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比特幣盜竊哪個公司
① 北京首例比特幣「挖礦」合同案二審維持原判 法院認定「挖礦」合同無效
2019年,某公司與某區塊鏈公司簽訂系列合同,約定某公司委託某區塊鏈公司采購、管理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即「礦機」)、提供比特幣「挖礦」的數據增值服務並支付增值服務收益,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合同簽訂後,某公司向某區塊鏈公司支付1000萬元人民幣,某區塊鏈公司購買了「礦機」,並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委託合同。合同簽訂後,某區塊鏈公司向某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為數據增值收益,此後未再支付任何收益。某公司多次催要無果,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某區塊鏈公司交付比特幣,並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伺服器的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挖礦」協議因損害 社會 公共利益應屬無效,判決駁回某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北京三中院認為:比特幣及相關經濟活動新型、復雜,我國監管機構對比特幣生產、交易等方面的監管措施建立在對其客觀認識的基礎上,並不斷完善。對合同效力的認定,應建立在當下對挖礦活動的客觀認識的基礎上。
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擾亂經濟金融秩序,滋生賭博、非法集資、詐騙、傳銷、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國家金融安全。以電力資源、碳排放量為代價的「挖礦」行為,與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和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相悖,與公共利益相悖。相關部門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認定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有利於保障我國發展利益和金融安全。從「挖礦」行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幣交易活動對國家金融秩序和 社會 秩序的影響來看,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作為 社會 主義市場經濟主體,既應遵守市場經濟規則,亦應承擔起相應的 社會 責任,推動經濟 社會 高質量發展、可持續發展。
通訊員 史曉霞 黎鏵
編輯/朱葳
② 比特幣是哪家公司操縱的
上海薩圖西網路有限公司。比特幣中國成立於2011年6月9日,是一個由上海薩圖西網路有限公司運營的比特幣交易平台。所以比特幣是上海薩圖西網路有限公司操控的。
③ 為什麼說比特幣是一場泡沫
不久前,全世界比特幣總值首次突破了十億美元。對於一種沒有中央銀行或其他權威機構支持的純虛擬貨幣來說,這是項了不起的成就。但這也是暫時的:我們正經歷著一場比特幣泡沫,而泡沫的破裂只是時間問題。
說泡沫註定破裂有幾個原因。頭一條就是:因為它是泡沫,不管什麼圖表,要是長成了上圖這樣,必將在某一刻迎來以淚洗面的結局。但還有更深層的原因——比特幣是由商品和貨幣形成的詭異混合體。比特幣的商品價值是由其貨幣價值產生的,但隨著它的商品屬性愈發顯著,它作為貨幣的用途也就越小。
包括中本聰在內的這些人對現有金融機構的不信任絕非特例。而使中本聰與眾不同的是,他把這種不信任化為哲學理念,而這正是比特幣項目背後最重要的驅力。當他於2009年2月將比特幣介紹給世人時,中本聰誇口說他的新貨幣實現了「完全分權化,不存在任何可信賴方」。並且,他非常詳細地說明了在他看來亟待解決的問題:
「傳統貨幣的根本問題是使其運轉所需要的信任。我們必須信任央行不會使貨幣貶值,可是法定貨幣的歷史充斥著對這種信任的背棄。我們必須信任銀行會保存好我們的錢並以電子方式轉移,可是他們在日漸高漲的信貸泡沫中仍毫無保留的把錢貸出。我們不得不把我們的隱私託付給他們,並信任他們不會讓冒名頂替者從我們的賬戶把錢捲走。」
中本聰可不是偏執妄想狂:他在這里所說的與沃倫•巴菲特在2012年寫給股東的信中所講的並沒很大區別。
「在現有貨幣體系下,已知投資類型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債券、抵押貸款、銀行儲蓄,以及其他方式。這些基於貨幣的投資方式中的大多數都被看作『安全的』。實際上它們屬於最危險的資產形態。
「在過去的一個世紀里,這些投資方式已經摧毀了許多國家的投資者的購買力,哪怕這些投資者還是能持續適時地收獲本金與利息。此外,這一可怕的後果還會一再重現。政府決定了貨幣的最終價值,而體系因素偶爾會使他們偏向引發通貨膨脹的政策。這樣的政策時不時便會失控。
「即使是在美國這個強烈呼籲貨幣穩定的國家,美元自1965年我接手伯克希爾公司的管理工作以來貶值的幅度也高達驚人的86%。那時1美元能夠購買的東西今天要花多達7美元才能買到。」
如果你持有美元,你就要信任美國政府不會摧毀你的財富。對比之下,比特幣建立在不信任的基礎上——它被特意設計成一種「人人為己」的貨幣。全枉然因為他的愚蠢受到了比特幣界很多人的指責:把電子錢包存在一台聯網的Windows機上,他是怎麼想的?
但即便是在使用比特幣時,人們最終還是免不了要信任別人——而他們所信任的對象結果往往並不可靠。MyBitcoin事後被發現是個騙局;Mt Gox遭遇黑客毒手。目前人氣較高的新興比特幣公司是Coinlab,但是考慮到黑掉這些公司所能帶來的收益,而且執法機關對這類犯罪分子毫無興趣,他們始終要面臨損失客戶財產的風險。
零信任
比特幣所具有的如此程度的不信任既是特色也是漏洞——其實我們大多願意把囤積財富的任務外包給一家信得過的大型機構,而不是把1千美元藏在老橡樹根兒石牆里黑色的火山岩下頭,或者是把一共9萬美元的百元大鈔用鋁箔紙裹起來藏進冰箱。自己管理比特幣的風險很大,而且需要較高的電腦技能。可是把自己的比特幣託付給別人保管所需要的信任正是比特幣旨在規避的。
比特幣對財務機構與生俱來的懷疑不僅使其與法定貨幣涇渭分明,也使其與其它虛擬貨幣迥然不同,例如美國的Facebook幣、中國的Q幣以及全球最大的虛擬游戲《第二人生》(second life)里的林登幣。所有這些虛擬貨幣都在發明該貨幣的公司的嚴格監控之下,並且在這些特定的經濟體系外幾乎毫無價值。
這些虛擬貨幣中,一部分在規模上和比特幣大致處於同一個數量級,盡管很難對其進行同等意義上的比較。舉例來說,Facebook幣的年收入大約十億美元,而2007年Q幣的市場大到了讓中國人民銀行出面干預,號召各公司停止用Q幣進行交易。在最近這場泡沫中,比特幣一天的交易額曾超過3000萬美元,而多數時間每日交易額也有500萬美元以上。這樣可得每年的交易額約為20億美元,只要泡沫不破裂。
④ 是誰盜取了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工程師盜取公司價值數百萬元比特幣, 或面臨嚴懲。
非法獲取數據
嫌犯面臨嚴懲
本案承辦人紀敬玲檢察官稱,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罪嫌疑人仲某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涉嫌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檢察官表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作為一個新興互聯網金融概念,受到人們熱炒,央行曾就「虛擬貨幣」發布風險提示強調:我國尚未發行虛擬貨幣,也未授權任何機構公司發行,更無推廣團隊,目前市場上的「虛擬貨幣」均為非法定的虛擬貨幣。
本案系北京市首例比特幣被盜案件,雖然難以從法律角度對比特幣價值進行定性,但如果超越許可權,非法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修改,造成維修等經濟損失,也同樣會觸犯法律。
⑤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嫌疑人將面臨什麼處罰
被盜1450萬,江西比特幣盜竊案告破,這件事情在網上引發了網友們的熱議,我們都知道現在的時代是一個互聯網時代,同時也是一個高速發展的時代,有非常多的人想著通過不法手段來賺取錢財,其實是非常的不值得提倡的,我們也希望每個人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嫌疑人也將會面臨非常嚴厲的處罰。
我們也希望通過這次的教訓能夠給每個人引發一個警醒,如果每個人都像他們這樣的話,那麼一定會面臨牢獄之災的同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黑客技術再厲害依然還會留下非常多的熱點的,終究是肉體凡胎,離不開法律的制裁,也希望他們能夠吸取這次教訓,在以後的生活中能夠好好做人,一定不做違法亂紀的事,希望每個人都能夠注意到這一點。
⑥ 網傳比特幣被盜是真的嗎
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近年來經過炒作,價格不斷暴漲。近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經過3個多月的偵查,成功破獲了全國首例比特幣盜竊案。
今年7月27日,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接到轄區居民武某報警,稱自己放在網路錢包里價值340多萬元的比特幣丟失。武某是一名職業投資人,從2016年開始做比特幣投資。2017年年初,他被拉進一個比特幣投資者的微信群。
受害人武某:說到最後,他說他也有責任,雖然說我的幣丟了是他教我的,他也是出於好心,說賠償我10(比特)幣,說只能是擔負他責任的那一部分。後來他用支付寶真的給我轉錢了。如果跟他沒有關系,他怎麼會隨隨便便陪別人十幾萬,不是小數目。
破解盜取密碼軟體,警方抓獲嫌疑人
經過前期偵查,警方認定微信群主戴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今年8月9號,警方在上海將戴某控制。在戴某家中,民警找到了27張銀行卡和多台電腦。在其中一台電腦中,民警發現了一個與受害人武某使用的一模一樣的網路錢包軟體。
原來,戴某精通軟體編程,把下載的正版錢包軟體破解後,加入傳輸用戶名和密碼的程序盜取比特幣,一旦別人把比特幣存入電子錢包,他就會知道對方的賬戶名和密碼,並轉移電子錢包內的比特幣。他把盜取來到比特幣分散存在上百個網路錢包中,來回轉移,確認安全後在交易平台上低價賣出。通過這種方式,戴某已經作案三起,涉案2000多萬元。目前,警方已經查清戴某的賬戶並凍結,追回贓款200多萬元。
警方提示,比特幣是虛擬商品,在交易中一旦出現問題,很難被追回。
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刑偵支隊重案大隊大隊長蘇海洲:比特幣交易平台咱們國家在2017年10月底之前,已經把三個平台都關閉了。國家目前只承認比特幣是虛擬商品,不承認它虛擬貨幣的身份。所以要想投資比特幣需謹慎。
⑦ 西安破獲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具體經過如何
8月17日16時許,隨著載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車輛開進陝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大院,歷時近半年的「3·30」特大網路黑客盜竊虛擬貨幣案正式告破。這個由高智商、專業化網路技術人員組成的黑產不法團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網。西安市反詐騙中心初步偵查發現該團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達6億元。據悉,這也是迄今為止國內同類案件的最高案值。
8月15日,抓捕時機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個抓捕組同時展開行動,將3名嫌疑人全部抓獲。在大量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經過。
經訊問,3名嫌疑人均為高級黑客,曾供職於國內知名網路科技公司。該團伙通過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業和個人網路系統,獲取大量違法收益,初步偵查的涉案金額已達6億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後,通過分批拋售部分虛擬貨幣後提現,並將這些錢財用於購買高檔別墅、高端汽車以及理財產品等。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調查中。
⑧ 游戲幣、比特幣,為何命運不同
因為一旦虛擬幣和人民幣實現雙向兌換,發行公司將面臨巨大的資金風險——資金鏈斷裂、遭遇惡性擠兌——「任何商業公司都不會去冒這個風險」。
2007年1月5日,公安部、信息產業部、文化部、新聞出版總署,發布《關於規范網路 游戲 經營秩序查禁利用網路 游戲 賭博的通知》,要求 網路 游戲 服務單位 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收取與 游戲 輸贏相關的傭金,不得以「虛擬貨幣」等方式變相兌換現金、財物。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信息產業部等14個部委《關於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路 游戲 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政府將「 加強對網路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的規范和管理,防範虛擬貨幣沖擊現實經濟和金融秩序 」;「 禁止倒賣虛擬貨幣,並要求經營企業嚴格區分虛擬交易和電子商務的實物交易 」。同時,14個部委聯合央行發起了針對虛擬貨幣交易行為的專項打擊行動。
2008年10月28日,國稅總局發布《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這意味著國內個人網路交易虛擬貨幣須繳納個稅。
批復本身並沒有提到虛擬貨幣的合法性問題 ,但是 社會 上有一些力量推波助瀾,將其理解為「虛擬貨幣合法化」——這和很多「監管就等於合法」「四捨五入等於利好」的邏輯是一樣的。反而是 發行虛擬幣的廠商要極力澄清自己不是「貨幣」,只是「商品」 ,撇清和「金融活動」有關系。
2009年6月至7月,《關於加強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陸續發布,明確虛擬貨幣的監管規則。
2010年6月23日,《網路 游戲 管理暫行辦法》發布。除了強調未成年人保護,針對 游戲 中的虛擬貨幣 也作出規制: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交易服務;不得以隨機抽取等偶然方式,誘導網路 游戲 用戶採取投入法定貨幣或者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方式獲取網路 游戲 產品和服務。
2010年11月16日,文化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 游戲 虛擬貨幣監管和執法要點指引》的通知,進一步明確監管和執法要求。
比如PASS-NOW網站的「學習幣」
用戶可以通過捐款獲取「學習幣」,然後用來下載網路資料。2005年,這個網站在和中華會計網校的著作權糾紛中敗訴,原因之一就是「錢-幣-資料」本質上是「有償使用」。
再比如貓撲的貓幣
「人肉搜索」第一案(王某訴北飛的候鳥、大旗網、天涯論壇)也發生在這一年。
但影響力大的,還是要看某圍棋網站的「弈幣」
「滄州小帥哥」網路下棋多年,攢了很多「弈幣」(圍棋網站發行了虛擬貨幣)。他把「弈幣」賣給其他棋友後,被網站封殺、沒收全部「弈幣」並在社區通報。網站的理由是這屬於「黑市交易」——違反了網站「不允許棋友間買賣弈幣」的規定。
「滄州小帥哥」認為網站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虛擬財產權,訴至法院,要求網站道歉,同時賠償精神撫慰金30萬。
這是預料之中的答復,當時連理論界都對虛擬財產到底是什麼——「物權」「債權」「智力成果」「無形財產」還是「都不是」——爭論不斷。
房子、土地、車子、股票之類的「公私財產」類別都是 經由立法確定的,即基於「公權力」和「正當程序產生」——在這個基礎上,才能對不特定公眾具有約束力 。
游戲 幣、武器裝備之類的虛擬物品則不同,它們是 游戲 公司開發製作的計算機程序和規則的產物,發行多少、怎麼定價,都是 游戲 公司說了算—— 規則的制定權、修改權都在 游戲 公司手裡,既不接受 社會 與大眾的監督,技術水平也參差不齊 。
此類虛擬財產是計算機代碼、是數據,是 游戲 規則的一部分, 蘊含了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的營利模式 。
要求立法保護的實質是「確認這種營利模式」。 再進一步說,相比普通用戶和玩家, 游戲 公司、互聯網公司更有動力推動立法——和迪士尼推動米老鼠法案一個原理。
刑事案件
2006公報案例寫道「如果虛擬行為對現實生活中刑法所保護的客體造成危害構成犯罪,就應當受刑罰懲罰」。
2009年《成都判決一起網上盜取 游戲 金幣案》寫道「當前我國並未禁止虛擬貨幣在網路空間的交易,因此虛擬財產仍具有其價值性,其一旦與真實財產存在交易,虛擬財產的財產價值就具有 社會 真實性,即具有現實意義上的價值,也就是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其他財產范疇。」
從2016年台州比特幣盜竊案、2019年北京比特大陸被盜案、2020深圳以太坊被盜案,再到2021上海USDT被盜案,都可以看出法律理解和適用的穩定性。
9·4也好,9·24也好,影響的是「證據採納」與「定罪量刑」,而非「某種行為是否屬於刑法打擊的范圍」。
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方面就不一樣了,這個虛擬貨幣的發行、運營、交易活動是合法還是非法有關。
從2013、2017到2021,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因無法與法幣脫鉤又缺乏實體支撐,被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投資交易活動、風險自擔。
游戲 幣、平台代幣等「虛擬幣」在監管指引下與金融活動和投資活動脫鉤,定性為虛擬商品,糾紛大多屬於服務商與消費者之間的沖突。
這種差異在NFT上反應的更集中,後續我們會寫。
⑨ 比特幣使用了區塊鏈技術,為什麼還會被盜竊
BTC是一個類似支付寶的系統軟體,你有多少幣是記錄在比特幣的區塊鏈賬本里的,遍及全世界,操縱你幣需要靠公鑰。公鑰是隨機生成的,公鑰可形成公匙,再形成詳細地址,詳細地址就相當於帳戶。因為BTC具備群體極化,這也導致BTC在黑市交易非常受歡迎,被黑市交易用於做為交易貨幣應用;有錢人把其作為轉移資產的工具。這種也給BTC在大眾印象中導致了許多不良影響。BTC是一個中心化的支付平台,生活中有節點的計算形成。
BTC是一種虛擬貨幣,這是最開始造成是由挖幣機計算產生的一個加密數據精彩片段,消耗的是在網路上網路伺服器或是終端設備計算機計算能力。是一種分布式節點做賬的方式,來儲存的數據。BTC一般都有比特幣錢包,這類存儲系統又叫區塊鏈技術,儲存這組加密數據便是BTC。連接點間做賬因買賣產生遷移就產生了比特幣的商品流通。發幣方為了能創建分布式存儲互聯網,從而運用挖礦者的計算水平。為了能鼓勵或引誘大夥兒進到互聯網,提供給發幣方計算水平,而採用優化演算法,讓挖礦者可以中頭獎一樣得到幣特幣。發幣方創建貿易市場,挖出來的幣特幣能去交易市場獲得真正貸幣。