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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數字貨幣監管相關法律

發布時間: 2022-03-01 23:26:51

A. 失信被執行人能用數字貨幣

事實上現在貨幣平台共享者接受轉賬時要求提供銀行卡流水記錄,短期轉入不了太多,老賴都是幾十上百萬起步,轉到猴年馬月能轉移完

B. 中國有沒有加密數字貨幣采礦"法律規范

我是律師從來沒有聽過有這種法律

C. 中國大力推動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有何意義

金融技術的興起推動了金融的數字化和智能化發展,貨幣形式也在不斷發展。隨著信息網路通信技術的飛速發展,電子支付已迅速普及,法定數字貨幣也不斷發展。中國大力推動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發展對我國經濟發展有很大的積極意義。

最後,對於用戶而言,他們很難在日常消費中感受到數字人民幣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之間的區別。相比較而言,數字人民幣支付的使用要比第三方支付更為方便,數字人民幣支付不受網路和支付場景的限制。數字人民幣是國家建設的金融基礎設施,數字人民幣的兌現和贖回不收取任何費用。數字人民幣可以支付第三方付款。但是,對於那些需要方便的電子支付的人,沒有財務賬戶的人也可以使用數字人民幣。數字人民幣支持可控制的匿名性,可以更好地保護用戶的隱私。

D. 數字貨幣交易合法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我國數字貨幣監管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央行表示,央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還提示,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實際上,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就是所謂數字貨幣的代表。而央行在2016年曾表示,正在研究中國的法定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此前對媒體表示,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原型方案已完成兩輪修訂,未來有望在票據市場等相對封閉的應用場景先行先試,但推出暫無明確時間表。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有人冒用央行名義發行數字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E. 在中國場外交易數字貨幣到底是不是違法

不算違法,但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後,炒作數字貨幣的熱度依然難減。

現在的情況是官方雖然明令禁止,但現實中交易仍在進行,由此也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高收益伴隨著極高的投資風險,還有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在央行2017年9月叫停數字貨幣交易所後,一些交易所轉戰海外,而投資者也轉到海外市場投資交易,或者通過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尋找交易對手。

(5)我國數字貨幣監管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相關風險:

1、所謂信用風險,是由於缺乏可信賴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的交易完全取決於誠信度。一旦出現違約,權益很難保障;

2、所謂政策風險,是各國對比特幣所持的態度會導致幣價格劇烈波動,這種價格波動對場外交易產生一定影響;所謂救濟缺位風險,是指場外交易可能引發糾紛,導致各方面臨取證和舉證的困難。

3、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法律審核中往往會遇到沒有專業機構給比特幣定價的問題,並且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他人財務,由於比特幣的經濟價值只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軟體上顯示的價格給予證明,這種定價有時得不到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認可。

F. 國際數字貨幣交易平台有哪些是合法的

根據《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境內沒有批準的數字貨幣交易平台。

在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在2019年11月13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監管局發布的《關於交易場所分支機構未經批准開展經營活動的風險提示》指出:「如有外埠交易場所(重點為金融資產交易所)分支機構在京開展經營活動,屬於違規經營行為。」

(6)我國數字貨幣監管相關法律擴展閱讀

數字貨幣可能會滋生諸多不法行為,交易所或是出現不法行為的領域之一。交易所對數字貨幣的幣值穩定存在操縱可能性,但幣值的穩定性和金融體系風險又密切相關,如果幣值波動受到人為操作,這可能帶來資金的不良流動,對國家金融體系的安全造成影響。

從金融穩定的角度來說,對交易所加大監管,有利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由於大量資本流入交易所,在商人逐利影響下,很可能引起幣圈ICO的行為出現,導致鏈圈的技術研發缺少必要支持,為了規范市場,有關部門加強交易所監管很有必要性。

G. 我國金融監管急需變革嗎

區塊鏈是一個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系統』,可以用於登記和發行數字化資產、產權憑證、積分等,並以點對點的方式進行轉賬、支付和交易。」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法與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濤認為,「區塊鏈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從技術的角度看,既然區塊鏈可以用於洗錢,那麼也可以通過技術手段進行反洗錢。這一邏輯是成立的,而這也是我所倡導的監管科技的重要方法之一。」

趙佔領認為,對於洗錢行為,可以通過數字貨幣的方式進行追蹤,保證數字貨幣的可追蹤是全球范圍內應對洗錢犯罪的關鍵。同時,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的行為很多是通過交易所進行,因此,應該對數字貨幣交易所建立更嚴格的管理和規范,要求交易所切實採取技術和管理措施,充分履行反洗錢的義務以及發現洗錢行為後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報告。

H. 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I. 我國數字貨幣發展現狀及趨勢

1、2020年,我國數字經濟規模達到39.2萬億元,佔GDP比重為38.6%,位居世界第二。截至2020年底,我國網民規模增長到9.89億,互聯網普及率提升到70.4%,已建成5G基站71.8萬個,5G終端連接數據超過2億。我國龐大的數字經濟規模和較高的互聯網普及率,以及電子支付尤其是移動支付快速發展,為研發和推廣數字人民幣創造了有利條件。
2、重要的是,以數字經濟為代表的科技創新成為催生發展新動能的重要驅動力。我國經濟由高速增長階段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培育和壯大發展新動能,全方位提升經濟創新力和競爭力,亟需以大數據、雲計算、物聯網、區塊鏈、人工智慧、5G通信等新興技術為依託,大力發展數字經濟,不失時機地推出數字產品。從這個意義上講,數字人民幣的誕生是順應技術進步和時代潮流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打造我國數字經濟新優勢,並在越來越多的國家競相著手推出數字貨幣的大趨勢中掌握先機。
3、目前,我國數字人民幣布局已取得階段性進展。早在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就成立法定數字貨幣研究小組,開始對發行框架、關鍵技術、發行流通環境及相關國際經驗等進行專項研究。2016年,成立數字貨幣研究所,完成法定數字貨幣第一代原型系統搭建。2020年5月初,央行發行數字貨幣進入試點階段,截至2020年8月底,數字人民幣在全國共落地試點場景6700多個,覆蓋生活繳費、餐飲服務、交通出行、購物消費、政務服務等領域;此外,數字人民幣也將在明年冬奧會場景進行內部封閉測試。
4、數字人民幣是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主要定位於現金類支付憑證(M0),其具備貨幣的價值尺度、交易媒介、價值貯藏等基本功能,與實物人民幣一樣是法定貨幣,以國家信用為支撐,具有法償性。考慮到我國國情以及居民的支付習慣、年齡結構、安全性需求等因素,實物人民幣將不會消失,數字人民幣將與實物人民幣長期並存,而且兩者都是央行對公眾的負債,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經濟價值。 與一般電子支付工具相比,數字人民幣既有相似之處也有差異。兩者雖都是一種方便公眾的支付工具,但數字人民幣更加便捷,可以實現雙離線支付,即便網路信號不佳的情形下也能完成支付交易。數字人民幣的優勢還在於它是國家法定貨幣,以國家信用為支撐,是安全等級最高的資產。
5、此外,數字人民幣具有可控匿名功能,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用戶個人隱私和信息安全。上述數字人民幣的優勢是一般電子支付工具所不具備的。可以說,數字人民幣和一般電子支付都可應用於日常支付,但兩者不是競爭和取代關系,數字人民幣是借鑒電子支付技術和經驗,為公眾提供一種新的通用支付方式,以提升金融普惠水平為宗旨,對現有支付體系形成了有益補充。所以,與和實物人民幣之間的關系一樣,數字人民幣也將和一般電子支付工具長期並存。
6、當前,我國數字人民幣的探索走在了世界前列,初步積累了一些經驗,但尚處在試點測試階段,距離真正落地還需一定時間。數字人民幣相關的法律框架和制度體系建設、金融基礎設施與運營技術路線的統籌協調、基於數字人民幣的金融新業態發展、金融監管體系的完善、數字人民幣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以及數字人民幣的國際化等,都是下一階段數字人民幣發展在理論與實踐方面需要認真研究和探索的。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數字人民幣是加快數字化發展、建設數字中國的助推器,在網路技術和數字經濟蓬勃發展的推動下,在中國不斷提升的經濟實力支撐下,數字人民幣的未來大有可期。

J. 以比特幣為例探討數字貨幣的法律監管 發表於法學論壇哪一年第幾期

比特幣協議本身是不能修改的,除非幾乎全部的用戶一起協作來選擇要使用哪個軟體。在全球比特幣網路規則中試圖賦予一個區域管理機構特殊權利是不切實際的。任何一個富有的組織可以選擇投資挖礦硬體來控制整個網路中一半的計算能力,從而實現對最近交易的凍結和撤銷。然而,他們無法保證能一直擁有這種能力,因為這一投資需要和全世界其他礦工的總和持平。
然而,用監管任何其它貨幣類似的方式監管比特幣的使用是可能的。和美元一樣,比特幣可以用於各種用途,其中一些可以被視為合法的,或者並不是符合每個行政管轄區的法律。在這一點上,比特幣無異於任何其他的工具或資源,會受制於每個國家不同的規定。在限制性的規定下,比特幣的使用也會變得很艱難,這種情況下,很難確定將有多大比例的用戶會繼續使用該技術。選擇禁止比特幣的政府將會阻礙國內企業和市場的發展,將創新轉移到其他國家。像往常一樣,監管機構所面臨的挑戰是在不損害新興市場和企業的發展的同時,制定出有效的解決方案。
中國央行等五部委在2013年12月5日發布了比特幣風險通知,明確把比特幣定義為一種互聯網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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