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c數字貨幣交易是不是合法交易
㈠ 數字貨幣合法嗎
在我國,數字貨幣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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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㈡ 在中國場外交易數字貨幣到底是不是違法
不算違法,但法律風險不容忽視。
2017年9月,在央行聯合七部委發出《關於代幣融資風險公告》,明確禁止人民幣和數字貨幣的交易以及禁止ICO(InitialCoinOffering的縮寫,意即巧正首次公開募集數字貨幣)發行後,炒作數字貨幣的熱度依然難減。
現在的情況是官方雖然明令禁止,但現實中交易仍在進行,由此也會引發一系列法律問題。高收益伴隨著極高的投資風險,還有不容忽視的法律風險。在央行2017年9月叫停數字貨幣交易所後,一些交易所轉戰海外,而投資者也轉到海外市場投資交易,或者通過網路即時通訊軟體尋找交易對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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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風險:
1、所謂信用風險,是由於缺乏可信賴的第三方參與,雙方的交易完全取決於誠信度。一旦出現違約,權益很難保障;
2、所謂政策風險,是各國對比特幣所持的態度會導致幣價格劇烈波動,這種價格波動對場外交易產生一定影響;所謂救濟缺位風險,是指場外交易可能引發糾紛,導致各方面臨取證和舉證的困難。
3、公安機關立案或者法律審核中往往會遇到沒有專業機構給比特幣定價的問題,並且我國刑法規定盜竊罪的犯罪對象是具有經濟價值的他人財務,由於比特幣的經濟價值只孝蠢悔能由交易平台按照交易平台軟體上顯示檔緩的價格給予證明,這種定價有時得不到公安機關和法院的認可。
㈢ 買賣數字貨幣合法嗎
合法但不提倡買賣[看]
先說結果 :在中國境內持有數字貨幣、交易數字貨幣目前不違法,但是在中國境內不允許從事數字貨幣相關的信息、交易撮合等服務 ,所以各大交易所紛紛出海。這也算是監管層面的高明之處,即控制風險,又不拒絕創新。
在幣圈說到交易,我們就要說一說OTC,在幣圈,基本上分為 幣幣交易 和OTC交易(也叫場外交易)兩種。
幣幣交易是當前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形式,其中穩定幣USDT的交易對最多,而OTC交易主要是方便未持幣的新投資者,用法幣買數字貨幣。
OTC這種場外交易,金融行業里指通過大量分散的像投資銀行等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櫃台和主要電訊設施買賣證券而形成的市場。
但是,主要的監管制度目前很明確,也就是說 目前我國是禁止數字貨幣交易的,但個人買賣 數字資產的這種「特定虛擬商品」並不違法,國內公民持有數字資產,也並不違法!
其實,我們換個角度去理解也很簡單,我們目前幣圈所謂的數字貨幣,即 BTC、ETH 等等,以及各種山寨幣,大家都知道它不是貨幣,過去不是,現在不是,以後也不是。
如果從經濟學角度去辨別,一些主流代幣只能歸結為一種商品,或者收藏品。就好比美國,他們就將 BTC 歸為大宗商品。當然它們是有價的,相當於跟某些著名的收藏品一個性質。
數字貨幣太籠統了,咱們就按照比特幣來說吧,因為現在支付寶已經有數字人民幣了,這是合法的。今年前買賣比特幣,銀行,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以買賣的。但是從去年底,由於挖礦真的太耗電了,中國去年挖礦就用了全世界挖礦用電量的三分之一,太浪費資源了,就把挖礦全部取締了,然後就是銀行下發簡訊警告所有炒幣的人,在炒幣就凍結賬戶,嚴重的可能會被拘留啥的。所以從今年開始炒幣在中國就銷聲匿跡了,銀行監測到就會凍結賬戶的。不過暫時官方還沒說炒幣是違法的。
㈣ 炒數字貨幣合法嗎
不合法。
央行提示稱,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此外,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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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是非法幣的電子化,其最初的發行者並不是央行。這類虛擬貨幣主要限於特定的虛擬環境里流通。而數字貨幣是可以被用於真實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但只有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才是法定數字貨幣。
2013年央行聯合五部委曾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明確將比特幣等非法定數字貨幣定義為虛擬商品,它不是以貨幣和法幣形式存在。
㈤ 數字貨幣交易違法構成犯罪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買賣數字貨幣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國目前雖沒有禁止數字貨幣,但是不承認數字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使用其進行交易是違法的。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標准
基於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點和違法性認識的構成要素,對於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的判定,應按照以下順序與內容進行判斷。
首先,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就法定數字貨幣而言,其實質上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因此應當遵守現行的關於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已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展開試點,並且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徵求意見稿)》第19條賦予了數字人民幣法定地位,如若該徵求意見稿通過,我國將依照該法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的交易者應當明確了解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主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數字貨幣而言,其具有明顯的去中心化,這使得其與虛擬貨幣不同。私人數字貨幣並非由網路運營商進行調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調控,私人數字貨幣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適用虛擬貨幣或者虛擬財產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是,目前我國並沒有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法規范,對於涉及私人貨幣交易的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只能參照適用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規范及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
其次,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明確認識到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字貨幣交易者在進行法定數字貨幣交易時,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法定數字貨幣的規定,但基於生活常識,也應當明知不能私自進行偽造、發行和募集國家法定數字貨幣,此類行為會危害到國家金融秩序。如有類似行為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能認識到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我國禁止在國內市場進行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不能進行私人貨幣交易市場的注冊和人民幣兌換。私人數字貨幣交易者私自開設交易所以及進行人民幣兌換,無法通過國內銀行支付系統實現,而是需要藉助境外賬戶進行二次結算,此時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該行為為國家禁止行為,一旦實施則破壞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最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判斷。具體為:第一,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具有認識法律的客觀條件。這主要可通過行為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狀況以及生活環境予以認定。對於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其對於數字貨幣交易知識的獲取學習能力相比一般社會民眾較高,與之類似的人群為金融機構以及涉及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具有較高的針對數字貨幣政策和法規變動的敏感度。對於上述兩類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能力。第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數字貨幣交易者對於數字貨幣交易持不確定態度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負責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就數字貨幣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申請行政答復。對於向商業銀行以及專家進行咨詢並獲得答復的效力,由於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復缺乏公信力和權威,不能認定為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實際上,多數市級地區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政府部門,因此,查證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具有現實可能性。總之,對於數字貨幣交易者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應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㈥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6)qdc數字貨幣交易是不是合法交易擴展閱讀: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央行表示,央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還提示,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實際上,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就是所謂數字貨幣的代表。而央行在2016年曾表示,正在研究中國的法定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此前對媒體表示,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原型方案已完成兩輪修訂,未來有望在票據市場等相對封閉的應用場景先行先試,但推出暫無明確時間表。
㈦ 央行數字貨幣平台是真是假合法嗎
提高貨幣的便利性、安全性和效率。目前,該平台已經在多個城市展開試點,如深圳、成都、蘇州等。</p>
<p>關於合法性,央行數字虧梁貨幣平台是由中國人民銀行開發和管理的,因此是合法的。同時,銷游運該平台也符合中國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需要注意的磨銷是,數字貨幣仍處於法律法規的監管空白中,相關政策和法規仍在不斷完善和調整中,投資者應當理性對待數字貨幣投資風險。</p>
㈧ 數字貨幣合不合法
只要是人民銀行按人大決策發行的所有貨幣都是合法的!
首先明確一個觀點:我國僅是不承認虛擬貨幣的貨幣地位與關聯融資的合法性,並非否定與虛擬貨幣掛鉤的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無論是數字貨幣還是礦機,均屬於公民的合法財產,法律應當保護也能夠保護。
2013年12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聯合印發的《通知》僅禁止比特幣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且明確將比特幣定性為虛擬商品並倡導 社會 公眾理性投資;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的《公告》也僅進一步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貨幣在市場流通使用,未限制比特幣或比特幣挖礦機作為商品生產、持有及合法流轉。
目前的數字貨幣基本分為三大類:主流幣、山寨幣和空氣幣。
2017年數字貨幣牛市後,抱著詐騙、傳銷和非法集資等各色目的的「割韭菜」者,在幣圈陸續粉墨登場,每個人都想從中賺到快錢。於是乎國人印象中的數字貨幣就是騙局,在中國遭受嚴厲監管 。
直到去年,央行開始試行數字貨幣,國內區塊鏈應用場景才開始落地。大部分人才聽說區塊鏈、比特幣、數字貨幣等一系列名詞。
「空氣幣」實際上就是借區塊鏈概念來實施的中心化項目的經濟詐騙,它一般具備以下幾個特點:
1.白皮書過度渲染發行者名聲、資源、背景,技術高大上,籠統一帶而過。
2.十分重視營銷,過度續寫造富神話
3.流通主要靠拉人頭、發展下級的形式,或者以充值會員、購買挖礦權益的形式,不會提供實際「挖礦」的渠道和途徑;
4.加密貨幣不能在交易中心進行交易,只能在特定平台,同時不能自由提取;
5.宣傳只漲不跌,其漲幅與技術進步、項目開發沒有任何關系。
有以上幾種「優點」的基本可以斷定它是「空氣幣」。(當然,不能以偏概全)
幣圈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國家發行的數字貨幣合法。數字貨幣比特幣在我國不合法。
貨幣是一種流通媒介,其本身並不具備實際意義上的價值,但是可以作為價值尺度。因此具有了貯藏價值的功能。
貨幣的發行一般都由國家或法定政府來完成,不通過此種途徑的發行的貨幣都不合法。
數字貨幣是將貨幣數字化,和實際流通的貨幣在發行量上相對應。是基於國家信用,由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與紙質貨幣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數字貨幣並不等同於虛擬貨幣。虛擬貨幣並非真正意義的貨幣,只是應用於虛擬網路世界,在現實世界中不具備任何貨幣作用。
法是人定的,一切對中國有利的應該就合法。符合中國的發展符合人民利益就合法
數字貨幣是人類 社會 發展到一定 歷史 階段的必然產物,是人類金融史的進步。
數字貨幣無須生產成本,卻能嚴密控制按需分配與按勞分配之間的調節作用。
所有沒有一國政府信用背書的數字貨幣,都是非法的!稱為幣,實際上並不是幣。包括比特幣,都是非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