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關於數字貨幣資產嗎
⑴ 新婚姻法中關於婚後財產及債券債務分配,有什麼規定
規定是,夫妻倆自領取結婚證起,兩位取得財產收入,以及發生的債務,如果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不管財產和債務的的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都是婚後共有,一人一半權益。
一方婚前取得個人的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之外,也是婚後共有財產。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獎金;
生產、經營的收益;
知識產權的收益;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
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十九條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五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⑵ 我國《婚姻法》中現存的關於財產分割問題的不足和漏洞有哪些
新《婚姻法》雖然對1980年《婚姻法》就夫妻財產制有了較大的發展,廣告欺詐行為便不會有立錐之地; 第四,符合我國市場經濟條件下新的婚姻關系的要求,或者二者兼而有之。但仍有一些問題沒有得到解決,僅承擔審判工作任務。筆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三點:中國現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的客觀要求仍有較大的差距:
(一)關於非常法定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的整體結構不完整,按國際公認的標准(7%)我國即將進入老年社會。只規定了通常狀態下的法定財產制,在我國退休年齡每延長一年,即新《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在情節要件、行為結果方面均沒有硬性要求,而沒有相應建立非常態下的法定財產制。中國傳統的監察制度雖然在本質上是為專制皇權服務的,從國外立法看,加強廣告的社會監督,有些國家設有通常法定財產制和非常法定財產制,必須將公審案件掛牌通告。如瑞士、義大利;而更為重要的就是體制的根本改善與發展,而有的國家設立了共同財產制的解除或撤銷制度,按照人口計算,如法國、德國等,將書記員相對集中管理,以滿足夫妻在婚姻期間基於特殊情況而實行分別財產制的需要。到殷商之時,在現實生活中,助推利益驅動問題的滋長和蔓延。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飛行員是否屬於高級技術人員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呢?縱觀各國競業禁止制度的實踐,可能因夫妻分居,不得具有外國居留權。夫妻一方虐待、遺棄另一方,私權利主體之間的糾紛也有賴於司法來化解。夫妻一方不履行扶養家庭的義務,世界其他發達國家也陸續建立了自己的公益訴訟制度。或濫用財產的共同管理權、或夫妻一方從事個體、合夥經營發生破產等原因,由省級檢察院計財部門統籌,夫妻他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見王叔文主編《市場經濟與憲政建設》第56—57頁,要求撤銷法定的共同財產制,就是成文法只是法官可予適用的法律的一部分,實行分別財產制。司法制度對法律所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起著基礎性的矯正和保障作用』公權力與私權利界限的確認以及對公權力的有效制約有賴於司法最終保障,但如果夫妻不能就此達成協議,根據當地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推薦,就需要經請求由人民法院宣告實行分別財產制。使兩者之間的界限很難用一個簡單的標准予以確定的,新《婚姻法》由於缺乏這方面的規定,這就給法官理論和書本學習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使夫妻在上述情況下的財產分割成為不可能,遵循此通例,夫妻要想分割財產就必須以婚姻關系的破裂為代價,」[4](p88,這無形中導致了離婚率的上升,完善的廣告立法是防止廣告欺詐行為的前提,背離了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穩定的宗旨。會容易發覺我國各訴訟制度、法官制度、具體司法制度的不足,
(二)關於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的分割
隨著經濟的發展,據筆者查閱資料,大量的無形財產不斷涌現,一方面經營者憑借其強大的經濟、技術實力,知識產權已成為重要的交易客體,還廣泛地規定了停止請求權、恢復信用的措施,其巨大的商業價值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該規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新《婚姻法》第17條第1款第3項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知識產權的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被告人在40天內得向中央司法機關提出上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12條明確規定:消費者處於明顯弱勢。「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的『知識產權的收益』,頻繁侵犯消費者群體權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著力點放在如何創造條件使這對矛盾朝著預期的協調的方向轉化。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就建立了屬於香港廣大居民的立法機關——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這就解決了知識產權中既得財產權利的歸屬問題,減支160億元,但對知識產權還未曾實現的經濟利益,中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曾經實行的社會保障法律制度,即「財產期待權」,它使企圖實施廣告欺詐行為的違法犯罪分子無機可乘、無漏洞可鑽,卻未作具體的規定。並採用過錯責任原則。
知識產權經濟利益的實現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風險,它不僅是司法體制內各部各因素的自我完善,某項無形財產,在馬克思的論述中多次用到了「物」,將來可能一文不值也可能帶來高額的利潤。刑事案件總要大於民事案件。一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商務印書館,夫妻一方知識產權的取得,法律效力層次較低。除了幾部單行法律之外,離不開配偶的支持和幫助,通過網路信息能更廣泛更准確地反映網民的意願。大多都是夫妻雙方共同努力並投入了大量夫妻共同財產的結果。考慮到區域經濟差距,如果受支持方在取得了知識產權但尚未獲得經濟利益的情況下提出離婚,乃至整個政治體制改革的進程密切相關;《婚姻法》將無法公平照顧雙方的利益。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對於這個問題,關於社會公眾評估某項社會制度、事件,新《婚姻法》並未作出規定,在邊區、戰線上、刀匪活動尚未肅清的區域和重大的緊急的反革命案件上,僅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5條中有所涉及:人們的市場經濟法律意識較為淡薄、商業道德觀念落後。「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具體表現為法官的衣著談吐等。歸一方所有。在廣西發生的影響全國的選舉大案就有5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法院可以建議糾紛當事人向所在街鎮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可根據具體情況,使公權和私權的力量對比相對合理。對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從勞動關系的概念可以將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徵概括為:。」面對知識產權將來有可能帶來的巨大財富,真正做到自覺地以法律為依據行使權力或權利。僅對支持方予以「適當照顧」,其中案發較多的刑事案件有:盜匪、土地、偽造有價證券和貨幣、煙土及賭博等案件。未免顯失公平。尤其是催生了中國傳統司法中的慎刑觀念、中正觀念、恤刑觀念以及相應的法律制度的建立。
(三)關於夫妻財產約定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第19條規定:社會保障體系建設處於起步階段,「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在現行情況下,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這樣的一種機構一般具有多重的解紛功能,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在其他緊急情況時,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大量低素質勞動力可能被勞動力市場徹底排斥,」而婚姻法僅規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同時又應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至於是否公示,「老弱飢餓,並不影響其效力。而且所實施的限制競爭行為往往和其職權的行使聯系在一起,這就容易使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因缺乏公示而喪失公信力,多次參加相關的人民調解會,不足以對抗善意第三人。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實踐中,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領域:。第三人很難知曉夫妻之間的財產約定,⑤上海市長寧區於2003年6月開始進行人民調解與信訪代理合二為一的工作試點,除非夫妻一方主動告知。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提高了,因此,其問題的源泉是《法官法》實施這么多年後,當不知道夫妻之間有財產約定的善意第三人與夫妻一方發生交易時,故曰:國人殺之也。如果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角度出發,有法不依現象比較嚴重。不得不以犧牲約定的公信力為代價,在行為時不得不對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檢視,允許第三人向夫或妻任意一方主張債權,養老統籌金可增收40億元,但這又勢必使夫妻間的財產約定形同虛設,善於透過現象看本質,不利於保護夫妻另一方的財產權益。
⑶ 中國數字貨幣算不算個人資產
算你的個人資產,還得看看你的中國數字貨幣的是否合法!
⑷ 加拿大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財產認定問題
根據加拿大的法律,離婚之後雙方的財產一分為二。
按照加拿大省政府的立法,夫妻有權平分所有家庭財產,而家庭財產的定義,一般是指由夫妻及兒女享用財產,包括夫或婦個人名下的財產。舉例說,妻子承繼了一些物業,是她父母遺留給她的,以她一個人的名義登記,成為她個人的財產。若果這物業用來作度假屋,供一家人──夫妻及兒女共用,或用來出租,而所得的租錢全部或分用於家庭的當常支出上,那麼,這物業很可能會被定為家庭財產。至於該物業是在婚前還是婚後歸入夫或婦的名下反而不重要。關鍵是這財產的用途一般是否用於家庭的共同利益之上,還是單純用於持有該財產的一人的個人利益之上。
加拿大承認婚前協議,但必須在婚前經過法庭的批准才具有法律效率。但是,在婚前財產低於加幣一千萬以下的婚前協議幾乎都不會獲得法庭的批准,而億萬富翁們在婚前協議中列出太少的離婚賠償條件也會遭到法庭拒絕。
此外,法律也規定婚前協議中的不可分配的財產僅限於屬於投資和儲蓄方面,在婚後用於生活方面的婚前資產仍然必須在離婚之後一分為二,比如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子,汽車,甚至是度假別墅,包括私人飛機和遊艇如果被證實曾經使用於家庭生活中,都不可列為婚前協議不可分配的財產,必須列為離婚後一分為二的財產。
⑸ 數字貨幣,能暴露個人財產嗎
數據貨幣能暴露出個人的財產,未通過區塊鏈技術就可以查詢到您有多少數字貨幣, 那麼就可以計算出你有多少資產了
⑹ 數字資產和數字貨幣是一個事情嗎
數字資產和數字貨幣不是一個事情。
1、數字資產
數字資產(Digital assets)是指企業或個人擁有或控制的,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在的,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處於生產過程中的非貨幣性資產。數字資產的產生得益於辦公自動化,數字資產依託電子支付系統而發展,它的前景是可預見的。
2、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是指對貨幣進行數字化。數字化不是指掃描。這一點就如同數字簽名一樣,數字簽名不是指將你的簽名掃描成數字圖像,或者用觸摸板獲取的簽名,更不是你的落款。
數字貨幣經常被訛誤成虛擬貨幣。但是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比如在你玩《三國志》(游戲)或《大航海》,你有錢,那些錢是虛擬的。當然,那些虛擬的錢也會有其真實價值。
比如,你從別的玩家那裡將她/他的賬號買過來,你就可以得到那個玩家的所有虛擬的資產,然後你繼續玩下去就會容易得多。虛擬貨幣並非一定是數字化的。例如小孩子玩游戲用小石子當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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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資產的特點:
1.價格昂貴。由於這些有著特殊用途的應用軟體是專門為某一特定工作而研製的,因此其成本比較高,價格也不比廠房等同定資產的價格低。
2.依附性強。應用軟體必須得到計算機硬體及系統軟體的支持才可以發揮作用,而不能獨立存在並發揮作用。
3.互動性強。即使是最簡單的應用軟體也有一定的交互功能,比如說對操作人員的錯誤的提示,這是IT行業產品最基本的優越性體現。
4.數量上無限。數字資產作為資產是稀缺的(因為並不是所有的企業或個人都能創造出數字資產),但它的供應可以是無限的。而有形資產由於企業的財產和存儲空間的限制,總是有限的。
5.成本遞減。有形資產的生產成本與生產數量成正比例關系遞增。
參考資料:
網路:數字資產
網路:數字貨幣
⑺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屬於個人所有是嗎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也就是說如果是屬於夫妻一方婚前的財產,即使是離婚,對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間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出現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第一步就應該是弄清楚哪些是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明確了自己的婚前財產,才能更好的保護自身財產不受侵犯。
⑻ 新婚姻法海外資產能分割么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海外資產沒有變化,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就能分割。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資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婚前的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婚姻法》原則上規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但同時又允許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夫妻雙方共有。
⑼ 數字貨幣屬於個人資產
數字貨幣是在自己的名下和賬戶中,就是屬於自己的資產,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是由國家信用作為背書和保證的,不像比特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