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監管沙盒ico
❶ 中網雲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是做什麼的
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有必要先弄明白什麼是鏈改,因為這與這家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有很大關系。「鏈改」即對傳統股份制企業進行區塊鏈經濟化改造,利用區塊鏈技術讓其上鏈經營,通過幫助企業發行TOKEN、重構良性閉環的生態圈和為之提供穩定的應用流通平台,來幫助企業凝聚共識,讓更多參與企業財富創造的利益相關者(包括企業、員工、投資人、中間商、終端用戶)都擁有企業長期利益的共治和共享權利,變傳統的股份制公司為區塊鏈經濟下的分布式自治組織,從而讓企業在利益共治共享中去獲得越來越多的共識,創造更大的價值。
根據相關網路搜索結果,這家公司的主營業務恰是幫助中小企業做鏈改,以區塊鏈技術和企業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利用區塊鏈思維,在理解和結合企業現行業務模式基礎上,重構企業商業模式,通過幫助企業設計合理的通證模型和通證開發、並提供安全高效的企業通證通兌平台來打造集企業、員工、用戶與一體的利益共識體,在實現融資模式、利益分配模式的創新中來解決企業面臨的融資、銷售等現實困境,做到區塊鏈在實體經濟中的落地應用。
另外,根據天眼查的相關資料顯示,這家公司目前獲得資質包括品牌中國戰略規劃院監管沙盒部授予的「監管沙盒示範應用單位」和中國電子節能技術協會監管沙盒委員會授予的副會長單位,以及國家工業信息安全發展研究中心「戰略合作單位」,在2018年12月於北京召開的「2018中國經濟高峰論壇上」被評為2018年中國經濟十大創新企業。從這些資質來看,這家公司具有一定的實力背景,從區塊鏈產業發展趨勢來講,其業務布局與當前國家相應的政策布局和倡導區塊鏈服務於實體經濟的大方向保持著一致,未來應該會有很好的發展。
❷ 央行認定ICO屬於變相非法集資是真的嗎
9月2日據報道,8月21日,央行總部收到了相關緊急報告,該報告條分縷析,明確指出,用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來看,ICO屬於變相非法集資。
引述之情人士稱,央行相關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的ICO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ICO,其實連1%都不到。」
ICO是全稱為Initial Coin Offering,首次數字代幣公開發行的簡稱,模仿股票市場的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而來。即項目發起方可以通過區塊鏈技術發行初始代幣的方式去獲得融資,不過初始代幣不能用法定貨幣(人民幣、美元等)購買,因為這違反了各國關於融資的法律法規,而需要用比特幣、以太坊等流動性較好的數字資產購買。
人民銀行科技司副司長、數字貨幣研究所所長姚前日前撰文指出,目前ICO處於法律監管的邊緣,從制度建設出發,應該盡快在法律上給予ICO一個說法。他建議,對ICO實施沙盒監管(在一個「安全空間」內,金融科技企業可以測試其創新的金融產品、服務、商業模式和營銷方式,而不用在相關活動碰到問題時立即受到監管規則的約束)的方式。
8月16日,北京市金融局局長霍學文也曾在一次內部閉門懇談會中表示,互聯網金融、區塊鏈和ICO,只有依法合規規范發展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獲得懲治。
「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明確所有金融活動都要納入監管。凡是「管別人錢的活動」都要納入監管。區塊鏈創新,互聯網金融的創新,ICO的創新,但是如果不控制好風險,那麼所有的創新一定會走向它的反面。如果說傳統金融風險是1.0,互聯網金融風險是2.0那麼現在的區塊鏈和ICO風險就是3.0。」霍學文在此次會議中表示。
❸ ICO和IPO有什麼不同
1、發行要素
IPO項目發行的是公司股份(share),發行的主體是公司法人,募集的是法定貨幣,如美元、人民幣等,募集到的資金用於生產經營各類活動;而ICO項目發行的是「代幣」(Coin),發行的主體是數字貨幣項目開發者,募集的資金是已有的數字貨幣。
2、發行進展速度
IPO項目往往需要很長時間,要經過一系列繁瑣的程序,整個IPO流程走完可能需要6個月時間,這還不算前期規劃階段;而ICO項目則不需要走繁雜的程序,整個ICO在線上完成,投資者線上投資,項目發行人在線上融資,效率非常高,進展很快。
3、監管審核
IPO需要監管機構審核通過後才能發行,相關法律健全;而ICO不需要監管機構審核,因為ICO作為一個新興事物成長速度太快,監管者跟不上其發展步伐,相關的法律也未能健全。
4、跨境融資
IPO項目的融資往往局限於一國或一地區,且受監管機構的監管;而ICO項目是線上融資,其技術基礎是區塊鏈技術,有著去中心化的特點,不受約束。
5、投資者收益
對投資者而言,投資ICO項目時,投資者以其持有的數字貨幣來購買「代幣」,當「代幣」成功上市交易後,其價格會大幅波動,投資者可高價拋售獲利;當投資IPO項目是,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後,其股價通常也會大幅上漲,也可從差價中獲利。
6、股權、決策權
IPO發行的股份不僅僅只是一種投資標的,它也代表著一定比例的股權,股權意味著決策權,持股人對公司的重大決策有發言權、決策權;而ICO則是一種純粹的投機產品,靠其價格波動獲利,持有「代幣」的投資者並不享有對該項目的決策權或影響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ICO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IPO
❹ 貴人鏈是合法嗎是騙局i嗎
區塊鏈方面的法律還不夠完善,貴人鏈是不是合法以及騙局還有待考證。你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協助進行辨別或者求證。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最具權威。全國統一報案電話110。
值得注意的是,貴州貴人大數據區塊鏈產業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今年2月28日因為通過登記營業場所無法聯系而被工商局列入異常經營名單。
目前國家已經禁止發行加密數字貨幣,所以不可能有什麼政府背景的數字貨幣存在,貨幣的發行權牢牢的掌握在央行的手中,這家公司頂多就是個二道酒販子,可能賣的還不一定是真酒,酒的真假我們沒法判斷,我們能判斷的就是這個貴人通幣是毫無價值的,沒有所謂的國家背景,也沒有茅台酒廠的參與,所以不要因為這種虛擬幣而去買酒。
(4)區塊鏈監管沙盒ico擴展閱讀:
一些不法分子打著「金融創新」「區塊鏈」的旗號,通過發行所謂「虛擬貨幣」「虛擬資產」「數字資產」等方式吸收資金,侵害公眾合法權益。
對此,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多部委共同發布《關於防範以「虛擬貨幣」「區塊鏈」名義進行非法集資的風險提示》。
《提示》分析,此類活動並非真正基於區塊鏈技術,而是炒作區塊鏈概念行非法集資、傳銷、詐騙之實,主要有以下特徵:
一是網路化、跨境化明顯。依託互聯網、聊天工具進行交易,利用網上支付工具收支資金,風險波及范圍廣、擴散速度快。一些個人在聊天工具群組中聲稱獲得了境外優質區塊鏈項目投資額度,可以代為投資,極可能是詐騙活動。這些不法活動資金多流向境外,監管和追蹤難度很大。
二是欺騙性、誘惑性、隱蔽性較強。利用熱點概念進行炒作,編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論,有的還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傳,以空投「糖果」等為誘惑,宣稱「幣值只漲不跌」「投資周期短、收益高、風險低」,具有較強蠱惑性。
三是存在多種違法風險。不法分子通過公開宣傳,以「靜態收益」(炒幣升值獲利)和「動態收益」(發展下線獲利)為誘餌,吸引公眾投入資金,並利誘投資人發展人員加入,不斷擴充資金池,具有非法集資、傳銷、詐騙等違法行為特徵。
❺ 區塊鏈項目海外主體基金會選擇新加坡的好處
為什麼在新加坡做ICO比較熱門呢?
近日,鏈塔智庫BlockData發布了《全球區塊鏈50國之新加坡》,報告顯示,新加坡已經成為全球ICO中心,基金會、孵化器等配套發達,2016年開始的沙盒機制、中韓政策限制下的ICO出海,促進了新加坡ICO及相關產業的發展。
為了解決不合規,不受監管的ICO行業,就需要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這時候有人就會想到了,設立基金會來運作。由於基金會屬於非營利性組織,非盈利機構發行的項目屬於公眾事業,更容易獲得國內外人士的認可,恰好新加坡政府非常支持ICO技術,大力發展區塊鏈技術,同時給予政策上的優惠,所以到新加坡設立非盈利組織基金會成為廣泛共識,這也是為什麼注冊區塊鏈ICO基金會都選擇在新加坡的根本原因!
ICO項目主體申請新加坡非盈利基金會的條件:
1.准備以XX FOUNDATION LTD結尾的公司名稱幫助查名。
2.提供兩位董事的身紛證或者護昭。
3.選定兩個近似的經營范圍。
一般申請流程在十五個工作日左右就可完成新加坡基金會注冊。
新加坡後期法律服務完善:
自己發行代幣一般都是注冊新加坡的基金會來做為發幣主體,並且新加坡也好做合規,後續服務也完善。像項目對接交易所一般被要求出具TOKEN非征券化的性質證明,這個也可以由新加坡專業的律師事務所持牌律師依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相關規定,由律師針對代幣非征劵屬性、並符合反銑錢法等相關規定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❻ ICO將被納入監管是什麼情況
8月28日,一位證監會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近期火熱的ICO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目前在准備各種材料。「目前ICO風險很大,從長期來看,肯定要被納入監管。」
4問ICO
1、ICO該不該納入監管?
紙貴科技CEO、墨鏈總發起人唐凌告訴記者,ICO應該納入監管。在財富效應示範之下,目前「傳銷幣」、「空氣幣」太多了,很多項目還未確定便能融資,投資者炒幣很瘋狂,風險很大。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ICO也應該納入監管。金融創新,只有依法合規規范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適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於目前ICO融資後在資金的使用上沒有監管,融資之後的資金去向成謎。他建議,監管應該注意投資者適當性。
2、ICO應當如何監管?
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認為,ICO的監管,首先是明確法理定性。對ICO的企業進行登記式管理、對ICO募集的代幣進行公開透明的託管管理,項目發起方、代幣流通平台、第三方宣傳機構,對項目真實性需要加強考察,增加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控制風險。這些監管辦法都可以在定性後執行。也有很多法學專家建議參考英國、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監管系統,將創新和風險間的矛盾最小化。
對於如何監管,唐凌建議設置項目審核和盡調。目前ICO項目是「自審自過會」,雖然代投平台也會審核,但是沒有備案。同時,應設立資金託管。前期有媒體曝出個別平台拿資金沉澱去購買理財產品,這就是沒有資金託管導致的,容易出現平台捲款跑路。此外,規范化管理,資金撥付不要一次性給完。很多創業者沒見過這么多錢,不知道怎麼花,容易出問題。
肖颯認為具體監管抓手為: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託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
「進行產品備案登記是監管機構了解和監控高風險金融業務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規方案,能夠讓項目更透明;資產託管,防止涉眾案件;項目真實,是對ICO發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資,將風險和投資者分級匹配,約束投機資金。」肖颯說。
3、ICO監管難點在哪兒?
唐凌表示,監管難點在於:現在很多平台通過智能合約就能ICO,尤其是通過以太坊的項目,不需要經過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為比較多,風險大。
田穎認為,認定ICO的性質是推進監管的一個難點。ICO有點類似眾籌,但又跟眾籌不完全相同。美國SEC在前一陣公布了對THE DAO代幣的調查結果中,認為該代幣具有有價證券范疇,歸證監法監管范圍。這次判定,也是美國監管層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和分析的結果。有一些非證券類代幣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產品的使用權,那就不屬於有價證券這個范疇了。
她認為,ICO是互聯網產物,有些ICO項目是全球化運營的,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增強國際間協調。還有就是,監管的力度應該到什麼地步。
肖颯表示,對於ICO的本質,業內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質定性為「以物換物」,用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換取另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尚可解釋。
如果ICO項目直接募集「法幣」,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等,則可理解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
肖颯認為,如果ICO項目有分紅條款,則有股權標志,如果項目有回購條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類似理財產品,沒有牌照而發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非法經營較難界定,那麼上述行為很可能認定為傳銷。很多ICO項目在推廣過程中,有推廣獎勵行為,比如「拉一個投資者返代幣」。
4、監管對ICO的影響?
維優元界CEO初夏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監管層應該規范ICO的發展,尤其是設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因為很多普通投資者並沒有高風險承擔能力,不應該參與這么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沒有合格投資者制度,容易造成社會問題。
對於監管的影響,田穎表示,短期來看對目前市場是沖擊,長期看是利於整個數字資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真正做到讓市場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監管也會使優質的項目能夠呈現其價值。
華創證券一份研報認為,ICO的創新趨勢值得關注,長期來看,隨著其影響力越來越大,接受監管才能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具備較強實力的ICO平台或項目有望率先擁抱監管,平衡創新屬性與潛在風險,成為ICO未來發展的受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