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數字幣問答 » 淺談數字貨幣論文

淺談數字貨幣論文

發布時間: 2022-02-03 02:01:30

數字貨幣挖礦風雲如何

「一幣一別墅」的財富神話依然在幣圈裡廣為流傳,不斷有新的投資者躍躍欲試。但其實,從礦機廠商到大礦場主,再到礦池,這個小圈子已經形成了一個穩定的權力結構。

制售礦機、挖礦、建礦場、搭礦池,「礦圈」成為區塊鏈世界裡另外一條發財之路,礦機也成為一門鮮為人知的「大生意」。

按照比特幣發明者中本聰的設想,理想的狀態應該是「去中心化」的,算力分散在全球各地。但是,與去中心化背道而馳,礦池是絕對的中心化,越來越多的礦機接入到礦池裡。

本文首發於南方周末

「如果說炒幣是一條不歸路,那麼投資礦機就是一筆穩賺不賠的生意,回收成本只是時間問題。」深圳愛播時代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鍾熙算了一筆賬,一台礦機每天200元收益,120天可以回本,之後就是利潤了。

2017年10月,鍾熙在主業之餘,加入了挖礦大軍,並迅速成為礦圈大佬,他在江西、四川、貴州等地運營著多個大礦場。

其實這個「穩賺不賠」的生意仍然依賴於幣價的持續高漲。過去兩個月時間,比特幣幣價從15000美元跌到了10000美元左右,甚至一度跌破6000美元,使得礦機回本周期延長,如果一直跌下去,盈利也就遙遙無期了。

在比特幣問世4年之後,也就是2012年,可以量產的礦機才出現。在此之前,挖礦主要是私人行為,家用電腦就可完成。「那時,家用電腦就是印鈔機,每天都能挖出不少比特幣。」資深數字貨幣玩家、早年賣過礦機的黃世亮向南方周末記者回憶。

礦機出現後,挖礦開始「社會化」,出現了礦場和礦池,挖礦成為一件集體工作。單獨的礦機被礦場託管,就像生產線上的工人,只要擺在那裡,就可以每天領薪水。

制售礦機、挖礦、建礦場、搭礦池,「礦圈」成為區塊鏈世界裡另外一條發財之路,礦機也成為一門鮮為人知的「大生意」。

中國則成為全球最大的礦機生產地。從2012年開始,在中國誕生了一批礦機生產商,如生產烤貓礦機的深圳比特泉有限公司,還有現在赫赫有名的比特大陸、嘉楠耘智和億邦通信。在深圳華強北,到處也都可以看到外國人帶著翻譯詢問礦機價格。

近期,比特大陸CEO詹克團在接受媒體采訪時稱,這個成立僅4年的創業公司,2017年的營收規模約25億美元。比特大陸號稱全球最大的礦機生產商,他們的螞蟻礦機一直都是幣圈和礦工世界的硬通貨。

與幣圈一樣,礦圈也需要信仰——要堅信礦機每天機械地數學運算能夠創造巨大財富。

不過,與比特幣所宣揚的「去中心化」背道而馳,礦工的世界正在走向「中心化」。礦機銷售商自己建礦場,投資者買完礦機之後,又被銷售商託管;而生產商則自己建礦池,又將礦場給管起來。

這種「中心化」的過程,使得礦圈的財富被少數人攫取,鍾熙要想進入到核心圈子,也並不容易。

算力「中心化」

礦場的主要作用,是給分散的礦機提供一個運轉的地方。但真正起到整合作用的則是「礦池」。

所謂「礦池」,可以簡單理解為「合作挖礦」。礦工和礦場們,把算力交給礦池,由礦池作為唯一的地址,來接入數字貨幣網路進行挖礦,再按照礦機的算力,給礦工分發紅利。

礦池的歷史要比礦機更悠久。2010年11月,名為Slush的礦池出現,它的官網在今天還寫著是「世界上首個礦池「,這個稱號也被幣圈所公認。與礦場相比,礦池的搭建需要一定的技術,門檻相對更高。

國內一家知名礦池的負責人向南方周末記者解釋礦池的原理。他把挖礦比作買彩票,一個人挖,中獎的概率很不穩定,可能今天中了10萬,以後半年都不中。

「把買彩票的人聚到一起,統一買,無論誰中,根據出錢比例來分成。在幣圈,礦池就發揮這個作用。」該負責人說。

礦機連接礦池並不復雜,根據各大礦池的操作指南,一般只要幾步就可完成,然後就根據自己提供的算力,從礦池獲得收益。礦機就像一個站在生產線上的工人,每天領取固定的薪水。

掌握巨大算力和眾多礦機的礦池,在幣圈和礦圈都有著絕對的發言權。比如,如果要發行新的數字貨幣,或者要主導比特幣分叉,一般要獲得礦池的支持,沒有礦池的支持,新幣種沒人挖,也就沒有了意義。

此外,當一個搶手的新幣面世時,礦池也可以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礦工,快速打包,在這些新幣的搶購中佔得先機。

2017年6月份,SNT和EOS兩大代幣發行時,南方周末記者就見證了礦池搶購代幣的場景。由於投資者太多,很多個人投資者無法將資金打入到指定位置,但一家礦池的負責人,就可以輕而易舉地完成這一操作。

按照比特幣發明者中本聰的設想,理想的狀態應該是「去中心化」的,算力分散在全球各地。但是,與去中心化背道而馳,礦池是絕對的中心化,越來越多的礦機接入到礦池裡。

2018年1月18日,康奈爾大學計算機教授埃敏·允·西拉什等5人合著一篇論文,直指兩大數字貨幣比特幣和以太坊背後存在隱性的權力結構,挖礦過於集中,其中比特幣50%的算力被四大礦池所控制。

其實,這個問題一直存在。4年前,以太坊創始人Vtalik在寫以太坊白皮書時就注意到了這個問題,他寫道:「這個問題可以說很嚴重,在本文寫作時,最大的兩個礦池,間接地控制了大約全網50%的算力。」

直到今天,這個問題也沒能解決。一位以太坊白皮書的早期翻譯者向南方周末記者無奈地表示:「這不是技術問題,而是人的問題。」

5

隱性的權力結構

在礦圈,食物鏈頂層就是礦機生產商。目前,公認的三大礦機生產商均位於中國。他們通過生產銷售礦機,獲得大量的利潤,同時也涉足礦場和礦池的建設,布局在整個幣圈的話語權。

螞蟻礦池是全球排名前二的大礦池,它的算力占據全網算力的17%,但根據工商資料,該礦池是由比特大陸一手創辦;嘉楠耘智的幾位投資人,同時也是杭州礦池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資人,後者有自己的礦池Hash和挖礦平台,不過礦池已於2017年底停止運營。

億邦通信則在內蒙古呼和浩特市、烏海市,新疆准東經濟開發區成立了三家區塊鏈公司。億邦通信的一位銷售人員向南方周末記者介紹,他們在這三地都有礦場和挖礦業務,但這些礦場也已全負荷運轉,沒有機位可以託管新的礦機了。

「我們正在俄羅斯的伊爾庫茨克搭建新礦場,那裡電費低很多,新礦機可以在那裡託管。」該人士說。

在礦機廠商之上,則是晶元巨頭的收割。「礦機的核心技術在晶元上,誰有礦機晶元,誰就可以生產更多礦機。」丁楊對南方周末記者說,晶元主要掌握在幾家巨頭廠商手中,如台積電、英偉達、AMD等。

從2015年開始,台積電一直都是嘉楠耘智的最大晶元供應商。2015年,嘉楠耘智從台積電采購的晶元,占據嘉楠耘智所有采購量的69.62%,此後這個數據一直維持在60%左右。嘉楠耘智的大部分利潤,均被台積電賺走。

2018年1月18日,在台積電第四季度財報的說明會上,董事長張忠謀就稱,雖然今年的移動業務前景較弱,但公司的營收依然會增長10%—15%,關鍵因素之一就是持續穩健的加密貨幣開采對晶元的需求。

在礦機廠商之下,則隱藏著另外一種權力結構。嘉楠耘智2017年的招股書上,透露了這個秘密。2017年前4個月,嘉楠耘智的前五大客戶中,有四大客戶屬於「個人」。而根據公開資料,其中有三人均是幣圈鼎鼎大名的「腕兒」。

第一大客戶吳鋼是最早的一批礦工,後來創辦了Haobtc,該公司擁有一個全球前十的礦池;第二大客戶林志鵬是小強礦機的創始人,很早便從事礦機的生產銷售,其與第六大客戶謝維欽,一直是合作關系;第三大客戶王晉創辦了幣圈資訊網站比特幫。

這些大客戶均不是單純的礦工,他們都在幣圈擁有著自己的影響力。機械運轉的礦機給他們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話語權。

據比特大陸一位內部人士介紹,比特大陸的大客戶中,也多為幣圈的大佬。不過,比特大陸官方婉拒了南方周末記者的采訪,該公司公關部回應稱,由於與客戶簽署了保密協議,該方面內容不方便透露。

「一幣一別墅」的財富神話依然在幣圈裡廣為流傳,不斷有新的投資者躍躍欲試。但其實,從礦機廠商到大礦場主,再到礦池,這個小圈子已經形成了一個穩定的權力結構。

新入局者,大多隻能做被收割的「韭菜」

Ⅱ 幫別人登錄btcc進行數字貨幣交易有風險嗎

有啊,數字錯了,錢包地址填錯了,價格輸錯了,都是風險啊,是你承擔還是別人承擔?有時候,盡量不要代操作!

Ⅲ g ucs是一個什麼樣的數字貨幣

初入幣圈的朋友,看到林林種種的數字貨幣,真是眼花繚亂,這些加密貨幣是什麼來頭,有什麼特點呢?這里來簡要介紹一下一些主流加密貨幣。

比特幣系

比特幣是最早誕生的加密貨幣,2008年,化名中本聰的網路極客發表了一篇論文《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2009年,第一個創世區塊由中本聰挖出,一直發展至今。比特幣最初的區塊大小隻有 1M,擁堵問題日益加劇,手續費也不斷上升,於是區塊擴容被提上了日程,Core開發組主張用隔離見證和閃電網路實現擴容,而大區塊派主張直接擴大區塊。雙方爭執不下,最後,2017年8月1日,比特幣現金(BCH)從比特幣(BTC)上分叉,以擴大區塊的方式實現了擴容。這次分叉開了一個分叉幣的頭,之後,比特黃金、比特鑽石、超級比特幣、比特上帝等一眾分叉幣紛紛涌現。到了後來,BCH 自身也碰到了一次分叉,自稱中本聰的澳洲人CSW又要繼續擴大區塊,還要鎖死比特幣底層協議,他號稱要做出一個符合中本聰願景的比特幣,這次分叉的幣叫BSV。

除了 BCH 和 BSV 外,其他分叉幣大多已經式微,BTC、BCH、BSV 分別代表了對三個不同方向的探索,BTC 最為保守謹慎,BSV 最為激進,BCH 相對溫和漸進。目前 BTC 享有事實上的比特幣之名,市值也最大。



以太坊系

2013年年末,94年出生的天才程序員 Vitalik Buterin(V神) 發表了以太坊白皮書,提出了可以在加密貨幣上添加各種智能合約的設想,可以用於社交、交易、游戲等領域,以太坊市值一路飛升,很快就僅次於比特幣了,加上了智能合約的以太坊,也被稱為區塊鏈2.0。

2016年,以太坊碰到了一次嚴重的黑客盜幣事件(DAO),V神決定使用回滾的方式刪掉這次盜幣記錄,但有一些堅持區塊鏈不可篡改的人反對回滾,於是以太坊也發生了分叉。與比特幣不同的是,以太坊原鏈成了少數派,被稱為以太坊經典(ETC),進行了回滾的新鏈成了多數派,成為了事實上的以太坊(ETH)。

穩定幣系

穩定幣一般錨定法幣,可以用穩定幣向發行方1:1兌換法幣,幣值比較穩定,但有時交易也會有少量溢價,在加密貨幣交易中應用很廣。現在最常見的穩定幣就是Tether公司發行的 USDT,1 USDT =1美元。穩定幣一般發行在其他加密貨幣網路上,有比特幣Omni協議、以太坊ERC20協議等好幾種USDT。



匿名幣系

比特幣上,每條交易都是清晰可查的,雖然我們並不知道地址背後對應的人是誰。有人認為比特幣隱私性還不夠,於是一些能夠掩蓋用戶信息的匿名幣又橫空出世了,像門羅幣(XMR)、達世幣(Dash)、大零幣(Zcash)等。門羅幣使用了環簽名技術,達世幣採取了混幣技術,大零幣使用了零知識證明,都可以起到不同程度的匿名效果。

平台幣系

一些數字貨幣交易平台往往會發布自己的平台幣,使用平台幣交易有一定的優惠,比如 OKEx 的 OKB,火幣的HT,幣安的 BNB 等。

其他一些主流幣種

萊特幣(LTC)復制了比特幣的代碼,更換了共識演算法,縮短了出塊時間,比特幣要升級時往往也先在比特幣上面做實驗,萊特幣號稱「比特金,萊特銀」。

瑞波幣(XRP)是目前市值第三大的幣種,它本身是一種互聯網交易協議,允許用戶快速低廉地全世界轉賬。

柚子幣(EOS)號稱區塊鏈3.0、以太坊升級版,試圖在上面引入更多的功能和應用拓展。

編輯



「比特袋鼠」是全球首家以自有礦場礦機分配理論收益,並且永不停電的數字貨幣金融服務平台,平台以雲算力產品為主,由戰略合作夥伴萬有算力旗下專業礦池「1THash」每日定時分配理論收益,集高收益、安全性、流動性、透明性、專業性為一體。

高收益:平台以「讓用戶的資產增益「 為經營目標,客戶可選擇多種衍生品防止系統性風險。

安全性:團隊將備用數字資產存儲於多重簽名的冷錢包中,若發生意外將啟用備用金為客戶發放收益。

流動性:平台每日分配收益,達到最低取幣標准後可隨提隨取。

透明性:礦場數據、礦場日誌公開透明,用戶可通過數據中心監控系統隨時監管礦場的算力實況。

專業性:礦場由深耕礦業多年的專業人員運維管理,每個機組進行專業網斷隔離防止病毒入侵,機房中採用多重備用網路全方位杜絕非系統性風險

Ⅳ 數字貨幣的種類

數字貨幣簡稱為DIGICCY,是英文的「Digital Currency」(數字貨幣)的縮寫,數字貨幣種類繁多,由最初的比特幣,法發展到各市數字貨幣繁復多樣如:萊特幣,狗狗幣,元寶幣等等,如想詳細了解,可去BTC100,各種數字貨幣種類豐富。

Ⅳ 數字貨幣股票有哪些龍頭股

數字貨幣的股票龍頭股具體有如下所示:
一、數字認證:股票代碼為300579。
二、聚龍股份:股票代碼為300202。
三、廣電運通:股票代碼為002152。
四、美盛文化:股票代碼為002699。
五、四方精創:股票代碼為300468。
六、科藍軟體:股票代碼為300663。
【拓展資料】
數字貨幣是一種以數字形式存在的貨幣(與紙幣和硬幣等實物不同)。它展示了類似於實物貨幣的屬性,但可以允許即時交易和無邊界所有權轉移。實例包括虛擬貨幣、密碼貨幣以及中央銀行發行的在計算機資料庫中記賬的貨幣(包括數字基礎貨幣)。像傳統貨幣一樣,這些貨幣可能被用來購買實物商品和服務,但也可能在某些社區被限制,例如在網路游戲中使用。
數字貨幣是電子記錄在儲值卡或其他設備上的貨幣余額。電子貨幣的另一種形式是網路貨幣,它允許在計算機網路,尤其是互聯網上進行價值轉移。電子貨幣也是對私人銀行或銀行存款等其他金融機構的債權。
1983年,大衛·喬姆(David Chaum)的一篇研究論文引入了數字現金的概念。1990年,他在阿姆斯特丹創立了電子現金公司DigiCash,將他研究中的想法商業化。該公司於1998年申請破產。
數字貨幣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紀90年代的網路泡沫。另一個著名的數字貨幣服務是自由儲備,其成立於2006年;它允許用戶將美元或歐元兌換成自由儲備美元或歐元,並以1%的費用相互自由兌換。一些數字貨幣業務被認為被用於龐氏騙局和洗錢,並被美國政府起訴在沒有MSB許可證的情況下運營。
q幣或QQ幣,是在騰訊QQ的信息平台上被用作一種基於商品的數字貨幣,出現於2005年初。q幣在中國非常有效,據說由於投機,它們對人民幣產生了不穩定的影響。
近來對密碼貨幣的興趣促使人們對數字貨幣重新產生興趣,比特幣於2008年推出,成為使用最廣泛、被接受的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既可以是集中的,即有控制貨幣供應的中心點,也可以是分散的,即控制權可以有不同的來源。

Ⅵ 求一篇關於法律論文

淺談無效合同的情形及後果
合同無效的情形: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體而言:
(一)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之規定,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詐人因欺詐行為發生錯誤認識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礎上產生的。
因欺詐而為的民事行為,是行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詐下陷於某種錯誤認識而為的民事行為。構成欺詐應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是能使受欺詐人陷於某種錯誤,加深錯誤或保持錯誤的行為。主要表現情形有三種,即捏造虛偽的事實、隱匿真實的事實、變更真實的事實。二是必須有欺詐人的欺詐故意。欺詐故意是由於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使他人陷於錯誤,並基於此錯誤而為意思表示的故意。三是必須有受欺詐人因欺詐人的欺詐行為而陷入的錯誤。這里所說的「錯誤」,是指對合同內容及其他重要情況的認識缺陷。傳統民法認為,構成欺詐必須由受欺詐人陷入錯誤這一事實,受欺詐人未陷入錯誤,雖欺詐人有欺詐故意及行為,在民法上不發生欺詐的法律後果。四是必須有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所謂受欺詐人因錯誤而為的意思表示,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系。錯誤的認識必須是進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動因,才能構成欺詐。五是欺詐是違反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的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據《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的規定,所謂脅迫,是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相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脅迫也是影響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脅迫構成應當具備如下條件:一是必須是脅迫人的脅迫行為。所謂脅迫行為是脅迫人對受脅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為。脅迫行為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9條已規定清楚。二是必須有脅迫人的脅迫故意。所謂脅迫故意,是指脅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脅迫人)發生恐怖,且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即包含兩層含義:須有使受脅迫人陷於恐怖的意思和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三是脅迫系屬不法。所謂不法,情形有三種:有目的為不法,手段也為不法者;目的為合法,手段為不法者;手段為合法,而目的為不法者。四是須有受脅迫人因脅迫而發生恐怖,即受脅迫人意識到自己或親友的某種利益將蒙受較大危害而產生恐怖、恐懼的心理。若受脅迫人並未因脅迫而發生恐怖,雖發生恐怖但其恐怖並非因脅迫而發生,都不構成脅迫。五是須有受脅迫人因恐怖而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系,這種因果關系構成,只需要受脅迫人在主觀上是基於恐怖而為意思表示即可。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五個要件,方可構成脅迫。
依《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損國家利益時,該合同才為無效。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謂惡意串通,是指當事人為實現某種目的,串通一氣,共同實施訂方合同的民事行為,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損害的違法行為。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諸如,債務人為規避強制執行,而與相對方訂立虛偽的買賣合同、虛偽抵押合同或虛偽贈與合同等;代理人與第三人勾結而訂立合同,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亦為典型的惡意串通行為。該類合同損害了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違法性,對社會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將《民法通則》第58條第1款第(4)項所規定的「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納入到無效合同之中,以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維護正常的合同交易。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一是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二是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三是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也稱為隱匿行為,是指當事人通過實施合法的行為來掩蓋其真實的非法目的,或者實施的行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內容上是非法的行為。
當事人實施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當事人在行為的外在表現形式上,並不是違反法律的。但是這個形式並不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目的,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圖,而是通過這樣的合法形式,來掩蓋和達到其真實的非法目的。因此,對於這種隱匿行為,應當區分其外在形式與真實意圖,准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的合同行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而訂立的合同,應當具備下列要件:一是當事人所要達到的真實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當事人具有規避法律的故意;三是當事人為規避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採用了合法的形式對非法目的進行了掩蓋。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規無明確規定,但合同又明顯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時,可以適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條款確認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約目的、訂約內容都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合同。《合同法解釋》第4條明確規定:「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需要說明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的合同,當事人在主觀上是故意所為,還是過失所致,均則非所問。只要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則就確認該合同無效。筆者認為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精神,對無效合同的確認原則可概括為:法律、行政法規明文規定合同為無效的,則該合同無效;反之,則了合同有效。
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一)合同無效追溯既往的效力
我國《合同法》第56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由此可見,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其結果是該合同自始無效。這就是合同無效的溯及既往的效力。無論是絕對無效的合同還是相對無效的合同,均是如此。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合同的部分內容無效,而其他能夠獨立存在的部分的內容仍符合有效要件時,那麼無效部分被確認無效後有效部分繼續有效,但其前提是有效部分能夠獨立存在,其與無效部分並無牽連關系,如果確認合同部分無效將影響有效部分的效力時,合同仍應當全部無效。)如在買賣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約定金擔保條款時,若約定定金的比例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20%時,則超過部分無效,而並非是定金條款全部無效。此即為合同部分無效。又如行為人為倒賣金銀、槍支彈葯而訂立的合同,該合同內容在性質上已根本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應確認整個合同無效。
(二)合同無效不影響解決爭議條款的效力
《合同法》第57條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認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面的條款的效力。」該條款表明,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不因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而失去其效力。
「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主要包括如下兒種形式:一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是仲裁協議的一種表現形式,是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用仲裁方式解決雙方爭議的條款。我國對合同爭議採取或裁或審制度,仲裁條款有排除訴訟管轄的效力。二是選擇受訴法院的條款。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三是選擇檢驗、鑒定機構的條款。四是法律適用條款。五是關於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
(三)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
《合同法》關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規定了兩個條文。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第59條規定:「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財產收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集體、第三人。」
1.返還財產。返還財產,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或者被撤銷以後,對已經交付給對方的財產,享有返還財產的請求權,對方當事人對於已經接受的財產負有返還財產的義務。返還財產有以下兩種形式:
第一,單方返還。單方返還,是指有一方當事人依據無效合同從對方當事人處接受了財產,該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返還財產;或者雖然雙方當事人均從對方處接受了財產,但是一方沒有違法行為,另一方有故意違法行為,無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而有故意違法行為的一方當事人無權請求返還財產,其被對方當事人佔有的財產,應當依法上繳國庫。單方返還就是將一方當事人佔有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產,返還給對方,返還的應是原物,原來交付的貨幣,返還的就應當是貨幣;原來交付的是財物,就應當返還財物。
第二,雙方返還。雙方返還,是在雙方當事人都從對方接受了給付的財產,則將雙方當事人的財產都返還給對方接受的是財物,就返還財物;接受的是貨幣,就返還貨幣如果雙方當事人故意違法,則應當將雙方當事人從對方得到的財產全部收歸國庫。
2.折價補償。折價補償是在因無效合同所取得的對方當事人人的財產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時,按照所取得的財產的價值進行折算,以金錢的方式對對方當事人進行補償的責任形式。
3.賠償損失:根據《合同法》第58條之規定,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如果由於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給對方造成損失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貪任。此種損害賠償責任應具備以下構成要件:(1)有損害事實存在(2)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這是損害賠償的重要要件。(3)過錯行為與遭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都有過錯,依第58條的規定,雙方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即適用過錯的程度,如一方的過錯為主要原因,另一方為次要原因,則前者責任大於後者;此所謂過錯的性質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過失,故意一方的責任應大於過失一方的責任。
因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損失,另一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種賠償責任是基於締約過失責任而發生的。這里的「損失」應以實際已經發生的損失為限,不應當賠償期待利益,因為無效合同的處理以恢復原狀為原則。
4. 非民事性後果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後,除發生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民事性法律後果外,在特殊情況下還發生非民事性後果。《合同法》第59條具體規定了合同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發生追繳財產的法律後果,即將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所取得的財產追追繳回來,收歸國家或返還給受損失的集體、第三人。收歸國有不是一種民法救濟手段,而是公法上的救濟手段;一般稱為非民法上的法律後果。依《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民法通則》第61條第2款「追繳雙方取得的財產」的解釋,應追繳財產包括雙方當事人已經取得的財產和約定取得的財產,體現了法律對行為人故意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的懲戒。

Ⅶ 數字貨幣是否會引發紙幣縮水 有關論文

希望對你有幫助市場經濟離不開貨幣.在市場經濟活動中,貨幣不僅充當著商品流通的媒介,其本身也在作為財產的代表成為信用活動的工具.由此產生的一系列與貨幣收支有關的交易和借貸等經濟活動,就是金融活動.人類歷史上最早的商品交換是直接的物物交換,以物換物.沒有貨幣的物物交換往往頗費周折,如果甲需要乙的商品,乙卻不需要甲的商品,兩人就不能成交.其缺點隨著商品交換范圍的擴大而日益明顯.1.貨幣執行交換媒介的功能在交換的實踐中,人們逐漸習慣與用某種比較容易為大家接受的商品來充當商品交換的"中間人",先把自己生產的商品設法換成這種商品,然後再用它去換回自己需要的商品,從而導致了貨幣的產生.2.貨幣執行計價單位的功能貨幣執行計價單位功能,就是賦予商品一定的價格.市場上的商品有千萬種,個人對同一種商品效用的評價又千差萬別,因此人們往往難以弄清各種商品之間的交換比例,交易自然也就難以做到公平.由於某個商品出賣後可以得到的貨幣就是該商品的價格,一旦該商品在市場交易中形成了被廣泛接受的價格,人們再也不必一一記住各種商品相互之間的交換比例,只要一看價格就一目瞭然.貨幣經歷了從實物貨幣到金屬貨幣,再從金屬貨幣到紙幣的演變過程.隨著商品經濟的迅速發展和計算機技術的進步,票據形式的記帳貨幣和近年出現的各種電子貨幣取代了部分紙幣進行流通.貨幣可以隨時方便地換成各種各樣的商品和財務.因此,貨幣除了在商品交換中執行交換媒介和計價單位的功能,貨幣本身也成為了財產的代表.貨幣作為財產的代表,不僅可以儲存起來作為未來的購買力,而且可以通過出讓給別人收取利息實現增值.讓渡貨幣在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就是貨幣的借貸活動.在讓渡貨幣使用權的借貸活動中,當事人雙方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權人暫時出讓貨幣在一段時間內的使用權,貨幣的使用人(債務人)有義務在一定期限之後歸還,並支付一定的利息.

Ⅷ 數字貨幣有什麼發展前景,能否將它視為一種騙局

由於比特幣的持續火爆,讓人們開始高度關注這種數字貨幣,然而讓各界更為關注的是比特幣背後的技術架構—區塊鏈技術,這項技術被眾多機構認為它很可能是繼繼蒸汽機、電力、信息和互聯網科技之後最有可能引發第五輪科技革命的核心技術。

比特幣或許會出現下跌,而數字貨幣的長期方向必然是上漲,而且會漲的特別激烈。2017年全球數字貨幣的總市值不過是6470億美元,不到全球實物黃金市值的10%,佔全國股票總值還不到0.01%。AAC的推出可謂時機正好,而礦工都知道越早進入就能挖到更多的代幣,賺取的利潤也更豐厚,Acute Angle Cloud的誕生將給它的合作夥伴帶來豐厚的回報。

2017年可以認為是區塊鏈技術的元年,而2018年很可能成為區塊鏈技術的爆發年,Acute Angle Cloud搭上區塊鏈技術的快車很可能將迎來爆發式增長,在CES2018上發布的Acute Angle PC很可能成為區塊鏈的又一個爆品。

Ⅸ 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的區別

1、應用不同

數字貨幣:快捷、經濟和安全的支付結算;票據金融和供應鏈金融;抵押品物權數字化。

電子貨幣:賣方將買方的支付指令通過支付網關送往賣方的收單行;收單行通過銀行卡網路從發卡行獲得授權許可,並將授權信息再通過支付網關送回賣方;賣方取得授權後,向買方發出購物完成信息。如果支付獲取與支付授權不能同時完成,賣方還要通過支付網關向收單行發送支付獲取請求,把該筆交易的資金由買方轉賬到賣方的賬戶中。銀行與銀行之間通過支付系統完成最後的行間結算。

2、特點不同

數字貨幣特點是交易成本低、交易速度快、高度匿名性

電子貨幣特點是匿名性、節省交易費用、節省傳輸費用、持有風險小、支付靈活方便、防偽造及防重復性、不可跟蹤性。

3、種類不同

數字貨幣分為三類:完全封閉的、與實體經濟毫無關系且只能在特定虛擬社區內使用,如魔獸世界黃金;可以用真實貨幣購買但不能兌換回真實貨幣,可用於購買虛擬商品和服務,如 Facebook 信貸;可以按照一定的比率與真實貨幣進行兌換、贖回,既可以購買虛擬的商品服務,也可以購買真實的商品服務,如比特幣。

電子貨幣:基於互聯網環境使用的且將代表貨幣價值的二進制數據保管在微機終端硬碟內的電子現金;將貨幣價值保存在IC卡內並可脫離銀行支付系統流通的電子錢包。

熱點內容
山東礦機是A股嗎 發布:2024-11-20 00:13:15 瀏覽:486
4月份幣圈趨勢 發布:2024-11-20 00:08:30 瀏覽:699
eth海蛇皮 發布:2024-11-19 23:51:15 瀏覽:792
幣圈看機構持幣 發布:2024-11-19 23:46:22 瀏覽:949
去清新區綜合政務服務中心 發布:2024-11-19 23:44:39 瀏覽:882
qq三國哪裡可以挖礦 發布:2024-11-19 23:38:46 瀏覽:608
比特幣早期佈道者 發布:2024-11-19 23:20:44 瀏覽:367
eth超頻和單卡超頻區別 發布:2024-11-19 23:20:44 瀏覽:546
比特幣獲取地址 發布:2024-11-19 23:00:31 瀏覽:219
2021區塊鏈app 發布:2024-11-19 22:52:32 瀏覽: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