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禁止區塊鏈的通知
❶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第三條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第四條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准則,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第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第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規范。第七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台公約。第八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第九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第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第十二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並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第十三條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第十四條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第十五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准規范後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第十六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❷ 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合法嗎
截至2020年5月,區塊鏈和數字貨幣在中國是不合法的。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網信辦 工業和信息化部 工商總局 銀監會 證監會 保監會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中規定:
第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應當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合理保護投資者權益,妥善處置風險。有關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停止的代幣發行融資活動以及已完成的代幣發行融資項目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條 加強代幣融資交易平台的管理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所謂的代幣融資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
(2)關於禁止區塊鏈的通知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規定:
第十一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資金和財產,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轉移資金、財產。
第十二條 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經中國人民銀行調查認定後,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金融機構和金融業務活動為非法,責令停止一切業務活動,並予公告。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發現金融機構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和提供貸款的,應當責令該金融機構立即停止有關業務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有關資金。
❸ 發改委再度部署虛擬貨幣「挖礦」治理,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存在哪些嚴重的危害
國家發改委:全面整治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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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6 11:07北京青年報北青網官方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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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11月16日),在國家發改委11月例行發布會上,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表示,將以產業式集中式「挖礦」、國有單位涉及「挖礦」和比特幣「挖礦」為重點開展全面整治。對執行居民電價的單位,若發現參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將研究對其加征懲罰性電價,形成持續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高壓態勢。
11月10日下午,國家發改委組織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治理專題視頻會議,會議強調,各省區市要堅決貫徹落實好虛擬貨幣「挖礦」整治工作的有關部署,切實負起屬地責任,建制度、抓監測,對本地區虛擬貨幣「挖礦」活動進行清理整治,嚴查嚴處國有單位機房涉及的「挖礦」活動。
據江蘇省通信管理局網站,該局近日全面排查江蘇省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監測發現江蘇省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為的佔比約21%。
此外,浙江省針對「利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科研院校等單位公共資源參與『挖礦』的行為」,在全省范圍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專項行動對全省涉嫌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4699個IP地址進行了全面篩查,梳理排查出77家單位的184個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資源從事挖礦行為。
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聯合發布《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區分虛擬貨幣「挖礦」增量和存量項目。嚴禁投資建設增量項目,禁止以任何名義發展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項目。
監管部門多次強調,嚴禁以數據中心名義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加大行政執法工作力度,堅決杜絕發電企業特別是小水電企業向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網前供電、專線直供電等行為。嚴禁虛擬貨幣「挖礦」企業以任何形式發展自備電廠供電。
至今近2個月的時間,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做了大量的虛擬貨幣「挖礦」清退排查工作。但是仍有一些水電站、數據中心在違規提供虛擬貨幣「挖礦」所需電力等。按照要求,一旦發現相關行為,《通知》強調,暢通12398能源監管投訴舉報熱線等各類渠道,嚴肅查處違法違
❹ 區塊鏈接是什麼東西,合法嗎
法律分析:區塊鏈技術源於比特幣,是比特幣底層支撐技術。區塊鏈是一種技術,可以讓交易突破傳統的信任交易模式和集中化架構,實現非安全環境下的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二)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中國法律封殺比特幣嗎文規定嗎
中國目前沒有法律封殺比特幣明文規定,所以挖礦,賺比特幣不違法。
在中國買礦機挖比特幣是不違法的,在2013年五部委聯合出台的《比特幣風險通知》中有相關規
定,其中寫明,比特幣雖然並不屬於法定貨幣,不具有法律強制性,但是民眾在自願承擔風險的情
況下,可以自由參與比特幣交易活動。
(5)關於禁止區塊鏈的通知擴展閱讀
《通知》明確了比特幣的性質,認為比特幣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但是,比特幣交易作為一種互聯網上的商品買賣行為,普通民眾在自擔風險的前提下擁有參與的自由。
《通知》要求,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為了避免因比特幣等虛擬商品借「虛擬貨幣」之名過度炒作,損害公眾利益和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通知》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在日常工作中應當正確使用貨幣概念,注重加強對社會公眾貨幣知識的教育,將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等觀念納入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的內容,引導公眾樹立正確的貨幣觀念和投資理念。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比特幣網路虛擬貨幣
❻ 火幣網資訊封號沒
北京8月24日,自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對區塊鏈項目首次發行代幣(ICO)開始整治後,國內相關虛項目轉入到地下運作。近日,騰訊封停10餘家區塊鏈微信公眾號。業內人士認為,此次大舉封號,就是沖著這地下生意去的。
同一時間,在後台看到永久封停消息的號主們同樣震驚和不解
值得一提的是,火幣集團旗下的「火幣網資訊」也被封號了。
另外,一位業內人士表示:「一些由媒體孵化出來的區塊鏈號,還有那些科普類的公眾號幾乎都避開了雷區,從微信官方給出來的封號信息來看,我猜想可能是因為這些號(封停的號)被判定涉及到ICO了。」
2017年8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通過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印發了《關於進一步開展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清理整頓的通知》,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交易場所的清理整治納入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明確代幣發行融資活動涉嫌金融違法犯罪活動,要求對代幣發行融資活動進行清理整頓。
這在圈內被稱為 「94風波」。
而在微信封殺部分區塊鏈自媒體公眾號之前,一些地方金融辦也進一步劃清了區塊鏈和金融的界限。
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社會風險防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8月17日向商場、酒店、賓館、寫字樓下發《關於禁止承辦虛擬幣推介活動的通知》。
江蘇省金融辦則全面梳理省內各類金融風險,向13個設區市政府分別發函,提示包括特定風險點在內的風險,督促逐一建檔、逐項處置。虛擬貨幣、ICO、校園貸在整治范圍之內。
監管將繼續嚴打
實際上,「94」政策之後,大量交易平台紛紛移至海外躲避監管,繼續「割韭菜」。而一批紮根在國內的區塊鏈「媒體」則成為區塊鏈的狂歡之地。
「區塊鏈行業就是被一些胡搞的人給玩壞了,讓整個行業口碑都變得特別差,讓行業外的人聽見區塊鏈就覺得是一幫騙子。」劉芹認為,自己的號被突然封殺,完全是給那些「胡搞的人」背鍋。
今年3月,曾有業內的一場對罵揭穿了彼時大多數區塊鏈的騙局,認為「投機和忽悠才能成功」。這場罵戰,也被稱作區塊鏈的第一次「清洗」。
而現在,胡搞之人是誰?大家都不願意說通透。實際上,多位號主都再三拒絕中新網記者的采訪,原因是「不想在這個敏感的時候出風頭」。
他們都在擔心,說錯了話就是下一個被清理的對象。
下一步相關部門將進一步採取針對性清理整頓措施,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具體而言,對124家伺服器設在境外,但實質面向境內居民提供交易服務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網站採取必要管控措施;加強對新摸排的境內ICO及虛擬貨幣交易相關網站、公眾號等處置;從支付結算端入手持續加強清理整頓力度,要求第三方支付機構嚴格落實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要求。
本文來源:中國新聞網
❼ 虛擬貨幣合法嗎
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的貨幣,虛擬貨幣本質上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目前全世界發行有上百種數字貨幣,目前流行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萊特幣、無限幣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的通知、公告,虛擬貨幣不是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貨幣,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不受法律保護,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中指出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對當時盛興的「代幣發行融資」行為予以規制。明確了代幣發行融資是指融資主體通過代幣的違規發售、流通,向投資者籌集比特幣、以太幣等所謂「虛擬貨幣」,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因此,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非法從事代幣發行融資活動。
2018 年 8 月 24 日銀保監會、中央網信辦、公安部、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指出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實質是「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資金運轉難以長期維系。
2021年5月18日,針對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的客觀形勢,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 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重申了虛擬貨幣只具有商品屬性,不具備貨幣屬性的本質,並且明確指出,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滋生非法跨境轉移資產、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風險,嚴重侵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再次要求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
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2017年3月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修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其中新增的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律對數據、網路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這是我國民法第一次將網路虛擬財產納入民事權利,歸入民法保護范圍。這也就意味著,盡管國家對金融領域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予以嚴厲打擊禁止,但是由於比特幣又具備虛擬財產的屬性。因此,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例對於以比特幣作為商品或財產而產生的契約式糾紛,法律仍予以了保護。
所以大家要正確認識貨幣、正確看待虛擬商品和虛擬貨幣、理性投資、合理控制投資風險、維護自身財產安全。
【法律依據】
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
一、正確認識比特幣的屬性
比特幣具有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個主要特點。雖然比特幣被稱為「貨幣」,但由於其不是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並不是真正意義的貨幣。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二、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❽ 各地相繼禁止比特幣 以太坊「挖 礦」後 NFT 區塊鏈將會是下一步走向
盡管中國禁止加密貨幣交易和「挖礦」,但對於區塊鏈技術的 探索 仍在持續。在剛剛閉幕的世界人工智慧大會上,分布 科技 創始人兼CEO達鴻飛在接受第一 財經 記者采訪時表示,「區塊鏈的可管理性」是近期的關注點。當前全球公有鏈市場規模和增長速度遠高於聯盟鏈業務,但公有鏈存在諸多局限性,如違法犯罪、黑客盜竊、網路風險、監管受阻等,且帶來巨量無法補救的損失。因此,如何增加區塊鏈的可管理性,將是區塊鏈走向主流的重要課題。
近兩個月幣圈可以說是非常的不太平,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出台文件,聲明「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5月25日,內蒙古發改委發布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6月9日,青海省工業和信息化廳下發《關於對虛擬貨幣「挖/礦」項目開展清理整頓工作的通知》,並對有關虛擬貨幣挖/礦行為開展清理整頓。
6月18日,四川省發展改革委員會發布了《能源局關於清理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通知》,對於虛擬貨幣挖/礦,在川相關電力企業需要在6月20日前完成甄別清理關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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❾ 區塊鏈到底違法不違法
區塊鏈本身不違法,但是違規使用的話就違法。
重慶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副局長李斌說,區塊鏈作為大數據智能化領域一項具有顛覆性的創新前沿技術,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布局,市政府和渝中區政府共同打造區塊鏈基地,政府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加快區塊鏈產業培育及創新應用的意見》,正式啟動了區塊鏈戰略創新之地的建設。
在積極鼓勵區塊鏈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的要求,堅決禁止區塊鏈技術的違規違法使用。
目前,我國區塊鏈技術及應用持續創新,逐步在供應鏈金融、徵信、產品溯源等領域開展應用,發展空間巨大。作為一項新技術,區塊鏈要想真正實現大規模實際應用,必須加強產學研用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推動技術和應用不斷發展與成熟。
2017年以來,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引發了政府、企業等各界的深度關注,區塊鏈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點吸引著投資者們紛紛加碼這一全新的技術領域。對於此前區塊鏈技術的熱炒,IT及投資界的認知已日趨理性。
(9)關於禁止區塊鏈的通知擴展閱讀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三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信息內容,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第十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未在其網路平台上標明其備案編號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整改、暫停服務,直至整改後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強制性標准相關要求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❿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規定包括哪些
對服務提供者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規定。主要包括:一是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二是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三是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四是落實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制度。五是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或者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六是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採取處置措施。
區塊鏈作為一項新興技術,具有不可篡改、匿名性等特性,在給國家發展帶來機遇、給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風險。通過與傳播領域的結合,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傳播違法有害信息,實施網路違法犯罪活動,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部分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的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管理措施和技術保障能力不健全,對互聯網信息安全提出新的挑戰。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十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二十一條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