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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廣dcep數字貨幣收益

發布時間: 2022-02-04 07:30:49

1. 中國合法的數字貨幣是怎麼賺錢的

首先我們需要知道什麼是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的特徵是去中心化交易貨幣,最為知名的是比特幣,但是數字貨幣這些年並沒有被中國承認,近日,中國打算發行中國的數字貨幣DCEP,簡稱DC

  1. 數字貨幣本身就是貨幣,你問怎麼賺錢,其實是就是在問,錢怎麼掙錢?其實很多渠道,第一我們後期會有基金,進行數字貨幣的私募操作。第二我們平時怎麼賺人民幣,如今在中國大型推廣使用數字貨幣,就怎麼使用數字貨幣掙錢。

  2. 作為數字貨幣,其實中國發行的類似於法幣,法幣的目的是穩定,應該是秒定人民幣1:1上下浮動,根據不同的匯率DCEP:USDT 為7:1上下浮動,後期根據中國的競爭力不斷提升可能會1:1,近年來也是逐漸下降。

  3. 作為數字貨幣如果想要掙錢,有很多的途徑, 各大交易所可以進行兌換成不同的數字貨幣,其他的數字貨幣可能就沒有USDT和DCEP這么穩定,價格會根據需求不斷進行漲跌,我們這時候就可以通過股票類似的形式,進行買入賣出,從中賺差價,另外,你如果不過癮,很多數字貨幣交易所,提供合約,可以進行成倍的買入賣出,看漲看跌,最高甚至幾百倍,有不少人通過這方面進行暴富,但是這樣傾家盪產的也有很多,另外這種交易所會一種方式讓你的貨幣歸零——插針,要警惕很多這樣的交易所跑路了————參考第二大的交易所被查OK交易所

  4. 另外做為國家形式的數字貨幣應該是有空頭的方式進行的,比如我國有企業進行數字化轉型,形成社區型的貨幣,可能會根據持有的DCEP進行空投,此為我的猜測。

  5. 另外就是現在比較流行的就是defi的流動性挖礦,俗稱為做市,後期可能會代替交易所,每個人都是交易所,都可以進行收取手續費。

2. 中國物聯網央行數字貨幣的業務拓展中將會碰到哪些常見問題將如何解決

1 法定數字貨幣框架需要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
法定數字貨幣尚無統一概念。英格蘭銀行(Bank of England)將「數字貨幣」定義為「一種僅僅通過電子方式存在的支付方式……可以被用來購買實體商品和服務」……包括「私人的數字貨幣」和「中央銀行發行的數字貨幣」。比英格蘭銀行更進一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在多個公開演講中明確了央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多重內涵:法定的、加密信用貨幣,採用了一系列的演算法,並且在支付功能上衍生出更多智能化功能。
為此,央行設計了一套「一幣兩庫三中心」的系統架構,即:以數字貨幣為中心,設計發行庫和存款庫,搭配認證中心、大數據分析中心以及登記中心。央行數字貨幣奉行央行發行、商業銀行賬戶流通的方式,發行庫存放人民央行存放數字貨幣,存款庫是商業銀行存放央行數字貨幣的資料庫。認證中心對機構和用戶身份進行集中管理;登記中心完成央行數字貨幣全生命周期以及權屬登記;大數據分析中心實現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指標檢測分析等目標。
商業銀行是法定數字貨幣框架的重要節點,扮演著肩負央行數字貨幣流通的重要角色。在中國非銀行支付機構已經占據一定市場份額的情況下,讓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的補充參與數字貨幣運行框架是更優選擇。原因在於:第一,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幫助商業銀行實現法定數字貨幣推廣。在商業銀行內部,法定數字貨幣和實物貨幣存在競爭關系。社會公眾傾向於將現金賬戶中的數字貨幣兌換成傳統貨幣以換取收益,以商業銀行推廣數字貨幣的目標難以實現;第二,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避免商業銀行重復建設支付應用場景。與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同,目前商業銀行的支付場景相對缺乏多元化,再造支付應用場景將會造成資源浪費,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積累下來的豐富經驗將被浪費;第三,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適當降低商業銀行運營成本。商業銀行一方面需要為央行數字貨幣服務進行必要的軟體和硬體升級;另一方面要繼續做好傳統人民幣的存取服務。兩套系統同時運營將會增加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第四,第三方支付機構可以促進商業銀行支付工具建設和通道整合。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中,商業銀行提供的支付工具單一和支付通道復雜可能會降低社會公眾使用法定數字貨幣的積極性。
2 法定數字貨幣的出現重塑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角色
在與商業銀行的合作過程中,各類非銀行支付機構扮演著四類角色。第一類,賬戶管理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不能經營存貸款業務,其支付賬戶中的金額不屬於存款,社會公眾更容易接受非銀行支付機構充當「數字錢包」的角色。同時,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數字貨幣錢包及其終端等系統的開發和運營上具備豐富的經驗,有利於央行數字貨幣的順暢管理、使用,也不用擔心存在非銀行支付機構挪用資金的風險。第二類,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非銀行支付機構擁有包括移動支付、跨境支付、農村支付等在內的大量場景開發、運營經驗,和基於場景的支付市場的相對較大佔有率。一方面,有實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智能法定數字貨幣為基礎開發出多種產品來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另一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利用豐富的場景促進法定數字貨幣的推廣使用。例如在消費者想要通過央行數字貨幣進行投資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憑借著傳統貨幣投資支付服務的經驗和升級的數字錢包,完全可以勝任數字貨幣投資的專門支付服務提供者角色。第三類,系統建設服務提供者角色。全國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國家處理中心(NPC)和各省(直轄市)支付清算體系的核心城市處理中心(CCPC),將會在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繼續扮演重要角色。在法定數字貨幣和傳統貨幣長期並存的時期,NPC和CCPC將是雙重重要節點。具有較強技術能力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作為法定數字貨幣框架下的次要驗證節點對多中心、分布式的系統架構進行補充,繼續與NPC和CCPC完成對接。
3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技術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創新伴隨著與法定數字貨幣體系對接展開,覆蓋數字貨幣產生、儲存、使用、回籠全過程。在此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是基礎層技術的對接和交易模塊的對接。基礎層技術對接體現在三個方面。第一,在基礎安全技術方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移動終端交易形式的提供方,需要應用終端安全模塊技術,對接統一加解密系統,提供安全存儲和加解密運算的載體,為數字貨幣提供有效的基礎性安全保護。第二,在數據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整個支付體系的一環,在交易傳輸上,應採用官方統一規定的密文+MAC/密文+HASH的技術方式傳輸數字貨幣信息,以確保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不可篡改性。第三,在交易安全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參與記賬的高級節點,在交易進行中採取盲簽名技術保證數字貨幣的可控匿名性,並通過流水號、時間戳等多種方式杜絕重復支付的可能;並通過加解密、數字簽名、身份認證等防偽方式確保交易的真實性。
在與交易模塊對接時,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做到:第一,與認證中心對接,獲取相關數字證書,以及用戶身份信息;第二,與可信服務管理模塊對接,以便獲取數字貨幣的使用功能;第三,與發行系統與儲存系統對接,通過銀行庫進行數字貨幣的申請和兌換;第四,與交易通信模塊對接,保證用戶能基於在線交易通信通過交易網路在智能終端實現在線支付;第五,與登記中心對接,通知記錄數字貨幣交易流水,以完成央行數字貨幣產生、流通、清點核對及消亡過程的登記。
4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場景對接
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場景對接基於其自身角色的轉化。法定數字貨幣是演算法貨幣、智能貨幣,因此業務創新和場景拓展是法定數字貨幣系統的應有之意。非銀行支付機構能夠實現的場景對接主要體現四個方面。
第一,賦能金融行業,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局限。目前,金融場景化服務存在著業務建模不具備普適性、不同主體存在不同管理要求以及參與主體系統對接成本高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對接法定數字貨幣的底層技術,通過研發智能合約建立資金流向、觸發條件、價值變化規則、收益權登記等行為信息以及對應的資金信息(金額、賬戶、幣種等),化解金融場景化服務的現有局限。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用數字貨幣的原子屬性和智能合約的原子交易「組裝」成業務模型,無需針對不同業務場景單獨開發平台,並避免了行業平台壟斷、信息不公開等問題。
第二,拓展使用場景,提升用戶使用體驗。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在現有支付場景豐富的基礎上,不斷根據法定數字貨幣的特點拓展使用場景,滿足用戶的兌換、支付、存儲及相關衍生需求。同時,通過聚合應用,用戶可以使用非銀行支付機構的App對接大量場景和服務。
第三,提升資金安全,打造通用數字錢包。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提供數字錢包服務,通過自身技術打造符合安全標準的數字錢包,保證用戶資金安全。可選擇的方法包括:央行與非銀行支付機構合作開發一個統一的通用版數字錢包應用,或者授權若干符合資質的非銀行支付機構,提供通用版數字錢包服務的許可權。數字錢包可以實現用戶在各個商業銀行的資金甚至在各非銀行支付機構的自有賬戶里的留存資金與法定數字貨幣的相互兌換。從實現角度來講,同時,商業銀行傳統賬戶體系還可以綁定非銀行支付機構數字貨幣錢包,達到傳統賬戶綁定數字貨幣錢包的聯合管理。
第四,助力跨境結算,搭建安全可靠跨時區聯盟鏈。非銀行支付機構可以深度參與法定數字貨幣跨境支付系統。至少在兩個方面可以實現與商業銀行、央行的合作。第一,可用支付標准及工具。非銀行支付機構參與標准和工具的研究與設立,實現技術上的對接可能。第二,跨境支付業務系統。以央行牽頭、商業銀行、有資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參加的業務系統將會有助於實現高效跨境支付。
5 非銀行支付機構與法定數字貨幣的法律框架對接
完善的法律體系是數字貨幣系統運行的重要保障。其中有幾個焦點問題需要回答。第一,如何確定法定數字貨幣所有權?這是一切法定數字貨幣法律行為開展的基礎。第一種思路,認為法定數字貨幣是無形物,作為特殊動產,適用《物權法》的規定。例如人民銀行條法司司長劉向民認為,「解決數字貨幣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也應緊緊圍繞所有權的公示方式展開。」第二種思路,認為數字貨幣是電磁記錄,適用數據轉移與交易的法律。數字貨幣的本質是電磁記錄,電磁記錄內容的轉移記錄在數字貨幣技術架構的節點中。以節點記錄的變化作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准。第二,如何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個人信息安全是數字經濟時代的基本問題。除了通過立法強制要求提高技術安全等級之外,還應當明確法定數字貨幣系統中的各類主體的數據權利。第三,如何規制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問題?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的問題是貨幣法律框架的必要內容。技術層面上,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應當包括相應的幫助識別、處置與洗錢、恐怖融資的相關機制的技術架構。法律層面上,特定參與者應當具備身份識別信息、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交易記錄查詢等權利。
我們認為,在構建我國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時還應當考慮在以下方面規制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一,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律權利與義務。在法律上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法定數字貨幣參與者身份,搭建技術——業務雙層權利義務體系。技術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次要驗證節點,可以根據中央銀行明確授權下進行代碼修改、節點操作、架構存儲、交易驗證等等;業務層面,非銀行支付機構作為商業銀行角色的補充,遵守法定數字貨幣與傳統貨幣的「均一化」管理,但是在支付之外的場景創新上,充分給予空間,以實現「負責任的創新」。第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當遵守國家關於保護個人信息安全的一般立法。在法定數字貨幣法律框架中,還應當遵守相關數據保護與個人信息安全的特殊規定。第三,非銀行支付機構在扮演出支付服務提供商以外其他角色時會創設許多的新型商業模式,其權利義務應當按照商業法律規范和數字貨幣法律框架進行雙重規制。
法定數字貨幣是未來金融發展的趨勢。更多的參與主體將會從法定數字貨幣的智能、加密等屬性中獲益,創造出更多的應用場景,促進全社會經濟的健康、穩定、快速、有活力發展。未來我司也將會持續關注該領域的相關問題並主動配合監管機構,進一步參與科研、金融、互聯網等各行業研究,全力支持央行推動構建中國法定數字貨幣體系,推動新金融時代的發展。

3. DCEP如何在國外交易

非法定數字貨幣,不能交易。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網2019年11月13日消息,網傳消息稱人民銀行已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更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現就有關情況公告如下:

一、人民銀行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DC/EP),也未授權任何資產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人民銀行從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目前仍處於研究測試過程中。市場上交易「DC/EP」或「DCEP」均非法定數字貨幣,網傳法定數字貨幣推出時間均為不準確信息。

二、目前網傳所謂法定數字貨幣發行,以及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的行為,可能涉及詐騙和傳銷,請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範利益受損。

(3)如何推廣dcep數字貨幣收益擴展閱讀

央行數字貨幣更多是為本國考慮,可能更加註重於在央行、第三方支付者之間的批發、清算環節提供數字貨幣。雖然理論上央行數字貨幣也可以為零售服務,但由於會對現有金融體系帶來很大沖擊,因此會非常謹慎。

4. 數字貨幣中,如何挖礦與投資挖礦收益才會最大化

對於較熱門的幣種比特幣,現在個人基本挖不到。
從理論上說,任何人都可以通過下載、運行軟體來製造比特幣。但事實上,隨著比特幣的發展,礦機裝備競賽愈演愈烈,挖掘比特幣的難度已非常大,需要擁有極高的算力才能勉強開採到。
根據比特幣的供應機制,每個人能夠挖到的比特幣數量與其挖礦設備的算力佔比特幣全網算力總和的比例成正比。CPU挖礦的時代早已過去,現在的比特幣挖礦是ASIC挖礦和大規模集群挖礦的時代。

5. 如何看待數字貨幣人民幣的啟動呢

一、數字貨幣人民幣究竟是什麼?

互聯網科技尤其是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全球涌現出不少所謂的“虛擬貨幣”,如近年來爭議較大的比特幣、萊特貨幣等。

作為M0(指流通中的現金,即在銀行體系之外流通著的現金)的替代品,央行數字貨幣與比特幣這類虛擬貨幣的區別在於比特幣是去中心化的,而央行將要推出的數字貨幣是中心化的。

央行數字貨幣是基於國家信用、由央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它和人民幣現鈔完全一樣,與現鈔等價。

可以預見的是,數字人民幣時代即將到來。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來講,基於數字貨幣將會衍生出更多的數字信貸、數字資產和數字負債等創新。此外,央行數字貨幣發行後能提升對貨幣運行監控的效率,豐富貨幣政策手段。

而且發行央行法定數字貨幣,將使貨幣創造、記賬、流動等數據實時採集成為可能,並在數據脫敏以後,通過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進行深入分析,為貨幣的投放、貨幣政策的制定與實施提供有益的參考,並為經濟調控提供有益的手段。

三、數字貨幣的影響

1、短期內,數字貨幣的推出對匯率的影響很小

由於“數字人民幣”目前似乎旨在對流通中的貨幣進行部分數字化(因此將會有零利率薪酬、100%准備金要求和有限弱化金融中介,又稱“脫媒”),且考慮到中國目前的資本項目限制(特別是對資本外流的限制),數字貨幣的推出短期內不太可能對人民幣匯率走勢產生太大影響。

推動人民幣的因素仍是中美關系的發展、投資組合資金流動、收益率優勢和估值。由於第二波疫情爆發,美國資金出現外流。這也應該在短期內提振了市場對人民幣的信心。

2、“數字人民幣”是人民幣國際化的一個里程碑

如果“數字人民幣”結算技術的設計得非常復雜,且變得無處不在(通過充分利用中國手機和互聯網應用的日益普及以及人民幣被納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貨幣籃子),長遠上看可能促進人民幣國際化及目前以美元為中心的國際貨幣體系的多樣化。

總結: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更多的是著眼於國內因素,一者是因為這是大勢所趨,二者在於數字貨幣確實有諸多優勢。而人民幣國際化,更多時候,是一個水到渠成的事情。中國人民銀行推出數字貨幣,無論是對國內還是對國際,都是一場重大的貨幣體系變革。

6. 中國法定數字貨幣dcep一人能注冊幾個帳戶

dcep是騙子們發行的,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發行數字貨幣,騙子們倒是發行了幾百種一文不值的數字貨幣,還可以上騙子們開的交易所交易,買人民幣賠錢,買這幫騙子們發行的幣就能賺大錢,他們反復強調一年能賺多少錢,收益率是多少,但始終不提這些利潤回報怎麼來的,還真有不少利令智昏的韭菜們上當!

7. 新國都是否有參與DCEP(央行數字貨幣)的測試及相關推廣工作

在深圳和上海等城市的數字貨幣試點活動中,新國都協助相關機構進行智能POS機的軟硬體更新升級,2020年,由新國都支付製造的數字人民幣支付終端N5已投入市場使用。

8. 央行數字貨幣怎麼加入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個國家發行數字貨幣,騙子們倒是發行了不少一文不值的數字貨幣,還可以上騙子們開的交易所交易,買人民幣賠錢,買這幫騙子們發行的幣就能賺大錢,他們反復強調一年能賺多少錢,收益率是多少,但始終不提這些利潤回報怎麼來的?還真有不少利令智昏的韭菜們上當!

9. 推廣央行數字貨幣錢包注冊有收獲

不會的,央行的數字貨幣錢包,不需要通過撒錢的方式推廣,也別想著能薅國家的羊毛。任何打著注冊有獎勵的錢包,說明本身不是央行的數字貨幣錢包,小心被誤導。

10. 數字貨幣漲跌dcep百分之百盈利是真的嗎

2020年4月16日,根據《科創板日報》消息,中國人民銀行法定數字貨幣(Digital Currency/Electronic Payment,簡稱「DC/EP」)將以交通費補貼的形式,在5月發放給蘇州相城區各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直屬企業員工,蘇州市相城區要求區屬行政單位員工在4月份安裝DC/EP數字錢包,5月份將其工資中的交通補貼的50%通過DC/EP的形式發放給員工。目前,蘇州相城區成為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重要試點地區,正在配合央行及工農中建四大國有銀行推進數字貨幣(DC/EP)的試點工作,相城區各區屬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管委會,將與工資代發銀行簽訂數字貨幣代發協議,完成前述試點任務安排。同日,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消息,數位銀行業內人士表示,DC/EP由央行牽頭進行,各家銀行內部正在就落地場景等進行測試,有的已經在內部員工中用於繳費等支付場景。

2020年4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數字貨幣研究所(簡稱「數字貨幣研究所」)對網傳測試進展回應稱,目前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正在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體系在堅持雙層運營、M0替代、可控匿名的前提下,基本完成頂層設計、標准制定、功能研發、聯調測試等工作,並遵循穩步、安全、可控、創新、實用原則,當前階段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不斷優化和完善功能。

結合上述信息,同時考慮到此前網上已有農行內測版本的DC/EP錢包截圖流傳,隨著蘇州率先試行使用DC/EP,未來有關其他地區測試DC/EP的消息也將逐漸增多。本文將對近期關於DC/EP試點的信息進行整理、分析目前DC/EP的主要問題並就DC/EP對我國金融體系的潛在影響進行分析。

一、 為何DC/EP最先在蘇州試點

根據公開渠道披露的信息,DC/EP的試點地區包括深圳、蘇州、雄安和成都,但目前最先試點DC/EP場景使用的為蘇州相城區,原因為何?一直以來,DC/EP的研究和開發工作主要由數字貨幣研究所負責,其屬於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事業單位,成立於2017年1月29日。但值得注意的是,數字貨幣研究所除了DC/EP的技術研發和專利申請工作外,還進行了如下投資活動:

2018年6月15日,數字貨幣研究所以100%持股的形式在深圳投資成立了深圳金融科技有限公司(簡稱「深圳金科」),經營范圍為「
一般經營項目是:金融科技相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金融科技相關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許可經營項目是:
」;

2019年3月1日,深圳金科與蘇州高鐵新城創新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簡稱「蘇州高鐵新城」)共同出資成立了長三角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地為蘇州市相城區,經營范圍為「
軟體開發;從事金融科技相關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金融科技相關系統建設與運行維護。(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其中,深圳金科持股55%,蘇州高鐵新城持股45%,蘇州高鐵新城作為一家國有獨資企業,最終由蘇州高鐵新城管理委員會完全持股。

根據公開渠道估算的蘇州市相城區行政單位人員數量以及政府機關關於交通補貼的一般標准,初步測算後5月份將發放的DC/EP規模可能在二十萬元至三十萬元左右,金額相對有限,考慮到目前關於蘇州DC/EP試點的信息不足,該等金額測算僅作參考。此外,以DC/EP形式發放的交通補貼如何使用也是潛在問題,獲得DC/EP的相城區人員可以在哪些場景使用?該等場景是否具備DC/EP的B端介面?這些都有待於後續進一步觀察。

通過上述事實,不難得出結論,數字貨幣研究所早已通過設立子公司的方式與蘇州當地國有企業建立聯系,且子公司注冊地為蘇州市相城區,同時考慮到另一股東為蘇州當地具有交通行業背景的國有企業,DC/EP最先在蘇州相城區試點並且採用交通補貼的方式進行場景試驗並不意外。根據該等思路,數字貨幣研究所業已在深圳設立全資子公司-深圳金科,可以猜想深圳極有可能作為DC/EP的下一個場景試驗重要地區。

二、 DC/EP的特點與近期試點信息調查

根據央行相關負責人在多個場合的公開介紹,DC/EP具有以下特點:(1) 本質仍然是人民幣,屬於央行的負債,具有無限法償性,是人民幣的另一種表現形式;(2) 目標在於替代部分M0(
即流通中現金,即紙幣和硬幣,不包括存款(例如企業存款及城鄉居民儲蓄存款)、金融債券、商業票據、大額可轉讓定期存單等可以簿記於金融機構賬戶的資產和負債
);(3) 不計付利息;(4) 採用雙層運營架構,運營機構(銀行或支付機構)需繳納100%准備金,用於兌換DC/EP;(5) 技術中立,但需要滿足「賬戶松耦合」(
降低交易對於賬戶的依賴性,實現可控匿名
)、「高並發需求」和「可離線轉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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