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特幣錢包有病毒
⑴ 區塊鏈錢包哪個最好用,最安全
我一直用TokenPocket,安全性可以,支持比特幣、以太坊、eos、iost、幣安等十一種底層,而且裡面DApp應該是錢包裡面最豐富的,我用這一個錢包就能解決很多問題
⑵ 萊特幣錢包只備份一次就行了嗎還是有幣進去就要備份
理論上備份一次即可。
將你的錢包備份保存在一個安全的地方,能夠保護你的錢包免於電腦故障和很多人為錯誤。如果你對錢包進行過加密,當你的手機或電腦被偷,它還可以用來還原你的錢包。
備份你的整個錢包
有些比特幣錢包內部使用很多隱藏私鑰。如果你只備份了可見比特幣地址的私鑰,資金中的很大部分可能都無法從備份中恢復。
加密線上備份
任何線上備份都容易遭致被盜。甚至一台連上網路的電腦也容易遭受惡意軟體的侵害。因此,為任何暴露在網路中的備份進行加密是一個良好的安全習慣。
使用多個安全的存放處
單點故障不利於安全性。如果你的備份不限於僅一處,發生壞事情導致錢包無法還原的可能性就會更小。你也可以考慮使用不同的存儲介質,比如U盤、紙和光碟。
定期備份
錢包需要定期備份,以確保所有最近的比特幣找零地址和新創建的比特幣地址都包含在備份中。不過,很快所有的應用程序將使用只需備份一次的錢包。
⑶ 鑾辯壒甯侀挶鍖呮庝箞鏍峰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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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比特幣病毒有什麼樣的發展歷程
勒索病毒的前世今生
其實最近的wncry病毒已經不是勒索軟體第一次發威了。前不久,安卓系統也出現了一款勒索軟體,將手機加密後索要贖金。而這款軟體被查殺後,很快又帶著升級版卷土重來——這波新版的勒索軟體是用隨機密鑰感染文件的,連攻擊者都不知道如何解鎖,用戶即使交付贖金也是徒勞。
我們看到隨著IT技術的不斷發展,IT從業人員雖多,但是主要的就業人員基本都集中在移動平台、雲端以及人工智慧等領域,最流行的編程語言也由面向底層操作的C和C++逐漸演變到託管型的JAVA甚至是面向建模的GO語言。而信息安全領域是個直接面向底層的技術,從事底層編程的人員越來越少,也就代表著信息安全的從業者基數是越來越小,這個現象的直接後果就是,網路世界出現了落後的技術可以攻擊先進技術的情況,這點與人類社會中落後蠻族對高級文明的侵略非常相像。最近爆出wncry病毒很可能源自朝鮮,這也從側面印證了這種趨勢,某些組織甚至是國家是沒條件搞高端技術的,但是他們寫的病毒卻能橫行全世界。勒索軟體的黑手進一步擴展了可攻擊的范圍,如網游、智能汽車和可穿戴設備紛紛大量爆出漏洞。回顧此類軟體的歷史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從目前的情況看比特幣的分叉之爭並沒有緩和的跡象,但是比特幣ETF以及wncry病毒的出現迅速將比特幣的價格不斷推出新高。個人覺得比特幣短期大概率要突破2萬RMB,但是考慮目前萊特幣等變種沒有所有分叉之爭,所以從投資的角度來說呢,如果比特幣再次受分叉之爭而下跌,那麼這其實是對萊特幣的利好,所以如果有讀者大量持有比特幣又不想賣出的話,可以考慮做多萊特幣來進行對沖。
如果從信息安全形度來說,分叉問題很可能會影響比特幣繼續做為勒索病毒贖金的地位。筆者認為接受萊特幣、以太幣為贖金的病毒即將誕生。
但是區塊鏈貨幣都或多或少會有處理速度的困擾而且加密演算法升級不容易,長期來看風險比較高,短期價格被操縱的跡象也比較明顯。心理承受能力不強的話,靜看他們的運行軌跡就好了。
⑸ 萊特幣錢包哪個好
Ledger Nano S。
Ledger Nano S是法國著名貨幣錢包製造商Ledger旗下的主打產品,Ledger Nano S支持多種數字貨幣交易。
2、Trezor。Trezor被稱為「冷存儲」,Trezor被認為是目前儲存比特幣的最好方法之一,除了比特幣Trezor還支持比特幣現金,萊特幣,達世幣,零幣等多種數字貨幣交易。
3、KeepKey。KeepKey是一種具有獨特機制的比特幣錢包,正式因為這種獨特的機制使KeepKey的安全性高於其他的貨幣錢包。
4、GreenAddress。GreenAddress是區塊鏈技術公司Blockstream 旗下的一款APP錢包,GreenAddress以極高的私密性和安全性著稱。
5、Mycelium。Mycelium錢包也是一款移動設備上的錢包,Mycelium是比特幣官網非常推薦的一款錢包,Mycelium錢包使用起來既快捷又安全。
⑹ 數字貨幣放到哪裡更安全
2013年,當時處於全球比特幣第三大交易平台Vircurex曾遭到了兩次黑客襲擊,讓Vircurex陷入了嚴重的財務危機中,迫不得已,在2014年的3月份停止了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其他虛擬貨幣的提款。
在2014年2月25日上午,世界第一交易所Mt.Gox,在一次重大比特幣失竊案中,被盜了 744,408 個比特幣。按 28 日比特幣均價計算,合 4.75 億美元。Mt. Gox 宣告了破產。
2018年1月26日,Coincheck在當天02:57左右非法移除約26 萬名NEM持有者,隨後發生後暫停了一些功能。
2018年3月7日,世界第二大交易所,「幣安 Binance 交易所」。大量用戶的賬戶被盜。面對這次突入起來的黑客攻擊,今早幣安對所有異常的交易進行了回滾處理。
上述血琳琳的教訓告訴我們,再牛B的交易所,都不能保證核心資產,用戶數字貨幣的安全。
下面我要說的是,您的數字貨幣提幣到Epay區塊鏈錢包更安全。
為什麼這樣說呢?
1、Epay錢包採用多重加密,離線冷存儲
2、銀行及風控系統,反洗錢系統
3、擔保交易更安全,是全球首家支持擔保交易的加密數字錢包
Epay錢包是Epay全球支付開發的一款數字貨幣加密錢包,Epay全球支付是全球加密貨幣最佳支付渠道,Tether官方合作夥伴和全球第一大USDT充提平台,佔比超過USDT總量80%,並且是全球首家支持五大法幣的數字貨幣錢包。Epay全球支付成立於2014年,注冊資本2億元。Epay全球支付憑借著支付方式多樣性,費用低,安全信任度高等一系列優勢整合最新區塊鏈技術和電子錢包,為全球用戶提供方便靈活的電子支付,全球銀行電匯和支付網關等服務。
⑺ coinbase錢包安不安全coinbase錢包有哪些特色功能
coinbase錢包安全性如何,相信使用coinbase錢包的小夥伴都會有這樣的問題,這個錢包到底安不安全,這個錢包有哪些特色的功能,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看看吧,希望此文章能幫到你。
coinbase錢包安不安全
Coinbase錢包很安全,Coinbase錢包正是因為其安全性和加密性較好廣受投資者喜愛。Coinbase是全球較大的數字貨幣包。它位於舊金山,但為190多個國家/地區的加密貨幣資產存儲提供支持。它還支持32種不同的法定貨幣交易。特別是由於可以在其平台上存儲大量的加密貨幣,該錢包已變得很受歡迎。
Coinbase錢包,CoinbaseWallet是由Toshi錢包更忙而來,CoinbaseWallet正在重新定義用戶所期待喊返掘的加密錢包。這不僅僅是一種訪問加密貨幣的工具,你可以將其視為探索分散式網路的一個立足點。通過CoinbaseWallet,世辯你可以:管理ETH和所有您的ECR-20貨幣(很快將支持BTC,BCH和LTC);接收空投和ICO貨幣;購買和存儲加密貨幣(不可替換貨幣,但可在游戲中使用這些貨幣,或者在市場上交易);可在任何地方與任何人進行無手續費的貨幣交易;通過大眾分散交易所或代理方以買賣貨幣;可訪問任何第三方dapps,通過進行驗證、執行服務或完成任務來實現區塊鏈中的他人借貸或貸款到賺取加密貨幣等等功能。
全文導讀說起2018年11月16日凌晨的那場硬分叉,幣圈應該沒有人不知道吧,當時因為BCH的兩個開發團隊對於BCH的部署更新不能達成一致,本就是由BTC分叉出來BCH不得已又得再次分叉,這次分叉可謂是備受矚目,整整持續了一周多,最終以SV方認輸告終
CoinbaseWallet已經成為加密企業家構建移動應用程序的首選平台,該平台可通過加密錢包或瀏覽器直接訪問——其中許多訪問者也是其投資者。
CoinbaseWallet是團隊推進在全球范圍普及加密貨幣和dapps的一部分努力。團隊將繼續在該領域構建最安全鄭核且易於使用的加密錢包。
coinbase錢包功能
1.發送和請求比特幣,以太幣和萊特幣
2.使用比特幣價格預警,來跟蹤BTC,ETH和LTC的價格
3.一目瞭然查看所有賬戶的余額,交易歷史和交易細節
4.通過電子郵件,QR碼發送BTC,ETH和LTC
5.銀行級別的安全意味著你的BTC,ETH和LTC是安全的
6.設置密碼來保護應用程序
7.如果您的手機丟失或被盜,遠程禁用您的手機訪問
8.實時和歷史BTC,ETH和LTC價格圖表
⑻ 比特幣錢包值得信任嗎
比特幣錢包還是能夠值得信任的。
當前,國內比特幣交易處於關閉狀態;有繼續從事比特幣交易的用戶只能選擇國外的交易平台進行。
一般來說,國內的比特幣錢包相對來說還是比較完善的,就像是幣包,它提供有電腦端、手機端兩種錢包形式,可以通過電腦端、手機端,手機APP等幾種形式訪問錢包。
另外比特幣錢包也都提供有相應的加密演算法及安全保證,這也是比較重要的,用以保障帳戶安全。
同時,比特幣錢包一般都提供有多個幣種,比如說比特幣、萊特幣、以太坊、達世幣等。
⑼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或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或 集資詐騙罪 。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