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獲數字貨幣
㈠ 江蘇比特幣第一大案破獲,上繳國庫31萬個比特幣,案由是什麼
“幣圈第一大案”PlusToken案二審在江蘇·鹽城宣判。案件涉及參與人員200餘萬人,層級關系多達3000餘層,涉案數字貨幣總值逾400億元。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一份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等14名被告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告人陳滔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9年初 ,鹽城公安機關接到報警,有人利用Plustoken網路平台進行傳銷犯罪,鹽城市公安機關對涉案嫌疑人立案偵查。
在公安部協調組織下,專案組民警分赴萬那杜、柬埔寨、越南、馬來西亞等國家和地區,配合當地警方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境內也抓獲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20年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幹成員全部抓獲。
㈡ 警方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開設網路賭場案,涉案金額達到了多少
區塊鏈是一種帶有數據“散列驗證”功能的資料庫,目的是為了驗證信息的有效性,一般適用於金融、保險、公益、公共服務、移動通信等領域,所以,近年來有很多不法分子盯上了區塊鏈,用於網路賭博,來謀取巨大的利益。2021年1月15日,鹽城建湖警方成功破獲全國首例利用區塊鏈合約技術的賭博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參賭人員高達7.3萬餘人,涉案資金更是高達80億元,涉及境內外17個國家和地區。
一、區塊鏈犯罪初露矛頭2020年10月,建湖警方接到的線索稱,在柚子幣的公鏈上有一款叫“Biggame”的賭博應用,其每日的交易量都位居榜首,柚子幣是由國外組織發行的一種數字貨幣,允許應用在公共區塊鏈。這款賭博應用日參與人員有一萬餘人,日投注金額1000餘萬元,參與賭博方式就是我們常見水果機、紅黑大戰等。
你有被引流去參與虛擬貨幣賭博的經歷嗎?
㈢ 數字貨幣傳銷與傳統的傳銷究竟有何不同
最傳統的傳銷,簡單的就是,上層(組織者)收入了控制了第一級“會員”收其“會費”,並且利用某一些手段讓他們發展二級“會員”。但是這種傳統的傳銷會把人都控制在一個地方里,強制按照他們的方式執行。比較傳統的空手套白狼。
無論是傳統還是現在的數字貨幣傳銷,都是“龐氏”騙局。利用新進來的人的錢去支付原來的那批人的收益和利息。各位投資人們清醒一下吧,想要投資必須要找合法合規的,避免上當受騙。世界上沒有白吃的午餐,每一種投資都是存在一定風險的,沒有百分百的盈利。
㈣ 為什麼最近加密貨幣洗錢事件不斷,贓款紛紛流入幾家頭部交易所
這在幣圈都不算什麼新鮮事了,因為其匿名的特徵能把黑錢從法幣轉移到數字貨幣從而「洗白」。此前幣圈很多人因為參與加密貨幣OTC(法幣)交易,銀行卡和支付寶被凍結引發了社會關注,這波凍卡潮起源於警方破獲了一起利用加密貨幣在OTC進行洗錢,導致和洗錢賬戶有關聯的賬戶紛紛被凍結,這也說明這幾家交易所確實在幣圈口碑不錯。
㈤ 2416名比特幣藏富偷稅者,韓國查獲後會怎麼做
韓國國稅局收走了2416名以BTC等方法掩藏財產的偷稅者,如今以現錢和債務的方式收購 了366萬美元(約2.97億人民幣)的稅費。韓國國稅局表明,她們在虛擬資產交易所搜集了經營者的資產信息內容,並對有關工作人員工作人員繳稅。搜察行政機關查驗虛擬財產後,大部分狀況下,由於沒法得到登陸密碼而沒法完成。因而,國稅廳臨時扣留了偷漏稅人對交易中心的提款要求債務和償還要求債務,偷漏稅人因為沒法完成而補交稅金,宣布消除扣留。另外,韓國將從2023年逐漸征繳虛擬財產收益。交易中心應按時向國稅廳匯報數字貨幣擁有狀況,更合理地避免 虛擬財產運用的掩藏個人行為。BTC的數據信息表明,近24小時各大網站有19.2萬人發生爆炸,發生爆炸資產做到23.27億美金(摺合rmb151.25億人民幣)。
對於此事,政府部門有關人員表明,除房地產業、個股外別的財產的抵扣均值為250萬韓元,合乎一般別的財產出讓收益的基本上扣減規范。除此之外,虛擬財產在國際會計規范上並不被視作資產,因而不可以與股市投資等投資理財收益對比。
㈥ 傳銷被披上數字貨幣偽裝,如何避免陷入傳銷陷阱
近幾年,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傳銷的手段也越來越先進。許多傳銷都披上數字貨幣進行偽裝,從而騙受害者加入傳銷組織。雖然公安機關在這方面極力打擊,並且也多方面的宣傳傳銷組織的常用伎倆和手段,但是仍然有許多人防不勝防,一不小心就陷入傳銷組織的詭計。而且特別是隨著這幾年數字貨幣的興起,許多人對於數字貨幣不是很了解,很容易就陷入傳銷組織的陷阱當中。
第二,警惕網路上認識的陌生人。只要是在網路上認識的所謂的好友、老鄉等在涉及到金錢方面糾葛的時候,一定要及時謹慎的理清這個人是否是自己值得相信的?錢一旦拿出去之後,還有沒有機會拿的回來。對於所謂的帶你一起投資、炒股等活動,一定要擦亮雙眼,深思熟慮之後才決定。而且,購買基金和股票這種行為最好去正規的證券市場,基金市場去購買,而不是相信網上所謂的特殊渠道。
第三、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台,要求發送驗證碼的時候,一定要警惕。因為一旦將驗證碼發送工具,很有可能就是在扣劃自己銀行卡上的存款。但是自己卻並不知情。面對這樣類似的情況的時候,一定要仔細辨別,不要輕信網上所謂的低投資,高回報,低風險,這樣的話,只要記住。風險和回報都是成正比的,越高風險就意味著高的收益,而且不要貪圖小便宜,就能夠防止自己被騙。
㈦ 人民幣水印多棵痣 這是不是傳說中的錯版幣
社會上經常發現一些「錯版幣」,如文字倒置、圖案倒置、圖案左右顛倒等,據說是印鈔廠由於印刷錯誤造成的廢品,由於數量稀少,具有很高的收藏價值。首先這樣的貨幣是不存在的。因為印鈔廠印製鈔票時使用的印版、製造硬幣使用的鋼模等,是一個整體,在印製過程中,不可能出現局部倒置或顛倒的問題。到2015年為止發現的所謂「錯版貨幣」,不僅有人民幣紙幣,還有硬幣,包括紀念幣,還發現有外幣。但無論什麼幣種,都是在原有貨幣的基礎上,經過人工製作的。對所謂「錯版貨幣」如果認真的觀察或藉助放大儀器觀察,就會發現刀切、粘貼、修刮的痕跡。截止到2015年破獲的案件看,社會上確實有一些利慾熏心之人,為牟取暴利,專門製作、兜售所謂「錯版貨幣」,希望廣大群眾引起警惕。
群眾遇到「錯版貨幣」要「一不相信,二不上當,三要抵制」。[1] 「錯版貨幣」是不存在的。因此,也就更談不上所謂的收藏價值。
㈧ 從手機網路裡面騙取1400元報案能受理嗎
跟金額沒多大關系的。
看別人會不會給你處理而已。
我以前被偷包,差不多幾百塊吧,立案了,然後距離現在有四五年了吧,從來沒有一個回應。
就是給你備案而已。
㈨ 竊取虛擬貨幣如何定罪
2018年2月10日消息,2017年9月4日,國家七部委發布生效了規制代幣發行活動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中對於各類代幣及「虛擬貨幣」的性質做出了明確定義: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盡管如此,不能否認的是,各類「虛擬貨幣」仍然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是持有人的財產的一部分。那麼,對此類代幣實施的偷竊行為,究竟應當如何認定其行為性質呢?
筆者擬通過一則有關新聞報道及相關案例對此類問題進行探討,以起到保護「虛擬代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的作用。
偷竊比特幣
近日,一則新聞報道稱,北京海淀警方破獲一起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案。嫌疑人仲某利用自己管理員的許可權,修改公司電腦內應用程序,盜取100個比特幣,還未來得及銷贓,仲某便被警方抓獲。目前,仲某因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刑事拘留。
從報道中可以看到,對於行為人偷竊比特幣的行為警方是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而對其予以刑事拘留的。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指的是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以及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
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
筆者看來,該罪名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之中,即該罪名保護的法益實質上是我國社會的公共秩序,而並非數字貨幣持有人的財產利益,實際上否認了數字貨幣的財產價值,而是僅僅將其作為一種計算機系統中的數據或系統功能而進行保護的。這樣的做法筆者認為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首先,我國2013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提到,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因為其在性質上來看應當屬於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通知》中也明確提到,比特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但是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其背後所具備的財產價值不可忽視。
其次,我國去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盡管只是對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這表明了我國對於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態度。雖然我國尚未有針對數據與網路虛擬財產保護的專門法律,但是從民法總則的規定來看,預測未來必然會有相關內容的立法。
最後,從相關案例中我們也能夠看到,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的認可。2013年4、5月,劉某預謀成立比特幣交易平台,遂招募金某、黃某金(均已判刑)共同組建 「比特幣」交易平台。期間,劉某、黃某金、金某和被告人賀某除了其他直接盜取客戶資金的行為外,還頻繁通過變賣客戶的比特幣來兌現人民幣,轉走了網站上的120個比特幣。最終法院以詐騙罪對被告人予以定罪處刑,被告人所轉走的比特幣也是被納入了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中的。因此,從司法案例中也可得出國家對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財產屬性的認可。
基於以上原因,筆者認為,對於偷竊虛擬貨幣的行為僅以涉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予以規制,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我們應該正視其背後所隱藏的財產價值,考慮我國《刑法》中侵犯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只有這樣才能切實有效保護我國數字貨幣持有人的合法權益與財產。
㈩ 怎樣識別數字貨幣中的傳銷
我認為所為傳銷是和貨幣有直接關系的,而是拉進一個人給上面的那個人多少提成,說白了就是金子塔形勢,跟直銷完全不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