目前投資者沒有交易證券的選擇權,最近ETH的一個ET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產品被監管層否定了。

  33. ETC,擁有ETC交易信託基金,該基金允許投資者擁有ETC,而不用擁有這個資產本身。

❽ 什麼是STO(證券性代幣發行),STO與ICO的區別

STO有望成為區塊鏈行業的下一個風口。連續兩個月的行情遇冷ICO幾乎是有崩盤的節奏。就拿ETH來說,持續的在200美元做有徘徊,有升有降,始終沒有過大的波動。隨之而來的是通證型代幣發行也就是我們說的STO進入到了人們的視野。是人們看到了區塊鏈的希望。
STO是通證型代幣發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的簡寫。在當前大環境下很有可能成為下一個風口。但是STO的發展受到很大的制約,其中最大的制約就是政策。STO是符合當地法律法規,接受監管的代幣發行,但前提是當地得有相應的法律法規支持做發幣。就目前來看只有美國能做STO業務,並且美國也已經有STO類型的代幣發行出來了。
做STO發幣和傳統的ICO發幣差別不大,也是需要個海外主體(因為大陸禁止),只不過ICO是海外的主體即可,但是STO必須是美國的主體公司才行,因為只有在美國才能做。接下來就的做法律合規以及符合SEC規定的VIE架構,這些都是需要你將美國主體做好之後才能做的。
注冊美國主體需要項目方提供一個注冊人信息以及注冊主體名稱即可,時間的話分情況而定,因為美國50個州各州的注冊時間等都是不同的。其中注冊加州時間就比較長,基本需要到1個月的時間。
STO能否成為區塊鏈的寫一個風口就看這兩個月的發展吧。現在越來越多的項目方看到了STO,當然有好處也有缺點,STO是屬於中心化的,和區塊鏈的含義是有些背道而馳的。或許STO會火起來,但是區塊鏈的發展絕對不是止於STO,STO只是個過度,終將被淘汰的。區塊鏈它的本質是去中心化的。 以上觀點僅代表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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