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義數字貨幣
A. 什麼是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可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
數字貨幣具有網路數據包的主要特徵。這類數據包由數據碼和標識碼組成,數據碼就是需要傳送的內容,而標識碼則指明了該數據包從哪裡來,到哪裡去等屬性。
電子貨幣與虛擬貨幣,統稱為數字貨幣。根據歐洲中央銀行的定義,虛擬貨幣是非央行、信用機構、電子貨幣機構發行的,在某些情況下可以作為貨幣替代物的價值的數字表現。
B. 什麼是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簡激返蔽稱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是指對貨幣進行數字化,是電子貨幣形式的替代貨幣。數字金幣和密碼貨幣都屬於數字貨幣,它不能完全等同於虛擬世界中的虛擬貨幣貨幣,因為它經常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而不僅僅局限在網路游戲等虛擬空間中。
數字化不是指掃描,就如同數字簽明州名一樣,數字簽名不是指將你的簽名掃描成數字圖像,或者用觸摸板獲取的簽名,更世做不是你的落款。數字貨幣經常被訛誤成虛擬貨幣,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
(2)法律定義數字貨幣擴展閱讀
密碼貨幣指不依託任何實物,使用密碼演算法的數字貨幣,現指代英文Cryptocurrency(意指比特幣類數字貨幣,且包括比特幣)。
比如比特幣、萊特幣、比特股等,是一種依靠密碼技術和校驗技術來創建,分發和維持的數字貨幣。密碼貨幣的特點在其運用了點對點技術且每個人都可以發行它。
密碼貨幣分為開放式采礦型密碼數字貨幣(以比特幣為代表)和發行式密碼數字貨幣。
C. 央行數字貨幣是不是合法的
央行數字貨幣是不是合法的
加密數字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央行在2013年年底釋出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成了一種特殊的網際網路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但否定了其貨幣屬性。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活力幣這些都是數字貨幣,在國內都是合法存在的。
mgc數字貨幣官方論壇mgc是合法的嗎
MGC算不上是合法的,模式就存在非常大的問題,這類跑路的幣種多如牛毛。數字貨幣在國內處於一個灰色地帶,相關的法律監管是欠缺的,不完善的。國內對數字貨幣的唯一官方定義是央行對比特幣的定義,把比特幣定義為成了一種特殊的網際網路商品,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買賣。在國內只要不利用數字貨幣做違法的事情就是合法的,比特幣、瑞泰幣、微盟幣、萊特幣、狗狗幣這些誒正常的數字貨幣也是經常被不發份子利用的。
央行數字貨幣怎麼加入
央行推動的基於區塊鏈的數字票據交易平台已測試成功,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已在該平台試執行,央行旗下的數字貨幣研究所也將正式掛牌。
相比於紙幣,數字貨幣的優勢在於,不僅能節省發行、流通帶來的成本,還能提高交易或投資的效率,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便利性和透明度。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還保證了金融政策的連貫性和貨幣政策的完整性,對貨幣交易安全也有保障。
雖然數字貨幣的發行方式目前仍在研究之中,但是紙幣已被一些專業人士看成「上一代的貨幣」,被新技術、新產品取代是大勢所趨。由於中國人口太多、體量太大,發行數字貨幣的時間表依然沒有確定。
但是,國內的普銀集團卻率先推出了茶本位數字貨幣普銀。
央行數字貨幣何時推出
具體時間沒有確定,但3年前就已經開始關注。
人民銀行在3年多以前就開始組織了數字貨幣的研討會,隨後成立了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最近的動作是和業界共同組織分散式研發,與市場合作共同研發。
央行用的研發的名字是DCEP,實際是電子支付,支付的東西是數字的東西不是紙面的貨幣,數字貨幣也有貨幣屬性。研究數字貨幣不是說讓貨幣實現某種技術方案的應用,本質上是追求零售支付系統的方便性和低成本,同時也考慮安全性和保護隱私。
以比特幣、維基鏈、以太坊的數字貨幣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提供了一定的借鑒,區塊鏈尤其受追捧。
央行數字貨幣怎樣購買
還沒有研發出來呢,所以,現在買不到
DGC數字虛擬幣是不是合法的
任何新型專案都是走在法律前沿,DGC是網際網路專案,我國是網際網路公約國,只要不參與黃,毒,賭,不危害人民利益,國家是不限制的!法無禁止即可為!何況DGC不屬於任何國家,它產生於網際網路。
央行數字貨幣ppp全民合夥人
央行沒有推出數字貨幣,跟談不上PPP全民合夥人模式。這很明顯是在進行虛假宣傳,是一個傳銷騙局,這個專案和之前的MMM互助金融社群差不多。
建議原理這個專案,也可以去報警。如果不懂數字貨幣最好不要去玩,如果對數字貨幣感興趣可以去關注比特幣、瑞泰幣、萊特幣等主流的數字貨幣。
央行發行數字貨幣叫什麼
3月9日訊息 在今日舉行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記者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 *** 回答「中國央行如何對待中國數字貨幣的發展」問題時表示,中國應當慎重發展數字貨幣,研發數字貨幣要經過充分測試,區域性測試,可靠後再進行推廣。他還表明,我國目前不接受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零售支付工具,也不認可相關服務。
如何購買央行發行數字貨幣
央行官網發文稱,當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討會在北京召開,進一步明確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戰略目標,做好關鍵技術攻關,研究數字貨幣的多場景應用,爭取早日推出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
D. 數字貨幣納入司法保護范疇
作者:於魯平 譚天
《意見》指出,為「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夯實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制度基礎」,「健全以公平公正為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將「加強對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提到「數字貨幣」,對於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的認定,以及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等新型權益的保護均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因為在司法領域,只有明確了權益的范圍,才能進行全面合法的保護。
筆者所在的項目組此前就提出過一個觀點,在中國境內,「數字貨幣」具有專屬性,即特指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正在進行內部測試的「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此前出台的針對虛擬貨幣監管的相關政策文件中,均未出現「數字貨幣」字樣。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日前介紹,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此前,四家國有銀行和包括華為以及電信巨頭中國電信、中國移動和中國聯通在內的多家大公司都進入了測試階段,滴滴、嗶哩嗶哩和美團點評等實體企業也參與到測試之中。央行數字貨幣(DC/EP)呼之欲出,需要在法律上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和范圍。
此次最高院發布的《意見》中,將「數字貨幣」與網路虛擬財產、數據放在同等保護的位置,其用意就是為了明確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和范圍,並且對「數字貨幣」與其他「網路虛擬財產」進行法律定義上的區分。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首次在法典中明確對「網路虛擬財產」進行保護。《意見》中將「網路虛擬財產」列為新型權益予以保護,統一了司法實踐中對於類似財產的定性。尤其是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此前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都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此前對於比特幣、以太坊等虛擬財產的官方定義包括:
1、特定的虛擬商品
早在2013年1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就對比特幣的屬性進行了確定,即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2、所謂「虛擬貨幣」
《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簡稱「9.4公告」)中,將比特幣、以太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在《關於防範比特幣等所謂「虛擬貨幣」風險的提示》中,也將比特幣、萊特幣以及各類代幣等稱為所謂「虛擬貨幣」。
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判例將比特幣、以太坊、萊特幣等「代幣」認定為虛擬財產、一般財產、不合法物、數據等。
對此次《意見》中的「網路虛擬財產」范圍,我們認為「網路虛擬財產」的核心依然是「財產」,應當具備使用價值、交易價值、稀缺價值。因此,「網路虛擬財產」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從《通知》的內容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於新型權益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數字貨幣、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三部分。今後在司法實踐中,如何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產權保護的價值引領作用,對新型權益進行合法有效保護,將會面臨以下幾方面的挑戰:
1、確權糾紛
由於新型權益存在於互聯網、伺服器中,具有網路虛擬屬性,導致權屬的不易確定,對於新型權益的所有權、用益物權等的確權糾紛會逐漸增多。
2、合同糾紛
新型權益的交易價值決定了其必然要進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會產生大量的合同糾紛,但是由於該財產的虛擬性,導致大部分合同也具有電子化、非書面化的特徵,如何將電子化的合同約定進行固化,如何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要求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非貨幣化的履行責任,都是比較棘手的問題。
3、侵權糾紛
4、國際間司法協作
互聯網具有國際性,網路平台、伺服器等可能在國外,新型權益也有可能被轉移到其他伺服器上,這就對於國內司法管轄權提出了一個難題,如何能夠對該財產的流向進行追蹤、保全、追回,需要與世界各國進行合作,加大國際間司法協作的力度。
以上所刊登的文章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代表北京市中倫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任何形式之法律意見或建議。
如需轉載或引用該等文章的任何內容,請私信溝通授權事宜,並於轉載時在文章開頭處註明來源於公眾號「中倫視界」及作者姓名。未經本所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或使用該等文章中的任何內容,含圖片、影像等視聽資料。如您有意就相關議題進一步交流或探討,歡迎與本所聯系。
E. 什麼是「法定數字貨幣」
法定數字貨幣就是由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在中國就是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
這種數字貨幣可以進行普通的網上移動支付,也可以進行掃碼支付,跟支付寶、微信的使用方法一樣,非常方便。
這種新型法定數字貨幣其實要比現有的移動支付手段方便很多,原因有三點:
一、法定數字貨幣不需要進行銀行轉入與提現。
我們現在使用支付寶與微信都需要先在支付寶與微信上綁定銀行卡,然後將銀行卡裡面的錢轉到支付寶與微信上,非常麻煩。
但是法定數字貨幣本身就是儲存在銀行卡賬戶中,所以不需要轉入與提現的操作,大家可以直接在ATM機上提取數字貨幣,也可以直接使用APP來付款,非常方便。
F. 數字貨幣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買賣數字貨幣神緩違法。各個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是不能夠直接或間接的為虛擬貨幣提供開戶登記等相關業務的。法律也不會承認數字貨幣交易的合法性,當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機構在交易的過程中發現有代幣等交易線索的,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游凱模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中華人民孫正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G. 全球法定數字貨幣是什麼
是紙幣。
1. 中央銀行數字貨幣DCEP(「數字貨幣電子支付」,即發行。 「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一直是「迫在眉睫」。 雖然在9月24日的新聞發布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剛表示,引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的「沒有時間表」,「將會有一系列的研究、測試、試點、評估和風險防範」,但從2014年中央銀行法律數字貨幣研究小組的成立,特別是從2017年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的成立和旗下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的建立和運營的進展。 有限公司 2018年,中國合法數字貨幣的發行和流通。
2.法數字貨幣不僅與貨幣系統中流通的現金和存款貨幣有顯著差異,而且與電子支付系統下的電子貨幣密切相關。 合法的數字貨幣和現金都有最有力的信貸支持,這兩種支持都是中國央行的信貸,即只要中國人民銀行不破產,合法的數字貨幣的價值就會與紙幣和硬幣等現金相同,不會有直接損失。 同時,兩者都具有相同的流動性價值,即合法的數字貨幣和現金都屬於M0。 在金融領域,它們被定義為貨幣供應的第一級——凈貨幣或現金。 當然,兩者之間存在差異。
3.中國央行合法的數字貨幣本身似乎是現金的替代品,現金被表示為電子形式。 它的存在載體通常被稱為電子錢包或數字貨幣賬戶。 在數字貨幣傳遞過程中,雖然央行會加強隱私保護,允許匿名傳遞,但我們仍然可以根據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對貨幣流通環節進行大數據金融分析,監督和管理反洗錢等金融犯罪。
拓展資料
相反,在純現金的交割和流通中,央行只在貨幣法理論中擁有監管權力。 合法的數字貨幣和存款貨幣都是電子貨幣形式。 它們具有不直接物理形式的共同優點,不易丟失,容易保存。 然而,這兩種銀行的信貸支持存在顯著差異:存款貨幣,即由貨幣所有者開立的賬戶中的電子存款,以換取金融機構中的紙幣或硬幣等現金。 在存款貨幣的背後,它不代表央行的信貸或國家信貸,而是貨幣所有者開立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的信貸。 金融機構有破產的理論風險,否則央行不需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來保護儲戶的存款利益。
H. 數字貨幣交易違法構成犯罪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買賣數字貨幣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國目前雖沒有禁止數字貨幣,但是不承認數字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使用其進行交易是違法的。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標准
基於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點和違法性認識的構成要素,對於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的判定,應按照以下順序與內容進行判斷。
首先,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就法定數字貨幣而言,其實質上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因此應當遵守現行的關於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已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展開試點,並且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徵求意見稿)》第19條賦予了數字人民幣法定地位,如若該徵求意見稿通過,我國將依照該法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的交易者應當明確了解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主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數字貨幣而言,其具有明顯的去中心化,這使得其與虛擬貨幣不同。私人數字貨幣並非由網路運營商進行調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調控,私人數字貨幣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適用虛擬貨幣或者虛擬財產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是,目前我國並沒有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法規范,對於涉及私人貨幣交易的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只能參照適用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規范及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
其次,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明確認識到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字貨幣交易者在進行法定數字貨幣交易時,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法定數字貨幣的規定,但基於生活常識,也應當明知不能私自進行偽造、發行和募集國家法定數字貨幣,此類行為會危害到國家金融秩序。如有類似行為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能認識到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我國禁止在國內市場進行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不能進行私人貨幣交易市場的注冊和人民幣兌換。私人數字貨幣交易者私自開設交易所以及進行人民幣兌換,無法通過國內銀行支付系統實現,而是需要藉助境外賬戶進行二次結算,此時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該行為為國家禁止行為,一旦實施則破壞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最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判斷。具體為:第一,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具有認識法律的客觀條件。這主要可通過行為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狀況以及生活環境予以認定。對於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其對於數字貨幣交易知識的獲取學習能力相比一般社會民眾較高,與之類似的人群為金融機構以及涉及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具有較高的針對數字貨幣政策和法規變動的敏感度。對於上述兩類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能力。第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數字貨幣交易者對於數字貨幣交易持不確定態度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負責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就數字貨幣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申請行政答復。對於向商業銀行以及專家進行咨詢並獲得答復的效力,由於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復缺乏公信力和權威,不能認定為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實際上,多數市級地區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政府部門,因此,查證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具有現實可能性。總之,對於數字貨幣交易者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應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