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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數字貨幣通脹

發布時間: 2024-10-08 15:24:05

A. 數字貨幣defi裡面的通脹和通縮是什麼意思

通貨膨脹是造成一國貨幣貶值的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和一般物價上漲的本質區別:一般物價上漲是指某個、某些商品因為供求失衡造成物價暫時、局部、可逆的上漲,不會造成貨幣貶值;通貨膨脹則是能夠造成一國貨幣貶值的該國國內主要商品的物價持續、普遍、不可逆的上漲。造成通貨膨脹的直接原因是一國流通的貨幣量大於本國有效經濟總量。
通縮就是通貨緊縮:當市場上流通貨幣減少,人民的貨幣所得減少,購買力下降,影響物價至下跌,造成通貨緊縮。長期的貨幣緊縮會抑制投資與生產,導致失業率升高及經濟衰退。
這兩者就是分別通脹和通縮的意思。

B. 央行數字貨幣不可避免,那比特幣未來會怎樣

從銀行發行穩定幣,到互聯網公司發幣,再到現在的穩定幣這一切都意味著未來數字法幣將走向人們的視野,正式登上歷史舞台,而這將會由各國央行發起,類似於目前不同架構的公鏈,各國央行的數字貨幣也將使用不同的適合本國國情的相關技術。央行數字貨幣將會在一定時期大爆發,從而促使全球貿易更加方便,資產轉移也將無比快速,甚至將會帶動傳統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和革新。但是對於目前數字貨幣鼻祖——比特幣來說,會不會被央行數字貨幣所取代呢?這里主要從下面的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3、支付功能而且對於央行數字貨幣的支付功能,也將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實行全面放開政策,那麼也就意味著各國法幣之間的兌換受到的監管比較小,因此也有可能造成大規模的資本流失,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支付功能可能只會局限於特定地區和國家,無法隨意鋪開,這也將對其功能產生影響。

比特幣由於是一種自由的數字貨幣,因此其使用方面並沒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比特幣進行價值儲藏,這也方便了更多有貨幣兌換需求的人,但是由於比特幣的這種自由度太高,因此其和法幣之間的匯率是有一定的波動性的,因此也產生了炒幣的行為發生,不同時期法幣和數字貨幣都有不同的兌換匯率,因此比特幣只能在短期內做一個支付型數字貨幣,在長時間的情況下, 只能作為一種投資品,而投資和支付這兩種屬性是有一定的對立性的,這也將在未來的很長一段時間內繼續存在。

C. 數字人民幣漸行漸近,到底什麼是中國版數字貨幣

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研發正在穩步推進,將會按計劃先行在深圳、蘇州、雄安新區、成都及未來的冬奧場景進行內部封閉試點測試,以不斷優化和完善功能。數字人民幣已經逐漸走進我們的生活,那中國版數字貨幣與其他數字貨幣有什麼區別呢?

數字人民幣能升值嗎?

數字貨幣作為新興領域,知名度比較高的應該就數比特幣了。比特幣從2013年1000個7美元,到現在1個近3萬美元,這波大漲讓數字貨幣打響名頭。那麼數字人民幣作為數字貨幣,是不是也有投資的屬性呢?

D. 央行將推出數字貨幣(DCEP)對整個社會會產生什麼影響

E. 數字貨幣發行會不會超發造成通貨膨脹你怎麼看

中央銀行發售數字貨幣的機制是推行確保及體制:DC/EP採用的是兩層運營管理體系,即先把數字貨幣換取給銀行或者別的運營組織,再由這些機構換取給群眾。這就是拿大家手裡面的鈔票去換為數字貨幣,用數字貨幣替代鈔票在市面上商品流通,實質上來講貸幣並沒超發,也就不會有通脹的問題,只不過換了一種流通的方式。

除開基本生活保障的,如稻米,麥子糧食作物的價格有政府部門管控外,其它的絕大多數物價水平會受到通貨膨脹危害。在我國不容易,股市大跌能把超發的貸幣揮發掉。因此別以為我國股市會由於超發貨幣發瘋漲。這種思維會害人不淺。實際上,通脹無非就是物價飛漲的一個較為溫文爾雅的稱呼而已。弗里德曼曾經講過,通脹時時刻刻不是個貸幣狀況。這句話說得相當有些道理。不管什麼時候,只需貸幣提高的速度超過產出率提高的速度,通脹就會出現。

F. 副行長范一飛:關於央行數字貨幣的幾點考

一、中國央行數字貨幣應採用雙層投放體系
大國發行央行數字貨幣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幅員遼闊、人口眾多,各地區經濟發展、資源稟賦和人口受教育程度差異較大,在設計和投放(發行)、流通央行數字貨幣過程中,要充分考慮系統、制度設計所面臨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比如,需要考慮網路覆蓋不足的偏遠地區的使用問題。如果採用單層(one-tier)投放,將面臨上述因素所帶來的極大考驗。為提升央行數字貨幣的便捷性和服務可得性,增強公眾使用意願,可考慮採用雙層(two-tier)投放,來應對上述困難。
「雙層投放」有利於充分利用商業機構現有資源、人才、技術等優勢,通過市場驅動、促進創新、競爭選優。商業銀行等機構的IT基礎設施應用和服務體系已比較成熟,系統的處理能力較強,在金融科技應用等方面已經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人才儲備較為充分。因此,在商業銀行現有的基礎設施、人力資源及成熟的應用和服務體系之外,另起爐灶、重復建設,對社會資源是巨大的浪費。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等機構可以密切合作,不預設技術路線,充分調動市場力量,通過競爭來實現系統優化,共同開發、共同運行。這既有利於整合資源、發揮合力,也有利於促進創新。而且,大眾已習慣通過銀行等商業機構處理金融業務,雙層投放也有助於提升社會公眾對央行數字貨幣的接受度。
「雙層投放」有助於分散化解風險。在以往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的開發過程中,央行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但銀行間清算支付系統是直接服務金融機構,央行數字貨幣是直接服務公眾,涉及千家萬戶。如果僅靠央行自身力量進行研發,支撐如此龐大的系統,既要滿足安全、高效、穩定的目標,還要滿足用戶體驗需求,很不容易。同時,央行還受制於預算、資源、人員和技術等客觀約束,通過兩級投放的設計,可避免將風險過度集中。
「雙層投放」可以避免「金融脫媒」。「單層投放」下,央行直接對公眾投放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與商業銀行存款貨幣將形成競爭關系。顯然,由央行背書的央行數字貨幣的信用等級高於商業銀行存款貨幣,會對商業銀行存款產生擠出效應,可能出現「存款搬家」,進而影響商業銀行的貸款投放能力。此外,商業銀行吸納存款能力降低會增加其對同業市場的依賴,抬高資金價格,增加社會融資成本,損害實體經濟,引發「金融脫媒」。為保持其放貸能力和金融穩定,央行將不得不對商業銀行進行補貼。極端情況下,還會顛覆現有金融體系,出現央行包打天下的「大一統」局面。
綜上,「中央銀行-代理投放的商業機構」的雙層投放模式是既適合我國國情,又能夠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調動商業銀行積極性的選擇。首先,不改變流通中貨幣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保證貨幣不超發,代理投放機構需要向央行按100%全額繳納准備金。所以,公眾所持有的央行數字貨幣依然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信用擔保,具有無限法償性。其次,不改變現有貨幣投放體系和二元賬戶結構,不會構成對商業銀行存款貨幣的競爭,不會增加商業銀行對同業拆借市場的依賴,不會影響商業銀行的放貸能力,也就不會導致「金融脫媒」現象。再次,由於不影響現有貨幣政策傳導機制,不會強化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因此也不會對現行實體經濟運行方式產生負面影響。最後,該模式更有利於發揮央行數字貨幣的優勢,節約成本、提高貨幣流通速度,提升支付便捷性和安全性。此外,由於具有央行背書的信用優勢,有利於抑制公眾對私有加密數字貨幣的需求,鞏固我貨幣主權。
二、在雙層投放體系安排下,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應以賬戶松耦合的方式投放,並堅持中心化的管理模式
為保持央行數字貨幣的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雙層投放體系應不同於各種代幣的去中心化發行模式。第一,因為央行數字貨幣仍然是中央銀行對社會公眾的負債,其債權債務關系並未隨著貨幣形態而改變,因而仍必須保證央行在投放過程中的中心地位。第二,需要保證並加強央行的宏觀審慎與貨幣政策調控職能。第三,不改變二元賬戶體系,保持原有貨幣政策傳導方式。第四,為避免代理投放機構超發貨幣,需要有相應安排實現央行對數字貨幣投放的追蹤和監管。
因此,央行數字貨幣應堅持中心化投放模式。不過,這里所說的中心化投放模式與傳統電子支付工具也有所不同。電子支付工具的資金轉移必須通過賬戶完成,採用的是賬戶緊耦合方式。央行數字貨幣則應基於賬戶松耦合形式,使交易環節對賬戶的依賴程度大為降低。這樣,既可和現金一樣易於流通,又能實現可控匿名。央行數字貨幣持有人可直接將其應用於各種場景,有利於人民幣流通和國際化。另外,如果沒有交易第三方匿名,會泄露個人信息和隱私;但如果允許實現完全的第三方匿名,會助長犯罪,如逃稅、恐怖融資和洗錢等犯罪行為。所以為取得平衡,必須實現可控匿名,只對央行這一第三方披露交易數據。在松耦合賬戶體系下,可要求代理投放機構每日將交易數據非同步傳輸至央行,既便於央行掌握必要的數據以確保審慎管理和反洗錢等監管目標得以實現,也能減輕商業機構的系統負擔。
三、中國現階段的央行數字貨幣設計應注重M0替代,而不是M1、M2替代
現階段,M1和M2基於商業銀行賬戶,已實現電子化或數字化,沒有用數字貨幣再次數字化的必要。支持M1和M2流轉的銀行間支付清算系統(如大小額支付系統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商業銀行行內系統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各類網路支付手段等運轉正常,且在不斷完善升級、日益高效,能夠滿足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用央行數字貨幣替代M1和M2,既無助於提高支付效率,還會造成對現有系統和資源的巨大浪費。相比之下,現有紙鈔和硬幣的發行、印製、回籠和貯藏等環節成本較高,流通體系層級多,且攜帶不便、易被偽造、匿名不可控,存在被用於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風險,實現數字化的必要性與日俱增。另外,非現金支付工具,如傳統的銀行卡和互聯網支付等,都基於賬戶緊耦合模式,無法完全滿足公眾對易用和匿名支付服務的需求,不可能完全取代M0,特別是在賬戶服務和通信網路覆蓋不佳的地區,民眾對現鈔的依賴程度仍然很高。央行數字貨幣保持了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特徵,滿足了便攜和匿名的需求,將是替代現鈔的最好工具。
正因為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不應對其計付利息。這樣既不會引發「金融脫媒」,也不會由此引致通脹預期。相應地,也不會對現有貨幣體系、金融體系和實體經濟運行產生大的沖擊。
同理,由於央行數字貨幣是M0替代,所以也應遵守現行所有關於現鈔管理和反洗錢、反恐融資等的規定。為配合反洗錢等相關工作,可要求相關機構就央行數字貨幣的大額及可疑交易向央行報告。同時,為引導央行數字貨幣應用於小額零售業務場景、不對存款產生擠出效應,避免套利和壓力環境下的順周期效應,可對其設置每日及每年累計交易限額,並規定大額預約兌換。必要時,也可考慮對央行數字貨幣的兌換實現分級收費,對於小額、低頻的兌換可不收費,對於大額、高頻兌換和交易收取較高費用以增加兌換成本和制度摩擦。在利率零下界的情況下,這種安排還可為央行實施負利率政策創造條件。
四、對央行數字貨幣載入智能合約應保持審慎態度
根據尼克·薩博(Nick Szabo)給出的定義,智能合約是一套以數字形式定義的承諾,包括合約參與方可以在上面執行這些承諾的協議。智能合約被寫入計算機可讀的代碼中。一旦達到觸發條件,由計算機自動執行。可以載入時間、信用等前置條件,也可以被應用於繳稅、反恐融資等多種場景中。
然而,如前所述,央行數字貨幣是對M0的替代,具有無限法償性,即承擔了價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和價值貯藏等職能。原有現鈔並未承載任何其他的社會與行政職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規定,禁止故意損毀人民幣。所以,在現鈔上添加額外社會或行政功能實際上有損毀人民幣之嫌。
為保持無限法償性的法律地位,央行數字貨幣也不應承擔除貨幣應有的四個職能之外的其他社會與行政職能。載入除法定貨幣本身功能外的智能合約,將影響其法償功能,甚至使其褪化為有價票證,降低我國央行數字貨幣的可自由使用程度,也將對人民幣國際化產生不利影響。還會降低貨幣流通速度,影響貨幣政策傳導和央行履行宏觀審慎職能。同時,還可能侵犯公民隱私權,不利於個人權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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