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貨幣央行風險提示
⑴ 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風險
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風險塌明是容易構成詐騙。
普通詐騙風險。這是指行為人對數字貨幣投機人實施詐騙,進而構成“詐騙耐衡罪”的行為風險。在數字貨幣投機的伴生風險中,普通詐騙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高發性。以數字貨幣為噱頭,行為類型的多樣化造成詐騙行為人無孔不入。還有一點容易被傳銷鑽空子數字貨幣投機過程中較常發生的團畝告一種伴生風險,依託數字貨幣,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般以數字貨幣作為噱頭,吸引人們參加傳銷組織。
⑵ 央行數字貨幣有風險嗎
有。數字人民幣作為非現金貨幣存在於市場,屬於電子貨幣的一種,但是與商業的「虛擬貨幣」和移動支付又不相同,數字人民幣屬於政策性貨幣,以央行做信用保障,其風險要小很多。為止,數字人民幣的風險表現在:技術安全性有待提升,發展成熟度不足、使用覆蓋率不高、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等方面。
拓展資料:
一.數字人民幣具有哪些優勢?
1、更加方便、透明
數字人民幣可對資金去向進行追蹤,交易更加透明,可有效減少洗錢、逃漏稅等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也便於央行對金融風險的檢測和評估,提升央行對貨幣供給和貨幣流通的控制力。
2、具有較強的抗風險力
數字人民幣,具有國家信用的支撐,安全攔野性和償付性非常高;且數字人民幣是法定貨幣,具有法律效應,不會出現一些「虛擬貨幣」的高度監管,價格大漲大跌的情況。
3、不需要第三方機構
數字人民幣的支付結算不再存在像傳統支付方式,綁定銀行卡等依賴第三方機構的行為,有效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
二.電子貨幣存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方面:
⑴免臨信譽風險。電子貨幣只能通過加密數字簽名等手段加以防偽。如果關鍵技術和數據被掌握,偽幣大量涌現將給發行機構帶來重大損失。另外,網上的木馬程序,將電子貨幣持有人的信用卡號和密碼等身份數據盜用,會導致財產損失,產生整個電子貨幣系統的信譽危機。
⑵產生中央銀行損失鑄幣稅收入的風險。對中央銀行利益產生一定威脅,中央銀行收入的主渠道之一是中央銀行從資產與負債的利息差中獲利,即所謂「鑄幣稅收入」。當電子貨幣的競爭性發行機製得以確立,央行所發行的貨幣被明顯取代,中央銀行的「明衡嫌鑄幣激手稅收入」將大幅減少。
⑶ 中國發行虛擬貨幣,然後幣幣交換為以太坊是變相傳銷嗎
中國人民銀行貨幣金銀局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央行在風險提示中強調:我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強調,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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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⑸ 數字貨幣合法嗎
在我國,數字貨幣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5)數字貨幣央行風險提示擴展閱讀:
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