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可以去仲裁中心嗎
『壹』 經濟糾紛去哪裡報案
答:您好。一、我國經濟糾紛去哪裡報案?
1、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雙方協調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訴。
2、民事訴訟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代理訴訟事宜。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復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二、經濟糾紛打官司流程?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
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復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復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立案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適用范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貳』 勞動仲裁與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有什麼不同
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於:
一、申請程序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二、機構設置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三、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叄』 員工離開單位如果有經濟糾紛,去申請仲裁有多長時間
仲裁是指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從仲裁的概念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三個要素:
1、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仲裁法》第22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仲裁立案應提交哪些材料:
1、仲裁申請書(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住址、電話、郵編等,單位則應寫明: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與職務、聯系電話、郵編等。申請書應寫明:申請事項及事實與理由。
申請書應用藍色或黑色的鋼筆或簽字水筆書寫,也可列印,但不能用紅色、黃色等其他顏色書寫,也不能用圓珠筆、鉛筆、毛筆等書寫。
申請人是個人,申請書末尾應由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申請人是單位,申請書末尾應蓋單位公章,公章及簽名應為原件,不能復印。
2、仲裁協議(提交一份)。仲裁協議包括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後,單獨簽訂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簽訂的仲裁條款。
3、當事人身份證明(提交一份)。申請人是個人,應向本會提交個人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需要證明夫妻關系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當事人中的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除應向本會提交該未成年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外,還應同時提交該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身份證或戶口簿復印件,並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申請人是單位,應提供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原件、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同時應出示原件由本會工作人員核對。
申請人應預先核查被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個人)、工商登記資料(單位),並向本會提交相關原件。
4、代理人授權委託書(提交一份)。申請人可聘請律師或其他符合規定的個人作為案件代理人,是否委託代理人由當事人自願選擇。
代理人參加仲裁,需向本會提交授權委託書原件。委託書中應明確寫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及具體代理許可權(詳見授權委託書範本,不能僅寫「全權代理」),同時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資料。
授權委託書末尾應由授權人本人簽名,或授權單位蓋章。
5、證據材料及證據清單(標的金額50萬以下提交三份,標的金額50萬以上提交五份)。提交的證據,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據清單中應對提供的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證明內容作簡要說明,簽章並標明提交日期。
『肆』 經濟糾紛仲裁
1、先看合同里有沒有約定仲裁的條款和明確的仲裁機構。有就按約定去申請仲裁,如果沒有,應到法院起訴。
3、不管是仲裁還是訴訟,基本證據應有合同、出貨的證據等資料。仲裁程序比較復雜,除非涉及款項太小,否則最好請律師代理。
『伍』 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找仲裁機構和法律解決有啥區別 請高手解答,謝謝!
仲裁解決也是法律解決的一種,申請仲裁和法院訴訟解決的不同在於,仲裁是一裁終局,不存在仲裁上訴的問題,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只能在法定的理由成立的情況下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而不能修改仲裁結果,簡單說你只有一次機會。而對於法院訴訟結果不服則可以隨意上訴,不需要特殊法定理由,一般來說是二審終局,簡單說你有兩次機會。另外仲裁費用要高於訴訟費用,當事人還可以挑選仲裁員。
『陸』 經濟糾紛仲裁不合理怎麼辦
對於當事人經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但當事人對結果不服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另外,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柒』 勞動仲裁與一般經濟糾紛仲裁有什麼區別求答案
一、申請程序不同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二、仲裁機構設置不同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三、裁決的效力不同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捌』 經濟糾紛到勞動仲裁要多久
經濟糾紛不適用勞動仲裁,勞動糾紛適用勞動仲裁。經濟糾紛通過仲裁解決的,一般需要五十日,長則六十五日;勞動糾紛通過勞動仲裁解決的,一般需要四十五日,長則六十日。發現仲裁裁決有可撤銷情形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玖』 經濟糾紛仲裁還是法院經濟糾紛仲裁後老賴不還錢怎麼辦
對仲裁結果或人民法院判決,老賴不還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後,會採取查封車輛,房產,銀行賬戶,對拒不履行判決的可以刑事拘留,判刑;有的列入失信名單,影響老賴出行,消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