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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數字虛擬貨幣非法集資

發布時間: 2025-04-13 00:52:23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㈡ 區塊鏈數字貨幣合法嗎

區塊鏈數字貨幣在我國目前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具體的解釋和分析:

一、政府立場明確

  • 我國政府尚未承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這意味著,在法律層面上,數字貨幣並未被賦予與傳統貨幣同等的地位。
  • 2017年9月,央行、銀監會等多個官方部門聯合發布了相關文件,明確禁止數字貨幣(包括代幣、虛擬貨幣)在中國進行交易和流通。這一規定為數字貨幣在我國的使用劃定了明確的紅線。

二、以比特幣為代表的數字貨幣均被視為非法

  • 比特幣等數字貨幣雖然在全球范圍內受到了一定的關注和認可,但在我國,它們並未獲得合法地位。
  • 因此,任何涉及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交易、流通和使用行為,都可能被視為違法行為,並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區塊鏈技術的合法性

  •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數字貨幣在我國被視為非法,但區塊鏈技術本身作為一種科學手段,其合法性並未受到質疑。
  • 區塊鏈技術在許多領域都有著廣泛的應用前景,如金融、物流、供應鏈管理等。只要合理利用區塊鏈技術,不涉及非法集資等違法犯罪活動,那麼使用區塊鏈技術是合法的。

四、違法行為的法律制裁

  • 如果有人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非法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那麼他們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 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的法律法規,也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綜上所述,區塊鏈數字貨幣在我國目前是不合法的。投資者和公眾應保持警惕,避免參與任何涉及數字貨幣的非法交易和活動。同時,我們也應關注區塊鏈技術的合法應用和發展,為社會的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㈢ USDT在中國合法嗎

USDT(泰達幣)在中國並不具備合法的貨幣地位,其交易活動也不受法律保護。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規定,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相關違法行為將受到嚴厲打擊。

一、虛擬貨幣的法律屬性

1、虛擬貨幣的定義

USDT作為一種虛擬貨幣,雖然在國際上被廣泛用於數字資產交易和支付,但在中國境內,它不被視為真實貨幣。虛擬貨幣不是由貨幣發行機關發行,因此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這意味著USDT無法像人民幣一樣在市場上流通,也不能作為法定貨幣用來支付商品或服務。

2、虛擬貨幣的風險

我國政府明確指出,虛擬貨幣的投資和交易具有極高的風險。由於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市場投機性強,且缺乏國家的信用背書,投資者極易遭遇損失。此外,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也為洗錢、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違法犯罪提供了便利,進一步增加了其交易的法律和金融風險。

二、虛擬貨幣相關活動的禁止

1、兌換和交易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的規定,任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的兌換業務在中國境內均被禁止。這意味著無論個人還是機構,都不得在國內進行人民幣與USDT之間的兌換。與此同時,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活動,也同樣被認定為非法行為。

2、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

除了兌換業務,提供虛擬貨幣交易的相關服務也是違法的。例如,任何平台或個人不得為USDT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定價服務或充當中央對手方。這些行為同樣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罪名,相關責任人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一、平台的關閉與處罰

1、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清理

自2017年發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來,中國已經對虛擬貨幣相關平台進行了大規模的清理和整改。任何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互聯網平台,包括提供USDT交易的平台,均被視為違法經營。金融管理部門會提請電信主管部門關閉這些平台的網站,並提請網信部門對其移動應用程序(APP)進行下架處理。

2、吊銷營業執照

對於從事虛擬貨幣交易的平台,除了關閉網站和下架APP外,相關部門還會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這意味著這些平台將被徹底取締,無法繼續以任何形式開展經營活動。

二、刑事責任的追究

1、非法金融活動的認定

開展USDT相關的兌換、交易、定價等業務,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等非法金融活動。如果這些行為數額巨大或情節嚴重,可能構成非法集資、金融詐騙等犯罪。根據中國刑法,參與這些活動的個人或機構負責人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包括罰款和有期徒刑。

2、投資者的自我保護

盡管虛擬貨幣在國際市場上仍有一定的合法空間,但中國的法律環境對其監管極為嚴格。投資者應當高度警惕與USDT相關的投資機會,避免參與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交易,以免觸犯法律或遭受經濟損失。如果已經參與相關交易,應盡快終止,並尋求法律建議,以減少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規定: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代幣發行融資中使用的代幣或『虛擬貨幣』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㈣ 虛擬貨幣違法犯罪嗎

【法律分析】: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比特幣在國內被定義為一種特殊的互聯網商品,現階段,各金融機構不得提供比特幣相關的產品或服務,比特幣不能且不應該作為貨幣使用,萊特幣等山寨幣也同樣適用。

【法律依據】:《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 第十九條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的,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監管部門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進行調查認定: (一)設立互聯網企業、投資及投資咨詢類企業、各類交易場所或者平台、農民專業合作社、資金互助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吸收資金; (二)以發行或者轉讓股權、債權,募集基金,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從事各類資產管理、虛擬貨幣、融資租賃業務等名義吸收資金; (三)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投資項目等商業活動中,以承諾給付貨幣、股權、實物等回報的形式吸收資金;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即時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開傳播吸收資金信息; (五)其他涉嫌非法集資的行為。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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