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塊鏈交易所非法經營
A. 部分區塊鏈公眾號被封,區塊鏈媒體大限將至了嗎
部分區塊鏈公眾號因為涉嫌發布ICO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信息被永久封停了!這並不能代表區塊鏈媒體的大限已至,但說明了官方開始動真格地治理的區塊鏈市場了!現在的以區塊鏈為依託的幣圈實在是亂象叢生,群魔亂舞,實在是該有上級部門出頭治理了!
但是許多上了年紀的老年人可是傾其所有,幾萬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投入,有的還找人借錢,甚至賣掉了房子,如果最後真的血本無歸,真是擔心這些老人該何去何從!
我是香草珠兒,
心理成長,心靈提升,我們一路同行!
B. 區塊鏈游戲算不算違法平台
不違法,目前違法的主要涉及如下幾類:
1. ICO,即發行書記貨幣;
2. 數字貨幣交易,可能涉及到洗錢犯罪和集資詐騙;
3. 搭建數字貨幣平台,可能涉及非法經營
區塊鏈本身不違法,但是違規使用的話就違法。 重慶大數據應用發展管理局副局長李斌說,區塊鏈作為大數據智能化領域一項具有顛覆性的創新前沿技術,重慶市政府高度重視積極布局,市政府和渝中區政府共同打造區塊鏈基地,政府去年下半年出台了《加快區塊鏈產業培育及創新應用的意見》,正式啟動了區塊鏈戰略創新之地的建設。 在積極鼓勵區塊鏈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的同時,也將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的要求,堅決禁止區塊鏈技術的違規違法使用。
目前,我國區塊鏈技術及應用持續創新,逐步在供應鏈金融、徵信、產品溯源等領域開展應用,發展空間巨大。作為一項新技術,區塊鏈要想真正實現大規模實際應用,必須加強產學研用等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推動技術和應用不斷發展與成熟。 2017年以來,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引發了政府、企業等各界的深度關注,區塊鏈因其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點吸引著投資者們紛紛加碼這一全新的技術領域。對於此前區塊鏈技術的熱炒,IT及投資界的認知已日趨理性。
拓展資料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三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視情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及時消除違法違規信息內容,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情節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服務,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直至轉由相關部門依法關閉服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
C. ICO將被納入監管是什麼情況
8月28日,一位證監會內部人士向記者確認,近期火熱的ICO引起了監管層的注意,目前在准備各種材料。「目前ICO風險很大,從長期來看,肯定要被納入監管。」
4問ICO
1、ICO該不該納入監管?
紙貴科技CEO、墨鏈總發起人唐凌告訴記者,ICO應該納入監管。在財富效應示範之下,目前「傳銷幣」、「空氣幣」太多了,很多項目還未確定便能融資,投資者炒幣很瘋狂,風險很大。
中國科技金融法律研究會理事肖颯認為,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強化金融監管的「專業性、統一性、穿透性」,所有金融業務都要納入監管。ICO也應該納入監管。金融創新,只有依法合規規范才有生命力,任何違規和濫用都將適得其反。
李林表示,由於目前ICO融資後在資金的使用上沒有監管,融資之後的資金去向成謎。他建議,監管應該注意投資者適當性。
2、ICO應當如何監管?
OKCoin幣行副總裁田穎認為,ICO的監管,首先是明確法理定性。對ICO的企業進行登記式管理、對ICO募集的代幣進行公開透明的託管管理,項目發起方、代幣流通平台、第三方宣傳機構,對項目真實性需要加強考察,增加投資者風險教育,有效控制風險。這些監管辦法都可以在定性後執行。也有很多法學專家建議參考英國、新加坡推行的金融科技沙盒監管系統,將創新和風險間的矛盾最小化。
對於如何監管,唐凌建議設置項目審核和盡調。目前ICO項目是「自審自過會」,雖然代投平台也會審核,但是沒有備案。同時,應設立資金託管。前期有媒體曝出個別平台拿資金沉澱去購買理財產品,這就是沒有資金託管導致的,容易出現平台捲款跑路。此外,規范化管理,資金撥付不要一次性給完。很多創業者沒見過這么多錢,不知道怎麼花,容易出問題。
肖颯認為具體監管抓手為:產品登記、信息披露、資產託管、項目真實、合格投資。
「進行產品備案登記是監管機構了解和監控高風險金融業務的有效方法;信息披露是常規方案,能夠讓項目更透明;資產託管,防止涉眾案件;項目真實,是對ICO發行方的最低要求;合格投資,將風險和投資者分級匹配,約束投機資金。」肖颯說。
3、ICO監管難點在哪兒?
唐凌表示,監管難點在於:現在很多平台通過智能合約就能ICO,尤其是通過以太坊的項目,不需要經過平台,自己就可以募集,私募行為比較多,風險大。
田穎認為,認定ICO的性質是推進監管的一個難點。ICO有點類似眾籌,但又跟眾籌不完全相同。美國SEC在前一陣公布了對THE DAO代幣的調查結果中,認為該代幣具有有價證券范疇,歸證監法監管范圍。這次判定,也是美國監管層花了大量的時間研究和分析的結果。有一些非證券類代幣可能期望得到的是某些產品的使用權,那就不屬於有價證券這個范疇了。
她認為,ICO是互聯網產物,有些ICO項目是全球化運營的,在管理過程中,需要增強國際間協調。還有就是,監管的力度應該到什麼地步。
肖颯表示,對於ICO的本質,業內存在分歧。如果把ICO的本質定性為「以物換物」,用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換取另一種特殊的虛擬貨幣,尚可解釋。
如果ICO項目直接募集「法幣」,包括人民幣、美元、歐元等,則可理解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存款」,一旦符合刑法第176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要件,則可能構成犯罪。
肖颯認為,如果ICO項目有分紅條款,則有股權標志,如果項目有回購條款,具有「保本保息」的嫌疑,類似理財產品,沒有牌照而發理財產品,這實際上是一種非法經營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非法經營較難界定,那麼上述行為很可能認定為傳銷。很多ICO項目在推廣過程中,有推廣獎勵行為,比如「拉一個投資者返代幣」。
4、監管對ICO的影響?
維優元界CEO初夏虎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監管層應該規范ICO的發展,尤其是設立「合格投資人制度」,因為很多普通投資者並沒有高風險承擔能力,不應該參與這么高風險的項目。如果沒有合格投資者制度,容易造成社會問題。
對於監管的影響,田穎表示,短期來看對目前市場是沖擊,長期看是利於整個數字資產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真正做到讓市場先健康,再高效。另一方面,監管也會使優質的項目能夠呈現其價值。
華創證券一份研報認為,ICO的創新趨勢值得關注,長期來看,隨著其影響力越來越大,接受監管才能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而具備較強實力的ICO平台或項目有望率先擁抱監管,平衡創新屬性與潛在風險,成為ICO未來發展的受益者。
D. 無錫區塊鏈梁亮案進展如何
2020年1月21日,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官方微信發布通報稱,“1月10日下午,無錫市公安局錫山分局依法對涉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嫌疑人梁某亮實施抓捕,梁某亮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此通報引發業內關注,梁某亮是誰?他的非法經營罪是指什麼?涉及哪些項目?
據悉,梁某亮是江蘇無錫人,曾在德國和瑞士留學,後回國創業。他於2017年成立了無錫市愛鏈科技有限公司,致力於區塊鏈技術的推廣和應用。他還是區塊鏈技術創新聯盟(無錫)的發起人之一,該聯盟由無錫市睜頃虛政府主管,旨在建立無錫區塊鏈產業生態圈。
梁某亮的非法經營罪是指,他在無錫市成立的“愛鏈”項目,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8年底,“愛鏈”宣傳稱,將在全球推出基於區塊鏈技術的“愛鏈”錢包,可用於數字貨幣交易、在線購物等多個領域。梁某亮曾公開表示,“愛鏈”項目在不到2個月的時間內,吸引了20億元的資金入賬,而且還有數千名的代理商在助推項目發展。
但隨著時間推移,“愛鏈”項目的進展並不如梁某亮所言,項目進展緩慢,甚至還涉及到債務糾紛。據悉,截至2019年6月,“愛鏈”項目僅完成了部分開發工作,還沒有上線,梁某亮所稱的20億元資金入賬也未得到證實。而此前,有媒體報道稱,“愛鏈”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存在龐大的風險。
不僅如此,“愛鏈”項目並非梁某亮涉足的唯一領域。他還曾參與“愛上易購”“愛上保險”等多個項目,吸引了大量投乎轎資。但這些項目都未能如期完成,而且涉及到的資金糾紛也不斷增多。
面對諸多問題,梁某亮並未採取積極措施解決,反而執意發布不實宣傳,吸引更多的投資者入局。這也引發了公安機關的關注。目前,梁某亮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總的來說,梁某亮案的進展顯示了中國政府對於非法集資和詐騙行為的零容忍態度。對於區塊鏈技術的推廣和悉燃應用,政府也將加強監管,防範風險,確保國家金融安全。對於區塊鏈行業來說,需要更加規范和合規,避免出現類似“愛鏈”項目的風險和問題。
E. 區塊鏈接是什麼東西,合法嗎
法律分析:區塊鏈技術源於比特幣,是比特幣底層支撐技術。區塊鏈是一種技術,可以讓交易突破傳統的信任交易模式和集中化架構,實現非安全環境下的交易安全。
法律依據:《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 一、明確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本質屬性
(二) 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F. 所有虛擬貨幣交易都是犯罪開設交易所是否一定構成非法經營罪
根據9月24日10部門公布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二條,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這些業務活動包括法幣交易,幣幣交易、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幣、為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業務,而這些業務活動基本涵蓋了發幣行為、交易行為、衍生品投資等等,這是不是意味著,所有的虛擬貨幣投資或者交易行為,都會被認定為一種非法金融活動?
如果這種觀點成立,那10部門通知的第四條,就會和第二條內容產生內容矛盾。新通知的第四條是對參與投資虛擬貨幣的風險提示,其提到,任何主體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該規定的意義在於,警告相關投資風險,但是如果不違背公序良俗,即相關投資活動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
但是有觀點認為,如果按照第二條的規定,所有的幣幣交易、法幣交易行為都是非法金融活動,這種非法性的前提下,所謂的投資行為,也應該包含在這種幣幣交易或者法幣交易行為內,也屬於一種非法金融活動,既然屬於非法,那自然應該是無效行為,而不能觀察其是否符合公序良俗。因此,有觀點就認為該兩條規定存在內容上的矛盾之處。
筆者認為,這兩條並不存在矛盾,以上觀點的錯誤之處在於,沒有分清第二條和第四條內容針對的主體或者行為模式。
對於此問題,相比於2017年的七部門94公告《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對於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僅僅限於代幣發行融資這一種活動,但是2021年92410部門新通知,則將非法金融活動的概念范圍擴展到幾乎所有與虛擬貨幣有關的發行、交易活動,未來可能還是進一步把去中心化金融的智能合約也納入其中,比如相關借貸、質押、存儲等等活動。
2.虛擬貨幣交易所的非法經營定性路徑基本明確
期貨合約業務是明確的入罪紅線,觸碰必刑
此前94規定中,所有的虛擬貨幣交易平台不得從事法定貨幣與代幣、「虛擬貨幣」相互之間的兌換業務,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代幣或「虛擬貨幣」,不得為代幣或「虛擬貨幣」提供定價、信息中介等服務,但相關刑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其相關罪名問題,只是在代幣融資發行中,提到的涉嫌犯罪有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
而在最新的924新通知中,對於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涉嫌罪名的列舉,增加了一個非常不同的罪名即非法經營期貨業務。而根據刑法規定,非法經營期貨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而此處的「情節嚴重」,數額標准並不高,犯罪金額達到30萬即可刑事立案。
而在924的新通知中,通知所列舉的法律依據,相比94規定,也增加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這是因為,當前大量的虛擬貨幣交易所,不僅僅會提供幣幣交易等信息中介服務,也會提供數字貨幣投資的保證金投資合約投資業務,衍生還會有相關融資融券等金融業務,這些業務,一旦涉及採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其他方式進行的以期貨合約或者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就可能被定性為開展未經批準的期貨業務,一旦金額達到30萬以上,就涉嫌非法經營罪。
3.非法經營罪的另一個路徑:擅自開設金融類業務交易所
現實中,還有一類交易所,只提供otc交易服務,不提供其他任何合約或者其他區塊鏈金融服務,是否就不會涉嫌非法經營罪了?
目前來看,答案並非如此樂觀。
而本次新的通知中,依照的法律法規文件比較引人注意的還包括《國務院關於清
理整頓各類地方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的實施意見》。
其中,《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明確規定「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而一旦開設交易所提供了數字貨幣的交易服務,如果面向中國境內客戶,那種服務就屬於一種非法的金融服務活動,這類交易所就應該獲得相關金融管理部門的批准,一旦沒有獲得批准,就屬於違法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屬於違法國家規定,如果打到擾亂市場秩序的程度,該類開設交易所提供非法金融服務活動的行為,被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定罪邏輯基本形成。
當然,根據當前最高法對於非法經營罪的有關答復,要求對於沒有明確司法解釋要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的案件逐層上報最高法定性。而從當前的政策環境和監管態勢來看,最高法的答復如何,相信讀者自己心理會有相關的衡量。
在國外有的合法啊!因為沒有交易所的話,基乎比特幣就沒有人買賣炒作了
照這樣說那開沒交易所不就是組織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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