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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醉駕驗血都要到廊坊鑒定中心去化驗嗎

發布時間: 2022-05-28 16:31:03

① 酒駕,吹氣值101,驗血,從頭到尾沒有見到血檢報告,已經做了取保候審的資料,沒有血檢報告醉駕成立嗎

沒有見到血檢報告,不代表沒有進行血檢,不能據此判斷醉駕不成立。
最大的可能是案件承辦警官沒有將血檢報告給嫌疑人看,或者警官認為不應當給嫌疑人看。
既然已經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說明醉駕還是成立的。如果不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是不會給辦理取保候審的。

② 醉駕驗血報告去哪裡查詢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去查詢。
【拓展資料】
在《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中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 9 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 3 日,檢驗鑒定時限 3 日,鑒定結論送達時限3 日),節假日除外。

一般醉酒駕駛的血液采樣,在交警將人送到醫院後,如無當事人不配合等特殊情況,五分鍾內就可以採集血樣,最快在半小時內就可以出結果。甚至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有現場采血,馬上出結果的實例。

但是實驗室往往需要為若干份血樣進行測定,同時機器本身也有一定的預熱時間,還須進行經常的維護和管理,再者,實驗後的結果還須經過審核,必要時還須進行復檢,發出報告之前要經過一系列的環節,但只要實驗一結束,結果就能出來。

所以按照實際情況,實驗室對一份血樣測定都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通常為七個工作日(必要時還有可能延長)。
提取血樣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由交通警察通知涉案人家屬或涉案人要求通知的其他人。因涉案人拒絕等原因無法通知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2、由交通警察將涉案人帶至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抽血,必要時,可以由上述機構派出人員抽血。交通警察應當對抽血過程全程監控,保證收集證據合法、有效。

3、提取血樣應由專業人員按要求進行,並提取兩份血樣備份,且不應採用醇類葯品對皮膚進行消毒。

4、提取的血樣中應添加抗凝劑,分別使用潔凈、乾燥的容器封裝,並註明涉案人姓名、抽血時間,分別裝入密封袋,一份備案,一份送檢。

密封袋的密封材料上應註明涉案人姓名、提取時間、血樣用途。由涉案人簽名、捺指印、交通警察和專業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有見證人在場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見證人身份情況。涉案人、專業抽血人員或者見證人拒絕簽名、捺指印或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

5、填寫《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寫明抽血原因、抽血時間、抽血地點、被抽血人姓名等情況,並由交通警察、抽血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備案的血樣應當交辦案部門證據保管室保存。血樣送檢前,應當低溫保存。

7、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抽血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③ 酒駕被查抽血都送哪裡檢測啊

酒駕被查,抽血是送到當地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 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提取血樣後五日內將血樣送交有檢驗資格的單位或者機構進行檢驗,並在收到檢驗結果後五日內書面告知車輛駕駛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3)香河醉駕驗血都要到廊坊鑒定中心去化驗嗎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④ 醉駕驗血結果出來可以申請第二次驗血嗎

交警隊的工作人員都是實事求是的在偵查酒駕、醉駕的這種行為的,首先我們先不要說工作人員自身的職業素質要求,本身這些工作人員和來來往往的司機根本也都不認識,不存在個人的私怨然後用職務的權力去專門報復某一個人。可是有些人盡管在血液的酒精檢測值當中已經顯示為醉駕了,卻仍然比較關心在我國抽血化驗醉駕可以復檢嗎?

一、在我國抽血化驗醉駕可以復檢嗎?

一般醉駕案件如果都已經移交到檢察院了,時間間隔已經比較長了,此時是否還有血樣保存,復檢是否還有效,是個問題。一般在公安的時候,收到通知後,應該盡快要求公安機關復檢。

1、一般情況下是不能提出復議的。

2、公安部有明確規定,如果不是因為鑒定單位違規操作等原因,個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的,不予採納。所以不能提出重新鑒定。

3、對鑒定結論肯定要告知並送到鑒定結論復印件,並由當事人簽字的。

二、醉駕血檢時間

按規定,從抽血樣送檢到將血檢報告通知到醉駕者手中,應限定在9個工作內完成(送檢時限三日,檢驗鑒定時限三日,鑒定結論送達時限三日),節假日不包括在其中。 相關規定: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 【血樣送檢】抽取的血樣應當在一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當及時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員進行檢驗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將抽取血樣送檢的,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送檢時限可以延長至三日。 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檢驗鑒定時限】檢驗鑒定機構對血樣檢驗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書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一條 【鑒定結論送達】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後三日內,應當製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應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聯寫明對鑒定結論的意見,簽名並註明送達時間。

可見,抽血化驗醉駕可以復檢嗎這個問題在現實生活當中也確實沒有發生過這種案例,因為提出任何的重新檢驗的情況,都必須是有確切的證據證明第一次的化驗結果是有問題的,酒精測量儀和血檢的結果都顯示為醉駕而當事人卻要求在對血樣進行復檢,這種做法通常是不會得到法律上支持的,醫院也不會和工作人員沆瀣一氣來誣陷當事人的。

⑤ 法律規定醉駕幾小時抽血化驗有效

沒有明確的時效限制,是交警攔下後當場進行查驗的。

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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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為更好地依法懲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

1、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查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製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

⑥ 醉駕驗血多久可以出來

醉駕進行抽血化驗,通常情況下,半個小時左右就完全可以出結果的。通常情況下,警察最初是不需要進行抽血的,只需要一定用儀器檢測就可以明確是否有喝酒的情況。但是通過抽血化驗結果會更准確而且可以明確一下具體喝酒量的多少。

⑦ 醉駕驗血報告多久不送達為無效

咨詢記錄 · 回答於2021-08-05

⑧ 我醉駕交警隊讓我去拿酒精驗血單結果是不是該判刑了

不是判刑是拘役,這個血檢報告需要給你一份。報告上面的結果則關系著被血檢者是構成危險駕駛罪還是僅僅為酒駕。如果是醉駕,已涉嫌危險駕駛罪,處以拘役,並處罰金。抽血檢驗結果血醇達100的,屬於醉駕,涉嫌危險駕駛罪,處1個月10天的拘役刑,並處罰金,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得申領駕駛證。
法律分析
所謂醉酒駕車,指駕駛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醉駕是指因飲酒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個人意志,在這種狀態下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於20毫克就算酒後駕駛。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構成醉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醉酒駕車的判定標准:酒精含量大於(等於)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的行為屬於醉酒駕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⑨ 現場和交警承認酒駕但沒有吹氣抽血化驗,過幾天去承認喝了一點酒能認定為酒駕嗎

不能。酒駕的認定必須是以酒精測試儀的數據為依據,酒駕者對酒精測試儀測出的數據有異議的,以抽血鑒定的數據為依據;醉駕的先以酒精測試儀的數據為初步判斷,以抽血鑒定的數據為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規定的醉酒標准,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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