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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比特幣

發布時間: 2023-01-07 02:35:29

① 如何看待特斯拉上海維權的西安車主事發時的視頻以及特斯拉的回應

覺得那個在上海車站抗議特斯拉剎車失靈的女生真的是一個英雄。她讓全中國人都知道了特斯拉剎車失靈。真的是給特斯拉做了一個好的廣告,要不然所有人都會以為特斯拉是充滿高科技的車。

特斯拉的回應還是非常令人氣憤。特斯拉回應說,特斯拉絕對不會對任何不合理的訴求有任何的妥協。特斯拉的回應彷彿他們是受害者一樣。那些被影響的消費者他們全然都不顧了。他們真的不談給別人的賠償,反而還一副自己是受害者的模樣。真的是非常可恨。這個態度真的讓別人接受不了。彷彿就是把中國消費者當做冤大頭一樣。感覺消費者真的應該有骨氣一點。不要買他們的東西。

② 西安破獲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具體經過如何

8月17日16時許,隨著載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車輛開進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大院,歷時近半年的「3·30」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正式告破。這個由高智商、專業化網路技術人員組成的黑產不法團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西安市反詐騙中心初步偵查發現該團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達6億元。據悉,這也是迄今為止國內同類案件的最高案值。

8月15日,抓捕時機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個抓捕組同時展開行動,將3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在大量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經過。

經訊問,3名嫌疑人均為高級黑客,曾供職於國內知名網路科技公司。該團伙通過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業和個人網路系統,獲取大量違法收益,初步偵查的涉案金額已達6億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後,通過分批拋售部分虛擬貨幣後提現,並將這些錢財用於購買高檔別墅、高端汽車以及理財產品等。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③ 簡單的解釋一下什麼是區塊鏈

區塊鏈是一個分布在全球各地、能夠協同運轉的資料庫存儲系統。

區別於傳統資料庫運作——讀寫許可權掌握在一個公司或者一個集權手上(中心化的特徵),區塊鏈認為,任何有能力架設伺服器的人都可以參與其中。

來自全球各地的掘金者在當地部署了自己的伺服器,並連接到區塊鏈網路中,成為這個分布式資料庫存儲系統中的一個節點;一旦加入,該節點享有同其他所有節點完全一樣的權利與義務(去中心化、分布式的特徵)。與此同時,對於在區塊鏈上開展服務的人,可以往這個系統中的任意的節點進行讀寫操作,最後全世界所有節點會根據某種機制的完成一次又依次的同步,從而實現在區塊鏈網路中所有節點的數據完全一致。

拓展資料

區塊鏈是比特幣的底層技術,像一個資料庫賬本,記載所有的交易記錄。這項技術也因其安全、便捷的特性逐漸得到了銀行與金融業的關注。

2018年3月31日,《區塊鏈技術原理與開發實戰》正式引入高校講堂,首次課程在西安電子科技大學南校區開講。

2018年4月,一群來自牛津大學的學者宣布創辦世界上第一所區塊鏈大學——伍爾夫大學。5月29日,網路上線區塊鏈新功能,以保證詞條編輯公正透明。

④ 我是在網上以通過淘寶帳號轉賬的方式交易比特幣被騙,被騙了13000我所在的地區是陝西西安對方的帳號所...

在陝西就可以直接報警了.陝西警方會知道怎麼處理的。

⑤ 「10+1」地區開始試點,數字人民幣距離我們有多近

2021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陝西省高級法院副院長鞏富文建議,盡快明確數字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提議多座城市已經開始數字人民幣試點進程。

根據2020年8月,商務部發布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深圳、成都、蘇州、雄安新區及冬奧場景先行開展數字人民幣試點。目前,試點地區為「10+1」,新增上海、長沙、海南、青島、大連、西安六處。

自2020年10月以來,北京、深圳、成都、蘇州四個試點城市以預約、抽獎方式,累計發放數字人民幣紅包1.5億元。

中獎者按照中獎信息指引,下載「數字人民幣App」,可在指定線上網站、線下商店消費。目前數字人民幣處於試點階段,上述App尚未在各大應用商店上架。

數字人民幣作為流通中的現金,與紙鈔、硬幣等價,具有法償性、不計息等特徵。它和支付寶、微信有所區別,後兩者是一種錢包工具。


關於數字貨幣,大家應該聽說過「比特幣」,如果是比較關心 科技 新聞的朋友,還會聽說2019年6月,全世界最大的社交網站Facebook發布了自己的數字加密貨幣「Libra」。

那麼我們國家央行發行的貨幣叫什麼呢? 我們這個數字貨幣叫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也就是「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


央行的數字貨幣DCEP,功能和屬性跟紙鈔完全一樣,只不過它的形態是數字化的。 換句話說,就是「具有價值特徵的數字支付工具」。

什麼叫具有「價值特徵」呢?簡單來說,就是「不需要賬戶就能夠實現價值轉移」。 就跟我們現在一樣,用紙鈔進行支付的時候,是不需要賬戶的,DCEP也是這樣。

你可以想像這樣的場景: 只要你我手機上都有DCEP的數字錢包,那連網路都不需要,只要手機有電,兩個手機碰一碰,就能把一個人數字錢包里的數字貨幣,轉給另一個人。

也就是說,你在支付的時候,是不需要綁定任何銀行賬戶的。不像我們現在用微信也好、支付寶也好,都要綁定一張銀行卡,但DCEP不需要。

當然了,除非你要往數字錢包充錢,或者你想從數字錢包里取錢出來去理財,除此之外,用戶與用戶之間的相互轉賬是不需要進行賬戶的綁定的。這就意味著,DCEP能像紙鈔一樣流通,你可以把它簡單地理解成「紙鈔的數字化替代」。


> 第一點不同,央行的數字貨幣屬於法幣。

所謂「法幣」,就跟我們現在使用的現金一樣,央行的數字貨幣也具有無限法償性,就是說你不能拒絕接受DCEP。

我們看到現在私營的支付機構或平台,會設置各種支付壁壘。有些地方,用微信的地方不能用支付寶,用支付寶的地方不能用微信,但對央行數字貨幣來說,只要你能使用電子支付的地方,就必須接受央行的數字貨幣。

> 第二點不同,央行數字貨幣的效力和安全性更好。

我們現在用的紙鈔是央行貨幣,DCEP也是央行發行的,但支付寶或微信做電子支付時,用的是支付寶的電子錢包、微信的電子錢包,它們的貨幣是從哪兒來的呢?它們不是用央行貨幣進行結算的,而是用商業銀行存款貨幣進行結算的。當然,在備付金集中存管以後,情況有所變化。

理論上講,商業銀行都可能會破產,所以這些年人民銀行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但假設微信破產了,微信錢包里的錢,它沒有存款保險,你就只能參加它的破產清算, 比如你之前有100塊錢,現在只能還你1毛錢,你也只能接受,它是不受央行最後貸款人的保護的。當然,這種可能性很小,但你不能完全排除。

> 第三點不同,央行數字貨幣能做到「雙離線支付」。

舉例,如果一個城市發生了突發情況,例如大地震,颶風等自然災害,網路通訊都斷了,那麼現在支付寶或微信等電子支付,肯定用不了。

那個時候,只剩下兩種可能性,一個是紙鈔,一個就是央行的數字貨幣。 不需要網路就能支付,我們叫做 「雙離線支付」,是指收支雙方都離線,也能進行支付。只要你手機有電,哪怕整個網路都斷了,央行的數字貨幣也可以實現支付。

你可能會好奇,央行推出數字貨幣之後,會對支付寶和微信的支付地位產生影響嗎?

答案是:不會的。 因為目前支付寶、微信也是使用人民幣支付,其實也就是用商業銀行存款貨幣進行支付。央行數字貨幣推出後,只是換成了數字人民幣,也就是用央行的存款貨幣,雖然支付工具變了,功能也增加了,但渠道和場景都沒有變化。


> 第四點不同,央行數字貨幣支持「匿名支付」。

現在移動支付那麼通行,為什麼還有的民眾選擇現金支付?因為他們不想別人檢測到他的支付軌跡。

但現在的支付工具,比如說互聯網支付、銀行卡支付都是跟傳統銀行賬戶體系緊緊綁定的,它滿足不了匿名的需求,也就不可能完全取代現鈔的支付,也就是紙鈔支付。

但央行數字貨幣能夠解決這些問題,它支持「匿名支付」,既能保持現鈔的屬性和主要的價值特徵,又能滿足便攜和匿名的要求。


央行的數字貨幣,走的是「雙層投放」和「雙層運營」,即「雙層運營體系」。

什麼叫「雙層運營體系」呢?就是上面一層是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下面一層是商業銀行或商業機構對老百姓。

對於運營方面,數字貨幣電子支付採用「央行--機構」雙層模式,保證央行中心化管理。中國人民銀行為第一層,六大國有商業銀行、電信運營商(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電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公司(騰訊、螞蟻集團參與運營的網商銀行、微眾銀行)構成第二層。央行依據機構繳納的准備金,按1:1比例向機構發放數字人民幣,再由機構發放給公眾。

為什麼要這樣做呢?首先,是人民銀行不想因為數字貨幣,而取代商業銀行,要讓出充足的發展空間給商業銀行。其次,就是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調動和發揮 社會 力量。

人民銀行發行數字貨幣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復雜的工程,像中國這樣大的國家,人口眾多,各地的經濟發展、資源稟賦和人口基數,差別都比較大,所以在設計、發行和流通的整個環節,就要充分考慮所面臨的多樣性和復雜性。

如果採取單層投放、單層運營,相當於人民銀行一個機構就要去面對全中國所有的消費者,環境復雜,考驗非常嚴峻。

另一方面,雖然央行也建立了很多自己的系統,比如現有的大額支付系統、零售支付系統、超級網銀、銀聯、網聯等,但如果人民銀行要搞這么大一個直面老百姓的系統,既要滿足用戶的體驗,還要實現系統的高效,人民銀行自己的預算、資源、人才,都會面臨客觀的約束。

而商業銀行和其他一些商業機構,在IT基礎設施應用和服務體繫上,都已經比較成熟了,在金融 科技 方面也積累了很多經驗,人才儲備也比較充分,完全沒有必要拋開現有的商業銀行IT基礎設施,再去另起爐灶、重復建設。所以央行選擇了雙層的運營體系。

至於央行數字貨幣DCEP的投放過程,跟現行紙鈔的投放過程是一樣的,人民銀行把紙鈔印出來以後,商業銀行給人民銀行繳納貨幣發行基金,然後把紙鈔運走,運到網點。

數字貨幣的發行也是遵循這個邏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開戶,按照百分之百全額繳納准備金,個人和企業通過商業銀行或商業機構開立數字錢包。

而且,中央銀行要求是進行M0替代,也就是紙鈔的替代,不能是M1和M2,這樣也就意味著公眾所持有的央行數字貨幣依然是中央銀行負債,由中央銀行進行信用擔保,具有法償性。

那麼對於民眾來說,其實也不需要跑到商業銀行去,只要下載一個App,注冊一下,這個錢包就可以使用了,比如接收別人的付款,再比如你要兌換數字貨幣,那麼只要用你的銀行卡進行兌換就行了。

目前,央行數研所加入了「多邊央行數字貨幣橋研究項目(m-CBDC Bridge)」,旨在通過開發試驗原型,進一步研究分布式賬本技術(DLT),實現央行數字貨幣對跨境交易全天候同步交收(PvP)結算,便利跨境貿易場景下的本外幣兌換。

數字貨幣跨境支付仍面臨諸多管理壁壘,涉及兌換管理、匯率制度、貨幣主權和美元化類似問題等多方面。中國人民銀行原行長周小川指出,中國和其他東亞國家可以穩步向前推進跨境支付,先重點解決跨境 旅遊 等經常項目支付,把精力放在跨境支付清算環節的合作上,避免被說成人民幣化。


自2020年10月以來,北京、深圳、成都、蘇州四個試點城市以預約、抽獎方式,累計發放數字人民幣紅包1.5億元,數字人民幣離我們的生活已經越來越近了。

我們今天詳細解釋了數字人民幣的發行和運作的原理,以及跟現有電子支付(支付寶和微信支付)有什麼不同。

數字人民幣將會創造新的支付場景,掌握未來的支付環境,就能更好地完善自己的商業模式。

⑥ 挖「比特幣」等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罪名

加密數字貨幣非法「挖礦」行為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

作者:李俊南 ,上海華勤基信(杭州)律師事務所負責人

近年來,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加密數字貨幣的火熱行情吸引無數一夜暴富心態的人群積極參與,幣安、火幣、OKEx之類的網站迅速擴張擁有大量交易參與方,除了通過買賣途徑,很多人也選擇通過「挖礦」獲得加密數字貨幣。在「挖礦」的過程中產生一系列行為,而其中部分行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筆者認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必須先就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行為的概念進行了解。

第一部分 關於加密數字貨幣和「挖礦」的概念和性質

一、加密數字貨幣的概念

口語化普遍使用「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來指稱比特幣、萊特幣、USDT、狗狗幣等,其實「虛擬貨幣」或者「數字貨幣」的范圍比較廣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數字化的貨幣,包括我們日常所知道的騰訊Q幣、盛大元寶等 游戲 幣或置換網站內部增值服務等的網路專用幣,也包括加密數字貨幣,筆者本文探討的各種行為或情節特指加密數字貨幣。加密數字貨幣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確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來源於開放式的演算法導致沒有固定的發行方或管理方,通過網路計算方法進行解密獲得原始數字貨幣,因為演算法解總量可控從而做到讓數字貨幣總量固定,交易過程獲得網路中各個節點的認可從而導致交易行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數字貨幣與實物貨幣或者形式貨幣的數字化不同,《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1]和《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2]明確其作為虛擬商品的性質,「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貨幣最初為不容易大量獲取的物品,而後變為金屬(尤其是金銀),這些本身即有價值的物品被挑選出來賦予交換權,按照某一時間點特定的價值比例可以循環、普適地交換其他商品或服務。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體)成立後發行法幣,基於政府公信力和金銀儲量等基礎進行許諾,賦予法幣可以代替實物貨幣進行與商品或服務之間的交換。法幣(比如人民幣、美元、英鎊等)是在主權信用、貨幣契約理論和金銀儲備等基礎上而被賦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換價值的 社會 接受度。而 社會 之所以接受,是因為發行法幣時,主權機構將會就該等份額的法幣做出相應信用許諾,法幣具有轉化為真實實物價值的可能性。通常每個主權國家或區域只是用一種法幣,由中央銀行發行和控制,嚴格遵循「MPQV」的公式進行計算,避免發生嚴重背離市場的通貨膨脹或緊縮。

加密數字貨幣背後並沒有所謂的主權信用或價值支撐,是通過區塊鏈技術保密和流通、計算機演算法而獲得的虛擬物。區塊鏈是用分布式資料庫識別、傳播和記載信息的智能化對等網路。2009年比特幣第一個區塊被開發出來,有人稱之為「創世區塊」。用於加密數字貨幣的計算機演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種虛擬標記,這個標記被設定的程序認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運算結果程度,基於運算結果給這個標記一定的數字貨幣值。這個值本身沒有內在價值,是數學難題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對應的就是解法研發和所耗費的「礦機」購買價格、能耗價格等,而前者無法代表有價物,後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沒有創造。

二、「礦機」和「挖礦」

獲得加密數字貨幣的初始方法就是運算,需要藉助計算機(「礦機」)來完成復雜運算過程。「礦機」通過中央處理器晶元或者顯卡參與數學計算,開展「挖礦」過程。如果能夠計算出結果,那麼被賦予一個或者幾分之一個數字貨幣值。以比特幣為例,「挖礦」就是找到一個隨機數(Nonce)參與哈希運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後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難度要求。

「挖礦」過程涉及的參與方和設備材料包括礦工、礦機、礦機銷售方、礦池管理方、區塊確認和廣播等。礦工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參與「挖礦」的每個人或機構,礦池是為了避免單個礦工「挖礦」收益的不穩定性而聚合礦工後產生的集合,根據不同礦工的運算貢獻對收益結果進行分配,區塊確認和廣播是通過區塊鏈節點互相認可某一個礦機代表的礦工工作量證明,進行記賬和通知其他節點。礦工的收益存儲於有密鑰的電子錢包中,可以查閱、使用和交易。「挖礦」的形式主要分為集中託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礦工將礦機託管給某個礦池管理方,礦工支付電費和管理費,礦池管理方統一進行操作維護;後者是礦工自行管理礦機。

筆者認為單純的「挖礦」行為在此前並未存在任何有關於涉嫌違法的法律規定,但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召開第五十一次會議,根據會議精神,「堅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為」,此後就虛擬貨幣非法「挖礦」行為應當會出台進一步的規定。

第二部分 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現狀


一、筆者以「刑事案件」、「虛擬貨幣」、「挖礦」等關鍵詞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進行搜索,存在132篇文書。經過對案件文書的研判,筆者發現:

1.根據審判程序來看。 一審判決書佔比81.81%;二審裁定書等佔比16.67%;審判監督駁回申訴通知書等佔比1.52%。

2.根據定罪罪名來看。 (1)一審定罪主要分布為:盜竊罪主要為盜竊公共電力資源,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主要為在他人計算機內植入木馬外掛程序、利用工作職務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計算機系統挖礦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除了與「挖礦」有關,還與加密數字貨幣的發行緊密相關,少量盜竊罪和其他類案件主要是與礦機買賣相關,或「挖礦」收益取得後被非法侵犯產生的其他犯罪行為。大量案件為單一罪名,少量案件數罪並罰。(2)二審定罪主要為組織、領導傳銷組織犯罪,佔50%;控制、入侵、破壞計算機系統等計算機系統相關犯罪,佔18.18%;其餘各項罪名(搶劫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盜竊罪等)佔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維持原判。

二、筆者另通過網路搜索發現:

2018年5月騰訊網報道[3]稱,「西安市未央區檢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並批捕該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為專業化的網路技術人員,組織『黑客聯盟』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系統並將計算機中的虛擬貨幣轉移,涉案金額高達6億元」。

2020年11月哈爾濱新聞網報道[4]稱,黑龍江警方抓獲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獲一起涉嫌以「哥倫布CAT虛擬貨幣」「挖礦」為噱頭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件,總價值近人民幣3億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現場報道[5]稱,武漢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專為網路詐騙團伙開發APP的 科技 公司」,「晟昌 科技 」接受委託定製開發一款名為聯合眾鑫的虛擬幣平台,以USDT充值後,「宣稱兌換聯合眾鑫獨有幣種ZBCT後,可在平台內購買礦機挖礦產生收益」,但礦機運營圖片全部為網路圖片,同時可以使用後台修改許可權,「隨意修改ZBCT價格及具體收益比率」。「晟昌 科技 」公司「3年間開發了150餘個涉及區塊鏈、虛擬貨幣、電子錢包、網路商城等APP、小程序,幾乎全部是網路金融詐騙、傳銷團伙所定製」[6]。

公布案例和網路報道表明,近年來與加密數字貨幣「挖礦」行為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非常猖獗,採取網路等方式,存在金額高、行為性質復雜、多角色參與、受害者群體遍布廣等特徵。

第三部分 就非法「挖礦」行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國關於非法「挖礦」行為的態度

從2013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第五十一次會議要求,都在宏觀層面確認了加密數字貨幣在發行、交易過程中可能存在風險。因為加密數字貨幣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動所「青睞」。

2021年5月25日,內蒙古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於堅決打擊懲戒虛擬貨幣「挖礦」行為八項措施(徵求意見稿)》,發布之前已多次對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為進行圍追堵截。國家能源局四川監管辦公室發布《關於召開虛擬貨幣「挖礦」有關情況調研座談會的通知》。


二、從國際上而言

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與虛擬貨幣相關的行業規范政策,比如在投資人門檻、交易所牌照、實名認證機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則准備直接禁止民眾交易及持有加密數字貨幣。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大趨勢也逐漸朝著管控方向歸攏。


三、非法「挖礦」行為的非法性體現分析

單純的個人購買或者租用礦機進行加密數字貨幣「挖礦」,並未有法律規定禁止,這是基於個人需要而獲得虛擬商品的行為,需要被禁止的應當是帶有非法屬性的「挖礦」行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為體現為:

1.技術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資者購買礦機,或管理計算機,或其他便利條件,通過對計算機系統內植入木馬病毒為自己「挖礦」,涉嫌 入侵、控制或破壞計算機系統犯罪 ,或盜取他人已經獲得的加密數字貨幣 涉嫌盜竊罪

2.盜取電力資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過私設電纜、增設微電腦控制器等手段盜竊電能用於「挖礦」,已經成為了部分地區的多發性案件。盜電行為不僅僅直接通過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資源和他人合法權益,同時可能會因線路漏電引起火災、影響節能減排政策下的區域供電安排和平衡、影響區域性階梯用電的電價,應予以打擊。

3.引發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等涉眾

(1)A宣稱可以銷售(含銷售後託管)或租賃礦機進行「挖礦」, A向 社會 公眾宣稱,礦機具有強大的算力(衡量礦機銷售價格或租賃費用多以算力或配置為主要標准之一),稱可以每月獲得一定的加密數字貨幣收益回報。如果回報是維持在一定的固定標准時,則A就有可能 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A宣稱其礦機存在一定標準的算力,但實際未達到該等運算效率,甚至礦機並不實際存在,A收受投資人支付的購買款和租賃費,就 涉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集資詐騙罪

(3)A通過三級以上代理渠道推廣「挖礦」業務,要求各級代理必須先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可以介紹他人參與購買或承租礦機「挖礦」的行為,可以獲得浮動收益。也就是說,代理通過購買或承租一定數量的礦機獲得入會資格,再通過拉人頭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潤分配,形成三級或以上組織架構,A將 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四、再進一步思考

1.A沒有礦機或礦機根本不符合其宣稱的性能,向投資人銷售的同時約定託管,或進行租賃時以虛假信息表現存在礦機、以各種借口阻止投資人現場查看或查看虛假場所,但是A與投資人約定退出機制並按月交付投資收益,在市場上購買加密數字貨幣宣稱「挖礦所得」給予投資人、賺取利差的行為,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屬於詐騙行為,究其本質都是採用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使投資人誤以為A有符合宣傳的礦機、可以帶來符合預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購買價款或租賃費用。

2.A自己發行了一種加密數字貨幣,自行定價,宣稱租賃A的礦機可以「挖礦」獲得該加密數字貨幣,實際上並沒有礦機供投資人使用,僅僅是根據投資人的投入金額,向投資人固定地發放加密數字貨幣。A通過程序設定「挖礦」所得數量,甚至將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兌換價格無限調整,是否涉嫌犯罪?筆者認為,A的行為仍然是詐騙行為,該加密數字貨幣可能僅僅在A控制網路節點中做閉環運作,通過一系列的包裝,利用投資人的回報期待,以無價值的數字化產物置換法幣(也可能現要求投資人以法幣購買主流加密數字貨幣,再以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進行投資,增加手段的隱蔽性),實際上還是非法佔有受害人財產。

3.A發行了加密數字貨幣,投資人租賃礦機參與「挖礦」的目的不在於看好該加密數字貨幣的升值空間,而在於該加密數字貨幣與主流加密數字貨幣的恆定兌換比例。投資人以其獲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購買該加密數字貨幣,在閉環系統里兌換為主流加密數字貨幣,通過買賣獲得法幣資產。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過「挖礦」洗白。A的行為根據其故意程度、參與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幫助網路信息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洗錢罪等。

綜上所述,大量人群為了高回報期待參與「挖礦」行為,在不法分子的引誘、欺騙下,或在自身利益驅動下可能發生違法犯罪的行為,涉案的罪名種類繁多,行為手段也日趨復雜化、隱蔽化、涉眾化,需要加強監管,避免加密數字貨幣的熱潮給犯罪活動提供溫床。

⑦ BTC 比特幣 內涵

1、區塊鏈和比特幣的概念、內涵、本質等。

2、區塊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規劃、通知公告等。

第一,筆者眼中的區塊鏈:

如同它名字一般,是指一個區域連接成一塊,最終形成很多區塊的拼接,而每一個區塊都有一個節點可以承載不同的事物,比如說你買一箱蘋果在這個節點上銷售者給你賣100塊,你就可以通過這個鏈條知道上一個種蘋果的農戶是50塊賣給銷售者的,信息公開並且透明化,可以揭開交易、服務、溝通過程中的層層面紗;個人認為區塊鏈不是去中心化,而是所有中心化的聯合,因為每一個節點就是一個小中心,將所有中心連接起來形成一整個區塊鏈資料庫,而不是傳統的將一個事物孤立為一點從而發散,是需要每一個節點配合聯動,是一種思想模型,一種載體建立在分布式核算和存儲上,只是不存在中心化的硬體或管理機構,任意節點的權利和義務均等,一個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

網路和360網路的解釋,和根據我國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區塊鏈技術和應用發展白皮書(2016)》的定義:其是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演算法等計算機技術的新型應用模式。

2018年3月31日,《區塊鏈技術原理與開發實戰》正式引入高校講堂,首次課程在西安電子 科技 大學南校區開講。2018年4月,一群來自牛津大學的學者宣布創辦世界上第一所區塊鏈大學——伍爾夫大學。5月29日,網路上線區塊鏈新功能,以保證詞條編輯公正透明。

...

第二.筆者眼中的比特幣:

基於區塊鏈技術應用發展起來的數字貨幣,非法定貨幣,向法律規則發起了挑戰,引發諸多 社會 和財產風險。需要我們慎重評估區塊鏈技術應用可能存在的法律問題,思考對策。監管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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狹義區塊鏈,是一種按照時間順序將數據區塊以順序相連的方式組合成的一種鏈式數據結構,並以密碼學方式保證的不可篡改和不可偽造的分布式賬本。

廣義區塊鏈技術是利用塊鏈式數據結構來驗證與存儲數據、利用分布式節點共識演算法來生成和更新數據、利用密碼學的方式保證數據傳輸和訪問的安全、利用由自動化腳本代碼組成的智能合約來編程和操作數據的一種全新的分布式基礎架構與計算方式。一般說來,區塊鏈系統由數據層、網路層、共識層、激勵層、合約層和應用層組成數據層封裝了底層數據區塊以及相關的數據加密和時間戳等技術;網路層則包括分布式組網機制、數據傳播機制和數據驗證機制等;共識層主要封裝網路節點的各類共識演算法;激勵層將經濟因素集成到區塊鏈技術體系中來,主要包括經濟激勵的發行機制和分配機制等;合約層主要封裝各類腳本、演算法和智能合約是區塊鏈可編程特性的基礎(區塊鏈技術的廣泛應用,離不開智能合約,所謂的智能合約就是以數字編碼的形式定義承諾。交易的雙方無須彼此信任,一切交易都由代碼強制執行。但智能合約的形式及其內容的效力,還沒有得到法律和司法的正式認可,其作為數字編碼的形式體現出來的合同文本,尚無法確知,是否可以構成生效合同的要件,是否可以符合司法擬採信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應用層則封裝了區塊鏈的各種應用場景和案例。

區塊鏈已經從區塊鏈1.0——數字貨幣到2.0——數字資產與智能合約,發展到現在區塊鏈3.0——DAO、DAC(區塊鏈自洽組織、區塊鏈自洽公司)-->區塊鏈大 社會 (科學,醫療,教育,區塊鏈+AI)。從比特幣等加密貨幣到追蹤中國放養肉雞。專門跟加密貨幣相關的專利申請——不包括在區塊鏈專利類別中——在2017年增長了16%,達到602項。中國2017年申請了225項區塊鏈項專利,而2016年為59項,

其次是美國(去年為91項,2016年為21項)。其體系結構的核心優勢:任何節點都可以創建交易,在經過一段時間的確認之後,就可以合理地確認該交易是否為有效,區塊鏈可有效地防止雙方問題的發生。對於試圖重寫或者修改交易記錄而言,它的成本是非常高的。

區塊鏈實現了兩種記錄:交易以及區塊。交易是被存儲在區塊鏈上的實際數據,而區塊則是記錄確認某些交易是在何時,以及以何種順序成為區塊鏈資料庫的一部分。交易是由參與者在正常過程中使用系統所創建的(以加密數字貨幣為例,一筆交易是由b將代幣發送給a所創建的),而區塊則是由我們稱之為礦工的單位負責創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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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區塊鏈的特點:

1. 去中心化:使用分布式核算和存儲,不存在中心化的硬體或管理機構,任意節點的權利和義務都是均等的,系統中的數據塊由整個系統中具有維護功能的節點來共同維護。

2. 開放性:系統開放的,除了交易各方的私有信息被加密外,區塊鏈的數據對所有人公開,任何人都可以通過公開的介面查詢區塊鏈數據和開發相關應用,因此整個系統信息高度透明。(私有物被加密,公有物透明)

3. 自治性:區塊鏈採用基於協商一致的規范和協議(比如一套公開透明的演算法)使得整個系統中的所有節點能夠在去信任的環境自由安全的交換數據,使得對「人」的信任改成了對機器的信任,任何人為的干預不起作用。

4. 信息不可篡改:一旦信息經過驗證並添加至區塊鏈,就會永久的存儲起來,除非能夠同時控制住系統中超過51%的節點,否則單個節點上對資料庫的修改是無效的,因此區塊鏈的數據穩定性和可靠性極高。

5. 匿名性:由於節點之間的交換遵循固定的演算法,其數據交互是無需信任的(區塊鏈中的程序規則會自行判斷活動是否有效),因此交易對手無須通過公開身份的方式讓對方自己產生信任,對信用的累積非常有幫助。

綜上筆者認可的觀點是區塊鏈是一種系統,是一種演算法技術的創新應用,只要不涉及倫理問題和道德風險,本不存在國家監管與法律規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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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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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蘇德棟:試論區塊鏈法律規制與風險.中華全國律師協會.

⑧ 西安比特幣交易所在哪裡

比特幣在國內是灰色地帶,怎麼可能會有交易所

⑨ 肽鏈礦機挖礦產T幣是傳銷嗎

T幣全名鈦克幣已經被西安警方證實為傳銷行為,警方以對鈦克幣公司進行查封。中國警方已經抓捕了大量聲稱礦機挖礦的傳銷行為,央行也以發出公告央行從未推出任何虛擬貨幣。

以下為權威媒體報道:

2018年11月23日據經濟之聲《天下財經》報道,互聯網催生了許多新經濟形態,但是「新」未必是創新,需要冷靜分析。我們要鼓勵創新、倡導創新、包容創新,也要特別注意維護創新。而這個維護就是剔除虛假虛火,撕開面紗,揭露真相,批判那些像「炒作明星」一樣炒作「創新」的現象和觀點。

「其實,網路這東西,現在想想也是很後悔的。我連人都沒有看到,就參加了礦機的眾籌,連賬號、密碼我都不知道,現在想報案都沒法報。」安徽的李先生,這段時間非常郁悶,今年6月份被人拉到QQ和微信群,繼而又被忽悠著花了八九萬參與六台鈦克幣礦機的眾籌。

錢還沒有掙到,鈦克幣公司涉嫌傳銷,8月底被西安警方查封了。現在群主告訴他和其他十幾位參與礦機眾籌的投資者,錢要不回來了。

李先生說:「會員特別多,像我們這樣的人,QQ群群主都在洗腦,說傳銷的錢沒收了都上交國庫的,即使報案了,也拿不回來了。」

其實,李先生說的挖礦機就是看起來高大上的偽創新,背後是一個巨大的傳銷迷局,讓他像著了魔一樣把錢投入到山寨幣挖礦機的眾籌之中。李先生被說動掏錢投資鈦克幣挖礦機,就是因為群主聲稱,鈦克幣與比特幣一樣,產生於網路世界復雜的演算法,具有不可復制性,靠礦機才能挖鈦克幣。

「它的宣傳力度非常大,廣告做的特別好,區塊鏈啊什麼的,我們以為鈦克幣的模式是跟比特幣一樣的技術。」李先生說。實際上,據警方透露,這家公司的鈦克幣產生技術就掌握在公司高層的手裡,只要點一點滑鼠,數萬枚鈦克幣唾手可得。

在偽創新的包裝下,鈦克幣成為誘餌,這家公司構建了兩個交易平台,一個平台負責鈦克幣交易,另一個則負責虛擬的礦機交易。在金融界人士看來,這兩套網路交易系統實際上已形成了自己獨立的金融生態圈,更是一個精心設計的圈套。

在實際操作中,像李先生這樣的「投資者」首先要注冊成為會員;接下來需要支付人民幣來購買虛擬貨幣。

李先生告訴記者:「三千個鈦克幣才能買到一個礦機,我們想要買礦機,就要在它的交易所買鈦克幣。鈦克幣不就一直往上漲了嘛!7月到8月份之間,鈦克幣價格一直在上漲,從20多元,上漲到60多元,都是我們的錢。」

用人民幣買鈦克幣,再用鈦克幣買礦機,這個規則是鈦克幣公司精心布的一個局。因為投資者想買礦機才買鈦克幣,花錢買鈦克幣,又炒高了鈦克幣價格,更加刺激人們買礦機的慾望。因此,在短短的一個半月內,李先生瘋狂投入八九萬元,參與了6台挖礦機的眾籌。

「QQ和微信群,群主拉了十幾個像我這樣的人,眾籌礦機。VIP3000型的礦機大概22萬。礦機生產幣,把幣挖出來有盈利,剛開始的一個多月,能分到盈利兩三千元,所以十幾個人眾籌了6台20多萬的礦機。」

像李先生這樣的投資人,購買了虛擬貨幣後,還不能直接進入礦機交易平台,必須要有擁有一個或多個「礦機」的「老客戶」介紹。至此,傳銷卸下了偽創新的面具。這些「客戶」最終形成了金字塔式的層級,處於金字塔頂端的「客戶」會得到巨額非法所得。

在深度剖析後可以看出,挖礦機傳銷依然採用的是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傳統模式。另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受損投資人現在終於看清了礦機偽創新,真傳銷的本來面目。

「由於有區塊鏈、P2P、虛擬貨幣等新概念做包裝,還在高端商業區設置富麗堂皇的公司作支撐,再加上不惜血本,聘請專業的宣傳公關團隊,虛擬幣傳銷有非常強的迷惑性,加上微信組織我們,不見面傳播又有隱蔽性特徵,所以才導致我們這些受騙的投資人,被騙了卻還不自知。」

像這樣的偽創新,數不勝數,全國多地都在上演虛擬貨幣涉嫌傳銷的慘劇,動輒幾十萬涉案金額,數萬投資者損失慘重。

(9)西安比特幣擴展閱讀:

2018年4月17日晚,一起披著「區塊鏈」外衣的特大網路傳銷案主犯鄭某被西安警方從上海押解回西安,該傳銷組織頭目將「區塊鏈」打造成傳銷噱頭,建立「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通過網路發展下線。

據介紹,該平台今年3月28日上線,截至4月15日,已發展注冊會員1.3萬餘人,涉及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涉案金額8600萬元。「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的破滅,打著「區塊鏈」名義的全國首例傳銷案也成功告破。

早前,比特幣的躥紅,讓作為比特幣技術基礎的區塊鏈聚焦在鎂光燈下。2018年伊始,區塊鏈再次走紅,一時間成為行業大熱的概念。

「現如今,虛擬貨幣市場的野蠻生長,讓「暴富」一詞著實刺激了人們的神經。在「一夜暴富夢」的背後,滋生出了一批打著「區塊鏈」的名號,實則搞著傳銷勾當的非法組織,實打實的「掛羊頭賣狗肉」。」

民間反傳人士韓兆磊告訴記者:「時代不一樣了,騙子們都要緊跟潮流了。於是虛擬貨幣、區塊鏈,這些沒幾個人能搞懂的概念成了他們的「新寵」。」

不久前,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聯合國家工商總局(廣東深圳)反傳銷監測治理基地,正式發布了《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

《白皮書》指出,各類境外資金盤、虛擬幣和ICO項目也成為新型網路傳銷的主要模式之一,許多組織打著創新的幌子,許以高額回報,但其中蘊含非法發行、項目不實、跨境洗錢、詐騙、傳銷等諸多風險。

由於不受國內機構監管,一旦崩盤、跑路或者失聯,投資者往往投訴無門,損失難以追回,還造成大量資金流向境外,嚴重危害國家金融安全。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2月28日,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共識別出3534個疑似傳銷平台,平台參與人數高達3176萬,且每天新增識別傳銷平台30個左右。

對此,《騰訊2017年度傳銷態勢感知白皮書》指出,從傳銷組織出現時間的分布來看,近年來傳銷呈現愈演愈烈的趨勢,2017年新出現的傳銷平台佔比高達58%,超過之前的總和,可謂是「互聯網傳銷元年」。

據此次破獲「區塊鏈」特大網路傳銷的民警介紹,「消費時代」(DBTC)網路平台自行操縱虛擬貨幣升值幅度,設置「持幣生息獎」吸納會員;根據會員發展下線情況,實施28級分代管理,設置「分享收益獎」進行獎勵;對10個層級148人組成的營銷團隊設置「團隊業績獎」,根據營銷團隊業績進行獎勵。

而關於以「區塊鏈」為名的非法傳銷,江蘇省互聯網金融協會在2017年4月就已經更新了《互聯網傳銷識別指南》(2017版),其中就新增了「數字貨幣」傳銷。

並指出傳銷分子利用投資人未能准確理解數字貨幣的特點進行行騙,傳銷式數字貨幣的「交易行情」基本由特定機構控制,早期為吸引投資人投資,可能會將貨幣價格炒得很高,一旦時機成熟,機構進行集中拋售,價格一落千丈,導致投資者血本無歸或者機構直接跑路。

騰訊安全反詐騙實驗室負責人李旭陽說道,「最近利用所謂的區塊鏈概念搞的代幣、虛擬幣這一塊,我們發現非常活躍的這種代幣有2000多種,這種傳銷平台已經超過3000多家,這類犯罪因為涉案金額非常大,所以危害很大。」

「在他們的眼中,你心中牽掛著的賬戶里,不過是一串串沒有價值的「數字垃圾」。你想要的樣子,他都能給你操控出來。這不是重點,畢竟是搞傳銷的,根兒還是脫離不了「發展下線」四個字。」

中國反傳聯盟會長凌雲跟記者表示:「關於傳銷的案例,「暗黑幣」就是一個血淋淋的例子,這種平台以高額返利為誘餌,由全國各個地區的負責人及會員通過宣傳、上課、介紹等方式不斷發展下線,以投資虛擬貨幣「暗黑幣」為名;

要求參與者繳納不同級別的「暗黑幣」礦機租賃費用即門檻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每一名會員下線分為三條線(即三個區)的順序組成固定的層級,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並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並通過出售虛擬貨幣「暗黑幣」的方式直接獲利。」

據了解,這種類似的利用區塊鏈概念進行投機的行為,國際上也不乏案例,比如區塊鏈上賣虛擬貓。區塊鏈上的一隻貓價格已經高達12萬美元,這種賣法在本質上就是一種賭博或者擊鼓傳花游戲。

據了解,隨著我國對非法傳銷活動不斷加大打擊力度,此類傳銷活動已經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隨著金融創新以及人工智慧等技術的迅速普及,非法傳銷明目更加繁多、組織更加嚴密。尤其是,在日益火熱的區塊鏈風口下,資本市場概念炒作盛行,投機氛圍濃厚。

國家互聯網金融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秘書長吳震說:「隨著數字貨幣受到熱捧,很多互聯網金融平台打著區塊鏈、虛擬貨幣的旗號經營,去年就出現過有著400多種名目的傳銷幣。還有一些平台利用高收益進行虛假宣傳開展業務。」

吳震認為,區塊鏈要想成功,有四個必要條件:必須多方參與;參與的多方都有積極性,數據真實性問題;實施難度。此外他認為,如果激勵機制形成不了,就會有很多問題解決不了,要麼區塊鏈建成後難以運行,要麼達不到預期的效果。

今年1月中旬,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中國人民銀行等部門和相關企業在2018年守護者計劃大會上表示,各部門將採取聯合治理模式,攜手更多的政府部門和企業,打擊網路黑色產業鏈力度,共同構建「網路安全共同體」。

總而言之,資本市場對區塊鏈概念的爆炒,正在讓這一創新技術走向失控的邊緣,只有加大監管力度才能使其得到良性發展。同時,廣大投資者也應該認清此類項目的本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不要盲目跟風炒作。

⑩ 數字人民幣重磅信息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的發布,數字人民幣已面向顯示,走向實現世界。至於「數字人民幣與紙幣、電子錢包」到底是什麼關系?有著什麼不同?怎麼使用流通?如何影響人們的日常生活?

數字人民幣

引言

數字人民幣是中國的法定貨幣,是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國家做信用背書,有償還能力的法定貨幣。當然這里說的數字人民幣,字母縮寫按照國際使用慣例暫定為「e-CNY」,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央行或者貨幣當局緊密跟蹤金融 科技 發展成果,積極 探索 法定貨幣的數字化形態,法定數字貨幣正從理論走向實現。

在2005年支付寶就推出「全額賠付」支付,提出「你敢用,我敢賠」承諾,在2008年發布移動電子商務戰略,推出手機支付業務,支持水、電、煤、通訊等繳費。2013年財付通與微信合作推出微信支付,2014年滴滴打車接入微信支付,3天突破10萬單,2014年移動支付盛行開來。也就在這時人民銀行開始籌備法定數字人民幣的研究小組,2016年數字貨幣研究院,完成第一代原型系統搭建。2017年國務院批准法定數字人民幣研發試驗,目前已基本完成頂層設計、功能研發、系統調試等工作,在深圳、蘇州、成都、雄安新區啟動試點,並且在2020年增加上海、海南、長沙、西安、青島、大連6個試點。


運營機構

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有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2021年7月16日,招商銀行加入數字人民幣運營機構,構成了7大運營機構,未來應該還會增加其他銀行授權運營。

數字人民幣與紙幣、電子錢包、比特幣的差異

根據「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白皮書」(此文統稱白皮書)披露的信息中,數字人民幣與紙幣、硬幣長期共存,也就是說紙幣和數字人民幣構成了未來兩大體系的貨幣,同等的法律地位和經濟價值,共同統計、協同分析、統籌管理。那麼為什麼要這樣呢?跟我們日常接觸的支付寶錢包、微信錢包和比特幣有哪些差異呢?

首先數字人民幣和紙幣、硬幣才是真正法定的貨幣,用來衡量商品的價值和可流通的貨幣,從這個意義上講,數字人民等同於紙幣,不同之處在於在市場流通的方式、形態上的差異(數字人民幣電子化、數字化存在形態、紙幣、硬幣是實物的存在形態)。

支付寶、微信等電子錢包我們目前移動支付中經常使用,比如支付寶支付、微信支付等都有一個賬戶錢包。電子錢包不生產貨幣,它們是貨幣的搬運工,搬運你銀行卡裡面的資金,未來還可以搬運數字人民幣。而銀行卡資金只是你賬戶的存款的數字體現,錢在銀行里,不在你的手裡。支付寶、微信等電子錢包的余額也只是在期賬戶上體現你銀行資金中的部分資金。

比特幣是虛擬貨幣的一種,虛擬貨幣還有類似Q幣、 游戲 幣都是非貨幣性質的資產,由私人發行,不具備法嘗性和強制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一般是私人發行,僅限於商業公司內部的相關服務使用,比特幣大火的原因是商業的炒作,為了割韭菜。

Q幣

其次還有一個重要的差異為,數字貨幣、紙幣的流通不會產生計付利息,但是虛擬貨幣或者電子錢包服務是需要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的,平時個人的交易金額小,不一定都會涉及,在對公支付或者提現超過一定限額就會收取一定的費用。未來數字人民幣也有在線支付的功能, 數字人民幣「碰一碰」離線支付更加人性化支付。

碰一碰支付

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

白皮書指出,數字人民幣遵循「小額匿名,大額依法可溯」的原則,重視個人信息和隱私的保護,但是同時大額交易也滿足監控違法交易等。

數字人民幣也有防範電信詐騙,網路賭博,洗錢,逃稅違法犯罪行為,相關交易遵守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等要求。

數字人民幣體系會採集交易的信息,但是信息少於傳統電子支付模式,同時不會提供第三方或者其他機構使用。

數字人民幣信息系統及存儲設備等通過專人管理,業務隔離,分機授權,崗位制衡,內部審計等制度安排,嚴格落實信息安全及隱私保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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