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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國區塊鏈合法嗎

發布時間: 2024-06-25 05:21:23

㈠ 貴州盛智美鏈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 是否合法!

貴州盛智美鏈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是不合法的。

貴州盛智美鏈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成立於2018年06月29日,注冊地位於貴陽市觀山湖區林城路與長嶺路西北角貴陽國際金融中心一期商務區第(14)1單元16層20號,法人代表為龔陳,但已於2019年05月17日注銷,且注銷後再次經營是不合法的。

(1)2019年中國區塊鏈合法嗎擴展閱讀:

2018年8月17日,觀山湖市監局接貴陽市公安局觀山湖分局《關於建議對貴州盛智美鏈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核處的函》,隨即對當事人貴州盛智美鏈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盛智美鏈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初步調查。

經調查發現該公司在從事經營活動中涉嫌傳銷,其行為涉嫌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的規定,應當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當天觀山湖市監局立案,指定專人調查。

經查,2018年6月29日龔某成立盛智美鏈公司,開設官方網站宣傳智美鏈(ZMC) 區塊鏈技術和運用場景,並將盛智美酒等產品鋪向各地經銷商,以線下體驗線上銷售的方式對公司產品進行銷售。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反傳銷網-盛智美鏈區塊鏈網路傳銷案被破獲

㈡ 中國區塊鏈可交易么

數字貨幣在國內是合法存在的,但如果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的活動那就是違法的。

亞夏控股通過發行債券獲得了較好的財務流動性,然後向其上下游的一大批中小建材供應商、建築施工單位及時伸出了援手。其具體做法就是,運用浙商銀行提供的應收款鏈平台,亞夏控股的供應商采購時,通過在線簽發區塊鏈應收款償付貨款。

供應商收到區塊鏈應收款,即可在線實時轉讓給浙商銀行獲得流動資金。——而浙商銀行將這類基於區塊鏈的應收款打包成理財產品,出售給理財客戶。

例如:

互鏈脈搏以投資者的身份向浙商銀行方面了解相關產品情況,據透露,和大多銀行理財產品不同,區塊鏈應收款的產品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對底層資產的穿透性,即理財客戶可以看到錢款買的是哪兩家公司的應收款,從而更了解產品的風險。

據公開信息顯示,2017年8月,趣鏈科技與浙商銀行合作,推出業內首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企業「應收款鏈平台」。2018年8月,銀行間市場清算所(上海清算所)官網顯示,「浙商鏈融2018年度第一期企業應收賬款資產支持票據」發行,發行金額4.57億元,債項信用等級為AAA。

從2019年開始,陸續有上市公司披露使用閑置資金購買區塊鏈應收款。據互鏈脈搏統計,包括普洛葯業、海默科技、華源控股、雷迪克等公司共計使用5.45億元,購買了17款浙商銀行區塊鏈應收款產品。

㈢ 虛擬貨幣被禁交易違法

國家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原因有以下兩點:
1、價格波動劇烈,消費者保護缺失:
虛擬貨幣是網路化的產物,在網路內流動的數字化信息是所有人無法控制的。網路空間的代碼是虛擬貨幣運行的基礎,投資者只能通過前端界面操作,表面上「控制」著虛擬貨幣。而虛擬貨幣服務機構的運營者可能通過控制代碼而成為虛擬貨幣的實際操控者。
2、躲避監管,成違法犯罪活動的「幫凶」
虛擬貨幣交易不受法律保護:
虛擬貨幣交易是不違法的,投資虛擬貨幣也是不違法的。但是如何拉人頭參與虛擬貨幣交易,那就是違法的,是不合法的,可能涉嫌非法集資。

㈣ Plus Token是什麼

PlusToken平台是由犯罪嫌疑人陳某等人通過架設搭建並開發相關應用程序,開始從事互聯網傳銷網路傳銷平台。2020年3月,公安部將PlusToken平台相關的主要嫌疑人全部抓捕歸案。

2018年5月,犯罪嫌疑人陳某等人開始架設搭建「PlusToken平台」。該平台以區塊鏈技術為噱頭、以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打著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的幌子,承諾高額返利,吸引廣大群眾參與,其實質便是傳銷。

(4)2019年中國區塊鏈合法嗎擴展閱讀:

2019年2月份長沙市天心區文源派出所和有關部門對「Plus token」宣傳窩點進行了查處。經現場檢查發現,該宣傳窩點無任何相關資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打著「區塊鏈」的牌子從事虛擬貨幣等相關宣傳培訓,疑似通過此方式引誘群眾投。假借「區塊鏈」名義,收取門檻費、發展下線。

2019年3月份Plustoken操盤手之一谷智江被列入在逃人員,原因是:谷智江與陳波、谷智江、丁贊青、陸萬龍、彭一軒等人夥同「王仁虎」操盤Plustoken平台,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2019年6月份多位Plustoken投資者表示,從27日晚開始Plustoken錢包已無法提現。

2019年7月份部分受害者通過鹽城市公安局110報警電話,咨詢了關於Plustoken詐騙團伙被抓的消息,得知PlusToken項目已經在鹽城以「組織和領導傳銷罪」被立案,部分犯罪嫌疑人已經被鹽城警方關押。如果被騙了,可以上當地所管轄的派出所進行報案。

㈤ 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區塊鏈信息服務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區塊鏈技術及相關服務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是指基於區塊鏈技術或者系統,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形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是指向社會公眾提供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或者節點,以及為區塊鏈信息服務的主體提供技術支持的機構或者組織;本規定所稱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全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區塊鏈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 鼓勵區塊鏈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准則,指導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服務規范,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督促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提高區塊鏈信息服務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用戶注冊、信息審核、應急處置、安全防護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具備與其服務相適應的技術條件,對於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具備對其發布、記錄、存儲、傳播的即時和應急處置能力,技術方案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規范。
第七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並公開管理規則和平台公約,與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規定和平台公約。
第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對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或者行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用戶不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
第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開發上線新產品、新應用、新功能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擾亂社會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活動,不得利用區塊鏈信息服務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服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服務提供者的名稱、服務類別、服務形式、應用領域、伺服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備案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服務項目、平台網址等事項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終止服務的,應當在終止服務三十個工作日前辦理注銷手續,並作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收到備案人提交的備案材料後,材料齊全的,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發放備案編號,並通過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向社會公布備案信息;材料不齊全的,不予備案,在二十個工作日內通知備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完成備案的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其對外提供服務的互聯網站、應用程序等的顯著位置標明其備案編號。
第十四條 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對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信息實行定期查驗,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在規定時間內登錄區塊鏈信息服務備案管理系統,提供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提供的區塊鏈信息服務存在信息安全隱患的,應當進行整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和國家相關標准規范後方可繼續提供信息服務。
第十六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服務協議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依法依約採取警示、限制功能、關閉賬號等處置措施,對違法信息內容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發布內容和日誌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不少於六個月,並在相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八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合網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九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六條規定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改正前應當暫停相關業務;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區塊鏈信息服務使用者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製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 區塊鏈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備案手續或者填報虛假備案信息的,由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在本規定公布前從事區塊鏈信息服務的,應當自本規定生效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依照本規定補辦有關手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㈥ 區塊鏈金融前景有多大

1、實際上,區塊鏈技術與金融的結合並非偶然。簡單來說,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式的共享賬本和資料庫,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程留痕、可追溯等特點。金融是基於信任的合作,區塊鏈的這些特點為創造信任奠定了基礎。在解決信用風險大、資金運用效率低、支付處理成本高等金融領域難題上,區塊鏈技術具有重要意義。

2、從現實來說,比特幣不等於區塊鏈,數字貨幣只是區塊鏈技術在金融領域的應用之一。在供應鏈金融、支付清算、貿易金融、金融交易等領域,區塊鏈+」擁有豐富的應用場景和想像空間。

3、業內人士指出,雖然區塊鏈技術的應用前景廣闊,但目前真正落地並產生社會效益的項目數量不多,區塊鏈技術處在早期發展階段,仍需理性看待。下一步,要利用區塊鏈技術探索數字經濟模式創新,為營商環境優化增加動力,為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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