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司法鑒定中心實踐
『壹』 去司法鑒定所做鑒定一上午能鑒定完嗎
對輕傷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的,接受重新鑒定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的資質條件,一般應當高於原委託的司法鑒定機構,一般來說,重新做鑒定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鑒定結論作出時間的法律規定與首次鑒定無異,按《司法鑒定程序規則》第二十六條規定,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鑒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鑒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貳』 自己去正規司法鑒定中心做的司法鑒定一方質疑怎麼辦求解
我自己做的司法傷殘鑒定為工傷九級,我向單位出示後單位質疑我的傷殘級別,和鑒定的有效性,他們想和我一起重新做鑒定,我是在正規司法鑒定機構鑒定的,如果再由單位出面和我重做司法鑒定我擔心重做後在傷殘級別上會動手腳所以我不想由他們選擇的機構鑒定,他們如找不出駁倒司法鑒定中心的證據我所做的司法鑒定就有效嗎?如果重做鑒定可以去國家級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嗎?謝謝律師您能厚道詳細的回答!
『叄』 去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項醫療事故要花多少錢
一、醫療糾紛初起
1.發生醫療糾紛的當事人(醫護人員)負責寫出事實經過,同時向患者或家屬做好溝通、解釋、解答工作。
2.發生糾紛的科室主任負責組織本科醫護人員對發生的醫療糾紛進行討論總結,從中吸取教訓,糾正不足,制定杜絕類似糾紛的有關制度,科主任負責書寫該起糾紛的討論意見,上報醫務部,並向患者或家屬作出相應的解釋工作,妥善解決好醫療糾紛。若確屬負有醫療責任的醫療糾紛,科內能自行解決的,也要上報醫務部備案。
3.經科主任及責任人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應及早上報醫務部,同時上報有關糾紛的書面材料。
二、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
1.科室解釋、調解無效的醫療糾紛及時上報醫務部,醫務部接到上報後做相應調查、了解和溝通,然後組織科主任、當事人及患者或患者家屬進行調解。若不能調解,由醫務部報請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批准召開院內醫療糾紛技術討論會。
2.由醫院醫療安全委員會負責,醫務部集體組織實施相關醫療糾紛的技術討論工作。
3.技術討論會主持人宣布醫療技術討論程序和會議紀律。
4.科主任、當事人必須准時出席院內醫療技術討論會,在會上當事人應認真、負責地陳述診療經過,科主任應公正、科學的陳述科內討論意見。
5.專家討論。
6.書面材料需經醫療安全委員會、參加討論的專家反復討論、認證後,討論結論於會議後的30日內交與患方及科主任。
7.患方及我院科室責任人對醫療技術討論結論有異議時均可以行使自己的權利,申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市區級醫學會組織召開的醫療事故鑒定會
1.發生醫療糾紛的科主任及當事人必須在一周內提交醫療事故鑒定材料,准時將材料交到醫務部。由醫務部提交到醫學會,配合醫學會組織開展鑒定工作。
2.根據鑒定結論同患者協商解決。
3.協商解決不成功,患者及家屬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訴訟
1.醫務部准備相關向法庭提交的材料,由專職聘請律師准備陳述及答辯。醫務部專職幹事及發生糾紛科室科主任出庭。
2.根據法院審判結果進行處理。
3.如果醫院承擔相應責任,院內根據相關制度對責任人進行相應處理。
4.醫院制定相關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件發生。
『肆』 司法鑒定找什麼實習
如果是知識產權司法鑒定,可以聯系一下CSIP知識產權司法鑒定所,呵呵
『伍』 我到市裡做第二次鑒定,市司法鑒定中心為什麼不接受
1、司法鑒定有幾類情況,一類是刑事責任方面的指輕微傷、輕傷、重傷。二是民事賠償責任方面的,傷殘等級鑒定。
2、根據你所說,是否構成殘疾,要看無名指骨折後的治癒及恢復情況,治療結束後,該無名指的功能是否恢復,影響其功能的程度等。你可先向當地法醫請教,然後再作是否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3、如果需要做鑒定,應向有資質的鑒定機構提出,並提供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拍片報告等與傷情有關的資料。
4、傷殘等級的高低決定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的多少,對營養費,護理費等費用並無太大的影響。
『陸』 如何才能去司法鑒定中心工作
司法鑒定中心不需要從業資格,你的專業去鑒定中心還是對口的,尤其對技術秘密鑒定這塊。畢業時可以留意相關鑒定機構的招聘信息。
『柒』 想知道關於法醫學司法鑒定所的實習報告怎麼寫
司法所的日常工作和律師事務所還是有所不同。
主要工作大多情況是為一些小案件的當事人提供一些法律援助及咨詢。
實習日記建議一般應該圍繞隨你的實習老師的實習內容來寫。具體的內容要編造了。因為具體的案件信息是沒有的。
實習報告就是做一個總結。主要是蓋的章用得到。沒人會真的去看你的日記。
『捌』 司法鑒定中心是干什麼的
是依法進行司法鑒定的法定的具有相關資質的機構。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並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或者說,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對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委託法定鑒定單位,運用專業知識和技術,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鑒別和判斷的一種活動。
司法鑒定通常范圍:
法醫類鑒定 :法醫病理鑒定、法醫臨床鑒定、法醫精神病鑒定、法醫物證鑒定、法醫毒物鑒定。
物證類鑒定:文書鑒定、痕跡鑒定、微量鑒定、聲像資料鑒定、計算機司法鑒定。
環境監測司法鑒定、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產品質量司法鑒定
司法會計鑒定、知識產權司法鑒定、稅務司法鑒定、農業司法鑒定
資產評估司法鑒定、建築工程司法鑒定、槍彈痕跡司法鑒定
(8)去司法鑒定中心實踐擴展閱讀
決定受理前,委託人應與鑒定機構共同辦理以下事項:
1、檢驗司法鑒定委託書,審查委託方的主體資格。
2、聽取委託方與鑒定相關的案情介紹和鑒定的具體要求。
3、雙方共同審查核對鑒定材料。
4、根據鑒定材料的狀況共同商定鑒定要求。
5、符合受理條件並能夠即時決定受理的,鑒定機構與委託方約定鑒定的相關事宜並簽定合同,不能即時決定受理的,應向委託方出具材料收領單,在法定期限內決定受理與否,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及時退回鑒定材料並說明理由。
6、對於函件委託的司法鑒定,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函件之日起最遲7天內作出書面答復。
『玖』 去司法鑒定中心驗傷需要警察陪同嗎
去司法鑒定中心驗傷一般情況下不需要警察陪同。可以自己或者在親屬陪同下去有司法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委託有資質的法醫進行鑒定。但如果是被公安機關限制了民事行為的人,則需要警察陪同。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進行司法鑒定需要攜帶的材料有:公安機關開具的鑒定委託書、被鑒定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致傷原因及治療情況的證明材料(含醫院診斷報告、出院小結、X光片、CT和核磁共振等影像材料)。
進行司法鑒定需要與鑒定機構簽定司法鑒定委託書,並繳納一定的費用。司法鑒定機構在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並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
(9)去司法鑒定中心實踐擴展閱讀: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相關規定:
第三章 司法鑒定的實施
第二十五條 鑒定過程中,需要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身體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到場見證;必要時,可以通知委託人到場見證。
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
第四章 司法鑒定意見書的出具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按照統一規定的文本格式製作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加蓋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專用章。
第三十九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一式四份,三份交委託人收執,一份由司法鑒定機構存檔。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或者與委託人約定的方式,向委託人發送司法鑒定意見書。
第四十條 委託人對鑒定過程、鑒定意見提出詢問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給予解釋或者說明。
第四十一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一)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二)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製作要求的;
(三)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