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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300059存證平台

發布時間: 2022-09-26 00:20:56

『壹』 互聯網證據是否會被法院認可

1月21日,最高法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該規定共36條,尤其是在區塊鏈證據方面,更是用4條內容加以重點說明:
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並經技術核驗後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後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並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存證平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台是否存在利害關系,並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台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於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自2018年起,隨著互聯網法院的成立以及電子證據平台機構緊跟區塊鏈技術發展,隨著聯盟鏈技術的發展完善,部分創新電子證據平台企業率先將區塊鏈技術應用到電子證據領域
易保全區塊鏈電子證據平台利用區塊鏈技術保障電子證據在上鏈前、上鏈時到上鏈後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在技術層面,採用區塊鏈、CA、時間戳、加密演算法等技術,對平台用戶進行實名認證,對用戶簽署數據進行區塊鏈存證,從而形成記錄全過程關鍵細節的全證據鏈,生成不可篡改的HASH加密文件,從而保證數據上鏈前的真實可靠和上鏈時的完整不被篡改。
上鏈後,易保全通過保全鏈開放平台,把相關數據同步存儲到公證處、仲裁委、互聯網法院、版權保護中心、司法鑒定所等機構的伺服器上;還可在公證處、仲裁委、司法鑒定所、首都知產協會等官網進行可視化區塊鏈查驗。確保全流程可溯源,全數據可核驗,全鏈路可信舉證。

『貳』 區塊鏈存證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 區塊鏈數據存證,就是把數據存到區塊鏈上,達到防篡改、可追溯、數據來源可信任的目的。 數據可以是文字、視頻、音頻圖片等任何文件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保障數據安全,促進數據開發利用,保護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制定本法。

『叄』 如何利用區塊鏈技術進行確權存證

創新是發展的源動力,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和激勵創新,進而推動經濟社會的進步發展。

以易保全旗下區塊鏈知識產權保護平台——微版權為例,微版權將知識產權保護與數字科技相結合,利用區塊鏈存儲穩定和不易篡改等特性,將作品數據以Hash加密的形式存儲在區塊鏈上進行區塊鏈確權,幫助用戶將作品的相關信息登記在鏈。

『肆』 國家對區塊鏈版權存證承認嗎

2018年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出司法解釋,由此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得到確認。目前,國內涌現出了多個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原創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進行版權存證,在發生版權糾紛時,使用平台提供的電子數據作為電子證據。

『伍』 區塊鏈賦能新能源汽車新業態——車電分離

大家現在在新聞里聽到的區塊鏈,常常與虛擬貨幣聯系起來,實際上區塊鏈遠遠不止於此。首先,區塊鏈是信任引擎,是保障可信數據的技術;第二,區塊鏈是改變生產關系的技術。有一種說法是,兩大改變世界的技術(人工智慧、區塊鏈),人工智慧改變的是生產力,區塊鏈改變的是生產關系;第三,區塊鏈是整合資源的平台技術,能夠把跨行業的資源,包括金融、技術創新、人才參與,有效而極具創造性地整合到各種實體行業中。在接下來的演講中,我會使用具體案例進行說明。


在進一步推進新能源 汽車 發展的時候,我們看到什麼樣的挑戰和機遇?首先,電池成本與壽命的矛盾毫無疑問是非常大的挑戰。電池的高成本帶來了消費者購車成本和購車意願的問題。這必然不利於新能源 汽車 行業的快速成長。


第二是電池整體技術尚未最終「塵埃落定」,還在不斷演進。這當然不是一件壞事情,真正有生命力的行業才會這樣。剛才張院士講得非常好,層出不窮的新技術,不可避免地讓整車廠商面臨如何將快速成長的技術與自身的產品周期相結合的挑戰。


第三是安全方面的問題。大家有時候會從新聞上看到電池著火的情況。而據有關統計,截至2020年全國電動 汽車 安全事故分析中,電池問題引發的事故占據60%以上。

此外,新能源 汽車 電池使用效率極大限制單次充電的出行范圍,雖然已經較以前大大改進,依然難免影響出行體驗。


那麼,要解決以上這些問題,我們面臨著什麼樣的數字化挑戰呢?關鍵是動力電池具有很高的產品價值和潛在環境影響,所以生命周期很長,從生產、整車集成、用戶使用、二次回收作為儲能設施、電力使用、最終環保回收,跨越了很多行業。跨行業數據收集和可信流轉、共享非常困難。特別是電池廠商和整車廠商,這兩個數據孤島如何打通,如何進行數據共享共用?電池使用過程中,消費者和充電站運營方也掌握著一部分數據。能儲環節的當地供電商,回收環節的環保回收廠商,也都會有自己的數據。進而,不要忘記,金融行業也可以是數據流的利益相關方:動力電池占整車成本四成以上,從資源整合的角度來說,如何在可信數據流轉的基礎上,引入金融資源,降低整車廠商和消費者的成本壓力?


前面提到,區塊鏈是跨行業數據整合的引擎。它能做到讓不同來源的數據通過隱私計算,在數據所有權被有效保護的前提下形成數字孿生。這個數字孿生有很強的針對性。此前,當出現產品問題的時候,因為跨平台跨行業數據無法互通等問題,很難進行精準定位, 汽車 產品的召回往往具有較大的盲目性。


例如,原來發現了一個問題,需要召回60萬台車。現在我們在區塊鏈技術提供的可信數據保障下,通過此前很難做到的跨平台數據整合和數據分析——對動力電池和新能源 汽車 進行非常精準的分析,發現非常高顆粒度的「問題組合」,或許就可以把召回的規模縮小到幾千台甚至幾百台。精準召回不但對消費者的安全是一種保障,而且可以極大降低整車廠商的成本。


電池數據的價值也還有待挖掘,不單單是電池生命周期和整體使用情況。還有一點非常重要,新能源 汽車 各個組件當中,動力電池能源供應系統收集上來的數據是最完整的。這樣完整的數據不僅在動力電池自身的商業模式當中具有很高的價值,對用戶體驗提升甚至城市管理也都有價值。


可以說,動力電池,是新能源 汽車 的關鍵 。我們可以把動力電池中嵌入相關的物聯網設備;這個物聯網設備和區塊鏈技術相結合,在確保數據可信、不可篡改同時保護隱私的前提下收集數據,不僅可以形成動力電池可信的數字孿生,也幫助形成新能源 汽車 本身可信有效的數字孿生。此前,摩聯 科技 與萬向區塊鏈合作推出了區塊鏈蜂窩無線模組和PlatONE聯盟鏈數據存證平台,能夠賦能海量物聯網設備數據的安全上雲可信上鏈。


再談到商業模式,無論是回顧燃油 汽車 的發展 歷史 ,還是展望新能源 汽車 的發展前景,如何讓實體行業有效引入金融資源,都是拓展商業價值的重要方向。 車電分離指的是在換電模式基礎上,車主購買整車後,由電池管理公司回購電池產權,車主以租賃方式獲得電池使用權。 車電分離如果能夠做到位,動力電池及充電站就可以成為資產包,且和新能源 汽車 本身是分開的,大家就可以針對資產包進行融資。這不僅僅是概念或者夢想,我們已經在和業界領先的公司在這方面展開了合作。


這個商業模式進一步規模化以後,會帶來幾個好處。第一,串聯電池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回收、檢測和改造再利用等各方的協同網路,高效可信的電池流轉助力各方利益計量和分配結算,提高傳統業務銜接協作效率;第二,能夠讓更多金融資源以可信方式進入迫切需要 社會 資源和金融資源的新能源 汽車 行業,有效促進其進一步發展壯大。第三,形成非常好的節奏。在新能源電池行業剛剛起步的階段,車電分離後帶來的商業模式有相當的穩定性。未來無論技術如何演變,這個行業都能夠有效得到金融資源的配置,從而反過來為新技術的發展帶去非常重要且必要的活力;第四,對於資產管理公司和金融機構,一方面可以對底層資產進行穿透式監管,一方面可以實時掌控資產的運行收益,有效降低了資產和資金風險。


而對消費者而言,購車成本會直接下降。比如以前買輛車30萬,現在買車只要18或者20萬,剩下的就是每月付車電分離的使用費,這是未來會推動的。同時也可以縮短充電時間,緩解續航焦慮;對新能源電池廠商和整車廠商而言,有機會引入更多的金融資源,提升運營效率,改善電池安全,減緩電池衰減;對政府有關部門和管理機構來說,通過動力電池和物聯網設備,通過區塊鏈技術形成可信、可靠的數字孿生並資產化,如碳中和等治理目標就可以更好地通過整合 社會 資源來管理和實現。同時也能夠促進電池標准化,推動基礎設施建設。


要實現新能源 汽車 的車電分離,我們當前也面臨著一些挑戰:第一是重資產:換電站建設前期投入高,融資需求大;第二是車企配合難度大:標准化技術應用推廣難,不同車企不同車型差異性顯著;第三是標准化程度低:難以開放使用形成規模效應;第四是運營服務體系不完善:電池多方流轉難追溯。


為什麼要講挑戰?傳統的信息化技術難以建立多方間的信任,而且需要完整的頂層設計。面對以上的這些挑戰,很難進行完整的頂層設計,勢必會形成摸著石頭過河的局面。要保證過程中整個業務方向不會失控,就是區塊鏈組織生產關系所發揮的作用。


不僅是 汽車 ,所有跟新能源能儲相關的行業,如未來城市的能源基礎設施,都可以使用物聯網+區塊鏈+隱私計算,通過對可信數字底座的打造,實現可信的數字孿生並資產化,從而降本增效,創造企業、消費者、政府機構多方共贏的 社會 經濟價值。而這些我們並非僅在策劃階段,都已經實踐中了。 包括與合作夥伴共同推進的動力電池資產化、在電動大巴上採用區塊鏈基礎上的電池與新能源管理等等。

『陸』 有相關法律認可區塊鏈證據的真實性嗎

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人民法院在線辦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對區塊鏈證據的效力、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

該規定共36條,明確指出當事人作為證據提交的電子化材料和電子數據,經當事人舉證質證後,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依法認定其內容的真實性、關聯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條【區塊鏈證據的效力】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系通過區塊鏈技術存證,並經技術核驗後一致的,推定該證據材料上鏈後未經篡改,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該證據的真實性,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五條【區塊鏈證據審核規則】當事人對區塊鏈存證證據提出異議並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一)存證平台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關於提供區塊鏈存證服務的相關規定;

(二)當事人與存證平台是否存在利害關系,並利用技術手段不當干預取證、存證過程;

(三)存證平台的信息系統是否符合清潔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

(四)存證技術和過程是否符合《電子數據存證技術規范》關於系統環境、技術安全、加密方式、數據傳輸、信息驗證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條【上鏈前數據的真實性審查】當事人提出數據上鏈存證時已不具備真實性,並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或者說明理由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審查。

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可以要求提供區塊鏈存證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提供證據證明上鏈存證數據的真實性,或者說明上鏈存證數據的具體來源、生成機制、存儲過程、第三方公證見證、關聯印證數據等情況。當事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說明,該區塊鏈存證證據也無法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人民法院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不予確認。

第十七條【區塊鏈證據補強認定】當事人可以申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就區塊鏈平台存證相關技術問題提出意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委託鑒定區塊鏈存證證據的真實性或者調取其他相關證據進行核對。

易保全從2014年起就一直深耕區塊鏈技術的底層研發與應用創新,並通過整合司法渠道,推出了保全鏈、君子簽、微版權、仲證寶等應用場景。並憑借專業、合法、合規、安全的一站式服務,斬獲了不少國家級榮譽。數字化浪潮下,數據安全或將成為核心競爭力,而在國家大力發展區塊鏈的勢頭下,區塊鏈存證保障數據安全將成為大勢所趨。易保全區塊鏈存證保全中心將在區塊鏈存證、電子合同、互聯網司法、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幫助更多企業及機構通過區塊鏈存證有效保障數據安全,徹底顛覆傳統模式,引領數字化辦公全面升級。

『柒』 存證雲是真的嗎可以相信嗎

這個是真實有效的,是可以相信的

『捌』 目前區塊鏈的應用有哪些

區塊鏈應用現在已經有很多了,而且還在不斷增長中。

中國人民銀行推出貿易金融區塊鏈平台:廣泛連接稅務、海關、外匯等部門信息,有效為中小企業融資增信助力。
國家電網基於數據側鏈的供應鏈金融數據共享平台:提供供應鏈金融數據在隱私保護下有條件可信共享服務,幫助入鏈中小供應商盤活應收賬款,降低融資成本,增加金融機構財務收益。
還有廣州公法鏈、區塊鏈電子發票極速版、貿易金融區塊鏈平台、區塊鏈存證、區塊鏈溯源等等。密碼財經 mimacaijing 專注區塊鏈信息。

『玖』 騰訊區塊鏈和至信鏈的關系

「至信鏈」是司法認可的區塊鏈可信存證平台,
與全國眾多法院完成對接,符合最高院、司法部等機構對電子證據存證的合規性要求。
「至信鏈」藉助區塊鏈技術為互聯網環境下缺乏信任的數據進行增信,通過區塊鏈技術+公信力機構的雙重背書模式,打造一條從電子數據到電子證據的可信區塊鏈數據通道。
聯通司法端與商業端,這樣一通道解決多場景痛點,如金融存證、互聯網保險回溯、版權保護、版權交易等等場景。

『拾』 國家對區塊鏈版權存證承認嗎

2018年9月7日,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十一條規定指出:「當事人提交的電子數據,通過電子簽名、可信時間戳、哈希值校驗、區塊鏈等證據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術手段或者通過電子取證存證平台認證,能夠證明其真實性的,互聯網法院應當確認。」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對以區塊鏈技術進行存證的電子數據真實性作出司法解釋,由此區塊鏈存證的法律效力得到確認。
目前,國內涌現出了多個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的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原創者可以在第三方版權存證平台進行版權存證,在發生版權糾紛時,使用平台提供的電子數據作為電子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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