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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制度規范

發布時間: 2023-03-22 08:41:04

㈠ 關於數字貨幣最全面的一篇文章(上)

看點: 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去美元化」大背景下,數字貨幣要來了。

商務部近日印發《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其中公布了數字人民幣試點地區:在京津冀、長三角、粵港澳大灣區及中西部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據新華網消息,目前數字人民幣已經完成了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東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也就是說,如果順利的話,北京2022年冬奧會上也許能「一睹芳容」。

其實,央行早在 2014 年便設立數字貨幣研究所,研究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2017 年末,經國務院批准,央行組織工商銀行、中國銀行、浦發銀行等商業銀行和中鈔公司、上海票據交易所等有關機構共同開展數字人民幣體系( DC/EP)的研發,並於 2018 年 2 月,上海票據交易所數字票據平台實驗性生產系統正式上線試運營;2019 年央行在召開下半年工作電話會議時,要求加快推進我國法定數字貨幣( DC/EP)研發步伐 。

那麼,推出數字貨幣的背後原因是什麼?

本期的智能內參,我們推薦國海證券和新時代證券關於數字貨幣的兩份研究報告,揭秘數字貨幣的前世今生以及央行推出數字貨幣的背後邏輯。

1、數字貨幣原理及各國發展狀況

數字貨幣是貨幣體系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屬於貨幣 4.0 階段 。貨幣是人類發明除了文字之外的另一重要發明,在經歷了物物交換、金銀本位制之後,信用貨幣成為貨幣史上的重要跨越。

其中,最初的以物易物便是一種去中心化的制度安排,但是由於交易效率極低,供需耦合難度較大,缺乏統一價值衡量標准,極大限制了人類的經濟活動和貿易范圍,因此逐漸被金銀等貴金屬所代替,這一交易體制在貨幣發展史上經歷的時間較為漫長,由於存在天然損耗、幣價不足額、缺斤短兩、以次充好、劣幣驅逐良幣等現象,以國家信用為背景的紙幣——純信用貨幣開始出現,紙幣不僅節約了發行成本,也克服了貴金屬貨幣攜帶不便等難題,極大促進了近代史的貿易發展,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也成為可能。

如果說紙幣實現了信用貨幣從具體物品到抽象符號的第一次飛躍,那麼建立在區塊鏈、人工智慧、 雲計算和大數據等基礎上的數字貨幣實現了信用貨幣由紙質形態向無紙化方向發展的第二次飛躍,數字貨幣並沒有改變貨幣背後的信用背書,而是改變了貨幣的存在形式,至此,貨幣完成了商品貨幣——貴金屬充當一般等價物——信用貨幣——數字貨幣的演進,因此貨幣存在形式的演進意味著貨幣體系運行成本更低、更安全、更高效,數字貨幣是貨幣體系從商品貨幣向信用貨幣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

數字貨幣不是電子貨幣的替代,根據發行者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目前,關於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並沒有統一的標准和定義。按照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的定義來看,狹義的數字貨幣主要指純數字化、不需要物理載體的貨幣;而廣義的數字貨幣等同於電子貨幣,泛指一切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貨幣,包括電子貨幣、虛擬貨幣和數字貨幣。

根據發行者不同,數字貨幣可以分為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和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其中,央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是指中央銀行發行的,以代表具體金額的加密數字串為表現形式的法定貨幣,它本身不是物理實體,也不以物理實體為載體,而是用於網路投資、交易和儲存、代表一定量價值的數字化信息;私人發行的數字貨幣,亦稱虛擬貨幣,是由開發者發行和控制、不受政府監管、在一個虛擬社區的成員間流通的數字貨幣,如比特幣(Bitcoin)等。

廣義數字貨幣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完全封閉的、與實體經濟毫無關系且只能在特定虛擬社區內使用的貨幣,如虛擬世界中的 游戲 幣;二是可以用真實貨幣購買但不能兌換回真實貨幣,可用於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如 Facebook 推出的 Libra;三是可以按照一定比率與真實貨幣進行兌換、贖回,既可以購買虛擬商品服務,也可以購買真實的商品服務,如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數字經濟的貨幣發展形態。2020 年疫情以來,以「新投資、新消費、新模式、新業態」為主要特點的數字經濟已經成為推動我國經濟 社會 平穩發展的重要力量。根據國家統計局數據顯示,雖然第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了 6.8%,而數字經濟領域呈現出較好的發展勢頭,其中,電子元件、集成電路產量同比增長16%和 13.1%,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加值同比增長 13.2%,電子商務服務投資同比增長 39.6%。

在經受住了疫情帶來的考驗之後,我國數字經濟進入了提速快速發展時期,亟需實現數據、技術、產業、商業、制度等協同發展,構建數字經濟新型生產關系,通過要素市場改革進一步激發數字生產力,而數字貨幣基於節點網路和數字加密演算法,是為了迎合數字經濟發展需要,是其具體的貨幣發展形態。

數字貨幣建立在復雜網路理論基礎,以區塊鏈技術為核心,充分體現了不可篡改和加密安全等特點,實現底層數字貨幣,中間層數字金融賬戶體系,覆蓋了央行支付體系、商業銀行、非銀機構等垂直化總分賬戶體系,同時實現了各國央行的支付清算系統的互聯互通,頂層數字身份驗證體系等,通過大數據和雲計算,實現傳統貨幣體系向數字貨幣體系的轉變。

最早數字貨幣的出現可以追溯到 1982 年,美國計算機科學家和密碼學家 DavidChaum 創立了 DigiCash,同時推出了兩種數字貨幣系統:E-Cash 和 cyberbucks,這兩種系統均基於 Chaum 的盲簽合約建立的,能保持用戶匿名且身份難以被追蹤。但當時缺乏足夠的技術支持,且不能做到完全匿名,最終得以失敗告終。

1996 年,著名腫瘤學家 Douglas Jackson 發起了有真正黃金的支持 E-gold,因此大受歡迎,甚至一度有希望在數百個國家吸引超過 500 萬個用戶。不幸的是,後來平台持續遭遇黑客攻擊並且吸引了大量非法洗錢交易,該公司在 2009 年陷入了困境。

1998 年,一家莫斯科的公司推出了 Web Money 這一種通用數字貨幣,能夠提供廣泛的點對點的付款解決方案,涵蓋互聯網交易平台。它也是少數倖存的尚未加密的數字貨幣之一。時至今日,該貨幣仍被數百萬人廣泛的使用和接受。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轉換為法定貨幣,如盧布,美元,英鎊,甚至比特幣。

2008 年 11 月,中本聰提出比特幣的概念,並發布著名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文中首次出現區塊鏈,能在不具信任的基礎上,建立去中心化的電子交易體系。2009 年 1 月 3 日比特幣正式誕生。比特幣是一種 P2P 形式的虛擬加密數字貨幣,採用開源的區塊鏈技術,將交易信息存儲在分布式賬本中,這使得破解網路幾乎成為不可能;另外,其點對點的傳輸構建了一個去中心化的支付系統。此後,比特幣系統逐漸成熟,官方又陸續發布了新版本,增加了很多特性。

2013 年,以太幣(ether)誕生,它基於以太坊技術衍生出的一種虛擬加密貨幣,是目前僅次於比特幣市值第二高的加密貨幣。以太幣以區塊鏈為基礎,跟比特幣類似,但使用的 科技 完全不同,是具有開源智慧合約(smart contract)功能的公共區段鏈平台,雙方達成合約條款就能執行。2010 到 2014 年間,比特幣多節點挖礦和點點幣( PPcoin)誕生,在采礦方面發揮了作用。2013 年 8 月,德國承認比特幣的合法化。

以比特幣為代表的私人數字貨幣,雖本質上不具備貨幣職能,但已對現行的貨幣與金融體系構成了巨大挑戰,為應對這一挑戰,各國央行正在積極研發或推行法定數字貨幣。早在 2013 年 Shoaib et al.就提出官方數字貨幣的概念,英格蘭銀行( BOE)2014年發布的報告明確以分布式賬本技術( 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DLT)作為數字貨幣的分類標准,一類是加密數字貨幣,即運用分布式賬本技術生成的數字貨幣,並指出比特幣是史上第一個加密數字貨幣;

另一類是非加密數字貨幣,以瑞波幣為典型代表;隨後國際清算銀行下設的支付和市場基礎設施委員會( CPMI)將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加密貨幣,根據存在形式是否基於央行賬戶,將法定數字貨幣分為央行數字賬戶和央行數字貨幣。根據國際清算銀行( BIS)提出的「貨幣之花」模型,明確了央行數字貨幣的概念,即央行數字貨幣是一種數字形式的中央銀行貨幣,且區別於傳統金融機構在中央銀行保證金賬戶和清算賬戶存放的數字資金。

▲「貨幣之花」 模型

數字貨幣與政府的關系相當復雜,各國政府既恐懼又好奇。各國對於數字貨幣的討論、實驗和試點將持續進行,因為如果有經濟體開始使用數字貨幣,那將在全球產生溢出效應,因此各國經濟體都將越來越重視這種新的現象和新趨勢。

1、美聯儲 Fedcoin 項目 。 這是一種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可與美元進行等價兌換(即匯率是 1:1)。該貨幣協議與比特幣有諸多相似之處,區別主要體現在兩方面。一是在 Fedcoin 中,有一個用戶(美聯儲)擁有特殊許可權,能夠隨意創建和撤銷賬簿使用權。二是發行數量不像比特幣那樣有一個事先定好的規則,而是可以像現金一樣調整發行量。

2、 加拿大央行的 CADcoin 項目 。 這是一種批發型央行數字貨幣。加拿大央行搭建了一個基於分布式賬簿的大額支付系統, CADcoin 是在這個系統中使用的貨幣。近日在卡爾加里的內部介紹會上,加拿大央行展示了他們正在開發的電子版加元—CAD-Coin。這項代號為「Jasper」的創新初衷是幫助央行通過分布式總賬 科技 發行、轉移或處臵央行資產。多家加拿大主要的銀行,包括加拿大皇家銀行、 TD 銀行及加拿大帝國商業銀行均參與了該項目。

3、 瑞典央行的 eKrona 項目。 目前,瑞典正在逐漸轉型為「無現金 社會 」。數據顯示,自 2009 年以來,瑞典紙幣及硬幣的數量已經下降了 40%,居民更傾向使用銀行卡、智能手機和電子錢包來處理日常的各種交易。隨著現金使用量持續減少,瑞典央行嘗試為民眾提供一種不通過零售銀行等中介的支付方式。瑞典央行要求, eKrona 必須能夠用於小額購買。由於目前尚未確定使用哪種技術, eKrona 有兩種可能的形式,一種是存款貨幣單位(即個人直接在央行開戶,而非在商業銀行開戶),另一種是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

▲海外各國或組織數字貨幣的最新動態

每個國家的金融體系和貨幣政策體制不同,是否需要採用央行數字貨幣利率這一新型貨幣政策工具,必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海外各國又不想失去在數字貨幣佔得一席之地的機會,所以出台的政策法規也是經常變換,時寬時嚴。

國際清算銀行 。2015 年 11 月,國際清算銀行發布《DigitalCurrencies》報告,詳細介紹了數字貨幣作為零售支付手段的影響等內容;2018 年 3 月,國際清算銀行發布《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支付、貨幣政策和金融穩定的影響》的報告,對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發行進行了分析。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2017 年 6 月,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IMF)發布了一份關於金融 科技 行業發展的報告《Fintech and Financial Services : Initial Considerations》,針對如何有效監管分布式賬本技術( DLT)及以其為基礎的數字貨幣提出了建議。2018 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和 20 國集團 G20 共同發布一份中期報告《數字化帶來的稅收挑戰》,提出要對加密貨幣和區塊鏈技術形成的數字資產交易信息進行監管。

英國 。英國的財政委員會對加密演算法進行了評估,認為他們目前不會對英國的貨幣或金融穩定構成風險。然而,加密演算法確實給投資者帶來了風險,任何購買加密演算法的人都應該准備好丟掉所有的錢。

日本 。日本作為全球最大的比特幣交易市場,日本政府對數字貨幣的態度可謂是非常積極。從去年開始,日本就免除了數字貨幣交易的消費稅,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2017 年日本開始實施《資金結演算法案》,承認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合法性。之後,日本金融廳( FSA)頒布《支付服務法案》,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實施全方位監管。所有在日本境內運營的交易所必須獲得財政部與 FSA 的牌照授權。

新加坡 。在新加坡政府對金融 科技 「不尋求零風險,不扼殺技術創新」的原則指導下,新加坡積極發展區塊鏈技術,積極推動數字貨幣的發展,新加坡是亞洲區域內最支持數字貨幣發展的國家之一。由於新加坡的積極良好的制度環境,多家交易所選擇在新加坡開展業務,例如 WBF EXCHANGE 就與新加坡政府合作密切。

2020 年 3 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正式公布關於支付服務經營牌照的豁免企業名單,名單上的實體已取得豁免期內的特定支付服務或數字貨幣相關支付服務的許可證和經營權,包括阿里巴巴、支付寶、亞馬遜等大型機構的新加坡實體均在名單之列。

關於數字貨幣相關支付服務的豁免許可,包括幣安、 OKCoin、 BitStamp、幣信、Coinbase、 CoinCola、 TenX、 Upbit、 ZB 等近 200 家公司均可在正式下達牌照前以豁免狀態合法運營。

泰國 。為了更好的監管數字貨幣行業, 2018 年 6 月,泰國頒布了《數字資產法》,宣布為合規加密貨幣交易所頒發牌照,開始實行牌照化管理。

澳大利亞 。由於金融犯罪不斷增加, 2017 年 10 月,澳大利亞通過了《財政法案 2017 年修正案( 2017 措施 6)》, 2017 年底,正式通過了《反洗錢與反恐怖主義融資法案2017 年修正案》,明確了數字貨幣並不是貨幣資產,而是價值的電子表現形式。提供數字貨幣交易業務的機構,必須向澳大利亞交易報告和分析中心( AUSTRAC)提交申請,取得相應監管牌照與准入許可。交易所應根據反洗錢/CTF框架下的制度標准,對業務進行反洗錢和反恐融資評估。違規者將被判處兩年有期徒刑或 500 英鎊罰金,情節嚴重者,將被判處七年有期徒刑或 2000 英鎊罰金。

海外央行數字貨幣實踐的啟示 :

1)、 央行應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數字貨幣搭載在為更廣泛的金融體系服務的基礎設施上,從與現有金融體系的鏈接中獲得合法性的外表,這是其明顯的特性。在法律法規方面,中央銀行的監管應該加強, 將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分離,確保數字貨幣沒有寄生在實體貨幣上。

中央銀行應與商業銀行合作,發揮「數字前線」的監管作用,禁止商業銀行做出充當「比特幣自動取款機」的不道德行為,同時,不允許這些數字貨幣與整個金融體系現有的基礎設施共存,以保障支付系統正常運行。

2)、 技術方面需要加強。應適當地採用數字貨幣的新技術,來改進國家的金融服務,尤其是在一些新興市場經濟體的支付方面。新興國家中央銀行可能會從區塊鏈和分布式賬本技術實施中獲得最大收益,主要是因為現有的財務流程和技術系統不是很高效,可以通過實施數字貨幣或其他基於區塊鏈的應用程序來實現更大的金融包容性,運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提高效率,減少消費(零售)和銀行間(批發)層面的跨境支付摩擦。而現金業務完全電子化之後,用戶轉場手機銀行 APP 等線上渠道,那麼銀行之前的硬體渠道建設也將面臨轉型的考驗。

3)、做好應對沖擊的准備。數字貨幣由於自身的缺陷,不可能取代傳統的貨幣,但其一旦全面發行,所帶來的影響和沖擊是難以預測的。因此,央行必須積極做好技術進步對金融沖擊的相關准備。同時,披著合法外衣的數字貨幣搭載在為更廣泛的金融體系服務的機構和基礎設施上,可能形成嚴重的金融風險,威脅金融系統的穩定, 中央銀行必須從公共利益出發做好數字貨幣帶來的各種風險應對工作,堅持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規范和引導數字貨幣及相關技術的發展。

2、 國內數字貨幣發展歷程

人民幣作為中國通行流通的央行貨幣已經歷經 71 年。隨著計算機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人民幣已經逐步實現電子化,邁入 2.0 時代。流通在銀行等金融體系內的現金和存款早已通過電子化系統實現數字化,而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第三方移動支付的大規模普及,讓流通中的現鈔比重逐漸降低。現在國人日常消費幾乎不需要使用現鈔。移動支付已經改變了人們生活的方方面面,帶來快速便捷的支付體驗。人們開始暢想未來的「無現金 社會 」,中國也成為最接近無現金 社會 的國家之一。

但中國的移動支付更多是商業驅動,是一種貨幣的電子化支付手段,而非真正意義上的數字「人民幣」 。從貴金屬到紙幣替代貴金屬充當貨幣,再到未來的數字化貨幣,是經濟和 科技 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而隨著網路通訊技術日益發達、 社會 交易活動日益頻繁與活躍,加上民眾購物消費習慣的變化及對貨幣流通安全性的考慮,人們越來越趨向於使用電子銀行、電子支付而不願攜帶紙幣,因此,由央行提供比紙幣更快捷、低成本的數字化貨幣媒介工具,是順應時代發展之必需。

中國人民銀行從 2014 年開始成立專門研究小組研究央行數字貨幣,至今已有五年。當前央行數字貨幣( DC/EP)為技術研發過程中的測試內容,數字人民幣體系在堅持「央行-商業銀行/-貨幣使用者」雙層運營、 M0 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本完成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 並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不斷優化和完善功能。

▲我國數字貨幣發展歷程

當前我國對於法定數字貨幣處於內測階段, DC/EP 採取「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投放體系以及「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

「一幣」指的是央行擔保發行的 DC/EP,「兩庫」是指央行的發行庫和商業銀行的銀行庫:DC/EP 首先在央行和商業銀行間發生轉移,即 DC/EP 的發行與回籠,之後再由商業銀轉移到居民與企業手中。「三中心」則是 DC/EP 發行與流通的技術保障,包括登記中心、認證中心和大數據分析中心。

其中,登記中心負責記錄發行、轉移和回籠全過程的登記;認證中心負責對 DC/EP 用戶的身份進行集中管理,這是 DC/EP 保證交易匿名性的關鍵;DC/EP 的一個關鍵是在於反洗錢、反偷稅漏稅和反恐怖融資等做出較大改進,大數據中心通過對於支付行為的大數據分析,利用指標監控來達到監管目的:

▲「一幣、兩庫、三中心」運行框架

我國央行選擇推出數字貨幣具有重要的突破性意義,可以說,央行選擇推出數字貨幣不僅是順應貨幣演進規律的必然選擇,也是保護人民幣主權地位的重要舉措。具體來看:

1、 順應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 。由於紙幣的發行、運輸、存儲等各個過程均耗費人力和物力,而隨著移動互聯網時代的到來,貨幣無紙化可以節省貨幣的發行和流通成本,給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帶來便利。

另外,傳統紙幣不記名的特點使得監管機構無法掌握紙幣的使用流通情況,利用紙幣進行偷逃稅、洗錢等經濟犯罪是現實中無法避免的黑洞。央行數字貨幣可以實行可控匿名,在保證公民合法私有財產不受侵犯的同時,當發生違法犯罪事件時,數字貨幣的來源可追溯。因此,能夠有效打擊洗錢、逃漏稅等違法行為,提升經濟交易活動的透明度。

數字貨幣具備的快速流通性、便捷性、高安全性等特質均是傳統紙幣所不能比擬的。正如紙質貨幣最終替代了金屬貨幣一樣,貨幣無紙化也是大勢所趨,是貨幣不斷演進的必然結果。目前支付寶、微信、銀聯支付等已經實現了 M2 范疇的貨幣無紙化,而央行推出數字貨幣替代傳統的紙幣,可以實現 M0 范疇的貨幣無紙化,順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的發展浪潮。當然,所有事物的發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貨幣無紙化也將是一個逐步發展的漫長過程,這也是央行在起初可能只選擇推出部分數字貨幣,替代部分紙幣的重要原因。

2、 降低全球美元貨幣體系的不利影響 。20 世紀 70 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瓦解後,貨幣發行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美國憑借強大的軍事、經濟能力使美元成為全球最主要的儲備貨幣。但美元在執行世界貨幣職能的過程中,美國獲取了諸多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可能給其他國家經濟造成各種負面影響,最明顯的例子即美國可以通過發行美元向世界徵收通貨膨脹稅。

而且,當今世界的三大金融系統 SWIFT、CHIPS、Fedwire 均被美國一家獨攬, 不論是美元、歐元、日元還是人民幣,美國都可以實時獲取各國貨幣的資金交易信息,美國利用該金系統對許多國家和企業進行制裁的行為屢見不鮮,歐洲與其他國家怨聲載道。目前,除了中國之外,歐盟、日本、俄羅斯等國家都在研究如何構建數字貨幣支付網路,以推動「去美元化」進程。

3、保護貨幣主權,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2019 年 6 月,Facebook 發布 Libra 白皮書,試圖打造一種超主權的「世界貨幣」。Libra 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以一籃子銀行存款和短期政府債券為儲備資產,為Libra 穩定幣增信,最大限度地降低幣值波動風險,其使命是「建立一套簡單的、無國界的貨幣和為數十億人服務的金融基礎設施」。其中,一籃子貨幣中美元佔50%,歐元占 18%,日元、英鎊和新加坡元分別占 14%、11%和 7%,但是沒有人民幣。

由於 Facebook 在全球擁有 23 億的用戶,若 Libra 成功被廣泛使用,Libra 跨境資金流動將不受限制,這也意味著在非儲備國家可以隨意使用 Libra 進行支付,那麼,非儲備貨幣國家的貨幣主權地位勢必會受到影響。對於中國而言,人民幣和外匯管理均會受到沖擊,人民幣國際化的進程也將受阻。因此,中國必須未雨綢繆,我國央行發行數字貨幣便是應對 Libra 的重要舉措。

㈡ 姚前:「央行數字貨幣」 並非簡單的貨幣數字化

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數字信任、數字貨幣,正在影響經濟和金融發展模式。區塊鏈技術在經歷了十年飛速發展後,央行數字貨幣如今逐漸成為新的關注焦點。

在昨日舉辦的第五屆區塊鏈全球峰會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總經理姚前表示,各國央行都在研究法定數字貨幣,不僅研究現有法定貨幣的數字化,未來還可以修補現有貨幣體系的一些弊端。

中國銀行前行長李禮輝在會上表示,數字貨幣在未來的全球數字經濟競爭中居於核心地位,當前有必要研究發行中國主導的全球性數字貨幣的可行路徑和實施方案。

「盡管目前區塊鏈技術的應用范圍並不大,尚未形成規模化效應,但諸如可以增強商業信用的數字信任、可以穿透金融中介的數字鏈接、可以超越主權的數字貨幣等漸漸嶄露頭角的結構性創新正在蘊藏變革的力量。尤其是Libra的出現,掀起廣泛的關於數字貨幣的討論熱潮。」李禮輝表示。

姚前雖然已經離開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但一直對各國央行數字貨幣的研發保持關注。在此次峰會上,他表示,中央銀行一向被認為不適合承擔數字貨幣供給這一角色。除了狹義銀行化的顧慮,主要擔憂當數字貨幣向社會公眾發行流通時,中央銀行可能會面臨極大的服務和成本壓力。這是各國在研發法定數字貨幣過程中面臨的難題之一。

「我的理解是,央行數字貨幣不僅僅只是法幣的數字化,就像數字資產不僅僅是資產數字化那麼簡單。未來的數字貨幣需要修補現有貨幣體系的弊端,從而升級換代。」姚前表示。

姚前同時提出了未來「自金融」的概念,他認為「自金融」的典型特徵有三個:一是用戶自主掌控數字身份;二是用戶自主掌控數字資產,承擔交易責任;三是用戶之間點對點交易,可以獨立於第三方中介機構。

需要關注的是,隨著數字資產發展,私人部門和公共部門均在發力數字貨幣。姚前認為,虛擬貨幣正在矯正缺乏價值支撐這一根本性缺陷。從比特幣的缺乏基礎資產支撐,到近期臉書的Libra出現,虛擬貨幣價值不穩定和不合規的問題有望得到解決。表面上,虛擬貨幣的價值錨定央行貨幣,其實是在「去虛擬化」。未來加密貨幣已有可能挑戰真正意義上的貨幣,只是在貨幣層次上,它不一定是數字M0,也有可能是更具有想像力的貨幣。

「數字貨幣在未來的全球數字經濟競爭中居於核心地位。當前很有必要抓緊研究發行中國主導的全球性數字貨幣的可行路徑和實施方案。同時,中國應該大力促進和規范制度創新,加快數字金融制度建設。立足於保證數字金融的可持續發展,應該抓緊建立數字信任機制,制定法定數字貨幣發行、數字金融市場監管、可信任機構數字貨幣監管等數字金融制度。」李禮輝說。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 鄭重聲明:發布此信息的目的在於傳播更多信息,與本站立場無關。

㈢ 我國對數字貨幣的政策

法律分析:北京時間2013年12月5日央行網站消息,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保障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印發了《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 第二條 人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

目前我國對貨幣的定義仍停留在紙幣和硬幣層面,貨幣發行制度也僅針對紙幣和硬幣的特性而設計DCEP並不屬於人民幣范疇,現有的法律也無法為DCEP的發行與法律主體地位提供依據和保障。

㈣ 數字貨幣交易違法構成犯罪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買賣數字貨幣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國目前雖沒有禁止數字貨幣,但是不承認數字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使用其進行交易是違法的。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標准
基於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點和違法性認識的構成要素,對於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的判定,應按照以下順序與內容進行判斷。
首先,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就法定數字貨幣而言,其實質上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因此應當遵守現行的關於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已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展開試點,並且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徵求意見稿)》第19條賦予了數字人民幣法定地位,如若該徵求意見稿通過,我國將依照該法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的交易者應當明確了解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主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數字貨幣而言,其具有明顯的去中心化,這使得其與虛擬貨幣不同。私人數字貨幣並非由網路運營商進行調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調控,私人數字貨幣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適用虛擬貨幣或者虛擬財產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是,目前我國並沒有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法規范,對於涉及私人貨幣交易的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只能參照適用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規范及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
其次,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明確認識到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字貨幣交易者在進行法定數字貨幣交易時,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法定數字貨幣的規定,但基於生活常識,也應當明知不能私自進行偽造、發行和募集國家法定數字貨幣,此類行為會危害到國家金融秩序。如有類似行為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能認識到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我國禁止在國內市場進行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不能進行私人貨幣交易市場的注冊和人民幣兌換。私人數字貨幣交易者私自開設交易所以及進行人民幣兌換,無法通過國內銀行支付系統實現,而是需要藉助境外賬戶進行二次結算,此時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該行為為國家禁止行為,一旦實施則破壞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最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判斷。具體為:第一,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具有認識法律的客觀條件。這主要可通過行為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狀況以及生活環境予以認定。對於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其對於數字貨幣交易知識的獲取學習能力相比一般社會民眾較高,與之類似的人群為金融機構以及涉及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具有較高的針對數字貨幣政策和法規變動的敏感度。對於上述兩類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能力。第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數字貨幣交易者對於數字貨幣交易持不確定態度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負責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就數字貨幣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申請行政答復。對於向商業銀行以及專家進行咨詢並獲得答復的效力,由於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復缺乏公信力和權威,不能認定為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實際上,多數市級地區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政府部門,因此,查證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具有現實可能性。總之,對於數字貨幣交易者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應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㈤ 數字人民幣發行機制

數字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它以廣義賬戶體系為基礎,具有等價性和法律補償無限性的特點。今年7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人民幣R&D工作組發布了《中國數字人民幣R&D進程白皮書》(以下簡稱E-CNY白皮書),數字人民幣將成為未來重要的支付基礎設施。相關數據顯示,中國數字人民幣探索步伐領先全球,應用前景機遇與挑戰並存。
拓展資料
數字貨幣的制度保障
1.加強法律保護。只有通過完善的法律和相關的規章制度,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才能得到有效保護。央行可適時出台數字貨幣法律法規,加強監管,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效發行,堅決打擊利用數字貨幣實施的欺詐行為。處罰規則可參照已制定的《數字貨幣法》,確保數字貨幣在發行過程中的法律地位。在央行內部也可以設立專門的數字貨幣管理機構,對合法參與數字貨幣交易的消費者給予支持和法律保護,有效保障消費者資金安全。使用數字貨幣從事非法活動的主體將受到專門部門的處罰,央行應該作為主人出現。
2.加強宏觀管理。為了加強數字貨幣的金融控制,政府必須加強宏觀管理。央行負責發行數字貨幣,其主導地位不可動搖。這可以有效控制數字貨幣私下發行的無序狀態,更好地控制數字貨幣中的發行數量,引領央行制定數字貨幣發行實施細則,從而為經濟發展創造有利條件。中國人民銀行2017年1月推出的中國數字票據實驗平台已經成功測試,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已經投入試運行,這標志著中國人民銀行將成為第一家發行數字貨幣並進行實際應用的央行。
3.利用大數據分析提高技術能力。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對現代互聯網技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未來如果採用區塊鏈技術,只要掌握全部網路的51%,就可以控制所有節點,目前的技術處理和備份都需要更新。數字貨幣證券交易所近年來接連被黑的原因是網路的系統性安全沒有得到有效保障。未來可以利用大數據分析提高技術能力。數字貨幣系統通過現代密碼學、完善的加密功能和系列組合,可以識別貨幣持有者,防止數字貨幣被盜用和重復使用,可以極大地幫助數字貨幣參與各方的正常權益。保障流通領域數字貨幣的安全。
4.進一步完善區塊鏈技術。利用區塊鏈技術發行數字貨幣,由於區塊鏈建設的數字貨幣系統在與其他平台的連接上會出現問題,區塊鏈技術的密碼服務需要與其他平台進行數據交換。因此,應進一步完善區塊鏈技術,特別是密碼學技術,實現數字貨幣中的網路節點與實物貨幣綁定到賬戶的方式,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數字貨幣在國際結算中的收款業務,通過數據加密實現數據交換,提高身份驗證和網路安全性,加大資料庫建設,確保數字貨幣的區塊鏈平台穩定,完善區塊鏈技術,為數字貨幣發行後進入流通領域創造有利條件。

㈥ 關於央行數字貨幣,這是周小川迄今最深入的一次公開解讀

數字人民幣漸行漸近。繼深圳紅包之後,有消息稱,近期數字人民幣可能還會在其他城市進行公開測試。

但大多數人對於央行數字貨幣依舊陌生,各種誤解、誤讀也不可避免。

在不久前舉行的第二屆外灘金融峰會上,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穆長春澄清了人們對於數字人民幣最大的一個誤解,他表示:「 微信、支付寶和數字人民幣不是一個維度上的,微信和支付寶是金融基礎設施、是錢包,而數字人民幣是支付工具、是錢包的內容 ……同時,騰訊,螞蟻的各自的商業銀行也屬於運營機構,所以和數字人民幣並不存在競爭關系。」

11月27日,在北大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舉辦的「數字金融創新與經濟發展新格局」系列研討會暨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活動上,中國金融學會會長、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則進一步釐清了中國央行數字貨幣(DC/EP)、數字人民幣(e-CNY)以及全球央行數字貨幣(CBDC)之間的關系。

周小川表示, DC/EP是一個雙層的研發與試點項目計劃,並非一個支付產品。DC/EP項目計劃里可能包含著若干種可以嘗試並推廣的支付產品,這些產品最後被命名為e-CNY,即數字人民幣

此外, DC/EP與CBDC的開發思路並不相同。比如,在CBDC的設想中,貨幣所有權和負債責任都歸央行,而在DC/EP中,第二層商業機構實際上擁有e-CNY的所有權以及可支付的保證。

周小川還強調,在DC/EP的雙層運營體系中,作為第一層架構主體的中央銀行與第二層主體之間,並非人們所理解的簡單的批發-零售關系。事實上, 第二層機構需要承擔KYC、反洗錢以及用戶數據隱私保護等一系列合規責任,而一般的CBDC往往認為這些責任都歸屬於央行。

周小川介紹, DC/EP是一個雙層的研發與試點項目計劃,並非一個支付產品。DC/EP項目計劃里可能包含著若干種可以嘗試並推廣的支付產品,這些產品最後被命名為e-CNY,即數字人民幣。

DC/EP雙層運營體系指的是:第一層是中央銀行,第二層為商業銀行、電信運營商和第三方支付網路平台公司等 。目前來看,已經開始運行的工農中建四家銀行以及中國移動、中國電信、中國聯通、螞蟻、騰訊等都在第二層之列。

周小川認為, 第二層機構至少應該承擔以下責任:第一 ,要有適當的資本以減少風險。 第二 ,了解客戶,即KYC(Know your customer)的責任。在此基礎上,也要承擔起反洗錢和數據隱私保護的責任。 第三 ,技術和設備方面的投入、設備的運行保養等責任。

作為第一層架構的主體,央行的責任則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維護數字人民幣的幣值穩定。 央行可以通過對第二層機構做出資本金或發行准備金上的要求來維持幣值穩定。

其次是建設可靠的結算與清算等基礎設施 。周小川認為,理論上來說,央行內部也要從事研發,但央行自身的研發重點並非數字貨幣產品本身,而是應更加註重建設可靠的結算與清算等基礎設施。

第三,央行有責任促進不同支付產品之間的互聯互通 。當不同支付產品使用的標准或參數不一致時,央行可以在其中進行協調,從而提高產品的通用性,這對消費者將更加有利。

第四,央行要在動態演變系統中准備好應急和替代方案。 無論是系統故障還是升級換代,都需要有替代品或應急方案以保證支付功能不被中斷,否則整個市場都有可能受到影響。從這一角度看,央行自身也應研究一種能夠起到應急或替代作用的數字貨幣。

總體來說,周小川認為, 在DC/EP這個雙層運營體系中,央行需要通過自身的角色設計充分調動各主體積極性,從而使得各主體的長處都能夠充分發揮。

周小川表示, DC/EP的開發思路與國際上一直在提的CBDC並不完全一致,DC/EP並非CBDC體系中的一種想法 ,二者之間主要有以下區別:

首先,DC/EP中的第二層機構事實上擁有e-CNY的所有權和可支付的保證,同時也擁有相應的系統、技術和設備。

周小川透露,這一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借鑒了香港三家發鈔行(匯豐、渣打和中銀香港)的情況。發鈔行每發行7.8元港幣,就要交給香港金管局1美元,同時金管局會發放一個100%備付證明書。從資產負債表來看,各銀行發出的鈔票是其負債,資產則是准備金,而中央銀行的負債是其發出的備付證明。由此, 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來看,這種發行模式和CBDC所設想的貨幣所有權和負債責任都歸央行有所不同。

周小川也提出,為了維持幣值穩定,央行可以採取不同的方法。比如要求現鈔100%的准備金,又比如採取類似於香港的做法提供證明書,也可以嘗試安慰函的形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不同的方案之下,央行的支持程度也是不一樣的。此外, 即使是100%的准備金,其針對的也只是現鈔,在中國就是M0,其他的准現金類均不包含在內,更遑論M1和M2。

其次,DC/EP中雙層主體之間的關系也並非部分人認為的「央行搞批發、二層機構搞零售」 。正如前文所述,第二層機構需要履行包括KYC、反洗錢以及數據隱私保護等在內的一系列合規責任,而一般意義上的CBDC通常認為這些責任都歸屬於央行。周小川也同時指出,為了更好地保持系統穩定性,了解系統運行狀況,央行應該掌握其所需的交易數據,但這只屬於備份性質,央行本身不涉及直接的商業利益。

曾有人用這樣一個比喻來解釋央行和第二層主體之間的關系:商業銀行發央行數字貨幣好比是發了一個信封,信封里的鈔票是中央銀行的鈔票,但不同的銀行設計的信封、防偽等都不一樣,但本質上,信封里放的都是央行的貨幣。對此,周小川表示,「這個比喻很有意思,但並不完全准確。」

他進一步解釋稱,信封里放的可以是央行的貨幣,也可以是央行發放的備付證明書或安慰函,甚至也可以放商業銀行自己設計的東西。 但無論如何,最終都要保持其穩定性和有效性。從這個角度看,第一責任人是第二層機構,而非央行。

事實上,早在2015-2016年,人民銀行就在國際上提出了雙層體系的設想。 之所以考慮雙層體系,主要是因為結合國情來看,中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更適宜採用一種競爭性、多方案、動態演進的經營體系。

中央銀行是否有能力判斷並選擇最優技術路線?對於這一問題,周小川給出的答案是「很難」。此外,從一種方案切換到另一種方案,對於中國這樣的大國來說,將耗費極長時間。從紙幣換代經驗來看,每代人民幣切換都需要十年左右,而且還有很多遺留問題。但同時,我國的超大規模市場可以容納或試行多種技術方案。因此,一個競爭性、多方案的央行數字貨幣體系更適合中國。

DC/EP還是一個動態演進體系。 金融 科技 的發展十分迅速,支付系統也必須適應這種發展速度,不斷演進迭代。周小川提醒, 在這一過程中要重視反壟斷,因為壟斷可能會對新的技術路線形成阻礙。

周小川還談到對於區塊鏈和分布式記賬技術(DLT)的看法。就區塊鏈和DLT的一些技術特性,如去中心化,周小川認為, 需要考慮去中心化是不是支付體系現代化所真正需要的特性

他的觀點是,其實不見得,而且搞不好還可能帶來不少弊端

再如不可篡改性,周小川指出,現有系統特別是賬戶系統,被篡改的概率極低。而且,也要考慮交易出錯時如何主動修改的問題。「在支付領域中偶爾會發生錯誤,需要更改,但這種更改並不只是通過一筆負向交易做對沖,而是要同時徹底更改或抹除原本錯誤的交易記錄,否則錯誤的交易信息可能會被誤用,比如錯誤地進入徵信系統。然而,目前區塊鏈強調的不可篡改性恰恰和這種需要存在矛盾。」

周小川同時表示, 區塊鏈和DLT一直是央行數字貨幣體系中的方案之一,但是其仍有技術問題待解決,尤其是支付處理能力亟需提高。從零售系統應用的角度來看,這一技術暫時無法佔據主流,仍需進一步發展完善。

對於人們普遍關心的數據隱私保護問題,周小川表示, 數字貨幣交易要求可控匿名,這意味著既要有匿名性,但又不能完全匿名,需要保證監管機構特別是反洗錢機構能夠掌握這些數據,在此基礎上,要最大限度保護客戶隱私。

周小川主張,要充分研究和吸收歐洲的《通用數據保護條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中的一些規則。

目前,我國面臨的一個難題是,此前大數據交易盛行時,很多個人隱私數據已被泄露,而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數據已被泄露或買賣。盡管可以刪除一些信息或者更換密碼和賬戶,但這類操作非常復雜耗時,且無法有效保證安全。周小川提出, 在這種情況下,需要一些風控手段來保障數據隱私安全,比如對賬戶進行分層次的限額管理等。

在談到央行數字貨幣的跨境支付問題時,周小川認為, 類似Libra的以跨境匯款為側重點的應用存在一定問題,數字貨幣跨境支付還是應注重在零售系統中的應用,同時重點解決跨境 旅遊 等經常項目的支付問題。

在以零售為基礎的前提下,周小川強調,要尊重各國的政策和法律規定。一個國家如果十分強調其自身的貨幣主權、強調其自身的匯率制度和有關兌換和匯款的規定,那麼數字貨幣在推行時也應對其給予充分尊重。有的國家會擔心本國「美元化」或「人民幣化」,對此,周小川認為, 央行應把主要精力放在跨境支付合作的清算環節。


本文據中國金融學會會長、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在北大數字金融研究中心舉辦的「數字金融創新與經濟發展新格局」系列研討會暨北京大學數字金融研究中心成立五周年活動上的演講寫作而成,未經本人審核

㈦ 國家數字貨幣是如何管理

1、建立「共票」理論,正視數字貨幣的作用

梳理數字貨幣在不同語境下的含義,可以認為數字貨幣的本質是:數字經濟時代基於區塊鏈的新的組織方式之下產生的一種新的權益憑證及分配機制。

然而,數字貨幣一詞意蘊豐富,卻不能夠准確表達出這層含義。實際上,區塊鏈帶來的更多是理念上的創新,本質上是眾籌理念的體現。所謂數字貨幣是吸引系統外自願投入後給予的回報,這種回報通過區塊鏈系統的運行實現價值。

這種「回報」的所有者、系統參與人既是區塊鏈系統的貢獻者(投資者),也是區塊鏈系統的使用者(消費者),同時還是基於民主參與的區塊鏈系統決策者(管理者)。這種三位一體的特徵,充分實現了眾籌的價值。

為了藉助眾籌制度引導區塊鏈行業健康發展,回歸本源,撥亂反正,筆者提出「共票(Coken)」理論。「共票」是區塊鏈上集投資者、消費者與管理者三位一體的共享分配機制,同時也能對數據賦權、確權、賦能,能為以數據為核心的數字經濟激發新動能。

「共票」對於數字貨幣治理而言,更重要的是指明了數字貨幣發展的前景回歸初心,釋放技術創新驅動力,服務實體經濟。 在數字貨幣的治理中,應當應用「共票」理論,正視數字貨幣在數字經濟時代中的價值,引導數字貨幣健康發展。

2、建立法鏈,以鏈治鏈

數字貨幣作為區塊鏈上的激勵工具,具有革新意義,其規制需要跳出傳統思維。有效規制區塊鏈及數字貨幣,還需要引入區塊鏈技術作為工具,建立法鏈,以鏈治鏈。

基於區塊鏈的規制系統將有助於提高管理的有效性。以區塊鏈技術為依託的管理科技,能夠解決政府與市場雙重失靈的問題,並考慮技術自身特性的有機管理路徑。 唯有更好運用技術治理的方式,才能有效應對新型技術帶來的的風險與挑戰。

3、以交易平台為抓手,傳遞政策意圖

總體看來,我國對數字貨幣的管理還需繼續加強,社會現實與管理目標之間仍有距離,一些交易平台在我國仍舊十分活躍,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維持著微妙的平衡。

交易平台目前是整個數字貨幣的關鍵和龍頭,幾乎把持著數字貨幣全產業的話語權,管理好交易平台能夠有效地向數字貨幣市場參與者傳遞政策意圖,應在具體的管理操作層面把握其對社會的影響和執行的難易。

一方面,應在比例原則的指導下管理頭部交易平台,提出嚴格的管理要求;

另一方面,應嚴格中小交易平台執法。大量中小交易平台的運營方人數少且專業程度低,不法分子將投資者的本金視為目標,對涉及違法犯罪行為的要堅決依法處理。

供參考。

㈧ 如何穩扎穩打推進數字貨幣進程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東方IC 圖

數字貨幣現狀

1983年,DavidChaum提出eCash(電子現金)系統與1998年WeiDai提出b-money(B幣)構成全球最早的數字貨幣系統。隨著2009年初比特幣的誕生和熱炒,數字貨幣逐漸進入公眾視野。

近年來,數字貨幣蓬勃發展,狗狗幣、元寶幣、以太坊、IOTA、Cosmos、Libra等項目接踵登場,而一批大的傳統金融機構也推出數字貨幣,如高盛的SETLcoin、摩根大通的JPMCoin等,截至目前,市場上已經有超過2000多種數字貨幣。

在這些超主權的數字貨幣蓬勃發展的同時,具有法定地位、由國家主權背書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也應運而生,各國央行都在加緊布局和發展主權數字貨幣。在一項針對66家央行的調查中顯示,目前超過80%的國家央行正在 探索 主權數字貨幣,特別是全球主要貨幣美元、歐元、日元、英鎊和人民幣都已走在各國 探索 的前列。

隨著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蔓延,數字經濟和數字 科技 逆勢蓬勃發展,全球主要國家都抓緊借機迅速發展其主權數字貨幣。

如「數字美元」被納入美國最新財政刺激法案,美國文莫公司數字支付業務較去年增長52%;俄羅斯提出建立以黃金為錨定物的數字貨幣方案;法國央行5月完成首個數字歐元測試;日本央行在7月讓其首席經濟學家負責研究數字貨幣;厄瓜多、烏克蘭和烏拉圭等3國已完成了零售型央行數字貨幣試點,而包括巴哈馬、柬埔寨、中國、東加勒比貨幣聯盟、韓國和瑞典在內的6個國家及組織正在進行央行數字貨幣零售試點。

目前,傳統銀行只佔全球銀行業和支付業股票市值的72%,低於2010年的96%。

六大特點

首先是二元賬戶結構主導。在 探索 主權數字貨幣的過程中,穩妥可靠是重要考量因素。因此,為減少給現行貨幣體系帶來動盪或不確定性,大多數央行數字貨幣計劃都維持了從央行到商業銀行的二元賬戶結構。這樣一來,各國央行基本可以保留對貨幣發行和交易處理的嚴格控制,包括掌握改變和逆轉交易的能力。此外,二元賬戶結構也延續了現有的客戶服務模式,不僅更加容易同現行法律結合,同時也便於公眾接受。

其次是多技術路徑並行。數字貨幣同其他新興技術一樣,並沒有唯一可行的技術路徑,因此各國在 探索 中也使用了不同技術方式。如在數字貨幣基礎設施建設方面,區塊鏈加密技術和傳統加密技術分別被使用。而在接入方式上,出於監管考慮,完全以令牌為基礎的匿名接入並不受歡迎,以賬戶為基礎的接入相對常見,但也有央行在使用賬戶 令牌的方式。

三是基礎設施配置高。鑒於數字貨幣巨大的潛力、不確定性和重要性,開發央行數字貨幣的國家都高度重視建設一個有韌性、安全、高性能、有潛力的良好基礎設施,以此來承載龐大的用戶規模,保障安全性,同時有一定的靈活性以滿足當前需要和未來需求的擴展。

四是對貨幣政策影響有限。由於數字貨幣推出時間較短,因此央行數字貨幣零售業務是否會對所在國的貨幣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尚沒有確定性答案,但總的來看,發行數字貨幣不會改變央行可信度、不會掩蓋財政支配地位及其他影響貨幣價值的因素,因此對一國的貨幣政策影響目前看不會很大,但是各國在推進過程中也保持著謹慎。

五是加緊開展國際合作。雖然各國央行數字貨幣計劃目前均側重於國內使用,但西方發達國家已經開始就其標准和規則進行國際協商。如國家清算銀行與加拿大、英國、日本、瑞典、瑞士、歐盟六家央行建立數字貨幣研發工作組;世界經濟論壇發起創立「央行數字貨幣政策制定者工具包」;G7峰會也將數字貨幣列為固定議題。

六是不易改變國際貨幣體系。國際貨幣體系的建立和貨幣之間的競爭本質是國家綜合實力、政治經濟環境和國家信用的競爭,僅憑借一種新技術,大概率上不足以動搖美元在中短期內的主導地位。美國憑借其技術、金融能力、國家綜合實力等優勢仍在未來數字貨幣競爭領域佔得先機,特別是在連美國監管機構「收編」臉書的Libra後更是增強其競爭力。

風險與挑戰

首先,公眾參與不積極。對於年輕人,數字貨幣因其便捷性深受歡迎。但老年人無論對數字貨幣還是其所依靠的智能手機都很陌生,學習、應用都較為困難。根據統計,在美國智能手機使用率也僅為75%左右,歐洲則更低。此外,數字貨幣所代表的新的理念也不是被所有人接受,歐洲 社會 目前整體保守,對於數字經濟和數字化 社會 都比較排斥,推動並培訓民眾使用數字貨幣難度不小。

其次,公私權力邊界模糊。與使用現金時高度的匿名化、隱秘性、自由性相比,數字貨幣的高度中心化、可追蹤化無論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會強化國家或監管機構對於民眾數據信息的掌握能力。據媒體披露,美國情報機構CIA已經試圖利用數字貨幣和電子交易不僅對本國民眾而且對其他國家使用者進行情報搜集,引發國際 社會 普遍擔憂。

再次,法律監管不足不當。當前針對金融行為的監管法律或法規並不完全適用於數字貨幣。法律的立法過程不僅較長,同時存在滯後性,需要在實踐中一步步加以完善。如何在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好之時確保數字貨幣的安全可控成為一大挑戰,特別是因為貨幣是經濟活動的基礎和血液,牽一發動全身,因此增強相關領域立法工作的前瞻性迫在眉睫。此外,有些國家過度立法,嚴重製約了數字貨幣的有效 探索 ,成為了限制其發展的罪魁禍首。

第四,對金融系統造成安全隱患。數字貨幣發行十分簡單,可能會使部分本就財政紀律鬆弛的國家通脹水平進一步惡化,進而威脅金融系統安全。另外,在遇到金融危機時,數字貨幣最容易被人們大量拋售,增加銀行被擠兌的風險,破壞金融穩定。鑒於央行可以直接發行數字貨幣給個人,兩個主體在不需要商業銀行的情況下就能完成交易,去中介化的風險不容忽視。最後,數字貨幣有可能對銀行存款產生擠占,部分侵蝕銀行信貸渠道。

第五,存在全球金融體系分裂風險。雖然各國也在加強數字貨幣國際協調,但是目前各方在技術標准、隱私保護、數據流通等方面監管和規則都不同。這背後反映了各國經濟實力、價值觀的不同,同時也是對自身貨幣主權、金融主權乃至國家安全綜合考慮的結果。而數字貨幣的差異化會加速本就不穩定的國際金融體系,不排除將來出現碎片化狀況。

第六,數據安全堪憂。數字貨幣的使用嚴重依賴數據,而數據本身的安全性廣受質疑。特別是近年來頻繁爆出的數據泄露、黑客攻擊、惡意買賣客戶數據等事件加劇了民眾的擔心。此外數據的存儲也面臨挑戰,雖然存儲設備一般位於央行或者大型數據平台的專業場所且通常擁有備份,但即使如此,在戰爭或災害等極端挑戰下,如何保護數據仍是重要議題。

第七,沖擊傳統金融機構。隨著數字貨幣的興起,大量金融 科技 公司蜂擁進入這個行業利潤豐厚的領域,而由於落後的信息技術、本已較低的貸款利率、昂貴的合規成本等因素,傳統的放貸機構會面臨更加激烈的競爭。金融 科技 巨頭巧妙結合金融與技術,將各項成本降至更低同時還可以管控好風險,這樣就將低收益與高風險轉嫁給傳統機構。

啟示及建議

要加強監管明確邊界,有前瞻性地開展立法,完善相關制度,不僅規范發行者的行為,同時保障使用者和投資者的權益。立法過程中可以選取特定區域作試點,推出地方性法規,發放特別牌照,不斷 探索 什麼可以做、什麼堅決不能做。在立法中要為通過盡職調查、身份核查、交易追蹤等方式打擊洗錢、非法籌資等老大難問題留出政策空間,發揮數字貨幣優勢。特別需要注重保護隱私和個人數據安全,立法切忌管得太死,要為業務後續發展留出空間。

央行的主權數字貨幣因其透明度和追溯性可以為政府觀察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提供更為直觀、客觀的視角,從而為科學施政提供重要依據。此外,央行數字貨幣支持智能合同,如果利用好可以強化貨幣政策杠桿,包括央行制定負名義利率、創造有時限或附帶其他支出條件的貨幣,以便更精準地對國民經濟進行貨幣干預,放大貨幣政策影響。

此外,筆者認為,加強國際金融合作也非常重要。一是推動人民幣跨境支付體系等基礎設施建設,特別是配合我自貿和開發區戰略,在各項條件逐步成熟後進行央行數字貨幣跨境結算實驗;二是積極開展國與國之間的雙邊和多邊合作,著力加速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嘗試建立以央行數字貨幣為中心的支付結算體系。通過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制定,致力於建立一個規范、統一、互利的國際規范,從而保障國際金融體系在數字貨幣時代穩定有序。但也要防止個別國家獨霸規則和話語權,進一步強化其金融霸權,避免其動輒使用金融方式制裁其他國家。

央行主權數字貨幣無論在國際上還是國內都屬於新鮮事物,特別是人們在接受全新貨幣方式並逐步取代沿用上百年的紙質貨幣時,難免會有不信任和抵觸心態,在使用過程中也會有諸多技術性問題。鑒此,需要廣泛開展宣傳和普及活動,生動、全面、客觀介紹央行數字貨幣各方面情況,便於民眾增信釋疑,提前掃清障礙,為日後全面推廣奠定良好民眾基礎。

要充分發揮政府、企業、高校、協會等各主體的獨特優勢,調動各方積極因素,廣泛吸引各方面人才投入,創建創新友好的政策和 社會 氛圍,共同致力於在 探索 主權數字貨幣領域形成合力。在 探索 過程中不僅要積極進取,同時也要樹立邊界和底線,不能無原則只追求利潤,在守法基礎上也要注重道德和 社會 風俗,切實服務用戶。此外,要積極開展學術研究, 探索 數字貨幣對貨幣理論、法定貨幣機制、定價理論、企業治理等理論和實踐的影響。

(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工商管理碩士)

㈨ 數字人民幣設計原則

數字人民幣堅持「安全普惠、創新易用、長期演進」設計理念,綜合考慮貨幣功能、市場需求、供應模式、技術支撐和成本收益確定設計原則,在貨幣特徵、運營閉蘆明模式、錢包生態建設、合規責任、技術路線選擇、監管體系以及影響等方面形成了初步設計思路。

第一,數字人民幣主要定位於現金類支付憑證(M0),將與實物人民幣長期並存。數字人民幣是人民銀行發行的數轎告字形式的法定貨幣,主要用於滿足國內零售支付需求。數字人民幣與實物人民幣都是央行對公眾的負債,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經濟價值,以國家信用為支撐,具有法償性。數字人民幣與實物人民幣管理方式一致,人民銀行不對其計付利息,不向指定運營機構收取兌換流通服務費用,指定運營機構也不向個人客戶收取數字人民幣的兌出、兌回服務費。

第二,數字人民幣採取中心化管理、雙層運營。人民銀行在數字人民幣運營體系中處於中心地位,負責向作為指定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並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指定運營機構及相關商業機構負責向社會公眾提供數字人民幣兌換和流通服務。目前,參與數字人民幣研發的運營機構主要包括工行、農行、中行、建行、交行、郵儲銀行,移動和工行,聯通、電信和中行分別成立聯合項目組參與研發,螞蟻和騰訊兩家互聯網企業旗下網商和微眾銀行也參與研發。招商銀行近期亦已獲准加入。

第三,數字人民幣設計充分考慮便捷性、安全性、普惠性、隱私性、合規性等特性。在便捷性方面,數字人民幣兼容賬戶和價值特徵,具有可編程性,實現數字人民幣線上線下全場景應用,滿足用戶多主體、多層次、多類別、多形態的差異化需求。在安全性方面,數字人民幣綜合使嘩胡用多種技術,實現不可重復花費、不可非法復制偽造、交易不可篡改及抗抵賴等特性,並已初步建成多層次安全防護體系,保障數字人民幣全生命周期安全和風險可控。在普惠性方面,數字人民幣具有與銀行賬戶松耦合、支付即結算、低成本等特性,有利於進一步降低公眾獲得金融服務的門檻,為更廣泛群體和更豐富場景提供法定貨幣。在隱私性方面,數字人民幣高度重視個人信息與隱私保護,遵循「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原則,滿足公眾對小額匿名支付服務需求。在合規性方面,數字人民幣適用現有反洗錢、反恐怖融資國際標准及國內法律要求,同時,還將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制定專門的監管要求。

第四,通過業務、技術和政策設計,確保數字人民幣對貨幣政策、金融體系和金融穩定等影響最小化。為引導數字人民幣主要應用於零售業務場景,降低對銀行存款的影響,避免套利和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數字人民幣不計付利息,分級分類設計數字人民幣錢包,分別設置交易金額和錢包余額上限,建立大數據分析及風險監測預警框架,提高數字人民幣管理的預見性、精準性和有效性。

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數字貨幣法是什麼都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條法司副司長的劉向民撰文指出,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中對人民幣的定義為「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發行的貨幣,包括紙幣和硬幣。對於『無形』的數字貨幣而言,既無『印製』的可能,也沒有『紙幣和硬幣』的載體。

應當立法明確數字貨幣是人民幣的一種表現形式,其發行權由中國人民銀行行使,並對相關的定義做適當調整。 一是對現有的《人民幣管理條例》進行部分修訂;二是由全國人大出台特別決定,宣布發行數字貨幣,並對數字貨幣發行和使用中的相關問題作出規定;三是對數字貨幣發行和使用所涉及的《中國人民銀行法》、《物權法》、《反洗錢法》等多部法律進行逐一修改;四是制定專門的《數字貨幣法》。

什麼是法定數字貨幣

通俗解釋,法定數字貨幣是由某個國家發行和認可的數字貨幣,這個數字貨幣的信用是國家信用,類似於我們現實生活之中的紙幣,也是每個國家發行的貨幣。

紙幣或貨幣,都是由這個國家的央行發行,在中國是人民銀行負責發行貨幣。

法定數字貨幣對跨境支付的影響

1,法定數字貨幣的發行,必將重塑支付體系,也包括境內和境外。
現在大家出門不帶現金,就是移動支付技術帶來的變化和方便,那麼,在未來,當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之後,我們的世界和生活將發生更大的變化。

2,法定數字貨幣,比傳統貨幣、移動支付有更大的優勢,依託互聯網直接點對點完成交易,交易速度更快,交易成本更低,交易更加方便。

3, 法定數字貨幣,在未來的世界,成為最重要的支付方式和載體,屬於歷史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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