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被納入民法
① 誠信為什麼被納入 中華人名共和民法總則
您好,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一項基本道德准則,是現代法治社會的一項基本法律規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一種具有道德內涵的法律規范。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應當以善意心理狀態從事民事活動,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
在進行民事活動,履行民事義務時,既要維護各方面當事人的利益平衡,還要維護當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平衡,那誠信原則謀求的是民事活動中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利益的平衡。而這三方利益平衡的實現,有賴於人們以誠實之理善意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並通過法官之公正的創造性的司法來最終加以維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② 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2)數字貨幣被納入民法擴展閱讀:
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③ 為什麼要將虛擬財產列入民法總則
《民法總則》127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這是我國民法基本法第一次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概念作出規定。盡管這一規定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沒有作出明確界定,但是由於這一概念規定在《民法總則》的「民事權利」一章民事權利客體的位置,因而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
1、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物的范疇,其價值之一,就是增加了物的種類,豐富了物權客體的內容,這是在工業技術革命發現電能之後,民法關於物的范疇的又一次重大的擴展。
2、網路虛擬財產絕對不只是比特幣和網路游戲中的武器,這些都屬於網路虛擬財產的虛擬動產。在網路虛擬財產中更重要的是網路虛擬不動產,這些財產才具有更大的價值。例如網站,就是網路企業或者是個人投資興建的網路虛擬不動產,與現實生活中投資建設的建築物具有相同的價值。
④ 澳鏈幣能漲到多少錢一個
平台不出一分錢,後台可隨意錄幣賣出,抬高價格,偷偷出幣,最終一分不值,平台大賺跑路,區塊鏈捲款本質。
⑤ 請問bt110專家,我買了數字貨幣,現在幣價歸0 了可以維權嗎
首先,目前基於我國的相關政策,IC0項目以及交易所等均遷址國外,如果境外的代幣發行沒有對國內產生民事或刑事法律方面的影響,則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或監管規則,不會受到國內法律的管轄,投資者維權或追責均在海外進行。
其次,如果在我國境內進行維權,根據我國法律體系法律責任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以及行政責任。我國現已明令禁止虛擬貨幣發行融資行為,沒有相關的監管機構,故投資者只能通過追究相應對方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1、刑事責任
但假設存在上線破發破發甚至後期歸零,期貨交易被平台操控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形,且符合我國刑法中關於管轄的規定,則應結合其犯罪行為適用相應的法律條款。
根據《刑法》第六條至第九條中關於刑事管轄原則的規定,我國刑事管轄分為以下四種:
(一)屬地原則:凡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包括船舶或者航空器)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我國刑法管轄。
(二)屬人原則:我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我國國家工作人員和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我國刑法。
(三)保護原則: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對我國國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規定的最低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我國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處罰的除外。
(四)普遍原則: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例如上線即破發、操縱交易所中虛擬貨幣的價格中存在非法手段,雖然虛擬貨幣不屬於我國認定的證券范疇,但通過這種非法方式獲利,也可能觸犯了我國刑法中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罪名,那麼投資者可以在我國境內採取向公安機關報案等手段來維權。
2、民事責任
在民商事活動中主要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出現了許多投資者向A股公司進行維權的民事案例,但基於現在我國尚未將虛擬貨幣納入證券范疇,也並無因操縱虛擬貨幣價格進行民事追責的案例,因此投資者難以通過民事訴訟來維權。
另外基於民事法律關系的相對性,海外IC0項目即使底層資產、項目在國內,也多搭建了海外架構,投資者很難突破相對關系追索至IC0的實際項目主體責任。
⑥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⑦ 我有數字貨幣,可以寫進遺囑里嗎
什麼是數字遺產?哪些可以寫入遺囑?
早在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中明確提出,數字遺產是人類特有的知識及表達方式,它包含文化、教育、科學、管理信息和技術、法律、醫學以及其他以數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或從現有的類似模式轉換成數字形式的信息。
學界一般認為,數字遺產可以分成物質和精神兩類。物質數字遺產指的是跟財產直接掛鉤的,比如支付寶余額、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精神的則是社交賬號、個人文件等,是用戶花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形成的虛擬財產,不僅是用戶日常生活的精神家園,也能夠通過繼承使親屬得到精神上的撫慰。
數字遺產的處理以運營商自定為主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對此,陳凱認為,對於虛擬財產的保護,民法總則已經作了原則性規定。「在虛擬財產定義和范圍還沒有完全確定的情況下,作出原則性規定可能更合適。」
記者查閱相關法律條例發現,《物權法》《繼承法》以及相關說明都只對有體物作了規定,數字遺產可能涉及的無體物的繼承無法從中找到依據。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指出,我國目前對此只是以一種相對保守的姿態,確認了數據應受法律保護,還沒有肯定對數據的獨立民事權利。「我國現行的繼承法僅對實物財產的繼承作了規定,對網路上虛擬財產的繼承問題並沒有規定,從而造成了數字遺產的繼承行為在實質意義上很難實現,有待今後繼承法的修改。」
由於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目前,數字遺產的處理方式基本以各家互聯網平台運營商自定為主。這也為糾紛埋下隱患。
有學者提出,由於通信、社交賬戶等承載了個人隱私、用戶財產與人格等多重屬性,對於其背後繼承問題的探討更需要審慎把握。
管理和傳遞存在難題
陳凱向記者指出,當前,虛擬財產作為遺產寫入遺囑中存在著歸屬難以確認、查找困難以及傳遞難等問題。「因為虛擬財產散布在各運營商的伺服器中,同時有的虛擬財產,比如QQ空間等相對比較隱私。」
據了解,目前平台對用戶數字遺產主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用戶本人對賬號僅享有使用權,網路服務提供者享有所有權,此時賬號無法被繼承,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選擇關閉、刪除、注銷用戶賬號;第二種是用戶享有所有權,數字遺產可以被繼承,此時繼承數字遺產需要提供一系列證明材料。
而大多數情況下,互聯網公司規定用戶賬號的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例如,新浪微博、騰訊QQ等用戶服務使用協議規定,如用戶在申請開通服務後在一段時間內未實際使用,則運營方有權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選擇採取回收用戶昵稱、賬號或停止服務等方式處理。
劉俊海認為,處理數字遺產主要從兩方面入手:一是平台方面要詳細規劃數字遺產繼承的規則,明確繼承人繼承數字遺產的流程。當有繼承人出現時,平台有義務協助繼承人依法繼承數字遺產。平台在處理數字遺產時應履行好通知的義務、披露的義務、協助的義務以及保密的業務,這也是處理數字遺產時要遵循的基本法律要求。二是立法方面,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相關法律時,要把數字遺產的問題考慮進去。
⑧ 數字貨幣合法嗎
在我國,數字貨幣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8)數字貨幣被納入民法擴展閱讀:
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⑨ 數字貨幣納入民法了么
納入了《民法總則》,受到法律保護。
《民法總則》:
第一百二十七條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