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us數字貨幣違法么
Ⅰ Plus涉案超19萬枚的BTC被依法處理,還有會員深信會開網
文/幣圈衛道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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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11 月 26 日,根據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PlusToken 傳銷案一共查獲 194775 枚 BTC、833083 枚 ETH、140 萬枚 LTC,2760 萬枚 EOS、74167 枚 DASH、4.87 億枚 XRP、60 億枚 DOGE、79581 枚 BCH 和 213724 枚 USDT,合計約 42 億美元。
同時,據刑事裁定書顯示,扣押的數字貨幣依法處理,所得資金及收益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在此前,官方就已經通報了plustoken錢包為特大跨國網路傳銷。
雖然,官方通報了,但是還是有許多的人執迷不悟。
這其中就包括一個專門在美國做中國學生留學中介的一個叫做「饒博士」的人。
好諷刺,又是一個博士。
這位饒博士,在plustoken跑路後一直鼓吹plustoke是如何的強大、技術如何的更新。不但是跑路之初鼓動,乃至都已經跑路一年多了,還在微信群內向那些參與plustoken錢包的老太太老大爺們宣傳plustoke。
(去年饒博士維穩的微信截圖)
而這個饒博士何許人也呢?
前面已經說過了,他是專門在美國做中國留學生中介業務的美籍華人,其供職的留學中介機構名為:美國恩典與希望教育咨詢工作室。
我們在一個叫做「美國恩典與希望留學」的公眾號上可以發現許多關於站台plustoken錢包的文章。
這些關於plustoken的文章最近的一篇是在去年12月份發表的。
在這些關於plustoken錢包的文章中,有多篇是指責WBF的趙勝的。
因為在plustoken錢包跑路後,趙勝立馬宣布其WBF與plustoken沒有任何關於。
這些都是為了轉移plsutoken用戶注意力的,不但如此,他甚至還寫文章說網路上所有關於plustoken的負面新聞均是黑稿,均是同類項目買的水軍來黑的。
甚至還在微信群發起倡議,要舉報所有模仿plustoken的項目,以及起訴攻擊plustoken的人。
不過,在這位饒博士的倡議下,倒是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就是我們發現除了趙勝外,還有一個大家熟悉的老朋友——徐剛。
對於他就不作多介紹了吧!ubank的創始人,本質上ubank和plustoken就是同淵源的。
跑路這么久了,為什麼還會有人不斷的信任這個饒博士的話呢?
這是源於中國人對「文化人」的一種盲目崇拜,特別是中老年人,一看是一個博士,而且還是一個在美國的博士,那聽他說的話簡直比自己的祖宗說的還更有威信威嚴。
在子女勸說的時候,經常拿出一句話就是:你懂什麼?這個項目博士都在做,人家是博士,而是還是留學在美國的博士,博士都做的項目,難道還會騙我們嗎?
連自己親兒子親女兒的話都聽不進去,而聽一個素不蒙面的博士?
這是不是很可笑?
但,這就是現今各種區塊鏈傳銷資金盤的騙局的現象。
我們不能說誰對說錯。
只能說貪婪才是原罪。
Ⅱ 數字貨幣交易合法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根據央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出《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公告指出,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
(2)plus數字貨幣違法么擴展閱讀: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央行表示,央行尚未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和企業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央行還提示,某些機構和企業推出的所謂「數字貨幣」以及所謂推廣央行發行數字貨幣的行為可能涉及傳銷和詐騙。
實際上,比特幣、萊特幣等虛擬貨幣就是所謂數字貨幣的代表。而央行在2016年曾表示,正在研究中國的法定數字貨幣。央行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此前對媒體表示,央行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原型方案已完成兩輪修訂,未來有望在票據市場等相對封閉的應用場景先行先試,但推出暫無明確時間表。
參考資料來源:新華網-有人冒用央行名義發行數字貨幣?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
Ⅲ 數字貨幣交易違法構成犯罪嗎
國內買賣數字貨幣違法。
買賣數字貨幣的行為是違法的,我國目前雖沒有禁止數字貨幣,但是不承認數字加密貨幣的合法性和貨幣屬性,使用其進行交易是違法的。我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央行表示,目前市場上所謂「數字貨幣」均非法定數字貨幣:
央行貨幣金銀局在其官網上發布《關於冒用人民銀行名義發行或推廣數字貨幣的風險提示》稱,近日個別企業冒用央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發行」,或是謊稱央行發行數字貨幣推廣團隊,企圖欺騙公眾,借機牟取暴利。
數字貨幣犯罪中違法性認識的認定標准
基於數字貨幣去中心化、匿名性的特點和違法性認識的構成要素,對於數字貨幣違法性認識的判定,應按照以下順序與內容進行判斷。
首先,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了解相關法律規范。一方面,就法定數字貨幣而言,其實質上為數字形式的法定貨幣,因此應當遵守現行的關於法定貨幣的法律法規。根據相關規定,我國法定數字貨幣為數字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目前已就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流通展開試點,並且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徵求意見稿)》第19條賦予了數字人民幣法定地位,如若該徵求意見稿通過,我國將依照該法對法定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法定數字貨幣的交易者應當明確了解以《中國人民銀行法》為主的法定數字貨幣法律體系。另一方面,就私人數字貨幣而言,其具有明顯的去中心化,這使得其與虛擬貨幣不同。私人數字貨幣並非由網路運營商進行調控而是由交易者自行調控,私人數字貨幣交易由此不能直接適用虛擬貨幣或者虛擬財產的法律監管體系。但是,目前我國並沒有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法規范,對於涉及私人貨幣交易的違法性認識的判斷,只能參照適用關於虛擬貨幣的法律規范及關於私人數字貨幣的相關政策。
其次,數字貨幣交易者應當明確認識到相關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數字貨幣交易者在進行法定數字貨幣交易時,即使未能充分理解中國人民銀行法關於法定數字貨幣的規定,但基於生活常識,也應當明知不能私自進行偽造、發行和募集國家法定數字貨幣,此類行為會危害到國家金融秩序。如有類似行為時,可以認定行為人能認識到該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目前,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可知,我國禁止在國內市場進行私人數字貨幣的交易,不能進行私人貨幣交易市場的注冊和人民幣兌換。私人數字貨幣交易者私自開設交易所以及進行人民幣兌換,無法通過國內銀行支付系統實現,而是需要藉助境外賬戶進行二次結算,此時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該行為為國家禁止行為,一旦實施則破壞國家金融監管秩序。
最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存在違法性認識錯誤不可避免的判斷。具體為:第一,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具有認識法律的客觀條件。這主要可通過行為人的教育背景、職業狀況以及生活環境予以認定。對於具有金融及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者,其對於數字貨幣交易知識的獲取學習能力相比一般社會民眾較高,與之類似的人群為金融機構以及涉及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具有較高的針對數字貨幣政策和法規變動的敏感度。對於上述兩類人群,可以推定其具有違法性認識能力。第二,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數字貨幣交易者對於數字貨幣交易持不確定態度時,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及負責金融監管的政府部門就數字貨幣交易行為的合法性申請行政答復。對於向商業銀行以及專家進行咨詢並獲得答復的效力,由於其相比政府行政答復缺乏公信力和權威,不能認定為已經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實際上,多數市級地區都有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金融監管政府部門,因此,查證數字貨幣交易者是否努力查明數字貨幣相關法規范具有現實可能性。總之,對於數字貨幣交易者違法性認識錯誤的判斷,應符合常識、常情、常理的「三常」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第十八條 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面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
Ⅳ 數字貨幣違法嗎
在中國境內,進行數字貨幣的交易是違法的。根據中國的相關規定,各個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是不能夠直接或間接的為虛擬貨幣提供開戶登記等相關業務的。與此同時,中國的法律也不會承認數字貨幣交易的合法性,當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機構在交易的過程中發現有代幣等交易線索的,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什麼是數字貨幣
數字貨幣可以簡單的書寫為DC,具體是指一種電子形式的代替貨幣,常見的數字貨幣有密碼貨幣,而其中最為著名的就是比特幣。在實際的經濟交易過程中,數字貨幣一般是直接由發行者進行開發管理的,因此它不受到任何政府機構的直接管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數字貨幣可以是基於區塊鏈技術以及節點網路的加密虛擬貨幣,這樣也往往導致了數字貨幣是沒有發行主體的,任何人都可以控制數字貨幣的發行流通。
Ⅳ 數字貨幣是否合法
法律主觀:
買賣數字貨幣神緩違法。各個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是不能夠直接或間接的為虛擬貨幣提供開戶登記等相關業務的。法律也不會承認數字貨幣交易的合法性,當金融機構以及非銀行機構在交易的過程中發現有代幣等交易線索的,需要及時向有關部門進行報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十九條 禁止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游凱模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 《中華人民孫正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
Ⅵ 買賣數字貨幣合法嗎
合法但不提倡買賣[看]
先說結果 :在中國境內持有數字貨幣、交易數字貨幣目前不違法,但是在中國境內不允許從事數字貨幣相關的信息、交易撮合等服務 ,所以各大交易所紛紛出海。這也算是監管層面的高明之處,即控制風險,又不拒絕創新。
在幣圈說到交易,我們就要說一說OTC,在幣圈,基本上分為 幣幣交易 和OTC交易(也叫場外交易)兩種。
幣幣交易是當前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形式,其中穩定幣USDT的交易對最多,而OTC交易主要是方便未持幣的新投資者,用法幣買數字貨幣。
OTC這種場外交易,金融行業里指通過大量分散的像投資銀行等證券經營機構的證券櫃台和主要電訊設施買賣證券而形成的市場。
但是,主要的監管制度目前很明確,也就是說 目前我國是禁止數字貨幣交易的,但個人買賣 數字資產的這種「特定虛擬商品」並不違法,國內公民持有數字資產,也並不違法!
其實,我們換個角度去理解也很簡單,我們目前幣圈所謂的數字貨幣,即 BTC、ETH 等等,以及各種山寨幣,大家都知道它不是貨幣,過去不是,現在不是,以後也不是。
如果從經濟學角度去辨別,一些主流代幣只能歸結為一種商品,或者收藏品。就好比美國,他們就將 BTC 歸為大宗商品。當然它們是有價的,相當於跟某些著名的收藏品一個性質。
數字貨幣太籠統了,咱們就按照比特幣來說吧,因為現在支付寶已經有數字人民幣了,這是合法的。今年前買賣比特幣,銀行,監管部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可以買賣的。但是從去年底,由於挖礦真的太耗電了,中國去年挖礦就用了全世界挖礦用電量的三分之一,太浪費資源了,就把挖礦全部取締了,然後就是銀行下發簡訊警告所有炒幣的人,在炒幣就凍結賬戶,嚴重的可能會被拘留啥的。所以從今年開始炒幣在中國就銷聲匿跡了,銀行監測到就會凍結賬戶的。不過暫時官方還沒說炒幣是違法的。
Ⅶ 數字貨幣合法嗎
在我國,數字貨幣是不合法的。根據規定,各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直接或間接為代幣發行融資和「虛擬貨幣」提供賬戶開立、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產品或服務;
不得承保與代幣和「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代幣和「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發現代幣發行融資交易違法違規線索的,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7)plus數字貨幣違法么擴展閱讀:
自《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布後,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對於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門將提請電信主管部門依法關閉其網站平台及移動APP,提請網信部門對移動APP在應用商店做下架處置,並提請工商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Ⅷ 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該怎麼使用數字貨幣
中國目前有不少民眾都在投資數字貨幣,有的小夥伴就有疑問了,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今天就跟大家談談目前數字貨幣在中國的合法性問題。
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刀,一方面,其所藉助的區塊鏈應用完成了區塊鏈技術,能夠用於數字貨幣之外的別的行業,這也是BTC遭受熱捧的緣故之一;另一方面,假如數字貨幣被做為一種貸幣遭受群眾的普遍應用,則會對財政政策實效性、金融業基礎設施建設、金融體系、金融業平穩等層面造成極大危害。
Ⅸ 炒數字貨幣違法嗎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買賣虛擬貨幣是合法的,虛擬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為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