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務中心去行政化
Ⅰ 怎樣理解「去行政化」
去行政化,簡單地說,就是淡化行業、職業或某項工作的行政色彩,盡可能地突破行政的束縛,突出行業、職業的主導地位。
我國第一個中長期《人才規劃綱要》在提到改進人才管理方式的時候,有提到去行政化的問題:
1、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取消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在科研、醫療等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等形式的法人治理結構。
2、建立與現代科研院所制度、現代大學制度和公共醫療衛生制度相適應的人才管理制度。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體制,健全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人事制度。鼓勵地方和行業結合自身實際建立與國際人才管理體系接軌的人才管理改革試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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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個政府單位在去行政化上的改進:
一、事業單位去行政化
1、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
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必須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與政府機關、企業三類組織形態的職能定位,將相互交叉的職能剝離歸位:將政府職能中對於事業單位和企業微觀管理的職能剝離出來,分別還給事業單位和企業。
將事業單位承擔的政策制定和監管的職能還給政府,將事業單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產品和服務交由企業提供。通過職能剝離歸位,使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三類組織的職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職能定位履職盡責。
2、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政府機關向事業單位分權,退出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事業單位要通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承接政府機關下放的決策權和管理權。法人治理結構主要內容包括:決策監督機構,事業單位對公共服務的質量、數量、品種等擁有話語權,其代表在理事會中要超過半數。
3、建立有效的問責機制
政府分權的過程還必須是問責機制建立的過程,要使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分權到位、徹底,必須對下放的權力進行有效的問責。在問責機制中,事業單位作為下放權力的承接者和公共服務主體,是必須接受問責的責任人,同時必須設立問責人,賦予其問責的權力。
並建立問責人對責任人法定的問責關系。此外,須明確問責的范圍和標准,通過有效的問責機制,確保下放的權力用於提供公共服務,確保事業單位公共服務的基本價值取向
二、大學去行政化
1、校一級應該設立學術委員會
按照《高教法》的規定,校一級應該設立學術委員會,那麼院一級也應該設立相應的教授委員會,而校長和院長是不能出任該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的。學校學術資源配置權力,應該交給學術委員會或教授委員會這類機構。
2、大學的行政管理必須適合大學
而不是將社會上的行政管理移植到大學。現在有些大學校長被任命前或是在行政系統或其他系統,從來沒有在大學工作過,當他走上校長或黨委書記崗位,就會把他之前的工作理念移植到大學,造成學校工作行政化趨向。
從這個角度上看,比「去行政化」更關鍵的是大學校長要職業化。
三、國企去行政化
1、將國企高管納入行政系列管理
人的行為都要追求最大化利益,可以有效促進行政效率。這里的利益不單指貨幣收入,也包括行政職級。給國企定行政級別還有一個好處,那就是有助於政府與國企的幹部交流。
2、有助於政府與國企的幹部交流
若國企行政級別被取消,高管沒有對等的級別,無疑就堵住了國企與政府交流幹部的通道。以後國企高管進不了政府;政府官員也進不了國企。如此老死不相往來顯然對政府與國企皆不利。
3、完善治理結構
讓國有資本與非公資本混合,通過投資多元化改組董事會。國企由國家控股不能含糊,但控股要分絕對控股與相對控股。對國家安全與自然壟斷領域的國企,國家應絕對控股;對其他國企,國家只需相對控股
Ⅱ 事業單位如何去行政化
事業單位行政化的根本原因在於行政分權不到位、不徹底,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必須聚焦於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分權,關注政府下放了哪些權力?誰來承接下放的權力?這些權力以什麼形式下放?下放後的權力是否得到有效的監督?當前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應當從以下方面思考:
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當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的職能依然存在交叉,有些政府機關忙於微觀事務的管理,干預了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運行,同時忽視了監督管理職能,履行自身職能時出現越位、缺位;有些事業單位既承擔政府機關的政策制定和監管職能,又從事具體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既當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對其他公共服務主體形成不公;還有些事業單位同時提供公共服務和市場服務,容易形成二者之間的利益輸送,挫傷了企業主體的積極性。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必須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與政府機關、企業三類組織形態的職能定位,將相互交叉的職能剝離歸位:將政府職能中對於事業單位和企業微觀管理的職能剝離出來,分別還給事業單位和企業;將事業單位承擔的政策制定和監管的職能還給政府,將事業單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產品和服務交由企業提供。通過職能剝離歸位,使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三類組織的職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職能定位履職盡責。
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政府機關向事業單位分權,首先是下放決策權和管理權,退出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事業單位要通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承接政府機關下放的決策權和管理權。法人治理結構主要內容包括:決策監督機構,主要組織形式是理事會,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對象是公共服務的直接消費者,對公共服務的質量、數量、品種等擁有話語權,其代表在理事會中要超過半數;管理層,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在法人治理結構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業務發展各項制度,形成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力。
Ⅲ 去行政化的定義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門對於高校的管理過多過細,大包大攬。在學校里是以一個權利為中心,而不是以學術為中心。
行政化不僅是一個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話語權。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更在於規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
6月6日頒布的我國第一個中長期《人才規劃綱要》,再次提到備受關注的「去行政化」問題:要克服人才管理中存在的行政化、「官本位」傾向,取消科研院所、學校、醫院等事業單位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據新華社6月6日電)在近兩萬字的綱要中,媒體顯然對這一條情有獨鍾,很多報紙和網站都把它單獨拎出來,置於頭條位置。
「去行政化」,在今年兩會期間和教改規劃綱要公布時,曾激起激烈的討論。多數意見都認為,過度行政化已經成為諸多教育問題的總病根,必須盡快革除。不少大學校長也直言,並不在意學校和本人的行政級別;但也有一些高校中人對此持保留意見,認為在泛行政化的社會環境下,高校無法單獨去行政化,否則將面臨無法與社會接軌的尷尬。
此次,《人才規劃綱要》從建立科學的人才管理制度、人才選拔制度出發,重申去行政化。可見,過度行政化現象不僅在大學存在,而且在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也廣泛存在,已經影響了我國的人才戰略。綱要中明確,事業單位都要摘除「官帽」,表明中央在這一問題上已有了共識,並開始向過度行政化宣戰。
不過,去行政化的方向雖然正確,但「無法接軌」的擔憂也非常現實。統一取消行政級別或許容易,但去行政化卻非一日之功。
首先,長期形成的「學而優則仕」、「官本位」的思想基礎依然深厚,很多人還喜歡以「官位」和「級別」來衡量一個人是否成功。哪怕離行政權力很遠的部門,也熱衷往官本位上靠。以至於最不應該行政化的學術和科研單位,也愛上了官位。很多專業技術人員也喜歡在名片上印上「相當於正處級」,還有人推導出院士相當於什麼級別、主任醫師相當於什麼級別,真不知道是對學術的抬舉還是矮化。其他諸如奧運冠軍「集體當官」等信息,也在不斷強化這種社會思維。
最關鍵的,行政化不僅是一個思維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特權。在高校、醫院或科研單位,行政權力不僅掌握科研項目、經費分配,還可以判定學術水平的高低。行政權力一家獨大,缺少制衡,整個社會自然要按照行政的邏輯來運轉。
其實,行政權力原本不應該成為一個「貶義詞」,大學等單位一刻也離不開行政管理。之所以要去行政化,是因為行政權力超出了一定邊界,在所有領域都成了支配力量,這樣的趨勢很可怕。權力如果越界,不受制約,缺乏規范,就會放棄自身的服務職能,明火執仗謀取私利,甚至會成為傷人的猛獸。
《人才規劃綱要》指出,改進人才管理方式的主要任務,是規范行政行為。因此,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大家肩膀一般齊,更在於規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同時,在學術領域,還要建立一套獨立於行政權力之外的評價體系,讓學術按照自己的標准分出高低,以其對人類的貢獻贏得尊重。這樣,學術才能擺脫行政權力的束縛,「去行政化」才能獲得有力支撐。
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孫霄兵28日在「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建設情況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制定、核准高等學校章程是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要求,深化高等教育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步驟。東南大學副校長林萍華表示,章程制定有利於解決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交織、行政權力泛化等問題。
事實上,中央和政府對事業單位「去行政化」改革早有要求。1985年我國就提出「擴大高等學校的辦學自主權」。2010年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也都明確學校等事業單位「取消實際存在的行政級別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許多教師都是持美國綠卡或國籍的「海歸」,但國家對公派出國規定必須持公務護照才能報銷,一張「綠卡」就卡住了教授們的國際交流;沒有行政級別就沒有事業編制,也沒有養老金,需要給工作人員發一種事業年金,但這一制度還沒有得到上級批准……
Ⅳ 去行政化是屬於什麼管理方法
我覺得不斷啥管理方法,都要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照服務客戶的最高原則,設置一些流程,同時考慮人的職業化
Ⅳ 什麼是學校去行政化
學校去行政化,就是淡化學校的行政色彩,突破學校的行政束縛,突出學校教育的主導地位。學校去行政化的目標是實現「教授治校」。
高校的行政化:行政部門對於高校的管理過多過細,大包大攬。在學校里是以一個權利為中心,而不是以學術為中心。
行政化不僅是一個習慣的問題,行政權力往往還代表真切的利益和話語權。去行政化的精髓,不僅是取消行政級別,更在於規范行政權力,督促權力恪盡職責、恪守邊界。
去行政化」的目標是實現「教授治校」。高校「去行政化」與「教授治校」,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達方式,都是針對「大學治理機制」而談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夠自我創新的大學治理機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體制」(亦稱「行政化」),這已經被大學千年的生成和發展歷程所驗證。
參考:
http://ke..com/link?url=fkuT9OQe4NBbsjtx5gmncga4-rTNv2DTAf55MKvnfsZeIIU_
Ⅵ 去行政化的治理機制
高校「去行政化」與「教授治校」,這是一個問題的兩種表達方式,都是針對「大學治理機制」而談的。良好的、具有活力的、能夠自我創新的大學治理機制,必定不可能是「官僚化的管理體制」(亦稱「行政化」),這已經被大學千年的生成和發展歷程所驗證。
教育部近日首批核准了中國人民大學等6所高校的章程,去行政化傾向明顯。「去行政化」改革多年 副部級高校未減一所。
從我國現有高教體制改革歷程來看,大學面臨的最根本的一條規則就是幾十年計劃體制延伸下來的國家包辦大學和統管大學辦學事務,即所謂的「行政主導一切」。包括大學的辦學經費、建設計劃、教學課程、招生計劃、校長等官員的任命(引申出有些校長被定為副部級)等等。
國家層面的「行政主導」,反映到大學內部,就是行政部門在校園內的「行政做大」。因為行政權力掌管著教師的命運,包括職稱評定、科研經費申請、教學課程多少、研究生導師資格的獲得以及住房等等。這樣一來,大學運作與政府部門的運作一樣,其結果必然偏離其終極目標——學術自由、創造知識、培育人才、服務社會。
在筆者看來,討論高校「去行政化」,實為變「行政化」為「服務化」的問題。
而教授治校是大學運轉的體制保障問題,它包含兩個方面的基本內涵——治學和治校,這兩個方面同屬大學良性運轉的必備支撐條件,就像一駕馬車的左右車輪,須並駕齊驅,缺一不可。
首先,教授治學是從教授的職業而談的。大學教授是大學共同體中的主體,承擔著教學及科研等積累、發現和創造人類文明的職責,俗稱「做學問」,也可稱之為「治學」。如果教授不治學,就如同農民不種田,工人不在生產線上做工,漁民不去打魚,而都成了游手好閑之輩,實為不務正業。正因為如此,「教授治學」的口號,自打它產生時起,就幾乎銷聲匿跡了。
「教授治學」這個職業過程有著獨特的存在內涵,最為鮮明的就是勇於打破各種框框和有形無形的限制,才可能逐步做好。它與追逐經濟利益、短期效益等行為有著鮮明對照,它要求有盡可能明晰和嚴格的程序以及權力控制。因此,「象牙塔」的運作才與眾不同,那就是盡量減少外在權力的干預,而由這個職業群體自己管理自己的學術事務,由此產生「教授治校」。
教授治校中的「治」,是明確指向「與大學教學和科研等相關的、遵循教育特殊規律的、積累發現和創造人類文明的」學術事務。只有教授群體才更好地懂得這一事務的內涵,就像漁夫清楚何時何地撒網捉魚,而圍觀者不能輕重不分地亂加指揮,否則不但魚兒不上網,漁船也有沉沒的危險。
誠然,任何一個群體組織,只要有共同的目標,集合在一起,就離不開支撐其運作的行政事務。教授治校不是教授群體給大學打一般行政瑣事的工,而是教授們真正擁有決定大學自身探究學問的決策權。這可能效率低,也可能有失誤,但它是做學問的本真,求實的必然,完全不同於「一切行動聽指揮」的追求「大效率」的政績工程。
Ⅶ 人民日報:教育如何去行政化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要求「逐步取消學校、科研院所、醫院等單位的行政級別」。這讓教育去行政化的問題再次引起關注。教育去行政化改革,就是要讓學校回歸教育本位,按教育規律辦學,排除外部和內部因素對教育的干擾和制約,讓學校回歸本色。
從外部來講,主要是正確處理政府與學校的關系,改變政府把學校當作下屬行政機構來管理,改變「統、包、管」模式,轉變政府角色。對於基礎教育,政府教育部門的責任主要限於兩個方面,一是依法保障對學校的投入,解決學校辦學條件簡陋、師資素質不高、發展不均衡等問題;二是監督學校依法辦學,尤其是政府部門要帶頭依法示範,不得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規定,直接干預學校的辦學,動輒用行政權力,對學校指手畫腳。
對於高等教育,政府的主要職責應放在宏觀管理方面,如制定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監督學校的質量等。探究學問、追求真理、培育人才、崇尚學術自由,是大學的本質特徵。只有在民主、平等、自由的氛圍里,才能遵循教育規律和學術規律,才能充分發揮大學人的聰明才智。從目前中國的現狀來看,改革要堅持的一個基本目標導向,就是減政放權,政府只做應該做的事情,而應該由學校來做的事情堅決交由學校來做。因此,政府應改變直接管理高校的機制和對資源的分配方式,可成立由各界人士組成的大學撥款委員會,可通過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對高校評估。當然,這做起來是比較難的,但它決定於我們能不能構建一種比較好的政府和學校的關系。
從內部來講,主要是應理順學校內部的各種關系,學校管理不能行政化,必須遵循教育規律,實行符合教育本質要求的管理模式,充分尊重教師的意見,集中教師的智慧。對於基礎教育而言,學校的民主管理,主要是指教職工充分行使民主權利並參加學校的管理活動。學校的民主管理,就是集中廣大教職工的智慧來管理學校;就是在學校內部堅持社會主義民主,保障教職工有參與管理學校的權利,有監督學校各級管理人員的權利,使教職工真正成為學校的主人。
對於高等教育,大學的民主管理主要是理順黨委、行政(校長)、學術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4方面的關系,關鍵是必須清晰區分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的范圍與界限。要堅持和完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黨委領導是指政治領導,把握辦學方向,謀大事,如負責幹部選拔聘任、培養教育工作以及黨建工作。除此之外,檢驗黨委工作好壞的標準是,能否大膽放手、大力支持校長和行政的工作,確保他們獨立自主地行使權力,開展工作,而不是事無巨細,包攬一切。檢驗學校行政管理工作好壞的標准,是管理者能夠遵循學術發展的規律,讓教師們能夠安於教學與科研,而不是用行政思維來管理學術事務,實現學術自由;在日常的學習和生活中,能夠真正為學生服務,真正做到以生為本,而不是簡單地進行思想上的規訓和行為上的約束。高校的學術委員會應以教授、學科帶頭人為主體,在教學、科研、學科建設中起領導和指導作用。高校要把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相對分開,清晰區分兩種權力的范圍與界限。要明確區分學術人員和行政人員是兩個不同的系列,避免行政人員因擔任行政領導職務而為自己謀取學術地位的情況,還要盡量減少所謂「雙肩挑」的現象,堅決防止行政權力和學術地位兩者之間的「通兌」。同時,應充分發揮高校教代會的作用,學校的規劃、經費使用等要提交教代會提出意見建議,與教職工利益相關的政策、制度等重大問題要由教代會討論通過。
總之,教育去行政化,應當建立依法辦學、自主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現代學校制度,讓學校從只對上負責變為既對上負責又對下負責,變以往的注重追求政績為追求教育本質和宗旨,讓學校回歸教育本位。
Ⅷ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社保局為何劃為公益一類而不是行政類
2012年4月16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意見指出我國計劃在5年內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社保局為何被劃分到公益類涉及因素復雜,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結果,以下簡單說下。
第一,控制行政編制數量,這個不用細說。
第二,從歷史上來看,原社保所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下屬機構,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屬公益性質。
第三,社保局承擔著社會保險相關事項的管理和服務,雖然也有部分行政性質的職權,但總的來說還是服務性質,劃到公益類更合適。
第四,去行政化,對包括社保局在內的其他公益類單位都會逐漸剝離行政性質的職權,逐漸成為獨立的公益團體。
Ⅸ 政府應採取什麼樣的措施,推進高校去行政化
政府切斷和高校之間的一切控制措施,才能解決去行政化問題,而不是採取什麼措施,現在的問題恰恰是採取的措施太多了。
Ⅹ 大學去行政化,還是去行政化
教育部官員:大學去行政化不能等同於去行政級別
大學去行政化不是去掉行政管理
眾所周知,任何社會組織都離不開行政管理,大學也不例外。大學去行政化的實質不是取消大學級別和層次,而是改變目前政府與學校之間以及學校內部的各種資源配置方式,讓學術權力參與其中,發揮作用。對教授學術水平的評價應以學術同行為主,而不是行政管理部門制定的績效評價政策。高等教育要深化改革,當大學的辦學經費、科研經費主要來源不是政府撥款時,大學的過度行政化甚至官僚化會自然消亡。很明顯,民辦大學去行政化的呼聲就並不高。
大學的去行政化不能簡單地與國外類比。中國的大學是在靠政府主導和提供主要資源的條件下逐步發展的,而國外的大學是在經費自籌的基礎上不斷自主發展的。中國大學行政化色彩越來越濃的原因在於政府對經費分配和人事任命的掌控,為了防止和減少大學的腐敗現象,政府通過層層上收審批許可權使監管越來越嚴,不能把政府加強監管等同於行政化。
大學的去行政化並不是要去掉大學的行政管理,而是應該去掉學術權力按照行政權力的邏輯來運行的管理模式,去掉給教學和科學機構及其人員的相應行政級別,去掉行政機構對學術事項的決定權,去掉掌握學術權力者也套用官僚作風的行權方式。其實,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有兩種不同的結構模式。行政權力是金字塔結構,每上一級台階都會增加權力范圍;學術權力則不同,研究越深入細節,越有發言權。所以,應該去掉行政管理對教師授課、學生培養和學術研究的非科學性制約。
大學去行政化不能等同於去行政級別
歷史上,給大學校長確定行政級別是為了解決教育處於弱勢地位的問題,這在當時發揮了重要作用。今天,有人認為,大學行政級別的存在,限制了學校獨立行使自主權的空間,用行政規則管理學術,會讓學校充斥衙門作風。那麼,取消了行政級別就沒有衙門作風了嗎?任何社會組織都需要行政管理,管理學理論認為管理的有效幅度是7~8人(或機構),兩千多萬的在校學生、巨額的經費開支,不分管理層級的依據是什麼?
有人認為,取消大學的行政級別後,讓政府和高校之間保持距離,能增強高校的辦學自主權,讓高校學術地位受到尊重。只講從政府拿錢的權利,又要與主辦者保持距離,這算什麼邏輯?只要大學的辦學經費主要來源於政府,大學校長就只能是委任制;只要大學校長採用委任制,大學校長就自然有委任機構的相應級別。
大學的去行政化關鍵不是取消大學校長的行政級別,而是要改變目前大學內部按照政府機構設置的管理部門,避免大學成為政府的下級機構,要在大學內部按照教學和科研的本質規律設置相應的服務部門;大學的去行政化還體現在教師自身的觀念上,教授不要自覺或不自覺地去與處長、科長工資待遇或社會地位掛鉤。
依法規靠章程才能去行政化
從世界一流大學的發展歷程來看,要實現大學系統的良好運轉,需要通過立法來規范大學的發展行為,來明確大學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政府相關部門依法管理大學,在法律的基礎上辦大學,才能培養出高質量的人才,研發出創新成果,使大學真正擔當起為國家和社會輸送急需高質量人才的責任,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和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為了使大學科學發展,國家已經出台了《高等教育法》,明確了大學的管理機制和運行機制。前幾年,教育部組織了各大學制定大學章程,進一步規范大學的運行模式,使大學的發展步入科學發展的軌道。
大學要依據《高等教育法》理順大學與政府的關系,在政府指導下充分發揮大學自主辦學的積極性;依據高等教育法和大學章程理順大學黨委與行政機關的關系,真正落實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主要依據大學章程處理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關系,實現大學由行政主導,轉為行政服務學術發展;靠大學章程規定大學內部制度建設與各機構之間運行的關系,實現科學高效管理,避免大學的行政化。
大學要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的作用,學術委員會首先要有符合《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的人員組成和明確的議事規則,機構和程序規定是學術委員發揮作用的重要基礎;第二是要有與行政權力交叉相配套的若干制度,對於行政權力干預學術權力的行為設計有效的約束機制;第三是學術委員會組成和規章制度要結合學校學科和文化特色。
大學行政管理的內涵決定高校人才培養的質量。只有當大學行政管理服務於教學與科研,服務於廣大師生,大學的人才培養才能得到科學發展。只有當教授的教學和科研成果被尊重,人才培養方案和計劃被認可,學生的基本權利——學習權利才能被關注和保障,人才培養質量才能提升,行政管理也才能真正發揮應有的職能和作用。
大學去行政化的根本,就是要使行政管理確保學術權力的良好運作,監督學術權力的不當偏離,保證教師的教學、科研權力,從而最終保證人才培養的質量,使高等教育適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