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G交易所USDT怎麼賣出
① NAT螞蟻交易所合法嗎
中國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對螞蟻集團實際控制人及董事長、總經理進行了監管約談。11月3日,上交所發布公告稱,上述重大事項可能導致螞蟻集團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根據《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的有關規定,決定暫緩螞蟻集團上市。對此,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張子學認為,交易所作出暫緩螞蟻集團上市決定,既有必要,又合理合法。
有充分制度依據
張子學認為,對於可能對發行上市構成重大影響情形的處理,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和《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等科創板注冊制相關制度規則已有安排。按照這些規定,交易所應當對螞蟻集團作出暫緩上市的決定。
首先,《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第26條規定了在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發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保薦人向交易所的報告義務和交易所及時處理職責;第27條規定了證監會可以採取的處理措施。
其次,《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規則》進一步明確交易所在處理上市前重大事項的職責。一是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的,發行人及其保薦人應當及時向交易所報告,並按要求更新發行上市申請文件;發行人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持續履行盡職調查職責,並向交易所提交專項核查意見。二是上市委審議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對發行人是否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所的發行上市審核機構經重新審核後決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審議;重新提交上市委審議的,應當向證監會報告。三是證監會作出注冊決定後至股票上市交易前,發生重大事項,可能導致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上市條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發行人應當暫停發行;已經發行的,暫緩上市;交易所發現發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權要求發行人暫緩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